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初審通過:聚焦師資、設校與經費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0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繼續審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共12案,經多輪協商與復議,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聘任(含專聘教師資格)、經費補助原則、校長任期、混齡教學、社工配置、設校標準及行政簡化等核心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會議最終多數條文修正通過,部分爭議點透過文字調整、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處理,旨在提升偏鄉教育品質與穩定性。
討論事項一
審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的全面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偏鄉師資的穩定性與專業發展、學校營運的彈性化(如混齡教學、校長任期)、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與經費補助機制,以及偏鄉學校設立與廢併的認定標準。
- 會議特別針對專聘教師的資格與聘任流程、學校社工與輔導人員的配置、偏鄉學校的空間利用與社區結合,以及中央與地方在經費補助上的責任劃分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專聘教師資格與代理教師轉任:鍾佳濱委員提出復議案,旨在解決偏鄉代理教師未具教師證的問題,期望設計一套路徑讓其取得資格並轉任專聘教師,以保障偏鄉學童受教品質,但教育部對此方案的穩定性及複雜性有疑慮。
- 經費全額補助爭議:林岱樺委員主張偏鄉教育新增費用應由中央全額補助,以避免地方財政排擠及政策不穩定性;但教育部與其他委員認為應考量中央與地方權責及整體國教預算配置,建議維持「予以補助」並分級處理,僅對特定基本學力補救教學全額補助。
- 校長任期限制:柯志恩委員指出偏鄉校長常因缺乏接任者而久任,提議應有彈性處理機制,而非一律限制連任2次(即12年),與部分委員認為12年任期已足夠的觀點形成對比。
- 學校設立學生人數門檻:李麗芬、蔡培慧委員建議將新設分校或分班的學生人數門檻從15人下修至10人,以更保障偏鄉學童受教權;但教育部擔憂下修可能導致本校消失或地方政府負擔過重。
- 學校設立地點認定標準:黃國書委員質疑「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作為距離計算點的不嚴謹性,認為其定義模糊且可能隨人事異動,影響設校標準的明確性。
- 專業輔導人員與社工人員配置:蘇巧慧、陳亭妃委員質疑將「社會工作人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並列可能造成專業門檻降低或職責不清;教育部則解釋是為因應偏鄉難聘專業人員的彈性措施,並承諾透過子法規範資格與順序。
- 教職員專業發展旅費補助:林岱樺委員強力要求將偏鄉教職員參與專業發展的「旅費」明定於法條中,因實務上地方政府難以核銷,造成教師負擔;教育部則傾向於立法說明中註明,並納入補助要點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擔任會議主席,引導各項草案的討論與協商。
- 裁示多項條文修正通過,並處理復議案與附帶決議。
- 建議將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能力納入教職員專業發展項目,並將相關差旅費納入補助要點。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校長任期應考量偏鄉實務狀況給予彈性,不應僅限連任2次。
- 質疑社工人員與專業輔導人員的進用資格問題,並建議將專業發展對象擴大為「教職員」。
- 建議將「差異化教學」修正為「依據學生個別差異實施教學」以更明確。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將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能力納入專業發展項目,並強調附帶決議比立法說明層次更高,便於追蹤。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經費應「專款專用」,並對混齡教學可能影響教學時間表示擔憂。
- 建議將「開放餘裕空間」修正為「開放空間供在地居民使用」,並考量學校管理成本。
- 建議將原住民族語言等補救措施放在第15條(學生學習輔導)而非第14條(教職員專業發展)。
- 認同中央應協助偏鄉教育新增項目,但強調國教仍應回歸縣市政府權責,避免中央全額支應導致整體預算衝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對校長連任2次已足夠表示支持,認為現有候用校長不至於無人接任。
- 質疑專業輔導人員與社會工作人員並列的條文可能造成誤解,擔憂非專業人員取代專業人員的機會。
- 建議教育部應明確說明社工人員的進用資格和優先順序,以避免基層質疑。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新設分校或分班的學生人數門檻從15人下修至10人,以保障學童受教權。
- 主張將「應設立」修正為「得設立」,為教育部保留設立分校的彈性,並強調法條應針對未設校地區。
- 建議第9條納入「學校特色課程」以符偏鄉教育需求,並解決偏鄉學童基本學力落差問題。
- 強調偏鄉教師應有地域加給且由中央補助,並應有樓地板規定。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混齡編班的適用性,認為部分學科不適合混齡教學,需有配套措施。
- 擔憂社工人員的納入會排除學生輔導法中專業老師的規定,強調應以學生輔導法為主。
- 建議將第12條中「開放餘裕空間」的「餘裕」刪除,並對「開放空間」的法律用語提出疑慮。
- 建議將第14條中「鼓勵」一般地區教師至偏鄉交流改為「規劃」,以更積極推動。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校長遴選應有任期限制,並讓社區部落參與審查機制。
- 提案招生應不受學區及行政區限制,以擴大學生來源。
- 建議教職員專業發展應包含「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能力」。
- 強調新設學校應有醫療等周邊基礎設施配合到位,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擬偏鄉學校聘任運動教練的相關措施。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肯定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納入,但要求中央全額補助相關經費。
- 強力要求將教職員專業發展所需的「旅費」明確納入補助項目,因地方政府核銷困難。
- 強調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多用於人事,故中央應為偏鄉新增預算硬起來向行政院爭取。
- 對中央與地方經費劃分持保留態度,認為會導致資源分配不均,影響偏鄉學童受教權益。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偏鄉教育法案,認為應實質大幅增加偏鄉教師待遇加給,具備實質獎勵、樓地板規定及入法等要素。
- 建議將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能力納入教職員專業發展項目,並在立法說明中清楚闡明其重要性。
- 對第19條與第20條中教師獎勵條文的重複性提出疑問,並建議修正第19條文字。
- 強調第15條中針對國語、英語、數學的補救教學應由中央全額補助,以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支持新設學校學生人數門檻為10人,並給予地方政府彈性選擇「得設立」而非「應設立」。
- 質疑「不受國民教育法限制」的條文可能逾越法制,要求教育部明確指出所涉國民教育法條文。
- 建議偏鄉教師甄試可設定6年任期並允許跨校,以保障長期服務,並將專聘教師作為第二順位。
- 對教育部提出的專聘教師資格方案表示疑慮,認為仍未根本解決代理教師問題。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第11條「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作為距離計算點的定義模糊,恐造成地方執行困擾。
- 擔憂「應設立」分校或分班的強制性規定,可能導致既有小型學校被要求降級或廢併,建議在立法說明中釐清。
- 質疑第12條中「開放餘裕空間供在地居民使用」的必要性,認為學校已有相關辦法或可能造成額外負擔。
- 質疑第18條中委託大學等機構辦理調查研究的條文必要性,擔憂可能浪費資源。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出第7條復議案,旨在解決偏鄉代理教師未具教師證的問題,設計路徑讓其取得教師資格並轉任專聘教師。
- 建議專聘教師在原校無需求時,可由主管機關指定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任職,以累積服務年資。
- 對幼兒園招收2歲以下幼兒的提案,建議應在幼照法或衛福部相關辦法中處理,而非偏鄉教育條例。
- 強調偏鄉教師借調制度的重要性,可讓都會區資深教師支援偏鄉,並由原學校承受代理教師的負擔。
相關人員回應
邱乾國 國教署
- 同意將「優予補助」經費納入「專款專用」原則,並以財力級別和偏鄉級別雙重考量。
- 解釋混齡教學與員額編制條文的差異,並建議特色課程可在彈性節數內推行。
- 建議將專業輔導人員條文修正為「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並透過子法規範進用資格、順序及職掌。
- 同意將教職員專業發展對象修正為「教職員」,並將「旅費」納入未來補助要點範圍,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納入立法說明。
- 說明第11條「應設立」分校是針對未設學校區域,既有學校廢併有專門準則處理,並建議「辦公處所」修正為「行政區中心點」。
- 針對專聘教師復議案,提出將代理教師與專聘教師資格分開處理的修正版本,確保專聘教師具合格資格,並鼓勵代理教師進修。
- 承諾將努力向行政院爭取偏鄉教育新增經費,並盤點現有資源,確保專法發揮加乘效果。
- 同意將第18條調查研究範圍擴大,並將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納入第19條。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對第11條設校標準的解釋,強調條文旨在保障未設學校地區的學童受教權,並區分15人以上與未滿15人的不同處理方式。
- 同意將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放在第19條,認為性質較為接近。
林騰蛟 司長
- 說明課綱已有彈性節數規定,學校可據此發展特色課程,不需排除國教法限制。
鄭淵全 司長
- 解釋混齡編班與教學在實施領域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時可自然適用,無需特別列出特色課程。
- 說明補救教學系統會檢測學生學力,並提供課中或課後抽離式補救教學。
李嵩茂 處長
- 解釋專業輔導人員的政策考量,若難以聘到有證照者,可依順序招聘修過學程者,並建議用「工作內容」而非「職掌」。
- 針對第11條設校標準,解釋條文是為處理偏遠地區有學童但無學校的狀況,而非影響既有學校。
- 建議第4條分級及認定標準應訂定法規命令,以確保法制作業的嚴謹性。
相關後續
- 第6條(行政院版本)修正為「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先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 第7條(復議案)修正通過,明確專聘教師需具教師資格,並提供代理教師進修取得資格的路徑,同時保障專聘教師在偏遠地區學校間的調動彈性。
- 第8條(修正案)修正通過,明確代理教師經審查表現優良可再聘,並鼓勵未具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進修取得教師證。
- 第9條(行政院版本第7條)修正通過,規定校長任期1任4年,得連任2次,並允許合聘或巡迴教師、混齡編班教學等彈性措施。
- 第10條(行政院版本第8條)修正通過,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原則,並增列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的配置,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1條(行政院版本第9條)修正通過,規定偏遠地區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者,符合特定條件應設立分校或分班,或提供交通、住宿等協助,並明確「村、里或部落行政區中心點」為距離計算點,且教學場所不受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1及建築法相關限制。
- 第12條(行政院版本第10條)修正通過,鼓勵偏遠地區學校結合多方資源,發揮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並將「農政」納入結合單位。
- 第13條(行政院版本第11條)修正通過,簡化學校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降低行政負擔。
- 第14條(行政院版本第12條)修正通過,規定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並規劃一般地區優秀教師至偏鄉教學訪問。
- 第15條(行政院版本第13條)修正通過,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應對學習需協助學生落實預警輔導,提供多元補救教學,並結合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課後照顧服務,其中國語、英語及數學補救教學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
- 第16條(行政院版本第14條)修正通過,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特色課程、戶外教育、自主多元學習及依學生個別差異實施教學。
- 第17條(行政院版本第15條)修正通過,規定偏遠地區學校住宿設施的減免收費及經費負擔比例,並提供多種住宿設施方式。
- 第18條(行政院版本第16條)修正通過,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作為政策調整參考,並鼓勵設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
- 第19條(行政院版本第17條)修正通過,鼓勵非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借調至偏遠地區服務,最長6年,並保留原職缺及併計年資;另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勵辦法。
- 第20條(行政院版本第18條)修正通過,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給予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 第21條(行政院版本第19條)修正通過,規定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2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比例及配置限制。
- 第22條(行政院版本第20條)及第23條(行政院版本第21條)修正通過,分別規定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及本條例自公布日實施。
- 附帶決議第1案(李麗芬委員提案)通過,要求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需求人數應每3年依學區範圍及學生人數推估編列員額,並範定服務區域。
- 附帶決議第2案(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提案)通過,請教育部研擬相關措施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聘任運動教練及國小體育專長教師不足問題。
- 附帶決議第3案(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提案)通過,請教育部研擬成立輔導團或其他機制,以支援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教學或實驗教育、發展特色課程。
- 附帶決議第4案(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提案)通過,要求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專業發展應包括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內容,並將差旅費納入補助項目。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9901
- 卷/期/冊
- 106/99/1
- 發布日期
- 2017-12-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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