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審查:聚焦定義、師資與經費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主要討論偏遠地區學校的定義、師資聘任與留任機制、經費補助方式及學校功能擴展等核心議題。委員們提出多項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法案涵蓋範圍及執行可行性進行回應。會議最終通過部分條文,但關於經費全額補助的爭議條款則暫時保留,待教育部重新規劃後再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如何明確定義偏遠地區學校,以確保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與有效利用。
- 關鍵議題涵蓋穩定偏遠地區師資(包括聘任方式、服務年限、專業發展與待遇)、簡化行政流程、提升學校軟硬體設施及擴展學校的社會與文化功能。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委員柯志恩、蘇巧慧、蔡培慧、林岱樺等認為應更廣泛地使用「偏鄉」或「偏遠地區教育條例」,不應僅限於「學校教育」,以涵蓋家庭及社會教育功能。教育部則主張聚焦「學校」以避免過度延伸。
- 偏遠地區學校定義:委員對行政院版定義過於模糊提出質疑,柯志恩委員建議納入「教育優先區」概念及學生主體因素(如原住民、低收入戶比例);蔡培慧委員主張採分級制及納入社會經濟綜合指標;蔣乃辛委員則強調地方政府應參與認定標準的制定,避免單一標準不符地方實況。
- 法律適用原則:針對本條例與《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實驗教育三法》的競合關係,委員高金素梅、李麗芬、高潞‧以用‧巴魕剌及陳亭妃等主張應採「從優擇一」原則,確保偏遠地區能獲得最佳保障,而非僅限於特定法律的規定。
- 教師服務年限計算:對於公費生及專聘教師的 6 年服務年限,委員柯志恩、李麗芬及高潞‧以用‧巴魕剌等提出,應考量育嬰假及服兵役期間的計算方式,建議扣除後仍須實際服務滿 4 年,或將育嬰及兵役期間採計上限設定為 2 年。
- 專聘教師資格與培訓:委員柯志恩建議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整合需求,再由教育部協調師培大學開設第二專長班,以更務實地培養偏遠地區所需師資。許智傑委員則關切專聘教師制度是否會成為取得教師資格的「後門」。
- 地方與中央權責劃分:蔣乃辛委員堅持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共同規劃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事項,強調尊重地方因地制宜的權責,並要求中央應全額補助相關經費,而非僅「優先補助」。
- 經費補助額度與方式:蔣乃辛委員及柯志恩委員對教育部初估每年新增 10 億元預算表示不滿,認為不足以解決偏鄉問題,主張應採「全額補助」或設立「偏鄉教育基金」,以確保經費的穩定與充足。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偏鄉教育法應落實教育平權,偏鄉學校是社會安全網,不應廢校。
- 主張應建立制度性協助,包括生活資源、偏鄉津貼,並支持由區域性師培體系供應教師。
- 建議偏鄉學校發展地方特色教育,連結地方人才與社區資源。
- 建議將公立高中職納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適用範圍。
- 建議將不適任教師考核機制納入條文,特別是針對公費生。
- 建議將第二款修正為「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第四款修正為「提供有需求之學生學習輔導、生活技能及課後照顧」,第六款修正為「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第七款修正為「協助相關人員之專業發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關心偏鄉師資「招得來、留得住、教得好」是教育公平性的最大要素。
- 主張法案應明確定義何謂偏遠地區,並提高教師待遇,入法保障明確的樓地板。
- 堅決認為教師資格不應放寬,應透過多元管道吸引教師而非降低標準。
- 建議第一條條文應直接引用憲法精神,簡潔表達「落實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
- 建議保留各師資培育大學招收偏遠地區學生的名額,並依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開設師資培育專班。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偏遠地區學校定義應參考日本法規,納入基本生活資源距離考量,並做分級管理,每 3 年定期檢討。
- 主張應聘任在地教師並提供培育機會,以穩定教師人力。
- 建議在偏鄉國中配置專業輔導人員,並明定其職責及福利應與教師相同。
- 建議將專業輔導人員和社工人員的專業發展納入法規,並支持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
- 針對第八條,建議「主管機關」應明確其為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並將專業輔導人員和社工人員納入專業發展的協助對象。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根據第一線教師經驗,歸納偏鄉困境包括經費短缺、行政負荷大、教師流動率高,並非僅是熱情不足。
- 建議法案應分章節處理,將相似條文整合,以利討論。
- 主張偏遠地區定義除地理位置外,應納入學生主體角度,如原住民、低收入、隔代教養、新住民子女比例等,兼顧「不山不市」學校。
- 建議由地方主管機關訂立公費生保送計畫,將缺額需求送教育部彙整,再責成師培大學訂定名額,以更務實地培養在地人才。
- 建議偏鄉教育應往下紮根,鼓勵地方主管機關善用空間辦理幼兒園,並結合在地 NGO 資源。
- 建議第八條第一款應將「圖書、藝文、體育」設施納入,並建議將「學習輔導或課後照顧」中的「或」改為「及」以擴大保障。
- 建議第八條提供教職員及學生宿舍應包含「學生宿舍專業輔導人力」。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偏鄉教育的核心問題在於城鄉差距及教育體制造成的供需失調,而非教師態度。
- 建議偏遠地區定義不應只從客觀地理條件衡量,應納入教師流動率、教師年資等指標,涵蓋「教育資源缺乏地區」。
- 主張應提升代理教師地位,提供管道使其有機會成為正式教師,並提出「專聘教師」方案,給予較代理教師更好的待遇和保障。
- 建議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有權力調度在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專聘教師,以應對學校班級調整及教師人力需求。
- 建議將第五條第四項「控留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應指「主管機關所轄偏遠學校的全體員額」,而非單一學校員額,以利截長補短。
- 建議將第五條中的「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改為「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以簡化專聘教師的聘任流程並賦予地方政府更大彈性。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應讓偏鄉成為故鄉,透過課程、師資、行政減量及經費提升全方位政策關照。
- 主張偏遠地區學校不只是教育場域,更是社會、生活、文化活動中心,應在法案中強化其附加功能。
- 建議在評估併校及廢校時,應一併考量學校於偏遠地區的社會、教育、文化推廣功能。
- 建議第八條第一款應將「圖書、藝文、體育」設施納入,並應提供教職員工及學生住宿設施或適當措施。
- 建議第八條第二項經費補助應維持「優先補助」,而非「全額補助」,認為這更務實且能給予教育部調度預算的彈性。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期望透過條例建立最好制度,解決偏遠地區學生人數減少、師資不穩定、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
- 支持法案儘速通過委員會,以利二、三讀。
- 支持公立高中職納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適用範圍。
- 建議在分級制度基準檢討上,應將原教育優先區及偏鄉地區條例融合,重新盤點,讓「不山不市」學校也能獲得支持。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建設趨向都市化導致偏鄉教育資源嚴重不足,形成城鄉差距,且偏鄉師資流動性高、代課老師比例偏高。
- 主張偏鄉教育應由地方政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辦理,並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 建議簡化行政流程,讓老師有更多時間投入教育工作。
- 主張結合家長、鄰近大專院校及非營利組織,對學習落後學生進行課後輔導。
- 質疑將「有需求之」學生納入學習輔導的條件,認為偏鄉學生普遍有需求,不應設限。
- 堅持第八條第二項應修正為「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以確保經費到位,並質疑教育部初估的 10 億元預算不足。
- 建議應將對偏鄉教師的獎勵、鼓勵措施明確訂定在法律條文,而非僅由行政命令規定。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歸納偏遠地區學校普遍存在師資不穩、學生浮躁、環境不佳及缺乏社會支持等問題。
- 提出「三個翻轉」:翻轉學校(打破學區、開放招生)、翻轉教室(師培課程認識偏鄉、保留名額給偏遠學生、提高地域加給)、翻轉環境(調查家庭情況、建置資源中心、研發在地教材、帶動社區發展)。
高潞‧以用‧巴魕剌 立法委員
- 建議偏遠地區定義應避免「文化不利」等直接敘述,改為「交通、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教育資源等條件不佳」。
- 主張偏遠地區學校的認定應由地方政府提出,並應有分級制度,劃分標準、核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以辦法定之。
- 建議將偏遠地區教育發展策略融入國土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中,以整合學校與周邊基礎設施。
- 主張公費名額應優先錄取當地原住民學生,以鼓勵族人返鄉任教。
- 建議將「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教師、專聘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納入條文,以配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應給予服務偏遠地區學校 2 年以上的代理教師,在參加正式教師甄選時加分機會,以提高其留任意願。
- 質疑專聘教師制度可能被聰明人作為取得教育學程資格的「後門條款」,服務 2 年後即轉往城市任教。
- 建議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導偏鄉教育規劃,中央則負責經費與資源補助,不應管得太細。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文化不利」改為「教育不利」,避免中心主義的偏見。
- 建議應考慮將海外及大陸地區的臺商學校納入偏遠地區學校的適用範圍,以解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對退休教師的限制,穩定師資來源。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建議法案名稱維持「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用「偏遠」較不易設限,而「學校」為核心但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推展社區實務,避免條例過廣。
- 對於委員提出將社會及文化功能納入第一條,建議可參考院版第 10 條設計,以學校為中心,輔以政府與民間資源協助發揮功能,避免學校負擔過重。
- 說明《離島建設條例》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為特別法,其介聘限制或教師比例規定是為離島和原住民量身定做,與本條例的適用對象不完全重疊。
- 坦承在立法技術上,難以用「較優」來界定法律適用,因為「優」的定義可能因對象(教師或學生)而異。
- 承諾將增加預算以改善偏鄉教育,但強調「全額補助」在財務上難以立即兌現,建議文字上採「優先補助」以保留彈性,並承諾在其任內將全力支持。
- 說明公費生在報考時已明確知道其未來分發地區,且公費生服務年限為 6 年,育嬰假及兵役期間依現行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可內含計算。
邱乾國 署長 國教署
- 表示地方政府在規劃國民教育時,不喜歡事事會同中央,應給予地方充分自主性。
- 認為中央在訂定相關子法或補助事項時,應徵詢地方意見並尊重地方,這可透過立法說明表達。
- 說明偏遠地區學校的認定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但會納入會商地方及每 3 年檢討的機制。
- 說明《都市計畫法》對原鄉土地利用的限制問題,已與委員溝通,不會受到相關限制。
- 針對「資訊基礎建設」,解釋其內涵包括網路建置、電腦設備等,未來訂定子法時會詳細考量。
- 說明偏鄉教育預計每年新增 10 億元預算,但會因應本次討論增加的項目重新推估。
- 解釋地方政府本身沒有員額,無法直接聘用教師,員額編制在學校,學校才是聘任主體。
- 說明專聘教師非正式教師,與教師法不競合,其條件及配套優於代理教師,且無需教師證即可進入,旨在提供留任機制。
鄭淵全 司長 教育部
- 說明公費生是針對特殊需求(如原住民地區、偏鄉、離島及師資缺乏地區)開缺,學生報考時已知分發地點,且服務年限為 6 年。
- 說明不適任教師考核機制將在《教師法》第 14 條修正草案中處理,專聘教師的解聘、停聘等則由第九項授權規定。
- 說明師資培育之大學名額問題,若公費生名額太少不足以成專班,可能影響學習效果,但保障偏遠地區學生優先就讀師培是好的方向。
- 說明《師資培育法》已涵蓋公費生數額、受領年限、契約內容及義務等規定,無需在本條例重複處理。
許麗娟 副署長 國教署
- 回應不適任教師問題,正式教師依《教師法》處理,專聘教師則在第九項授權規定解聘、停聘等事宜。
- 回應加分問題,表示已將加分條件納為授權子法,其中包含地區語言專長部分,將統一由子法處理。
- 針對專聘教師取得教師檢定資格,建議修正為「提供現職服務滿 2 年且表現優良未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取得參加教師檢定資格」,確保其具備一定服務年資與表現。
林騰蛟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將第五條第三項關於育嬰假及兵役期間採計服務年資的文字修正為「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以明確規範。
- 說明離島地區的教師服務年限計算方式與本條例不同,離島無 2 年採計上限,可能導致衝突,需再評估。
- 說明學校正式教師的聘任及代理教師的續聘都經教評會通過後由校長聘任,無需報主管機關,若專聘教師制度比照,恐與行政減量目標相悖。
洪怡玲 副處長 教育部
- 說明《教師法》適用於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而專聘教師本質上類似代理教師,條件與配套更優,因此與《教師法》不會產生競合關係。
- 建議將第六條第三項中的「成績優良」改為「表現優良」,以與第五項文字保持一致性。
- 建議將第六條第七項中關於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教師「應酌予加分」的「應」字改為「得」,以保留彈性。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採用行政院版本「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並將委員建議的社會教育、家庭教育等功能列入立法說明。
- 第一條修正通過,內容為「為落實憲法第 159 條、第 163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修正通過,內容為「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較利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確立從優適用原則。
- 第三條修正通過,內容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 第四條修正通過,內容為「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前項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 3 年檢討之。第 1 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之,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 第五條及第六條通過,將原行政院版第五條拆分為兩條,分別規範合格專任教師聘任與專聘教師制度,並修正了服務年限中育嬰假及兵役期間的採計方式(至多 2 年),以及專聘教師的甄選、續聘、培訓及加分條件等細節。其中,第六條第七項新增「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教師、專聘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 第七條修正通過,內容為「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 第八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關於「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的經費補助方式,因委員對「優先補助」的具體定義及金額有疑慮,該條款暫時保留,待教育部重新規劃後再議。
- 會議決議,未及審查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並請教育部針對各版本與提案委員進行溝通整合,以便下次會議順利進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9101
- 卷/期/冊
- 106/91/1
- 發布日期
- 2017-11-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