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簽證、居留、稅務與就業衝擊
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9
LawTrace 法律歷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核心議題涵蓋鬆綁外籍專業人才在臺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限制,並討論其對國內就業市場的潛在衝擊。會議中,行政院同意刪除實習簽證條文,調整尋職簽證期限,並將租稅優惠門檻提高至年薪300萬元。多項提案經討論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進行影響評估與滾動式檢討。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旨在鬆綁外籍專業人才在臺的簽證、居留、保險、租稅、退休等法制限制,並打造更友善的工作與生活環境,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並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 會議聚焦於如何平衡引進外國人才與保障本國勞工權益,特別是針對實習簽證、尋職簽證的適用範圍與期限,以及租稅優惠門檻的合理性進行深入討論。
相關爭議
- 實習簽證爭議:行政院原草案中開放國外大學畢業生來臺實習的第20條,引發「假實習、真打工」及排擠本國青年就業機會的疑慮,最終行政院同意刪除此條文。
- 尋職簽證期限:原草案提供最長1年的尋職簽證,委員質疑對於高階專業人才而言期限過長,且可能變相放寬,最終修正為最長6個月,並要求每年公告人數並送立法院備查。
- 租稅優惠門檻:原草案規定年薪達200萬元可享半數薪資所得免稅,委員質疑此門檻過低,無法吸引頂尖人才,且與新加坡等國標準差距大,最終修正為年薪達300萬元。
- 對本國勞工就業衝擊:多位委員擔憂法案將排擠本國青年、流浪教師及藝術工作者的就業機會,尤其在國內低薪與高學歷失業率攀升背景下,要求政府提出具體評估與配套措施。
- 人才定義與範圍:委員質疑「外國專業人才」定義過廣,包含補習班教師,且未將中國大陸人才納入適用範圍,認為應更聚焦於高階科技產業所需人才。
- 家庭團聚權與永久居留條件:委員關切外籍專業人才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及成年子女的居留與工作權,認為現行規定過於嚴苛,應基於人道考量放寬。
- 薪資水準與人才流失:委員普遍認為臺灣低薪是人才流失主因,質疑單純鬆綁法規能否有效吸引人才,並呼籲政府應同步解決國內低薪問題並加強留才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臺灣面臨全球人才最短缺危機,現行政策對外籍專業白領不友善。
- 提案版本支持國發會版本,但移除外籍人才只能教授外語的限制。
- 建議讓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取得連帶居留權,並解決外籍人士簽證不便,推動一站式服務。
- 主張外籍藝術人才可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減少仲介弊案。
- 強調法案應打造臺灣未來10年人才競爭力,但需排除爭議部分,並確保本地勞工對等待遇。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延攬外國人才的目標對象(高階、中階或初階),並關切實習簽證刪除與教育部開放外國師範生在臺任教政策的矛盾。
- 要求釐清法案旨在解決人才荒或就業結構失衡,強調應優先改善國內人才環境。
- 質疑國發會攬才與留才政策的優先順序,應並重且另案處理留才方案。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人口老化嚴重,國發會應加快研擬移民政策,並在3個月內提出初稿。
- 批評草案第17條關於外國專業人士成年子女在臺工作限制過於保守嚴苛,降低攬才誘因。
- 建議給予外國專業人才國民待遇,並全面開放成年子女工作限制。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實習簽證刪除後,相關條文是否一併移除,並建議尋職簽證人數應總量管制並送立法院審查。
- 指出外籍專業人才月薪47,971元門檻已是13年前標準,應調整至符合現今專業人員平均薪資66,749元。
- 關切開放學校聘僱外籍教師對國內8萬流浪教師的影響,要求國發會進行評估。
- 質疑租稅減半優惠帶來的稅收增加估算(3.12億元)缺乏數據支持。
- 詢問國發會對高通案的態度,強調政府各部會應態度一致。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外國」定義是否包含中國大陸,並指出港澳僅為準用,批評政策區分矛盾。
- 引用國際趨勢(美、澳、紐、星緊縮外籍勞工政策)反對臺灣過度開放,並指出國內大專青年失業率高達14.79%。
- 批評國發會制定政策未與青年座談,質疑政策精緻度,恐使臺灣成為取得國籍最輕鬆國家。
- 擔憂開放外籍藝術工作者不經雇主申請來臺工作,將衝擊本國舞台劇演員,並質疑外籍教師審查機制不嚴格,恐加劇流浪教師問題。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名稱修正為「條例」,以符合其為《就業服務法》特別法的關係。
- 強調法案立法後仍需貫徹《就業服務法》第42條,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
- 質疑國發會預估每年吸引1,600位專業人才的效益,並指出過去13年專業人才來臺人數成長緩慢。
- 建議改革現行藍領外勞聘僱警戒指標,建立更具體、客觀的總量管制制度,並要求國發會提出書面回應。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會排擠青年就業,指出國內高學歷及青年失業率高,薪資中位數倒退。
- 批評1年尋職期過長,認為真正專業人才不需如此長時間覓職,恐引進二三流人才。
- 指出臺灣人才流失速度遠快於外籍人才引進速度,政府卻未積極留才。
- 擔憂低薪外籍人才濫用健保資源,並質疑法案中科學、科技、工程、數學等專業領域缺乏明確定義,恐搶走本國人飯碗。
- 批評政府投資硬體而非人才培育,呼籲政府應有積極留才作為。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支持法案,認為有助於解決臺灣人才赤字,引進國際視野和多元工作環境。
- 建議保留在臺就學畢業生實習制度,特別是能協助臺商全球布局的人才(如印度裔學生)。
- 關切國際學校空間有限,建議教育部研議在各縣市設置雙語班或雙語部,並鬆綁法規,鼓勵民間開設華語學校,作為吸引外籍人才的誘因。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國內人才國際化能力強,是否仍需此法,並批評刪除國外畢業生實習條款是「因噎廢食」,阻礙臺商海外布局。
- 強調引進外籍人才確實會排擠本國就業,舉例國內博士敗給外籍教師,呼籲虛心看待全球反全球化趨勢。
- 指出中國大陸正積極挖角臺灣流浪教師,政府應掌握趨勢並細膩執行政策。
- 建議在國外人才與本國人才條件相當時,應保障本國人才就業機會,並要求每年開放員額須向立法院報告、審查。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灣教育體系問題導致需延攬外國人才,並指出草案第20條可能造成「假實習、真工作」問題(行政院同意刪除)。
- 批評行政院在澎湖宣布450億元綠能觀光計畫未充分與地方溝通,且未優先解決澎湖交通(臺華輪汰換)與醫療等更迫切需求。
- 呼籲國發會應將資金撥用於臺華輪汰換等澎湖居民有感的建設,而非僅在中央紙上作業。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灣人才培育水準,但指出每年70萬人赴海外工作,臺灣面臨人才流失,主要原因為薪資低。
- 質疑草案第4條對「攬才」定義過寬,涵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等所有領域,未明確臺灣真正所需人才。
- 指出許多在臺外籍博士生因投審會資格限制無法創業或留下,建議跨部會整合法規,協助白領人才創業或留臺。
- 呼籲政府應優先解決內部人才留不住的問題,並重新思考攬才策略。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認同專業人才流動是全球趨勢,但指出臺灣海外就業人口倍增,尤其年輕博士偏好中國大陸,反映臺灣就業環境不足。
- 建議對兩岸專業人才交流應更開放彈性,尊重專業,不應受限於保守範圍。
- 質疑行政院刪除實習簽證條文過於快速廉價,認為專法應有完整配套,而非簡單移除爭議點。
- 強調臺灣應明確定義所需外籍人才,並調整已13年未變的47,971元薪資門檻,以符合國際專業水平。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人口負成長與老化問題嚴重,應借鑒日本開放移民政策,審慎研擬臺灣的移民政策。
- 質疑法案中「高級專業人才」與「特定專業人才」的定位,認為臺灣應聚焦引進AI、工廠4.0等先進科技產業人才,而非補習班老師。
- 強調法案通過後,國發會應落實條文,打造友善環境,並思考更多執行方法,確保引進真正高階、趨勢性人才。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灣在工作與生活環境評比中表現優異,法案應解決瑣碎規定,提升攬才誘因。
- 呼籲國發會與勞工團體溝通,強調法案引進的人才是國內缺乏的,不會衝擊國內就業市場。
- 建議勞動部與文化部協調藝術工作者資格審查基準,保留彈性,避免重蹈外籍藝術家來臺受阻的窘境。
- 指出法案第17條大致解決外籍工程師家庭團聚問題,但仍關切16歲後才來臺的成年子女限制。
- 建議協調各部會解決外籍人士在臺辦理信用卡、保險、購屋等生活不便問題。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未設人數限制,擔憂引進過多外籍白領人才會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要求總量管制。
- 指出臺灣外勞人數已達66萬人,失業人口40餘萬人,擔憂白領外籍人士來臺會加劇人才逆差。
- 強調臺灣面臨人才流失、低薪困境與人才赤字危機,呼籲政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重視留才與攬才並重。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競爭力與人才力相關,臺灣應提出誘因在全球搶人才,並需預估10至20年後人才需求。
- 關切企業對招攬外國人才可能存在的薪水、文化、語言顧忌,呼籲政府打造友善生活環境。
- 詢問法案通過後,預計每年可延攬多少人才(預估1,800人),並要求細分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的引進數量。
- 建議將產業需求人口調查轉化為大數據資料庫,隨時更新,以務實引進人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是否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並要求提供報告,指出法案涉及多個部會,層面廣泛。
- 詢問法案目標及臺灣吸引外國人才的優勢,並關切外籍人才平均待遇與職業生涯規劃是否納入評估。
- 擔憂各部會引進外國人才時可能出現標準不一,導致認定寬鬆或嚴謹不一。
- 質疑法規影響評估是否涵蓋對本國勞工的衝擊,並指出法案對白領勞工無影響的說法不夠充分。
- 關切外籍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是否會排擠國內勞工,並建議延長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年限(5年變10或15年)。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詢問「就業金卡」制度的細節,特別是參考新加坡PEP制度的限制(如月收入、未受僱期間),要求國發會說明是否會設定類似門檻。
- 擔憂法案通過後,相關施行細則若無初步方向,門檻可能過於寬鬆。
- 肯定刪除實習制度,但建議保留尋職簽證並縮短停留時間。
- 呼籲國發會應同步思考如何吸引海外優秀本國人才回流貢獻心力。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年薪200萬元租稅優惠門檻過低,無法吸引報告中提及的高階管理人才,建議提高至400萬元。
- 提醒財政部,多數國家採屬人主義課稅,臺灣減稅可能僅利於他國稅局,對吸引人才效益有限。
- 擔憂低門檻租稅優惠可能導致跨國公司以中階主管替代,無法達到攬才目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是為彌補國內不足,提升競爭力,但須有總量管制目標與勞動市場評估。
- 指出外籍專業人才最低月薪47,971元門檻是13年前標準,反映臺灣長期低薪問題,質疑以此薪資能否攬才。
- 認為「五缺」中的「缺工」與「缺人才」與低薪矛盾,呼籲政府改善勞動條件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 要求國發會會後提出總量管制書面資料,包括相關行業別。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國發會刪除攬才法中擴大外籍生來臺實習的條文,但呼籲統籌各部會建立既有外籍實習生的訪視與檢討機制。
- 建議參考美國J-1簽證制度,對實習生工作內容、行業別、勞動權益保障及爭端解決原則進行把關,避免「假實習、真濫用」。
- 要求責成勞動部訂定實習與工作之間的判定標準,並加強訪視與不定期檢查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臺灣人才短缺問題嚴重,主要原因為薪資低,但強調法案旨在延攬白領及特定、高級專業人才,不會排擠國內就業。
- 同意刪除草案第20條實習簽證部分,因配套不足且無法消除疑慮,但保留在臺就學畢業生實習機制。
- 尋職簽證擬縮短至最長6個月,並接受總量管制精神及送立法院備查,每年滾動檢討。
- 承認47,971元薪資門檻過時,同意與勞動部討論調整。
- 承諾將租稅優惠門檻從年薪2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以更具吸引力。
- 強調法案旨在鬆綁法規,營造友善環境,吸引全球人才,並非僅針對新南向國家。
- 表示攬才與留才並重,留才部分將透過「育人革命」及人口會報機制處理,並整合各部會計畫。
- 澄清「外國」不含中國大陸,但港澳居民準用,中國大陸人才適用兩岸條例。
- 承諾將法規影響評估報告上網公開,並提供委員參考。
- 表示「就業金卡」制度將設有申請程序、條件及審查資格,相關辦法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指出目前預估每年可引進約1,800名白領外籍人才,並將建立大數據資料庫隨時更新人才需求。
- 承諾將與相關部會討論建立外籍實習生訪視與檢討機制,並訂定實習與工作判定原則。
蔡清華 教育部次長
- 表示教育部將配合本草案,訂定教育及體育領域特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 將訂定各級學校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配合執行公立學校外國教師退休保障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
- 同意委員關於雙語班、華語學校普及性的建議,將往這方面設計。
- 承認技職教育學用落差問題,並表示教育部正研擬修正大學法及相關規定,鼓勵大學成立衍生企業,解決土地及合資限制。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說明外籍專業人士47,971元薪資門檻是13年前標準,社會上對此標準可接受,目前平均薪資已達66,749元。
- 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總量警戒指標適用於藍領外勞,目前已在運作,與失業率無顯著關係。
- 澄清外籍專業人才資格較《就業服務法》嚴格,不致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
- 說明外國藝術工作者不經雇主申請來臺工作,可簡化程序,相關子法將配合公布後訂定。
- 表示尋職簽證總量管制及送立法院監督是可接受的,但目前預估每年約2,000人。
- 強調外籍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最終把關權責在勞動部,並會與各部會密切聯繫。
李丞華 衛福部健保署副署長
- 表示法案通過後,健保承保人數變化不大,因僅限特殊專業人員,量相對藍領階級少。
- 承諾將委員對健保防弊措施的關心納入考量,並注意法案對健保的影響。
劉玉菁 衛福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 說明臺灣醫師人力供給與需求平衡,主要問題是患不均,而非患寡。
- 指出臺灣醫療技術在國際排名優異,與國外先進國家有短期技術交流機制,目前執行上無窒礙難行之處。
- 澄清外國人在臺灣執業醫師需取得臺灣醫師證書資格,故不會因修法而引進大量國外醫師,承諾將嚴格把關。
林暉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組長
- 說明尋職簽證制度參考新加坡作法,目前較少見,但美國、英國、德國等國也有類似簽證,期限從3個月到9個月不等。
- 針對尋職簽證的多次入國與停留期限,建議修正為「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以避免實務執行困擾。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各國所得稅多採屬人主義,臺灣給予減免,若母國稅率高仍需補稅,但新加坡對國外所得免稅。
- 承認租稅優惠可能主要吸引新加坡、香港人才,但擔憂低門檻可能導致跨國公司以中階主管替代。
謝佳宜 內政部移民署副處長
- 說明成年身心障礙子女永久居留問題,移民法已有條件放寬,並有個案許可延長居留機制。
- 指出移民法正在行政院審查,若此法通過,將配合修法,展現人道精神。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及第1條照案通過。
- 第2條修正通過,刪除「、實習」二字。
- 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照案通過。
- 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6條照許毓仁委員等提案通過,納入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相關權益。
- 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18條照案通過。
- 第9條修正通過,將租稅優惠薪資門檻從「200萬元」修正為「300萬元」。
- 第12條修正通過,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為「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
- 第19條修正通過,尋職簽證核發為「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 第20條(原行政院版本)刪除。
- 原第21條、第22條、第23條條次遞改,並配合刪除「實習」相關文字。
- 通過3項附帶決議,包括研議行政委託協助專業人士認證、尋職簽證人數總量管制及每年滾動檢討報告送經濟委員會等。
- 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8801
- 卷/期/冊
- 106/88/1
- 發布日期
- 2017-11-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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