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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10-3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提案截止時間、院會收案程序與原則,並逐條協商「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總預算案提案期限與院會收案方式達成共識;針對產創條例中閒置土地強制拍賣、天使投資人定義、違法企業獎補助名單公布等條文,部分達成修正共識,部分則因意見分歧予以保留送院會表決。

討論事項一

研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總預算案相關收案與審查事宜

核心議題

  • 商討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截止日、幕僚整理時間、行政部門溝通期程及協商開始日。
  • 確認立法院院會總預算案與法律案修正案之收案地點、時間及排案順序處理原則。

相關爭議

  • 預算案提案與協商時程:朝野對於提案截止日及開始協商日期的緊湊程度與幕僚作業時間有所討論,經協調後敲定時程。
  • 院會預算案收案及處理順序:小黨質疑若依送件先後順序或委員會中心主義,可能導致未在各委員會派員的小黨提案遭邊緣化;經討論確立提案低於10案時禮讓小黨優先,超過10案則依議事規定或協商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醒行政部門在送案過程中務必落實溝通並尊重個別委員提案。
  • 建議協商日期不要過於緊迫,以保留足夠時間讓黨團彙整35位委員的意見。
  • 要求明確訂定預算案及修正案之收案與處理規則,建立清楚的國會議事規範與夥伴關係。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關切小黨在各委員會若無人派駐,依預算案送達先後順序可能排在後面,建議預算案可採遠近或開放黨團在委員會提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應掌握時效,避免預算審查拖延至年底無法通過。
  • 主張協商應從通案開始,並呼籲各黨團三長參與協商應落實承諾、避免拖延戰術。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維護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尊重各委員會召委排審預算的權力。

相關人員回應

蘇嘉全 立法院院長

  • 裁示附屬單位預算提案截止日為11月7日,財委會於11月10日前提供各黨團參考,行政部門於11月13日前進行雙向溝通,11月13日下午開始協商。
  • 裁示院會收案地點為議場大門登記國是論壇處,並確立案數在10案以內時禮讓小黨優先處理,超過10案則依議事規則或協商辦理。

高百祥 立法院議事處處長

  • 說明院會收案流程與順序表登記方式,議事處收案後將轉交財委會彙整分案。

相關後續

  • 訂定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截止日為11月7日下午5時,11月10日前提供各黨團參考,11月13日下午開始協商。
  • 確立院會預算案收案地點與低於10案禮讓小黨優先處理之原則。

討論事項二

研商「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及討論產創條例修正草案中關於閒置工業用地強制拍賣、天使投資人定義、違法企業獎補助名單公布等關鍵條文。

相關爭議

  • 閒置土地強制拍賣規定(第46條之1):在野黨質疑強制拍賣次數限制、是否涉及違憲及侵犯人民財產權、拍不出去的處理方式及行政裁量權過大;執政黨與官員則強調具公益目的且僅限一拍,具備合憲性與最後手段之必要性。
  • 天使投資人定義(第23之2條):新創界與立委主張將「天使投資基金」名詞入法以吸引國際創投;行政部門與執政黨認為天使投資為商業名詞,恐造成法律穩定性不足,建議維持現行現金投資新創事業之穿透式課稅設計。
  • 違法企業補助名單公布(第70條):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應全面公布申請獎補助之企業名單;朝野與行政部門共識為僅針對已獲補助卻違法且需追回之企業名稱定期公布於網站。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產創條例中閒置土地強制拍賣之拍賣次數限制、應買人資格及流標後處理機制不清,擔憂行政裁量權過大。
  • 主張獲得獎補助之企業若違反環安、勞安或食安等情節重大應追回並公開名單,且申請相關獎勵之企業資訊亦應透明公開。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工業區土地強制拍賣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認為政府若採強制拍賣手段具違憲疑慮,應由相關部會提出完整說明。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天使投資基金」入法,以符合國際潮流並吸引國際級天使投資人進入臺灣新創市場。
  • 針對有爭議條文表達保留立場,留待院會表決以代表新創界發聲。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強制拍賣具有促進產業競爭力之公益目的與大法官釋字第515號合憲基礎,且強制拍賣為最後手段,僅採一拍而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多次減價拍賣。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主張基於公平正義原則,獲得財政部抵減稅額及違反獎補助規定的公司名單應公開。

相關人員回應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強制拍賣土地條文設計僅限一拍,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減價三拍,旨在避免損及土地所有人權益。
  • 說明天使投資為國際泛稱,若在專法中明定恐隨型態改變而降低法律穩定性,建議維持院版穿透式課稅規範。
  • 針對第70條提出建議修正文字,主張每年定期公布經行政處分或判決確定須追回獎勵補助之企業名稱於網站。

張斗輝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產創條例強制拍賣之合憲性與公益目的已有政務委員說明,且一拍設計對土地所有權人相對公平。

吳自心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蔣萬安委員版本採投資抵減,院版採費用減除,兩者概念不同且稅損有差距。

相關後續

  • 第9條、第11條、第12條之2、第19條之1、第20條、第23條之1、第67條之1、第72條等條文照協商內容通過或維持現行條文。
  • 第2條、第10條、第12條之1、第23條之2(含第22條之1)、第39條、第42條之1、第46條、第46條之1、第47條、第68條、第70條等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定於106年11月3日(星期五)進行二讀院會處理,非保留條文宣讀後通過,保留條文由各黨團推派代表1人發言3分鐘後進行表決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8702
卷/期/冊
106/87/2
發布日期
2017-11-1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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