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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法人條例草案審查:聚焦機構規模、財務與董事會組成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25

LawTrace 法律歷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環境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繼續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會議主要針對長照機構法人的規模認定(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財務透明(會計師簽證與公開)、董事會組成(公益監察人、員工董事、親等限制)等條文進行深入討論與質詢。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但多項具爭議條文仍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環境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環境認知、計畫核備與成果提報、罰則與環境講習時數及執行方式等修正。
  • 討論落實環境教育法第19條機關、公營事業等單位執行環境教育計畫的抽查機制、環境教育基金對學校的補助,以及「其他活動」的定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 提案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抽查轄內申報單位數至少5%。
  • 提案要求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其他活動」應於施行細則另訂相關條件執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學校環境教育相關補助經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抽查轄內申報單位數至少5%。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學校環境教育相關補助經費。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其他活動」應於施行細則另訂相關條件執行。

相關人員回應

李應元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列席說明並備詢,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詹寶珠 司長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游振偉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二十二條照案通過。
  • 第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等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要求地方政府抽查環境教育計畫、環保署提升學校補助經費,並明訂「其他活動」執行條件。
  • 全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定義與接管率、污染防治措施的適用、土壤處理許可證的排放規定,以及水質惡化指標的增列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三十六條照案通過。
  • 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一等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全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主要討論長照機構法人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管轄的規模標準(床數)、法人設立目的及服務範圍、必要財產的淨值計算與形式、財務報告的會計師簽證門檻與公開透明,以及董事會組成與監察人制度(親等限制、公益監察人、員工董事)等議題。
  • 針對長照機構法人化轉型誘因(土地增值稅減免)及社團法人年度收支結餘提撥公益用途的比例與具體用途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管轄權爭議:衛福部提出單一機構200床以上或法人總床數600床以上歸中央管,但委員質疑600床標準的依據,並擔憂空白授權及對小型機構的衝擊。
  • 長照服務的營利與非營利性質:委員擔憂開放營利會導致機構從人事費用或照護實物支出節省成本,影響服務品質,並質疑保險業介入的目的。
  • 長照服務的社區化與大型化:委員擔憂法人化可能導致「大者恆大」的托拉斯現象,使資源集中於都會區,影響偏鄉服務,與在地安老、社區為基礎的長照2.0精神相悖。
  • 必要財產「每床30萬元淨值」的爭議:委員質疑30萬元標準的合理性、其形式(動產或不動產)、變現性,並擔憂固定金額入法缺乏彈性,且與現行其他機構保證金概念不同。
  • 財務報告會計師簽證門檻:衛福部建議年度收入3,000萬元以上才需會計師簽證,但委員主張所有長照機構法人都應簽證,以確保公信力,儘管小型機構可能增加負擔。
  • 董事會組成與監察人親等限制:討論監察人與董事間親等限制應為二親等或三親等,委員認為應採三親等以避免迴避不足。
  • 員工董事設置的適用性:委員質疑在小型長照機構中設置員工董事的必要性與功能,認為長照機構規模與私校、醫療機構差異大,不應一概而論。
  • 公告前程序爭議: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限制前是否應強制舉辦聽證會,委員認為應公開聽取意見,但行政部門擔憂程序複雜可能導致公告延宕。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將法人總床數管理標準從200床擴充至600床的理由與依據,認為600床過高。
  • 要求衛福部釐清中央與地方管理機構的差異,特別是跨縣市機構的管理方式。
  • 質疑「每床30萬元淨值」的估算方式、財產形式,並要求釐清其與營運保證金的性質差異。
  • 建議第十條將「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修正為「應加派」,並主張財務報告應主動公開,不限於經會計師簽證者。
  • 對於第十四條會計師簽證門檻,不反對授權主管機關彈性公告,但擔憂3,000萬元門檻過高難以修法。
  • 質疑長照機構法人條例中「員工董事」的設置必要性,認為長照機構規模與私校、醫療機構差異大。
  • 建議第十九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減免的「施行後五年內」應改為「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以避免影響權益。
  • 對第四十四條修正文字有疑慮,認為應釐清涵蓋範圍再通過。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擔憂長照機構法人化可能導致「大者恆大」,消滅小型機構,並衝擊經濟弱勢民眾,違反平價、普及、優質長照的承諾。
  • 建議應好好討論總規模上限,避免長照過度營利化、財團化成為「巨獸」。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條例第三條中長照機構法人提供的「機構住宿式服務」範圍,是否包含老人住宅等服務住宅,並質疑以床位數規範是否適用所有服務型態。
  • 質疑600床標準的計算方式,以及單純以床位數規範是否足夠周延,特別是法人機構可能分散在不同縣市的情況。
  • 建議第七條「公告前,應舉辦聽證程序」,以廣納各方意見,解決營利與非營利、勞動條件等爭議。
  • 建議第八條應釐清「每床30萬元淨值」的性質、可計入財產形式,並考慮其價值變現性。
  • 建議第十條應保留公益監察人制度,並將年度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需加派公益監察人的標準明定於法條中。
  • 認為會計師簽證不等於品質保證,且對小型機構負擔過重,建議第十四條會計師查核簽證仍應設有一定規模門檻。
  • 建議第十四條「主動公開」應具體規範於公告方式中,而非僅為形容詞。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醒衛福部在修法時應堅持「以社區為基礎」的長照原則,避免重蹈醫療健保大型化的覆轍。
  • 擔憂小型機構進入的門檻過高,建議應鼓勵所有資源投入,不論大小,但須有制度控制品質。
  • 關切外資介入問題,並建議應有清楚規範,以防大財團規避法規。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等條文存在「空白授權」問題,法律明確性不足,要求衛福部提出初步想法。
  • 擔憂600床標準的合理性,以及未來長照產業化可能導致「大者恆大」,資源集中於人口密集區,偏鄉機構難以生存。
  • 建議保留長照法人法草案送協商,以便廣納各界意見,讓立法更周延。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長照法人法草案保留協商,讓衛福部廣徵各界意見,並由各黨團瞭解各方意見後,於朝野協商時再討論。
  • 要求衛福部補充說明600床的計算方式,並關切長照布建如何平均分配,確保在地老化能落實。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四條將會計師查核簽證範圍擴大至所有長照機構法人,不限於一定金額以上,以提升財務公信力並健全制度。
  • 建議第三十三條增列非營利法人需設置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至少1人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1/3的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單一機構200床以上或法人總床數600床以上歸中央管理,是為明確權責,提高管理效率,並避免空白授權。
  • 澄清潤泰等服務性住宅不屬於長照服務法規範的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法主要針對失能者。
  • 強調長照2.0主軸是發展社區和居家服務,機構式是不得已的選擇,希望儘量少用。
  • 表示不堅持固定規模數字,希望能彈性授權滾動檢討,但若立法院要求明定,亦不反對。
  • 說明法人最高上限為2,000床,每床資本計算為30萬元,超過1億元需會計師簽證。
  • 表示跨縣市機構由中央管理是可考慮的方向,並會注意服務品質與避免托拉斯現象。
  • 同意第十條將監察人與董事親等限制從二親等改為三親等。
  • 認為所有小型機構皆需會計師簽證負擔過重,建議年度收入3,000萬元以上才需簽證,考慮經濟規模。
  • 解釋第十七條備案條文的差異,一是提撥10%後可捐贈,二是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捐贈。
  • 同意第二十八條將財團法人提撥結餘用於「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 認為第三十三條強制要求民間社團法人董事會性別比例會有困難,但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沒有問題。
  • 解釋第十九條「施行後五年內」是指長照服務法施行後五年,目的是以財務誘因鼓勵機構轉型法人。
  • 同意第十九條將「該法」修正為「本條例」,以釐清時間起算點。

蔡淑鳳 司長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

  • 說明600床的估算方式是基於一個法人最多10家機構,其中3家住宿型,每家上限200床,或以10家小型機構(50床以下)加彈性得出。
  • 說明醫療法人附設護理之家每床淨值以30萬元計,此為經驗法則,且是總額計算,包含動產與不動產。
  • 澄清長照服務法下的機構沒有營運保證金規範,未來住宿式機構法人只需一筆必要財產作保證,且是母基金會的保證。
  • 說明長服法(母法)已有針對資源不足地區的獎助辦法,法人法主要處理機構管理。

簡慧娟 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

  • 說明長服法、身權法有機構營運保證金,但長服法下機構無此規範,未來住宿式機構法人僅需一筆必要財產。
  • 建議第十九條「於該法施行後五年內」應保留,以鼓勵機構在5年內轉型,享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誘因。

高宗賢 參事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

  • 說明聽證程序較複雜,公聽程序較簡單,且徵詢意見屬行政程序法規定,通常是必要程序,寫入條文會有衍生問題。
  • 建議第十四條關於財務報告公開的文字修正為「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變更時,亦同。」

薛瑞元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第八條必要財產規定每床30萬元淨值是為避免空白授權,總財產可含動產與不動產,各有優缺,彈性授權行政機關調整會較好。
  • 表示不反對第十九條將「該法」修正為「本條例」,以釐清時間起算點。

李素蘭 組長 財政部

  • 說明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並非免稅,只是延緩繳納,下次移轉時會併計,地方政府僅損失利息,有助法人化轉型。
  • 建議第十九條修正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讓土地所有權人有選擇權,可決定當下課徵或遞延課徵。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等條文保留。
  • 第七條照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在公告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限制前應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
  •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照案通過。
  • 第十四條經修正後通過,明定年度收入達3,000萬元以上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財務報告應主動公開。
  • 第十九條經修正後通過,明定長照機構於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轉型法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第二十八條經修正後通過,明定長照財團法人提撥結餘用於社會福利時,應優先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 第四十四條經修正後通過,允許已依其他法律設立且辦理社會福利或醫事服務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醫療法人,經許可後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9301
卷/期/冊
106/93/1
發布日期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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