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政黨法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11-0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討論兩項議題。首先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達成共識將國會頻道定頻於123及124頻道並逕付二讀。其次研商「政黨法草案」保留條文,其中政黨名稱與標章規範、政黨補助金門檻等關鍵爭議未果,保留至院會處理,其餘條文多數照行政院版本或協商結論通過。
討論事項一
研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將國會頻道定頻於有線電視123及124頻道法制化,保障民眾收看權益。
相關爭議
- 頻道數量與輪播機制:林為洲關切是否僅有2個頻道且委員會輪流播出時間過長;主席與尹章中說明受限於頻譜資源及業者利益,目前採24小時輪播並搭配網路平台。
- 收視率成效:陳怡潔詢問試播期間收視率及未來調整機制;尹章中回應每個月平均收看人數為200萬人次,重大議題時收視人口會暴增。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國會頻道是否僅有2個頻道,並關切各委員會開會如何輪流播放。
- 反映有民眾反映看到的頻率太低,想看特定委員會需等很久。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贊成政策方向,但拜託主管機關與業者多溝通,避免讓業者覺得透過立法強行徵收。
- 建議NCC與中華電信MOD進行協議或達成共識,讓國會頻道更普及。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支持政策,但要求提供現行123及124頻道試播的收視率數據以供檢討。
- 質疑若定頻於後段頻道且收視不理想,未來是否有轉換頻道的調整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尹章中 公報處處長
- 說明123和124頻道每個頻道配4個委員會輪流播放,24小時播送,當天錄影夜間重播,網路上也可同步收看。
- 說明頻道為業者所有,政府無法隨便徵收太多。
- 說明長期收視率調查顯示123和124頻道每個月平均收看人數為200萬人次,遇重大議題收視人口會暴增。
詹婷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修法係將今年第3會期開始定頻在123與124頻道的做法制度化,業者不得任意下架或收費,且不違背現行法制。
- 說明MOD正整理頻道,五大行動業者在手機OTT平台也已介接,希望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後續
- 各黨團同意共同提案並列入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
- 院會處理時逕付二讀,並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照提案內容通過完成立法程序。
討論事項二
研商「政黨法草案」相關保留條文
核心議題
審查政黨法草案未決之保留條文,包含政黨名稱與標章限制、政黨補助門檻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 政黨名稱與標章規範(第八條、第十四條):爭論是否保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概括條款。民進黨部分委員與時代力量認為範圍太廣且易生行政濫權疑慮,建議刪除或限縮為宣揚仇恨、歧視等;內政部與親民黨則認為需有此條文防堵極端情形,且可透過審查委員會合議制及司法救濟防範濫權。
- 政黨補助金門檻(第二十二條):行政院版及多數主張為3.5%,國民黨與親民黨支持3%,時代力量則主張降至2%以利小黨發展,各方未能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五條應增列規定,除總統與行政院長外,立法院副院長及其他各院副院長應退出政黨運作不具備黨籍身分。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第五條總統是否退出黨職持開放態度,認為涉及憲政體制與現行法規整合。
- 質疑第八條公序良俗概括條款賦予行政機關過大裁量權,若維持此條文則協商共識簽不下去。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五條增列總統及五院副院長黨政分離相關規定。
- 指出「妨害公序良俗」認定主觀且隨時代演進常有困境,舉例社團名稱如「靠北社團」難以界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第八條與第十四條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過寬規定,若要保留應限縮為歧視性或宣揚仇恨的字眼。
- 主張政黨補助款應提撥一定比例培育女性及弱勢參政人才。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八條公序良俗條款有其必要,用以防堵如納粹等極端名稱,且透過第二十五條社會公正人士合議制可提供補救措施。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支持親民黨撤回第十六條財產申報案。
- 支持政黨補助門檻定為3%,認為過低可能造成小黨為補助而合併等動亂氛圍。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政黨補助門檻應降至2%,以讓沒有席次但有一定民眾支持的小黨獲得補助,使政治光譜更多元。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說明總統是否兼任黨主席屬憲政問題,且憲法未明文規定總統須超出黨派,不適合在政黨法中規範。
- 說明第八條與第十四條採低度規範並設有備案制,保留公序良俗條款是為防範極端名稱,且透過第二十五條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合議審議及最終法院救濟,可避免行政權濫用。
陳清雲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 說明第三十三條關於政黨內部選舉賄選是否明定刑責之不同立法例與考量,並指出內政部建議配合沒收新制刪除第二項。
相關後續
- 親民黨黨團第十六條提案(政黨負責人財產申報)予以撤案。
- 第八條(政黨名稱限制)、第十四條(政黨標章限制)及第二2條(政黨補助門檻)保留至院會處理。
- 第三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等條文照協商結論或內政部建議條文通過。
- 其餘未保留條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並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條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9001
- 卷/期/冊
- 106/90/1
- 發布日期
- 2017-11-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