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少年處遇困境與修法展望公聽會:跨體系整合與資源挑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檢討非行少年處遇服務的困境與修法展望。會議深入探討司法、社政、教育體系間的轉介與合作問題,特別針對毒品少年處遇、社工人力與資源不足、安置機構缺乏、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機制等核心議題。與會者普遍呼籲強化跨部會整合、增加前端資源投入,並審慎考量修法方向,以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討論事項一
檢討非行少年處遇服務之困境與修法展望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全面檢討非行少年處遇服務所面臨的實際困難,並探討未來《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的修訂方向。
- 核心議題涵蓋司法、社政、教育等跨體系間的轉介與服務協作,特別關注毒品兒少處遇、司法社工建置、資源不足及安置困境,以確保兒少權益並避免過早進入司法系統。
相關爭議
- 《兒少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機制爭議:部分意見認為其對毒品少年通報導致資源稀釋、重複通報及不必要調查,建議獨立處理毒品少年議題;另有意見認為通報是服務前提,不應輕易廢除。
- 行政先行與司法介入時機:學者倡議應盡量避免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系統,強調行政先行,但實務界憂心社政資源不足以承接,導致司法仍是最後防線。
- 司法社工建置必要性:部分委員及實務工作者建議於司法體系設置或強化司法社工,以提供更專業的協助;但亦有意見認為社工編制於司法體系可能造成司法過早介入的印象,且應優先強化社政資源。
- 安置機構資源與分級:安置機構床位不足、不願收容毒品少年,且機構缺乏專業分級分流規劃,導致「難置兒」問題,甚至變相進入感化教育。
- 「虞犯」條文是否廢除:部分專家依循《兒童權利公約》建議廢除《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涉及身分罪範疇的「虞犯」規定,避免標籤化,回歸行政輔導;司法院則表示將提交研修會討論。
- 跨部會整合機制:普遍共識政府投入資源不足且缺乏中央層級專責單位統一整合少年輔導事務,導致各部會分工細碎、協調困難,影響服務效能。
- 資訊整合與保密:社政與司法合作時,需權衡資訊整合以提供精準服務與保護少年隱私、避免非行紀錄外洩導致污名化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聽會目標是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呼籲各界以更寬廣角度探討資源不足、制度與法律修正。
- 指出整體投入非行少年資源不足,是中央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 對兒童局裁撤表示遺憾,認為是兒少權益保護的倒退,呼籲未來應爭取恢復專一組織。
- 建議由司法院庭長出面整合非行少年個案,因其公權力與社會尊重度能發揮更大能量。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強調一旦個案立案,無論職權範圍,務必追蹤到底,確保下一棒接手,避免輕易撤案。
- 主張應回歸家庭功能、學校教育,並加強機構管理,司法介入應為最後手段。
- 建議地方政府由副市長層級協調跨局處少年事務,不應將責任全丟給社工。
- 呼籲政府應在財政、預算上給予社工足夠支持,不應只賦予責任而無資源。
相關人員回應
王以凡 主任 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 指出社政機關對無兒少保護個案身分者開案門檻高,導致觸法少年淪為社福孤兒。
- 強調安置輔導機構不足,特別是毒品兒少常遭社政排斥,服務不全面。
- 建議社政單位修正毒品兒少分類處理方式,改用長期個案管理並統整跨部會資源。
- 建議整合各系統通報資訊,加強社工教育訓練,並整合行政部門兒少服務團隊。
- 呼籲修正《兒權法》第23條擴大自立生活適應方案,並關注司法與社政合作中的保密議題,避免少年非行資訊外洩。
黃瑞杉 組長 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憂心《兒權法》第53條修法納入非行少年可能衝擊現有兒保系統,稀釋保護性社工資源。
- 認為兒童福利強調福利請求,而非強制干預親權,質疑行政先行缺乏法律保留原則。
- 提出法院責付少年給社工後,社工與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不明,需法令釐清過渡處理。
- 建議借鑒《家事事件法》服務處模式,將少年司法社工及服務處的經費與人力編制納入《少年事件處理法》。
游章能 少年保護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轉達姜法官意見,同意《兒權法》第53條增修條文,前提是能確保《少事法》程序兒少獲得社政福利服務。
- 指出毒品入侵校園導致青少年施用毒品問題嚴重,中央反毒宣示缺乏具體落實策略。
- 讚揚台北市府建立局處資源網路平台,解決重複通報與資源整合問題。
- 建議將兒少毒品通報從《兒權法》第53條分割出來,成立第53條之1,建構司法、社政、衛政合作的標準化作業流程。
李君儀 主任 新北市汐止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 指出毒品少年案件在法院調查階段等待期過長,社工在社區無力介入,期待法院能提前討論或開臨時庭。
- 反映審理階段缺乏簡短安置服務,司法安置床位不足,導致少年常被迫送感化教育。
- 指出少年進入感化教育院所期間,家庭與社區問題無人處理,社工難以介入,造成輔導空窗期。
- 建議司法後追社工能提前參與出院轉銜會議,取得完整資訊,提早準備資源整合。
陳淑娟 主任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指出非行少年服務缺乏一致性法律規定與基本原則,導致各縣市分工及資源不同,整合困難。
- 強調後送資源欠缺是共同困境,社工也同樣找不到安置機構,且缺乏安置法源依據。
- 認為《兒權法》第53條責任通報可能導致毒品兒少進入不適當管道,建議應從第67、68條直接提供福利服務,避免資源排擠。
林瑋婷 研究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主張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盡量避免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系統,以防污名化及自由剝奪帶來的傷害。
- 支持行政先行,認為社福單位雖人力不足,但問題在於資源投入而非不處理。
- 強調司法社工應廣泛設置於矯正體系或法院,同時社福單位也應有更多資源提供兒少服務。
- 建議盤整相關法規,包括《兒權法》、《少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建立符合兒少利益的通報與聯繫機制。
張淑慧 執行長 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
- 指出司法體系面臨孩子送不出去、安置困難、社政不合作、教育體系分裂等困境,社工常被濫用。
- 發展「4D模式」:除罪化、轉向、去機構化、正當程序,強調應從應報模式轉向醫療、矯治、社區模式。
- 建議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委員會整合兒少議題,並強化各縣市兒少權益委員會作為對話平台。
- 呼籲檢討《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與「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的落實,增加經費與人力挹注。
- 建議建立監控與醫療輔導雙軌合作模式,並探討警察機關執行轉向處分的先議權與轉向審議機制。
盧映潔 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我國《少事法》先天不良,將虞犯及輕微觸法少年置於司法體系,導致標籤化。
- 指出社福體系對司法少年與社福少年有不同服務標準,資源不足導致社工與保護官均感無力。
- 強調修法方向不在減少社工通報,而是檢討通報機制以減輕負擔,並指出《兒權法》第67、68條與第53條通報功能不同,不應混淆。
- 呼籲正視整體支持少年體系資源不足的問題,尤其安置機構關閉問題嚴重。
劉倩如 科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
- 認同各網絡資源不足,包括人力、經費、服務方案及網絡連結管道,造成第一線實務壓力。
- 認為非行少年議題不應只談毒品,且《兒權法》第53條通報機制與其他兒保類別混用,導致毒品通報困擾。
- 指出毒品通報大部分來自警政與教育,常與司法體系重複,且30日內調查報告難以取得真實資訊,造成資源浪費。
- 建議毒品通報應與兒少保處遇脫鉤思考,並獨立擬定單獨處遇流程。
- 支持司法社工的概念,但認為應強化保護官人數與功能,並加強矯正機關輔導人員的溝通與轉銜功能。
劉琴滿 理事長 中華民國全國家長會
- 呼籲教官不該退出校園,並感謝新北市衛生局在毒品防制宣導上的努力,建議法務部可利用緩起訴金投入預防。
- 強調家庭功能與預防勝於輔導,建議恢復《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讓家長會能介入輔導逃學、逃家少年。
- 指出少子化社會犯罪率不減反增,顯示校園制度與策略落實不足,應重視第一線預防工作。
- 認同蔡坤湖法官觀點,應盡量減少法律干預,以家庭、志工、學校、民間團體及社區機構等資源處理非行少年。
黃慈忻 專員 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社會工作處
- 強調處理用藥兒少應納入精神衛生概念,探討孩子用藥需求,不應僅聚焦於18歲以下。
- 指出台灣在用藥兒少處遇服務上缺乏心理衛生中心或康復中心等社區資源,尤其雙北以外地區更為匱乏。
- 認為社工應專精發展,而非通才,兒保與藥物濫用處遇應切割看待,因其專業取向不同。
- 呼籲修法時應考量修正後的行政作為,並強調不應將孩子視為犯罪人,應追溯藥源並聚焦用藥原因。
陳彥君 主任 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
- 指出9成司法少年有藥物濫用狀況,且多數來自高風險家庭,缺乏社工介入輔導,強調加強家庭工作與親子教育的重要性。
- 認為政府前端開案、通報、審理後,直接服務多委由民間,但民間社工資源不足、缺乏授權與保護。
- 指出社工因無公權力、無強制性,且擔心破壞關係,較少通報,建議家訪可請求警方協同。
- 建議法院應在少年移送後第一時間統整資源,強制裁定親職教育或啟動高風險家庭服務。
- 呼籲通報藥物濫用時應一併通報高風險家庭,並強調「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蔡坤湖 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 指出台灣每年有1萬到2萬名非行少年被送法院,強調少年法官工作重要性,應加薪。
- 同意司法不宜過早介入小孩,但若少年虞犯條文拿掉,保護法未建立將造成問題。
- 觀察到公部門努力,如教育部輔導中輟生、雙北市對非在學毒品少年提供社工服務。
- 讚揚少年輔導委員會及毒防中心開始投入少年服務,但認為仍是微光,資源投入有限。
- 呼籲社會資源與福利投入可再加強,台灣兒少稀少珍貴,應提供更多服務與福利使其翻轉人生。
葉大華 秘書長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指出少年輔導事務定位不明,中央缺乏專責單位,預算編列及專責人力長期不足,導致業務弱化。
- 強調兒少安置機構缺乏專業分級分流規劃,導致混收、輔導成效有限及「難置兒」問題。
- 援引《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建議修正《少事法》第3條涉及身分罪範疇,回歸《兒權法》第23條提供協助。
- 建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可保留,但應採行政先行於司法處遇,並新增條文。
- 呼籲立法委員協助盤點少年輔導基礎建設,包括人力推估、中心及資源配置,進行積極投資。
馬振華 副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強調警察機關在兒少權益福利保障網絡中扮演通報、行政協助及移送少年法庭的角色。
- 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正進行,行政院版第11條之1關於3、4級毒品未成年人是否入罪是最大爭議。
- 估計若修法不入罪,將有數千名少年因毒品案件進入行政機關,而非法院,成為全社會更應專注的議題。
- 建議應全方位看待修法,考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對少年處遇的整體影響。
戴淑芬 副署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說明教育部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3條,訂定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確保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兒少受教權。
- 強調學校對高關懷少年提供多元適性教育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依戶籍或機構所在地入學,高中職專案申報學籍。
- 指出學校若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力將受懲處,確保教育人員配合轉銜輔導。
- 說明學校可為接受安置輔導或保護管束的少年申請個別輔導經費,並提供三級輔導。
- 表示全國專任輔導老師人力充足,希望教育體系與衛福、司法單位共同建構防護網。
房麗雲 簡任視察 法務部保護司
- 說明檢察機關有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可補助公益團體進行法治教育、婦幼保護及犯罪防治宣導。
- 指出更生保護會服務對象包括更生少年,將參考與會意見投入更多資源。
- 報告更生保護會已爭取自立復歸計畫預算,補助公益團體進行更生少年外展關懷及就業輔導服務。
黃上峯 專門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
- 尊重釋字第664號解釋及立法院修法建議,符合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及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 強調需持續投入人才於少年矯正領域,建立安全且有充分支援的執法環境。
- 表示未來少年矯正法規將朝向與國際接軌、提升透明度、強化人道關懷及增加行政資源方向整合與提升。
- 指出少年輔育院與矯正學校的費用投入高於成年收容人,將努力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最大資源投入原則。
- 建議在進入矯正機關前,各單位應善用處遇模式,彈性運用,並考慮日本少年法規中被害人參與的借鏡。
張秀鴛 司長 衛福部保護司
- 強調資源配置有問題,應配置於前端預防而非三級處遇,因社區缺乏家庭支持與精神衛生資源。
- 指出目前通報機制過於繁瑣,多單位介入卻表淺,建議應思考如何整合工作。
- 認為在權力不對等條件下,若整合工作仍置於社福體系,難以成功。
- 建議兒保整合應由司法、法院主導,因其最具公信力,能有效整合社區資源。
- 呼籲法院放下身段,將社福資源到位,否則十年後仍會面臨同樣問題。
林資芮 代理組長 衛福部社家署
- 表示已與司法院建立定期聯繫機制,並開發安置系統,以暢通司法安置合作管道及查詢床位,減少媒合不易。
- 說明少事法增列交付兒少福利機構安置輔導,是為達社會復歸目的,希望以融合社會角度輔導孩子。
- 認為若兒少安置機構專責化,恐回歸少年輔育院角色,建議可與其他類型融合輔導,有助社會復歸。
- 針對安置機構分類分級,表示需匯集主管機關與機構實務意見再討論。
黃梅月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強調偏差行為兒少處理不適合單純司法化,司法僅是最後手段,需福利行政部門協力。
- 指出《兒少法》已建構防止兒少過早進入司法體系的關懷網絡,符合CRC精神。
- 表示將提交院內研修會討論虞犯及觸法少年採取審前轉向行政輔導機制的可能性,但需確認司法之外有單位能接手。
- 認同《兒少法》與《少事法》需無縫接軌,強調非行少年在司法程序中仍需行政主管機關持續提供福利支援。
- 指出司法體系少調官、少保官面臨行政福利資源與人力不足困境,呼籲行政機關增加社工人力與資源。
- 認為司法社工倡議旨在避免兒少過早進入司法,但若編制於司法體系反而造成司法過早介入印象,且司法院人力受限無法增設。
- 表示將併同國是會議建議,討論《少事法》納入修復式司法及被害人參與少年司法的可行性。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財政部研議扣除額上限及離島稅賦優惠建議,並於1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簡化稽徵程序的相關提案,送院會協商。
- 主席將行文行政院,建議其設置能發揮跨部會功能的組織,以整合兒少議題並投入資源。
- 社家署需持續研議安置機構分類分級議題,並與民間團體保持溝通。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將提交院內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會討論虞犯及觸法少年採取審前轉向行政輔導機制的可能性。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將併同國是會議建議,提請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討論納入修復式司法及被害人參與少年司法的可行性。
- 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9801
- 卷/期/冊
- 106/98/1
- 發布日期
- 2017-12-0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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