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人事總處預算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度總預算及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並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算案經詢答後多數照列,但凍結部分經費並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就替代役人力、公務員心理健康、組織改造等議題提出專案報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則聚焦於限制出境、住居及出海的法制化與法官保留原則,經委員與行政機關充分討論後,決議擇期續審,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3個月內實施書面告知限制處分事項。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以及「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機構107年度的歲入歲出預算,以及「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
- 核心議題涵蓋公務人力資源政策、組織改造進度、公務人員福利待遇、心理健康輔導、非典型人力運用,以及強制處分相關法規的檢討與改善。
相關爭議
- 替代役人力短缺與機關員額編列不實:委員指出替代役將逐漸減少,恐衝擊行政機關效能,且中央機關預算員額超編導致人事費賸餘,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匡減員額並提出配套措施。
-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公開透明度不足:委員質疑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未完全公開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要求說明不公開原因。
- 組織改造進度緩慢與行政效能不彰:委員批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未能加速推動組織改造立法,反而延長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質疑其行政效能與決心。
- 公務人員心理健康及高離職率問題:委員關切公務人員自殺率上升及年輕、高學歷者離職率增長趨勢,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衛福部研擬心理輔導機制並探究改善離職率方法。
- 非典型人力運用與主管加給適法性:委員質疑各部會非典型人力運用未改善,且以函釋方式支給常設任務編組主管加給,要求檢討其妥適性並公開相關數據。
- 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辦法爭議:委員批評人事行政總處研擬的鐘點費支給辦法公然歧視基層軍公教人員,嚴重打擊士氣,要求召開公聽會並檢討修正。
- 公教人員福利活動停辦問題:委員指出人事行政總處停辦「人事月刊」、美展、運動會等活動,引起公教人員反彈,要求重新評估並提出福利制度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報告替代役人力短缺因應措施及檢討預算員額編列。
- 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報告加速推動組織改造的立法期程與規劃。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衛福部研擬員工心理輔導機制,並探究公務人員高離職率原因及改善方法。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各部會非典型人力運用,並公開統計數據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妥適性。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探究公務人員高離職率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法。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重新檢討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相關規定,並召開公聽會。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研擬重新發行「人事月刊」與舉辦相關活動之期程,並提出公教人員福利制度具體規劃。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報告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不公開的原因。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針對「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與政府現有資訊系統功能重疊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人員離職率逐年增加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會同銓敘部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與機關獎項,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重新衡量並研擬「人事月刊」、「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全國公教人員美展」之必要性,並提出書面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研擬加強公務員心理輔導機制方案。
- 提案凍結「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配合年金改革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司法院及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法警人力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加強辦理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同志伴侶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等權利。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行政法人法》推動成效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定期公布中央政府各機關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之人數,並明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表內。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立公務人員與民間團體間的政策參與平台,以納入民間意見並促進政策溝通。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配合組織調整研議派用人員薪資待遇與機關內任用制人員衡平處理。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重新檢討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應確實檢討各項業務內容而非一律依所屬人員予以相同加給。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工友移撥媒合作業之改善方法與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致個人資料有侵害之虞時,應立即通知當事人之流程與策略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訓練輔導及研究」經費,要求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針對「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之勞動相關課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務人員離職率增長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降低公務人員離職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降低公務人員自殺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經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探究公務人員高離職率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法後,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部分原列22億8,637萬6千元,減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8,537萬6千元。
-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因應替代役人力短缺問題、檢討匡減各機關未確實進用預算員額、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不公開原因、加速推動組織改造立法期程與規劃等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3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員工心理輔導機制、高離職率改善方法、非典型人力運用、行政法人法推動成效、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命、工友移撥媒合作業改善、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公教人員福利活動停辦、法警人力改善方案、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等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100萬元,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年金改革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明列整體運用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人數統計之書面報告。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立公務人員與民間團體間的政策參與平台。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降低公務人員離職比率之原因並研謀改善報告。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降低公務人員自殺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凍結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50萬元,並要求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就閒置眷屬宿舍改善計畫、「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精進及改善計畫、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台有效整合、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之勞動相關課程規劃等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在於將限制出境、出海明確納入法律規範,並探討其與限制住居的關係,以及是否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 討論內容涉及限制處分的實務運作、法律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的適用、期間限制、救濟程序、以及行政機關限制出境的法制化問題,旨在解決現行法規不明確及對人權侵害的疑慮。
相關爭議
- 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的法律定位:法務部認為現行實務將限制出境、出海視為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未違憲;委員則主張限制出境、出海與限制住居概念不同,應獨立法制化,且現行實務依據最高法院解釋已不符時宜。
- 法官保留原則的適用:委員提案將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採「法官保留原則」;法務部則擔憂此舉可能錯失阻止被告逃亡時機,影響偵查效率,建議透過內部控制機制規範即可。司法院則對採「相對法官保留」持開放態度。
- 檢察官強制處分權限的範圍:法務部擔憂若限制出境也採法官保留,檢察官將僅剩拘提權,影響其偵查主體地位;委員則強調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應受法院監督。
- 限制處分通知與救濟程序:委員批評現行實務上,當事人常未被告知限制出境,且缺乏明確期限及有效的救濟管道;法務部表示目前有準抗告程序,並承諾將加強內部控制、書面告知及明確期限。
- 行政處分性質的限制出境:法務部建議若要法制化限制出境,應一併檢討行政機關(如移民署、稅捐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性質限制出境,避免法制不一致及民怨;委員同意其重要性,但認為應分開處理。
- 公務人員離職率與心理健康:委員對公務人員高離職率及自殺問題提出質疑,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研擬改善方案;人事行政總處承諾將加強內部控制與心理輔導機制。
- 法警勤務與人力不足:委員質疑法警被指派非法定勤務(如搬家)且人力長期不足,要求法務部檢討改善;法務部承諾調查並提出改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分開規範,並採法官保留原則。
- 認為現行檢察官限制出境權力過大,且當事人常未獲告知,已嚴重侵害人權。
- 質疑限制出境、出海與限制住居在概念上不同,不應再以舊判例擴大解釋。
- 強調限制出境對人民事業、家庭、求學等影響巨大,法務部不應拒絕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將限制出境明確法制化,明定要件、程序、期限,並賦予當事人抗告權。
- 認為現行實務將限制出境視為限制住居方法之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不符現代社會需求。
- 質疑現行限制出境處分實務上不解除,僅同意一次性短暫出境,缺乏法律授權。
- 強調逃亡比例不高,不應以少數逃亡案例阻礙限制出境的法制化進程。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的定義不同,限制出境比限制住居更嚴重,應明確法制化。
- 支持將限制出境明文納入刑訴法,並建議若「限制出海」有實務需要,亦應明列。
- 關切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與新聞自由的拿捏,呼籲法務部盡快實施強化偵查不公開的準則。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將證人轉為被告的實務現象,認為應保障被告權利,建議證人轉被告後,其在證人期間所有對己不利陳述均不應採計。
- 批評檢察官傳喚證人或「關係人」時,通知書內容模糊不清,未明確告知身分與案由,且未主動支給證人費,要求立即改善此取巧行為。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限制出境涉及憲法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現行實務依據最高法院決議,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 建議修法應明確區分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並規範其期限、時間及救濟程序。
- 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在法官保留原則上長期對抗,呼籲兩部會務實處理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加速提出修法版本。
- 建議召委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召開公聽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不宜過快進入逐條審查。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支持檢討並修法解決限制出境的法官保留原則問題。
- 質疑現行實務上限制住居不包含限制出境,但檢察官卻擴大解釋,導致法律明確性不足。
- 強調法院應中立客觀保障人權,限制出境、出海應明確法制化並符合比例原則。
- 關切法務部擔憂若檢察官無限制住居權限,被告可能逃亡,但認為應透過羈押替代方案處理。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法第10條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是兩個獨立權利,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概念、目的皆不同。
- 批評現行限制出境處分無法律明文依據,當事人常不知情、無陳述機會、無書面通知,亦無期限限制,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 指出即便被告最終獲不起訴或無罪,因限制出境所受損害亦無法請求刑事補償,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先充分討論,釐清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的區別,並就強制處分權歸屬提出具體法案,不宜倉促審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限制出境、出海對人民就學、家庭、事業等權益影響重大,與限制住居內涵不同,應獨立法制化。
- 批評檢察官以公函限制出境,當事人不知情,且未經訊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 建議限制出境、出海應有法律明文、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並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及刑事補償。
- 認為行政處分性質的限制出境亦需正當法律程序,應全面檢討。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要求法警協助搬家,此非其法定職責,要求法務部調查並提出報告。
- 關切太電案繆竹怡潛逃事件,要求法務部提出檢討報告,並質疑法務部對此類重大案件的檢討態度。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贊成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以平衡人權保障與追訴犯罪需求,但要求相關程序必須盡量完備。
- 指出司法執法人員本位主義可能導致民眾對司法公信力降低,應從當事人角度考慮,並改善解除限制處分後救濟管道不暢問題。
- 批評廉政民意調查未納入金門、馬祖地區居民,凸顯中央施政常將離島排除,要求法務部承諾將其納入調查範圍。
- 關切法官、檢察官轉任爭議,認為退休司法人員的行為仍影響司法清譽,應限制其轉任,並批評司法院對退休人員失職不歸其管的說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限制出境、出海明文納入法律規範,採法律保留原則,因其嚴重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
- 質疑法務部將限制出境、出海視為限制住居方法在邏輯上不合理,因兩者概念與目的不同。
- 要求法務部提供檢察官單獨做出限制住居及單獨做出限制出境、出海的案件統計數據,以評估實務運作狀況。
- 建議應通盤檢討刑法刑度,特別是過失致死罪與竊盜罪刑度不符民眾情感,應趁司法改革時機進行調整。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中缺乏明文規定,導致民怨甚多。
- 建議在法律明確修正前,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先行要求檢察官及法官,在作成限制處分時,必須以書面送達受處分人,告知案由、理由、起算日及救濟方法,以保障被告與辯護人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委員保障人權的修法方向表示感佩,認同將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以釐清爭議,並落實憲法及人權公約意旨。
- 就限制出境、出海的法官保留原則,建議可考量實務操作困難,設例外採相對法官保留。
- 表示限制住居僅限制指定住居所,不涉及遷徙、旅行及入出境權利,應審酌其是否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 承認限制出境在刑訴法中無明文規定,實務見解不一,但表示司法院願意深入研究並釐清其是否為獨立強制處分。
- 指出實務上法官會審查限制出境的必要性,並有當事人聲請解除限制的案例,但職權解除則無資料。
- 同意對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的處分應做程序審查並賦予救濟途徑,將納入法律研修討論。
- 承認民眾對司法人員的評價連續退步是「沉痛的感覺」,承諾會正視外界評價並修正不足。
- 表示司法院主管程序法,實體法由法務部主導,但會針對量刑部分做客觀判斷,並納入各方意見。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對委員提案增訂限制出境、出海為羈押替代處分並採法官保留原則表示尊重,但建議維持現行實務運作方式。
- 認為現行實務見解將限制出境、出海視為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未違憲。
- 擔憂採法官保留原則可能錯失阻止被告逃亡時機,影響偵查效率,建議透過加強檢察機關內部控制機制即可有效節制。
- 建議若要法制化限制出境,宜一併檢討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性質的限制出境」,避免法制不一致。
- 承諾將研議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加強對檢察官運用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的內控機制,律定期間並報請檢察長許可。
- 認為限制住居僅限制遷移戶籍,目的在保障案件順利進行,不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即足。
- 對委員質疑法警協助搬家,表示搬家非法定職責,但有時是同仁間互相幫忙的機動性作法,承諾將調查並於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承諾將於1週內提交太電案繆竹怡潛逃事件的檢討報告。
- 承認民眾對檢察官認同度降低需檢討。
- 表示刑法修正會議會徵詢各委員意見,討論過失致死與竊盜罪刑度設計是否適當。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認為刑事訴訟法應只對人民自由核心事項採取法官保留,其他部分以法律保留處理即可。
- 表示現行實務上,檢察官對被告限制出境通常不會通知當事人,但會通知境管單位。
- 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規定,行政機關可因重大犯罪嫌疑等事由限制出境,強調檢察官不會僅憑信函作長期限制出境。
- 解釋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皆為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會經訊問後才作處分,被告應會知情。
- 表示過去吳健保案、井天博案等逃亡事件均已檢討,但繆竹怡個案需進一步了解台北地檢署後續處理。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進行詢答,未進入逐條審查,決議另定期繼續開會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於3個月內實施:作成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處分時,應以書面送達受處分人,告知案由及所觸犯之法條、受處分之理由及起算日、如不服限制之救濟方法,並告知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撤銷限制。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王育敏、劉櫂豪、廖國棟、林為洲及林俊憲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9301
- 卷/期/冊
- 106/93/1
- 發布日期
- 2017-11-2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