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勞基法、環教法及水污法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2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勞動基準法」天然災害勞工出勤保障、「環境教育法」環境認知與實踐,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保護與污水費徵收等。會議中,委員們就空污治理、底渣再利用、環境教育基金運用及水體污染防治等議題向行政部門提出質詢,並對多項法案條文進行逐條審查及修正,部分提案將另擇期繼續審查或送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旨在修正勞動基準法,以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管理及雇主給薪義務,解決現行行政規則規範不足,導致私部門雇主強要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的問題。
相關爭議
現行規範不足:委員認為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等行政規則不足以遏止私部門雇主於非必要情況下強要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要求更明確的法律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 1 個月內蒐集各行業別勞資雙方、社會大眾及相關部會意見,並召開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討論,以確保法案周延。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部長 勞動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
- 本案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 針對林靜儀等委員提出的程序動議,要求勞動部於 1 個月內蒐集各方意見,並召開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討論,該動議獲得主席裁示協商後修正文字並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旨在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規範廢污水排放於土壤,並檢討家戶污水費徵收正當性,同時強化違規排放的刑責與罰金。
- 會議中也廣泛討論了空污治理、底渣再利用的污染風險與管理、地下水污染監測與管制標準,以及河川污染防治等環境議題。
相關爭議
- 家戶污水費徵收:吳玉琴委員認為在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不足的情況下向家戶徵收水污費不合理,因家戶無法自行改善排放,應由政府積極興建下水道系統並徵收下水道使用費。
- 底渣再利用污染疑慮:許淑華委員對焚化爐底渣作為工程填充物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表示擔憂,質疑其檢測標準與法律定義模糊,導致地方政府裁罰困難。
- 空污治理目標與時程:李彥秀委員及蔣萬安委員質疑政府禁煤/減煤的長期目標不明確,特別是未來 4 年燃煤比重可能提高,要求環保署提出更具體、積極的減煤策略與期程。
- 環境教育實質成效:多位委員質疑環境教育流於形式,例如參訪活動變成旅遊、考核機制不嚴謹,以及環境教育基金對校園補助偏低等問題。
- 地下水污染監測與管制:林淑芬委員指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多年未更新,且部分已列管農藥未納入監測項目,要求環保署全面檢討並更新地下水污染監測與管制標準。
- 環保執法有效性:周陳秀霞委員及林淑芬委員質疑地方環保局執法不嚴謹,導致高額罰款裁罰被撤銷,且偷排廢水案件難以查緝,要求環保署加強稽查能力與法治作業。
- 台糖土地環評標準:邱志偉委員認為台糖土地環評標準過於嚴格,應依土地性質分類並彈性調整環評門檻,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環境教育法第 1 條,新增「環境認知」為本法要旨。
- 提案修正環境教育法第 9 條,建議環境教育基金可用於補助學校辦理結合地區或戶外資源的環境教育課程與教材。
- 建議修正環境教育法第 22 條,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為「科技部」。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強化環境教育計畫的核備與成果提報,並修正執行方式,避免參訪淪為員工旅遊。
- 提案修正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第 24 條,調整環境講習的裁罰對象與執行彈性。
- 質疑環境教育場所認證與基金運用成效,特別是中正紀念堂作為環教場所的合理性,以及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支出與抽查比例的不足。
- 質疑環保署對環教法第 5 條政策綱領檢討的實質內容與進度。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及第 44 條,主張家戶不應在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不足前被徵收水污費,應由內政部責成地方政府積極興建下水道系統。
- 質疑環保署 AQI 指標未能即時反映空氣品質,影響民眾防護,建議改善即時性並加強宣導。
- 建議環保署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應優先配置於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並單獨公布 PM2.5 數據。
- 關切台東離島垃圾處理問題,特別是汽化廠方案的成本效益評估。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水污染防治法違法者的刑度與罰金。
- 建議環境教育法中 4 小時講習應不得分次實施,並提高罰則至 1 萬至 5 萬元。
- 關切台糖土地環評鬆綁問題,要求環保署堅持優良農地保存原則,並與高雄市政府協調震南鐵線案停止上訴與工廠停工。
- 要求環保署公布桃園蘆竹大閘蟹戴奧辛污染調查數值,並確定污染源。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陳建仁副總統關於禁煤時程的說法,要求行政院明確禁煤政策與長期規劃。
- 建議政府應思考產業轉型以配合減煤目標,並關注人才外流對產業升級的影響。
- 建議環保署與交通部合作擴大推動環保集點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措施,以減少移動式污染源。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傳達民眾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的擔憂,要求環保署提供具體改善措施。
- 關切台灣河川污染問題,特別是家庭污水作為最大污染源的挑戰。
- 提問環保署對水中微塑料污染的了解與研究計畫,要求編列預算進行調查。
- 肯定台灣在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中水與環境衛生方面的成就,但關切宜蘭等地地下水使用情況。
- 質疑環境教育績效指標的有效性,並詢問教育部在國小落實環境教育的措施。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在環境教育的量化成效,但強調質化改善,特別是將觀念轉化為行動。
- 關切環境教育師資認證人員的運用率,建議提供更多誘因。
- 質疑環保署在環境講習執行上的落差,認為罰鍰與講習人數不成比例,可能存在輕縱或罰則過輕問題。
- 質疑環境教育基金目標值訂定過低。
- 關切水保處檢測件數大幅減少原因,並認為前瞻計畫水環境經費應優先用於污染整治而非景觀改善。
- 要求環保署處理二仁溪長期污染未果的「踢皮球」現象,承諾兩週內確認權責並提出清理時程。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環資部組改進度,詢問李署長是否願意擔任環資部部長。
- 詢問李署長參選台北市長意願。
- 擔憂台中火力發電廠對彰化、苗栗空污的影響,要求環保署改善 PM2.5 濃度。
- 關切地方空污稽查人員設備是否充足,要求環保署了解並回報。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追問陳副總統禁煤說法,要求環保署明確台灣禁煤政策與時程,質疑 2025 年後燃煤比重可能提高。
- 建議環保署應研究長期禁煤政策,並在行政院層級提出建議。
- 主張空污治理策略應聚焦於改善中南部等嚴重污染地區,而非僅以全台平均值為目標。
- 關切二行程機車淘汰進度與大型柴油車汰換補助成效,要求環保署提出更有效的解決方案。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彰化、宜蘭等地下水飲用比例高地區的地下水質狀況,要求環保署加強高風險地區監測密度。
- 質疑台糖彰濱工業區煤灰填海造陸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要求環保署協助監測工業區附近地下水。
- 提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及第 53 條,旨在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未經許可排放於土壤,並提高罰則。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環保署預告修正的水污法進度,特別是強化刑責與罰金部分,詢問何時送立法院審查。
- 建議將現行刑事判決的「具體危害」要件改為「行為犯」或「抽象微型犯」,以提高定罪率。
- 質疑高額環保罰金裁罰常被撤銷,要求檢討地方政府稽查與法治作業的嚴謹性,並以日月光、台塑麥寮廠、台化彰化廠等案例為證。
- 關切海洋塑膠污染問題,詢問保特瓶及飲料杯是否將納入管制。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環境教育偏重生態旅遊且流於形式,建議將環境污染、健康影響、溫室氣體、極端氣候等議題納入教材。
- 建議環境教育應從了解當地環境污染源做起,並蒐集各地完整環境資訊供民眾參考。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水污法修正案禁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並要求環保署精進稽查能力,追溯農地污染源。
- 關切已列管受污染土地的整治進度與求償比例,要求環保署加快腳步。
- 質疑環境教育在海洋部分的投入不足,建議加強海洋環境教育,並提供經費支持澎湖海域沉網打撈計畫,作為環境教育教材。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環境教育基金運用績效,認為認證浮濫且主題意識不清,不應僅期待下一代解決環境問題。
- 建議環境教育應與循環經濟、綠能產業發展政策結合,並在校園深耕。
- 關切台灣水資源管理,特別是廢水再利用技術的引進與偷排廢水問題的解決。
- 質疑污水下水道接管率的城鄉落差,反對在未普及地區徵收家戶水污費,要求修法考量公平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環境教育成效,但強調應保留天然教材,而非只針對人進行教育。
- 質疑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選址可能破壞桃園藻礁生態,要求環保署堅持保護藻礁立場,而非考慮降級或轉彎。
- 關切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同意書的推動成效,認為目前養豬場取得比例過低,要求環保署提出調整方案。
- 要求環保署將地方基層環保人員(清潔人員)正名為環境保育人員,以提升其尊嚴與工作價值。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署長 行政院環保署
- 對吳玉琴委員提出家戶污水費徵收問題表示尊重,認同政府應加強污水下水道建置。
- 對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修正案表示尊重,但建議酌修文字。
- 對提高刑度及罰金額度表示尊重,但強調需考量財政與合理性。
- 澄清陳副總統關於禁煤時程的說法並非台灣的目標,但支持減煤方向,並強調 2025 年減至 30% 是國家政策。
- 承諾環保署將在署內研究長期禁煤政策,並在跨部會會議中表達環保立場。
- 支持空污治理應強化個別重污染地區的改善,並已匡列預算處理雲林揚塵、高雄小港等問題。
- 說明底渣再利用的管控措施,強調會確保不會造成污染,但承認定義與執法存在「模糊空間」,將派員了解改善。
- 承諾將調查桃園蘆竹大閘蟹戴奧辛污染數值,並公布結果。
- 回應環境教育法修正,支持將「環境認知」納入要旨,並同意刪除第 19 條中「參訪」項目,強化戶外學習選擇。
- 承認環境教育基金對中小學補助偏低,將研議提升。
- 承諾檢討環境教育場所認證與基金運用成效,提高抽查比例,確保實質落實。
- 承諾將會了解二仁溪污染案並協調處理,兩週內確認權責。
- 解釋環資部組改進度與時程,表示會儘早成立。
- 說明台中火力發電廠改善措施,包括機組更新、防制設備加強及移動污染源防制,強調總污染量會持續減少。
- 承諾將了解地方空污稽查設備是否充足,並回報委員會。
- 回應地下水污染監測問題,承諾加強高風險地區監測密度,並協調各單位連線資料。
- 承諾將檢討並更新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納入硼、有機磷農藥等新興污染物。
- 回應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推動問題,說明已與台糖、農委會等合作,並提供有機肥料方案,承諾提供書面報告。
- 表示會認真思考將地方基層環保人員正名為環境保育人員。
- 支持將黃秀芳委員、吳玉琴委員等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條文,並建議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游振偉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目前產業政策配合能源政策,目標是 2025 年燃煤佔比 30%,尚未討論 2025 年後的禁煤政策。
- 解釋未來 4 年燃煤比重可能提高是階段性措施,為滿足電力供應需求,同時產業端會積極進行燃料替代。
- 說明彰濱工業區作為環評通過地區,有自己的地下水監測點,資料齊備。
徐淑芷 專門委員 行政院環保署空保處
- 解釋國內 AQI 指標與美國基本架構相同,PM2.5 計算方式為 12 小時加權平均,每 4 小時更新,網站上每小時公布即時數值。
- 說明二行程機車淘汰進度,目前已淘汰 30 萬輛,正努力達成年度 50 萬輛目標。
彭成熹 專門委員 行政院環保署監資處
- 補充說明環保署網站每小時都有公布即時空氣品質數值,沒有延宕 8 至 12 小時的問題。
詹寶珠 司長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說明各校已建立空污旗制度,會即時通知學校依 AQI 指標升旗並採取相應措施(如減少或停止戶外活動)。
- 說明教育部提供教材、推廣人員與地方政府合作,將環境教育融入國小教學,並透過環境學習中心辦理戶外活動。
葉俊宏 處長 行政院環保署水保處
- 說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的公聽會進度,預計近期召開第二次公聽會後送行政院。
- 說明環保署已在進行水中塑膠微粒及纖維的檢驗方法確認與調查,並有預算支應。
- 解釋前瞻計畫中環保署核定的水環境經費一定與水質改善有關,總量管制已在桃園、彰化、台中推動。
- 說明畜牧業沼液沼渣施灌同意的養豬場家數與頭數比例,承諾會後提供詳細資料。
劉宗勇 處長 行政院環保署綜計處
- 說明環保署每 4 年會定期檢討國家環境教育政策綱領,最近一次已於 105 年完成並報行政院。
- 說明每年約有 7,100 多個單位、370 多萬人次實施環境教育,採網路申報,地方政府會抽查 1% 以上案件。
- 說明地方環境教育基金預算審查由地方議會負責,中央每年補助約 1.3 億元用於中央要求的環境教育計畫。
陳以新 組長 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 報告目前 453 口區域性地下水監測井數據,除鐵、錳等適飲性物質外,合格率近百分之百。
- 說明農地污染查核會追溯污染排放源,彰化已找到至少 5 家污染源並求償 9,600 多萬元。
- 說明已整治 500 公頃受污染農地,約占總數一半,其中約 100 多公頃已取得求償金。
- 說明目前地下水管制標準不包括硼,但已針對高科技業者進行新興物質調查。
吳孟兒 副執行秘書 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 說明保特瓶回收率高達 97%,是應回收廢棄物中成效最好的,目前僅規劃管制飲料杯。
李健育 所長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 解釋中正紀念堂因文化保存(歷史文化)被列為環境教育場所。
- 說明環境教育場域管理嚴格,每年訪查,5 年評鑑,並建立退場機制,對申報管理有把握。
張乃仁 簡任技正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 說明南投垃圾處理問題,已協調鄰近縣市處理,並承諾會後提供詳細資料。
相關後續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照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將家戶排除於水污費徵收對象。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照黃秀芳委員第 2 次提案修正條文,並依環保署建議修正「及依」二字後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照黃秀芳委員的提案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照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53 條照黃秀芳委員版本,並依環保署建議加上「排放」二字後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57 條之 1 照黃秀芳委員版本,並依環保署建議修正「廢(污)水」加上「污染物項目」及「氫離子濃度指數」等文字後通過。
- 以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環境教育法第 1 條照何欣純委員提案,並修正文字為「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後通過。
- 環境教育法第 9 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但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提升學校環境教育經費補助。
- 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照林靜儀委員修正動議,刪除「參訪」二字,並將「觀賞或實作」修正為「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第四項修正為「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後通過。
- 環境教育法第 22 條照洪宗熠委員、何欣純委員提案,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後通過。
- 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照委員修正動議,並修正最後一行「接受環境講習」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後通過。
- 環境教育法第 24 條照環保署修正條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後通過。
- 環境教育法第 24 條之 1 照委員修正動議,並依循法務部建議將「以自然人本人、或被指派之人」之後修正為「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後通過。
- 環境教育法第 26 條第二項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後通過。
- 通過 3 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抽查轄內申報環境教育單位數至少 5%;環保署提升學校環境教育補助經費;以及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3 項「其他活動」應於施行細則另訂相關條件執行。
- 以上環境教育法修正案,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8901
- 卷/期/冊
- 106/89/1
- 發布日期
- 2017-11-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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