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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捐贈扣除額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05-1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中個人對運動員捐贈之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進行討論。經過各黨派立委與財政部、體育署等官員激辯後,決議刪除原先草案中對三親等血親、姻親關係之排除限制,並針對民眾參與運動賽事與消費之扣除額研議作成附帶決議,全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案

核心議題

研商個人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進行捐贈時,其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範圍與防弊機制。

相關爭議

親屬捐贈限制:財政部原主張指定捐贈給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應予排除,以防範利用捐贈進行贈與或利益輸送;立委吳思瑤、何欣純、吳志揚等人則強烈反對,認為此規定過於嚴苛且抹煞家屬長期支持選手的心血,要求刪除該項但書。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優秀選手多由家屬辛苦栽培,成名後才獲贊助,若運動員經體育署認可,不應限制家屬贊助。
  • 建議將個人運動消費列入扣除額,並要求財政部將運動賽事報名費、票價及自製運動商品消費納入所得稅改革通盤檢討。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設置捐贈專戶及未指定捐贈全數列舉扣除、指定捐贈最高20%列舉扣除額之架構。
  • 強烈反對排除三親等血親與姻親的規定,認為支持體育不應被視為利益輸送,應比照政治獻金合理規範。
  • 提醒體育署務必做好專戶把關,避免捐贈款項流於體育無關之用途。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財政部版本中未指定捐贈全數扣除與指定捐贈20%限額之架構。
  • 批評財政部將親屬捐贈視為利益輸送太過苛刻,主張應將相關親屬排除限制拿掉。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主張專戶必須經過體育署同意與設立,以確保受贈運動員為重點栽培對象。
  • 認為個人消費扣除額應通盤考慮,並在子法與專戶管理中落實查核。

相關人員回應

吳自心 財政部次長

  • 說明財政部擬定之條文內容,未指定捐贈專戶者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主張具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應予排除,以避免具贈與性質之捐贈產生利益輸送與避稅情形。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解釋所得稅申報戶及民法中血親與姻親之概念,並說明同時免除贈與稅時的法理考量。
  • 指出綜合所得稅統計中捐贈比例極低,一般人不會大量拿錢捐贈,相關規範是為了區分捐贈與贈與的性質。

林德福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表示將盡最大能力爭取20%的列舉扣除額度,並配合後續專戶管理與審查作業。

相關後續

  • 刪除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但書中關於排除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限制。
  • 針對運動賽事票價、競賽報名費及我國自製運動商品消費支出,每人每年於2萬元額度內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作成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今年所得稅制改革方案中併入研議通盤檢討。
  • 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六條之一經修正文字後均無異議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9001
卷/期/冊
106/90/1
發布日期
2017-11-2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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