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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與預算:聚焦選罷法、殯葬條例、社維法及內政部預算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姓名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持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內政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進行細部審查。會議中亦討論「姓名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並就原住民姓名登記、醫院殯葬設施、跟蹤騷擾防治及黃牛票問題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與協商。多項法案經審查後保留或送院會協商,部分預算案則決議凍結並要求內政部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持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方案

核心議題

保障軍人、警察、選務工作者、異地工作或求學者的投票權,推動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

相關爭議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方案,但決議修正為要求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6個月內召開公聽會研議可行性,顯示對實施範圍和時程存在不同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方案。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方案。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方案。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6個月內召開公聽會,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可行性。

討論事項三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收支部分 (歲入)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歲入部分的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內政部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125萬6千元、規費收入4,235萬4千元、財產收入290萬元、其他收入9,154萬3千元,均照列。

討論事項四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歲出部分 (第1項 內政部主管)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107年度歲出預算,特別針對「一般行政」項目,因應非正規住居者數據統計、警察權濫用及救國團改革不力等問題,提出預算凍結要求。
  • 審查內政部107年度歲出預算,特別針對「一般行政」項目,因應新住民及外籍人士通譯制度不完善問題,提出預算凍結要求。

相關爭議

  • 非正規住居者數據統計:Kolas Yotaka委員質疑內政部未能深入了解兩公約結論性意見,未提出相關數據或建立精確資料庫的具體措施,導致預算凍結。
  • 警察權濫用:黃昭順委員指出新政府多有濫用警察權,動輒派出上千警力維安,造成員警超時工作及觀感不佳,認為內政部失督導之責。
  • 救國團改革:賴瑞隆委員批評內政部在處理婦聯會及救國團轉型正義事宜上不積極,救國團長期漠視內政部要求,章程與法規扞格,且財務黑箱、特權經營。
  • 新住民通譯制度不完善:林麗蟬委員反映警政署及移民署多語言通譯制度不完善,影響當事人司法人權及翻譯準確性。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一般行政」預算,要求其對非正規住居者提出調查作法與數據,建立更精確的長期追蹤資料庫,並提出目前非正規住居者數據統計。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規劃並執行澈查戶口調查簿中註記「熟」之人員及其直系血親平埔族群潛在人口。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研議並規劃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統計方式,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及喪失事由,一併納入戶役政系統處理。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降低無國籍人口、保障無國籍者基本人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提出書面報告,確保資安與資源整合。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邀集相關部會盤點並規劃原住民族地區地名之中譯、英譯及傳統名稱之標示處理進程。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澈查屬於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之土地清單,並規劃歸還業依罹逾時效駁回申請之土地方案。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訂定相關規定,強化市地重劃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土地測量」預算,要求其針對規劃辦理更新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檢討自然人憑證使用率低落原因,整合與改善相關業務或機關入口設計,並說明資訊隱私防護。
  • 提案凍結內政部「社會行政業務」預算,要求其盤點近3年各申請案之補件次數、辦理完竣期程,規劃檢討並簡化作業流程及應附文件,並與司法院研議人民團體及法人制度申請程序之對接。
  • 提案修正「姓名條例」第2條及第4條,允許原住民族單獨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登記傳統名字。
  • 質詢內政部關於原住民姓名羅馬拼音單列登記的行政困擾,認為是公務員害怕改變,且現行法律已定義原住民族文字,行政措施應跟進。
  • 指出各機關對原住民姓名羅馬拼音單列登記的擔憂主要源於辨識度與溝通習慣,而非技術問題,強調應由機關學習適應。
  • 強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通過,原住民族文字是國字,不應因漢人習慣犧牲原住民權利,並主張可設定日出條款以利機關準備。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一般行政」預算,要求其對非正規住居者提出調查作法與數據,建立更精確的長期追蹤資料庫,並提出目前非正規住居者數據統計。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進度欠佳的問題,針對補助案件審核及後續執行進度控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將公務預算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預算併同管考,提升計畫效益並撙節支出。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就「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中高比例委辦費、資訊服務費等費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土地測量」預算,要求其針對逾期未更新的基本地形圖資規劃辦理更新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探討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低落原因並研擬改善計畫與方案。
  • 質詢內政部關於婦聯會財產處理進度,認為其決策機制不明,要求內政部應站在全民角度,將不公不義財產回歸政府,並設定底線加速處理。
  • 質詢內政部關於移民署採購外來人口快速查驗系統涉中國設備的行政調查進度,要求釐清事實真相,並評估對美國全球入境計畫的影響。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一般行政」預算,要求其對非正規住居者提出調查作法與數據,建立更精確的長期追蹤資料庫,並提出目前非正規住居者數據統計。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五都行政區劃差異懸殊的問題,推動相關法案立法。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推行人口政策成效不彰的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就閒置土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土地測量」預算,要求其針對逾期未更新的基本地形圖資規劃辦理更新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檢討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低落原因並改善推廣。
  • 質詢內政部社會住宅推動進度,強調其對弱勢族群的重要性及租金優惠的必要性,並關切頂樓加蓋套房的公安問題。
  • 質詢警政署毒品防制獎勵辦法,認為基層員警查緝毒品獎勵過低,應予提升以激勵士氣。
  • 質詢內政部協助處理雪隧消防器材更新預算問題,指出高公局已同意負擔,要求內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加速流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一般行政」預算,要求其對非正規住居者提出調查作法與數據,建立更精確的長期追蹤資料庫,並提出目前非正規住居者數據統計。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降低無國籍人口、保障無國籍者基本人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訂定相關規定,強化市地重劃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明確跟追內涵並提高罰鍰額度,增列拘留作為緊急隔離措施。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一般行政」預算,指出新政府濫用警察權,造成警員勤務負荷加劇,內政部有督導失責。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地方政府行政區劃差異懸殊的問題,推動相關法案立法。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地方行政機關對新住民的負面刻板印象及歧視情形,擬定宣導族群平等及反歧視觀念的具體計畫。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107年度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因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重複編列的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107年度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進度欠佳且重複編列的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人口政策及人口相關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加強改進國籍行政預算編列目的與考察內容不符的問題,重新提出計畫內容。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似,疑有預算重複編列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就數位政府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可能重疊之處,評估刪減重複編列項目。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就原住民保留地地價規定作業更正,核實反映實際地價。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土地測量」預算,要求其就逾3千幅基本地形圖資未辦理更新的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新增的「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重複,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自然人憑證續卡率逐年下滑,發卡停滯,要求檢討改進措施。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及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似,疑有預算重複編列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積極研謀改善,覈實編列農民保險預算,以符公平正義,減輕國庫負擔,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對警力調度不當影響人民集會遊行傳達訴求進行檢討。
  • 質詢內政部電梯安全問題,指出逾期未檢驗電梯數量倍增,要求清查無照電梯、合格檢驗員數量,並研議加強處罰違法廠商及加裝緊急發電設備。
  • 質詢內政部醫殯分流政策,指出都會區殯葬設施不足,導致大體無法妥善安置,家屬權益受損,建議召開公聽會並提升公立殯儀館服務量能。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一般行政」預算,要求其針對新住民及外籍人士通譯需求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地方行政機關對新住民的負面刻板印象及歧視情形,擬定宣導族群平等及反歧視觀念的具體計畫。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新住民擬定「鼓勵參與政治與熟悉投票」計畫。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人口政策及人口相關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似,疑有預算重複編列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就原住民保留地地價規定作業更正,核實反映實際地價。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土地測量」預算,要求其就逾3千幅基本地形圖資未辦理更新的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新增的「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似,疑有預算重複編列情形,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戶政司針對新舊國籍法交接期間,民眾對於申請歸化起算點不清的疑義,提出具體說明及書面報告。
  • 支持邱志偉委員提案,認為醫殯分流實施後民怨反彈,應尊重宗教精神,至少應有簡易助念空間,解決家屬痛苦。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加強督導地方政府提高村里活動中心使用率,並檢討預算執行分配。
  • 提案凍結內政部「民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進度欠佳的問題,針對補助案件審核及後續執行進度控管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提出書面報告,確保資安與資源整合。
  • 提案凍結內政部「戶政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推行人口政策成效不彰的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指出「測量及方域」分支計畫委辦費比例偏高,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地政業務」預算,要求其訂定相關規定,強化市地重劃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
  • 提案凍結內政部「土地測量」預算,指出「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國內旅費編列不合理,以及基本地形圖資逾期未更新,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增幅大,且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低、內政服務雲計畫與前瞻計畫重疊,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質詢內政部關於婦聯會行政協商進度,要求明確說明卡關因素,並確認帳冊資料移轉及公開透明原則。
  • 質詢內政部救國團章程修改問題,反對主任制,要求其會務章程運作符合民主機制與公益原則,並提供詳細業務費清冊。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提出中國青年救國團辦理各項業務與活動近3年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等資料。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黃牛票取締與遏制相關專法。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婦聯會協商仍在發展中,最大困難在於三方契約需顧及三方立場,且婦聯會決策機制隱晦不明。
  • 移民署採購案已配合廉政和檢察單位調查,清查結果應無大陸廠商或設備,但會持續了解廠商私自安排的可能性。
  • 電梯安全問題持續努力中,會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檢查及管理,並研議加強處罰違法廠商及技術人員,考慮納入刑責,並評估加裝緊急發電設備補助或規範。
  • 醫殯分離政策從未改變,自7月1日實施後會繼續推動,並配合委員提案,賦予地方政府在殯儀館或火化場附近劃定區域發展殯葬設施,以滿足民眾需求。
  • 認同委員對社會住宅推動的關切,目前供應住宅數8,744戶,新建與包租代管均符合進度,社會住宅租金比市價便宜2至3成。
  • 認同委員對毒品防制獎勵提升的看法,將朝提升方向研議。
  • 將處理雪隧消防器材更新問題。
  • 針對姓名條例修正草案,認同原住民族單獨使用羅馬拼音登記姓名的方向,但考量行政部門實施上的識別性、一致性及配套完備性,建議維持現行並列登記方式,會將此作為努力方向。
  • 針對林岱樺委員提案,因已將通報資料由每日改為每小時,已彌補漏洞,故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針對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修正,建議將「山地鄉」修正為「山地原住民族地區」以求周延,並加上「直轄市」主管機關權限。
  • 針對廖國棟委員提案,因中低收入戶納入費用補助涉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建議審慎考量。
  • 針對張麗善委員提案,認為殯葬管理條例直接明定遺體處分順序,恐行政法規介入家庭私權糾紛,建議逐條討論作法利弊。
  • 針對羅致政委員提案,建議將增訂條文併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項,並納入本部整體修法內涵處理。
  • 針對賴瑞隆、邱泰源、王育敏委員等提案,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性質為行政罰,若提高罰鍰上限恐破壞分則各條文間平衡,且電腦詐欺等行為應依刑法偵辦,建議回歸專法處理。
  • 針對何欣純、徐榛蔚、吳志揚委員等提案,同意跟追行為罰則需調整,但認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已涵蓋相關要件,且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正在研議中,將盡速向大院提出。
  • 針對王定宇委員提案,原則同意將「瘖啞人」修正為「聽語障人」,並建議將「精神耗弱」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並納入整體修法處理。
  • 承諾在農曆過年前解決婦聯會協商問題,目標是新曆過年前完成。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婦聯會財報自96年起連續10年未經會員大會通過,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將要求其補正。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全國最長姓名為15個字,身分證欄位可容納,但未來改版會檢討登載項目。
  • 姓名條例中「漢人姓名」指傳統有姓有名形式,「中文姓名」指用中文表示,因姓名亦可並列原住民文字,故有區分。
  • 戶政司已對各機關就國人姓名僅以羅馬拼音形式記載的影響進行彙整報告,主要擔憂包括識別性、系統調整、資料勾稽困難及民眾不習慣等問題。
  • 支持維持現行姓名條例規定,因姓名識別及一致性對公私部門業務影響大,且目前已可透過傳統姓名與羅馬拼音並列方式彰顯原住民文化。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取締毒品的獎勵辦法已擬定,查獲吸食者記1支嘉獎,若能追溯上手則加倍獎勵,以激勵基層員警溯源斷貨。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醫殯分離政策5年前已決定,新法實施不到半年,需時間適應,暫不宜調整;強調殯葬設施界定更嚴謹,純儀式地點不視為殯葬設施。
  • 認同原住民姓名登記方向,但實務上需考量系統面、法規面、辨識及讀寫問題,以及過渡期衝擊與不確定性,需時間研究評估,才能提出可行時間點。
  • 黃牛票問題加重處罰效果不大,社維法立法目的非規範黃牛,建議借鏡鐵路法經驗,制定票券專法,效果會更立即且無副作用。

吳元曜 司法院法官

  • 司法文書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應使用我國文字,普遍通行全國文書須可辨識閱讀,若僅採文字符號或拼音恐造成辨識困難。
  • 司法系統勾稽主要依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姓名,若人名改變或使用其他符號,將造成系統核對與身分證辨識問題。
  • 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若增訂法院指定人員或變更順位,實務上會面臨法院不告不理、裁判費、上訴程序及證據調查時間過長等問題,恐耽誤遺體處理時機,建議若要訂順序,不需再經法院決定。

林清結 經濟部主任

  • 姓名條例修正後,工商登記及專利商標申請相關系統需時間因應調整,相關法規如專利法施行細則也需配合修改。

楊修安 教育部專門委員

  • 國教署擔憂羅馬拼音姓名若僅差一字,可能不易辨識學生身分,但技術上應可克服。

王志錚 文化部副司長

  • 文化部尊重姓名條例修正提案,對多元文化表示尊重,認為不會對文化部業務產生影響。
  • 針對黃牛票問題,文化部已研擬「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送行政院消保處審議,將加強源頭管制,並委託研究專法制定可行性。

鍾興華Calivat.Gadu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明訂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字為國家語言,支持原住民使用登記姓名制度,認為有助於維護原住民權利,但具體落實需相關機關共同推動。

周文祥 法務部檢察官

  • 遺體處理在財產權上具爭議,通說認為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子女多數時易產生爭議而進入訴訟。
  • 黃牛票案件若涉及詐騙可依刑事偵辦,但單純高價轉售不屬刑事範疇。

相關後續

  •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暫時保留,內政部將邀集各單位召開會議,做密切溝通,找出積極可行的方案,並在3個月內提出建議的修法文字及解決方案。
  • 內政部承諾在1年後提出醫殯分離制度實行成效與相關實務問題的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五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收支部分 (歲出 - 第7目 內政資訊業務)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107年度歲出預算,特別針對「內政資訊業務」項目,因應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下降、服務雲整合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重複編列,以及晶片身分證推動時程緩慢等問題,提出預算凍結要求。

相關爭議

  • 預算重複編列:黃昭順、陳怡潔委員指出「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重複,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自然人憑證成效不彰:Kolas Yotaka、張宏陸、吳琪銘、曾銘宗、黃昭順委員指出自然人憑證續卡率逐年下降、未申辦用戶數仍高、操作介面不友善等問題,要求檢討改善。
  • 晶片身分證推動緩慢及欄位設計:趙天麟委員關切晶片身分證推動時程,並建議研議隱藏與辨識個人無關的欄位,以避免對單親或家庭因素者造成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新增的「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重複,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自然人憑證續卡率逐年下滑,發卡停滯,要求檢討改進措施。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檢討自然人憑證使用率低落原因,整合與改善相關業務或機關入口設計,並說明資訊隱私防護。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增幅大,且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低、內政服務雲計畫與前瞻計畫重疊,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等費用連年編列逾億元,編列說明未詳核,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戶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重複編列,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針對多卡合一晶片身分證進度時程與研議身分證改版隱藏與辨識個人無關之欄位提出書面報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探討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低落原因並研擬改善計畫與方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低、操作介面不友善,建議將自然人憑證與身分證等卡證功能整併,提升使用率。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要求其檢討自然人憑證續卡率低落原因並改善推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預算,指出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及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似,疑有預算重複編列情形,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自然人憑證有一定效果但可更好,未來晶片身分證將整合自然人憑證功能,但健保卡不會整合,推動時程約1年內提出。
  • 晶片身分證主要用於網路身分識別,資安疑慮需平衡,過去整合過多功能曾失敗,現在做法不同。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已開始推動晶片身分證版面設計的全民參與活動。
  • 晶片身分證推動時程預計1年內提出。

相關後續

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內政部就相關凍結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六

審查「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姓名條例,允許原住民族單獨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登記傳統名字,以尊重原住民族身分認同與文化。
  • 討論姓名條例中「台灣原住民」用語的統一性,以及「傳統姓名」與「傳統名字」的區別。

相關爭議

  • 原住民姓名羅馬拼音單列登記:Kolas Yotaka委員主張應允許原住民族單獨使用羅馬拼音登記姓名,認為這是對原住民族最基本的尊重,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賦予原住民族文字法律地位。內政部則擔憂此舉會造成行政上辨識困難、系統銜接問題及社會大眾不習慣,影響公私部門運作。
  • 「我國文字」定義:Kolas Yotaka委員質疑司法院代表對法院組織法中「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的「我國文字」僅限於漢字的解讀,認為原住民族文字亦屬我國文字。
  • 行政機關推動意願與效率:Kolas Yotaka委員批評內政部對此議題拖延已久,缺乏積極作為,且各機關提出的困難多為公務員害怕改變的心態,而非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
  • 「台灣原住民」與「原住民」用詞: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建議將姓名條例中「台灣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以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用語一致。
  • 「傳統姓名」與「傳統名字」用詞: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建議將姓名條例中「傳統姓名」修正為「傳統名字」,以與原住民身分法用語一致。
  • 「漢人姓名」與「中文姓名」用詞: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建議將姓名條例中「漢人姓名」修正為「中文姓名」,以與姓名條例內部用語一致,並避免「漢人」一詞的敏感性。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姓名條例第2條及第4條,允許原住民族單獨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登記傳統名字,認為這是轉型正義的核心議題。
  • 強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將原住民族文字定義為國家語言,應在身分證上獲得體現,而非僅被視為符號。
  • 質疑行政機關提出的困難是公務員害怕改變,而非技術上無法解決,指出身分證字號等可作為勾稽依據。
  • 建議可設定日出條款,給予行政機關1至2年時間準備,以利相關系統與法規調整,加速推動修法。
  • 指出各部會對羅馬拼音單列登記的回覆中,多數無影響或同意,且有影響者多為習慣問題,而非實質障礙。
  • 批評內政部對此議題拖延1年多,且溝通方式粗糙,僅以書面意見彙整,未能積極面對面協調解決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姓名條例第2條及第4條,建議將「台灣原住民」改為「原住民」,「傳統姓名」改為「傳統名字」,「漢人姓名」改為「中文姓名」,並將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修正為「原住民族語言登記」,以符合現行法規用語一致性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 回顧原住民族爭取傳統名字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的艱辛歷程,強調行政機關應積極面對此議題。
  • 建議內政部應積極召開會議與各部會面對面溝通,而非僅發公文,以消除疑慮並找出解決方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以選舉公報政見欄位開放文字、圖案自由運用的成功經驗為例,建議內政部應思考在身分證上開放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單列登記的可能性。
  • 質詢晶片身分證推動時程及功能整合問題,關切自然人憑證成效,並擔憂戶籍法落實執行可能對投票人口數及選舉行為產生重大影響。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詢姓名條例中改姓、改名次數的規定,以及身分證上各項登載資訊的必要性,建議未來身分證改版應重新檢討這些項目。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贊成討論原住民姓名登記案應更謹慎,但批評內政部蒐集民意過程粗糙,未能正視問題,認為行政機關不應以不方便為由拒絕改革。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認同原住民族單獨使用羅馬拼音登記姓名的方向,但考量行政部門實施上的識別性、一致性及配套完備性,建議維持現行並列登記方式,會將此作為努力方向。
  • 坦承身分證若僅用羅馬拼音,會造成公私部門識別、勾稽困難,且社會大眾不習慣,需要社會整備和時間克服。
  • 強調身分證與其他文書不同,其同一性功能對國家運作影響大,需更周延考慮。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彙整各機關意見指出,若姓名僅以羅馬拼音記載,將影響司法案件當事人識別、戶籍謄本辨識、商工登記系統調整、專利商標申請、政府採購、電費帳單、勞保局資料比對、移民管理系統及警政查證等,主要困擾在於識別性、系統調整及溝通習慣。
  • 支持維持現行姓名條例規定,因姓名識別及一致性對公私部門業務影響大,且目前已可透過傳統姓名與羅馬拼音並列方式彰顯原住民文化。

鍾興華Calivat.Gadu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支持姓名條例修正案,認為有助於保障原住民族自我認同權利,但承認姓名制度涉及範圍廣泛,需相關機關共同推動。
  • 說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已鼓勵原住民鄉鎮使用族語文字發文,執行上雖需時間習慣,但已有法律依據且正積極推動。

吳元曜 司法院法官

  • 司法文書依法院組織法應使用我國文字,實務上普遍使用中文,若僅用羅馬拼音恐造成辨識困難及系統問題。
  • 認為「我國文字」的定義應由立法機關決定,司法院僅依現行法規解讀。

林清結 經濟部主任

  • 若姓名條例修正,工商登記及專利商標申請相關系統及法規需時間調整,特別是羅馬拼音符號的統一規範與字數長度問題。

楊修安 教育部專門委員

  • 國教署擔憂羅馬拼音姓名若僅差一字,可能不易辨識學生身分,但技術上應可克服。

王志錚 文化部副司長

  • 文化部尊重修正提案,對於多元文化表示尊重,認為不會對文化部業務產生影響。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坦承內政部在過去1年多對此議題缺乏積極掌握,但認同其重要性,承諾將積極處理。
  • 強調姓名登記不只涉及行政機關,也影響民間各行各業,目前對衝擊範圍及成本不清楚,需3個月時間研究、評估,並召開公聽會,以確保推動順暢。

相關後續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暫時保留,內政部將邀集各單位召開會議,做密切溝通,找出積極可行的方案,並在3個月內提出建議的修法文字及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七

審查「姓名條例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法防止遭限制出境者利用改名、改號空窗期潛逃出境,明定受限制出境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相關爭議

憲法權利與國家安全平衡:內政部認同修法彌補漏洞的立意,但強調姓名權是人格權,任何限制須合乎比例原則,建議以縮短資料通報時間替代大幅限制改名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姓名條例」第15條,明定受限制出境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以防範利用改名空窗期潛逃出境。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認同委員提案彌補漏洞,但強調姓名權是人格權,限制需合乎比例原則。
  • 表示已將通報資料由每日改為每小時提供,已積極且實質處理漏洞問題,建議以縮短資料通報時間替代大幅限制改名權利。

相關後續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暫時保留,內政部將邀集各單位召開會議,做密切溝通,找出積極可行的方案,並在3個月內提出建議的修法文字及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八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將公墓應有設施規定的適用範圍從「山地鄉」擴大至「原住民族地區」,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語並考量平地原住民部落的實際需求。

相關爭議

適用範圍與規模考量: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張將「山地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理由是許多平地原住民部落位於偏遠山區,與山地鄉情況類似。內政部民政司則擔憂擴大範圍恐導致多數平地原住民地區出現小規模、不完備公墓,建議修正為「山地原住民族地區」。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將「山地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語並涵蓋實際位於山區的平地原住民部落,強調條文中使用「得」字,地方政府仍可自行斟酌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建議將「山地鄉」修正為「山地原住民族地區」,並增列「直轄市」主管機關,以求周延,避免平地原住民族地區出現小規模、不完備公墓。
  • 說明原條文考量山地鄉地理位置空地不大、公墓相對較小,故排除一定規模配置規定。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擔憂為配合少數位置較高的平地原住民部落而放寬法令,可能導致多數平地原住民地區出現不完備公墓,並質疑是否所有部落都需要自己的公墓或可共用。

相關後續

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修正通過,最後一項修正為:「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墓,得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討論事項九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明定低收入戶在任何縣市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費用,並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減半收費範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不足經費。

相關爭議

地方政府財政負擔與中央補助:內政部民政司指出地方政府普遍反對納入中低收入戶,因無力負擔,且中央補助恐不符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協調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明定低收入戶在任何縣市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費用,中低收入戶則減半,中央政府得編列預算補助地方不足經費。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指出張麗善委員所提第20條之1修正案才通過不久,地方政府執行上已面臨困擾。
  • 表示地方政府普遍反對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因無力負擔,且中央補助不符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建議暫不處理。

相關後續

廖國棟委員所提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修正案暫時保留,不處理。

討論事項十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明確死者遺體處分權的順位,以解決家屬爭議導致遺體無法下葬的問題,並提供法院判準依據。

相關爭議

  • 法律介入私權糾紛的妥適性:內政部民政司擔憂法律直接介入家庭私權糾紛,恐衍生更多爭議,且與民間習俗不符,建議不修正。
  • 法院處理機制與時效:司法院代表指出若由法院處理,將面臨啟動機制不明、裁判費、上訴程序及調查證據時間過長,恐耽誤遺體處理時機等問題,建議若訂順序則不需法院介入。
  • 遺體性質認定:法務部代表指出遺體在財產權上具爭議,通說認為屬繼承人共同共有,子女多數時易生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明定死者遺體處分權順位,包括遺囑、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以解決家屬爭議導致遺體長期無法安葬的問題,並提供法院判準依據。
  • 強調現行法律將遺體視為物品,導致繼承人意願凌駕亡者遺願,造成人倫悲歌,應參考美日立法例,尊重亡者自主權。
  • 支持內政部民政司建議,同意修正為家庭會議無法決議時,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順序決定,但仍期盼能提供法院判準依據。
  • 支持醫殯分離政策,認為醫院應維持醫療環境,且殯葬業務應避免利益輸送,但強調應先試行一段時間再評估修正。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代張麗善委員說明,指出若修法不合適,內政部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避免遺體長期無法下葬。
  • 質疑法院處理會耽誤時間的說法,認為爭議本身已造成耽誤,而非進入司法程序才耽誤。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強調醫殯分流原則,但認為醫院太平間可劃設適當空間供家屬暫厝靈位、致意,不從事奠儀及法事,以兼顧情理與民眾需求,不應過於嚴格禁止。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擔憂將死者遺體處分順位訂入法律,恐衍生更多爭議,因其與民間習俗不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建議修正為維持第2項條文,並增列第3項規定:死者意願不明應依家族會議決定辦理,若無法決定則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順序決定,但不含法院指定人員及法院變更順位之規定。

張筱琪 司法院法官

  • 實務上遺體處理原則尊重死者及親屬意見,依習俗慣例辦理。
  • 若殯葬管理條例增訂法院指定人員或變更順位,將面臨啟動機制不明、裁判費、上訴程序及證據調查時間過長等問題。
  • 建議若要訂順序,可直接訂定,不需再透過法院決定,以避免冗長程序。

周文祥 法務部檢察官

  • 遺體在財產權上具爭議,通說認為屬繼承人共同共有,若子女多數意見不合,易導致訴訟。

相關後續

  • 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修正通過,增列第3項:「死者意願不明,應依民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辦理,親屬會議無法決議者,由下列順序決定之: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直系血親尊親屬。」
  • 並作成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於1年內,就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醫殯分離制度實行成效與相關實務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11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64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64條及第65條,允許醫院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及簡易奠祭設施,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但不得有任何奠禮及法事,以回應醫殯分流實施後的民怨與需求。

相關爭議

  • 醫殯分流政策的維持與調整:邱志偉、林麗蟬、段宜康委員主張醫殯分流實施後造成民怨與不便,應適度放寬醫院太平間可設牌位或簡易奠祭設施。內政部民政司及次長則堅持醫殯分離政策,認為新法實施不到半年,應待一段時間運作後再檢討,擔憂放寬會衍生更多爭議與弊病。
  • 殯葬設施不足:委員指出都會區殯葬設施空間不足,導致大體無處安放,家屬處理後事壓力沉重,政府配套不周全。
  • 業者反對:內政部民政司表示多數業者反對在醫院設牌位,認為會造成大體歸屬爭議及變成拜飯區。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醫殯分流政策在今年7月實施後,立即提案修正,恐予外界髮夾彎印象,且可能圖利大型殯葬業者,排擠合法業者。
  • 認為都會區殯葬設施空間不足,應全面考量人口分布調整規劃,但若要重新開放醫院設殯葬設施,應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支持邱志偉委員提案,認為醫殯分流實施後引發反彈,應尊重宗教精神,至少應有簡易助念空間,解決家屬痛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修法將殯儀館周邊設施不視為殯葬設施,是因現實需要,現應容許醫院太平間設置最起碼的牌位,滿足喪家需求。
  • 認為醫院太平間若能設置牌位,可消化部分需求,避免所有壓力集中到殯儀館,且現有法律已可處理違法行為,不應因噎廢食。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支持醫殯分離政策,認為醫院應維持醫療環境,病患心理支持重要,且殯葬設施設在醫院恐影響輪動及病患觀感。
  • 建議醫殯分流政策剛實施數月,應先試行一段時間再評估修正,不宜立即再提出修正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強調醫殯分流原則,但認為醫院太平間可劃設適當空間供家屬暫厝靈位、致意,不從事奠儀及法事,以兼顧情理與民眾需求,不應過於嚴格禁止。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醫殯分離政策從未改變,自7月1日實施後會繼續推動,並配合委員提案,賦予地方政府在殯儀館或火化場附近劃定區域發展殯葬設施,以滿足民眾需求。
  • 強調醫院應是肅靜、有尊嚴的場所,以利病患康復,醫殯分離是社會共識,若有需求會提升公立殯儀館服務量能,目前已有2,459個豎靈靈位。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內政部已協調地方政府在執行醫殯分流上多加注意,但地方政府面臨困擾。
  • 指出多數業者反對在醫院設牌位,認為會造成大體歸屬爭議及變成拜飯區,且現行法已有助念及悲傷輔導區域規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增設牌位規範。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醫殯分離目的是防弊,新法實施不到半年,需時間適應,暫不宜調整。
  • 強調殯葬設施界定更嚴謹,不將拜拜空間視為殯葬設施,讓祭祀模式回歸,避免醫院太平間大體停留時間過長問題。

相關後續

殯葬管理條例第64條及第65條修正案暫時不予處理,並作成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於1年內,就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醫殯分離制度實行成效與相關實務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12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52條、第52條之1、第52條之2、第52條之3、第52條之4、第52條之5及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規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管理比例、運用範圍及相關投資規範,並明定結算與補足差額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至第53條,規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管理、運用範圍及結算機制。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關切生前契約合法業者數量不足,尤其在老齡化社會需求快速成長下,民眾可能難以安排後事,呼籲政府重視市場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目前有28家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合法銷售管道362處,累積契約件數約27萬5,116件,顯示需求不少。
  • 認為國人對生老病死觀念有新想法,社會需更多對話,尤其世代之間,以因應需求。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條文上次已協調過,因已重複提案,建議先不處理,等候黨團協商處理。

相關後續

趙天麟委員所提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暫時不處理,等候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13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63條之1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1,針對持殺傷力器械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以拘留,以維護社會治安並提升執法力道。

相關爭議

  • 增訂條文的適用範圍與刑法競合:羅致政委員提案增訂條文,內政部建議併入社維法第87條,因其已有相關規定,且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若無提告恐無法處理。內政部亦表示社維法應通盤檢討修正,此案可納入整體修法。
  • 刑度與嚇阻效果:內政部認為社維法為行政罰,罰則較輕,對此類行為嚇阻力不強,且無法實施搜索、扣押等刑事強制手段,建議應從源頭管理及專法制裁著手。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1,針對持殺傷力器械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以3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執法力道,維護社會治安,讓民眾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 對內政部建議將增訂條文併入第87條表示尊重,主要目的是強化執法。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建議將羅致政委員提案條文增訂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項,並納入本部刻正辦理的社維法全文修法事宜中處理。

相關後續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暫時不處理,等候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14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黃牛票問題)

核心議題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提高黃牛票轉售圖利行為的罰鍰額度,並針對以不正方法入侵售票系統取得票券的行為加重處罰,以遏止黃牛歪風。

相關爭議

  • 罰則提升與嚇阻效果:賴瑞隆委員主張提高黃牛票罰鍰額度,並加重不正方法購票行為的罰則,以遏止黃牛。內政部警政署認為社維法為行政罰,提高罰鍰效益不大,因黃牛利潤高,且無法啟動刑事強制手段,建議制定專法。
  • 專法或社維法:內政部與文化部對黃牛票問題應否制定專法意見不一。內政部建議制定專法,文化部則表示已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進行修正,並正在研究專法可行性,但時程較長。
  • 刑法與社維法競合:內政部認為以不正方法入侵售票系統等行為,現行司法已可用刑法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偵辦,不宜重複規範於社維法。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提高黃牛票轉售圖利行為的罰鍰額度,並針對以不正方法入侵售票系統取得票券的行為加重處罰,以遏止黃牛歪風。
  • 指出黃牛票問題嚴重,每年超過2億元商機被黃牛賺走,政府卻毫無作為,批評文化部與內政部互踢皮球,要求加速解決方案。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黃牛票取締與遏制相關專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黃牛票取締與遏制相關專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黃牛票取締與遏制相關專法。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黃牛票取締與遏制相關專法。

相關人員回應

甘炎民 內政部警政署科長

  • 社維法為行政罰,提高罰鍰至30萬元恐破壞總則與分則平衡,且黃牛票案件已可用刑法處理,社維法不具實益。
  • 認為加重處罰效益不大,因黃牛利潤高,無法嚇阻,且社維法無法實施刑事強制手段。
  • 建議由主管機關制定專法,借鏡鐵路法經驗,納入實名制、保險機制等,才能有效嚇阻黃牛。

王志錚 文化部副司長

  • 已研擬「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送審,加強源頭管制,業界認為可行。
  • 表示已委託研究專法制定可行性,預計明年3月結案後提出報告,認為修訂定型化契約與加強裁處可達到嚇阻效果。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加重處罰效果不大,社維法立法目的非規範黃牛,若提高罰度需重新評估平衡。
  • 建議制定票券專法,借鏡鐵路法經驗,效果會立即且副作用較少。
  • 承諾將儘快與文化部溝通,加速處理制定專法事宜。

周文祥 法務部檢察官

  • 若黃牛票案件構成刑事犯罪,地檢署可偵辦,但單純高價轉售不屬刑事範疇。

相關後續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修正草案暫時不處理,文化部將於半年內提出黃牛票取締與遏制相關專法。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要求文化部於半年內提出黃牛票取締與遏制相關專法。

討論事項15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89條之1及第89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案 (跟蹤騷擾防治)

核心議題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加強對跟蹤騷擾行為的規範與罰則,明確定義跟蹤騷擾型態,並增訂保護令機制,以保障婦女及民眾人身安全。

相關爭議

  • 立法進度與專法需求:徐榛蔚、吳志揚委員指出跟蹤騷擾防治專法已落後國際多年,雖內政部表示將朝專法方向修正,但進度緩慢,呼籲在專法送院前應先修正現行社維法補足防護網。
  • 跟追要件與罰則:內政部認為現行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已涵蓋跟追要件,大法官釋字第689號亦有說明,無需另為解釋,但同意罰則有調整空間。委員則主張應明確定義跟蹤騷擾型態並提高罰則。
  • 人權與警察權平衡:內政部強調制定專法需平衡防範跟蹤騷擾需求與人權保障、警察權行使合理性,需審慎研擬。

立法委員發言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將跟蹤騷擾型態明定,提高罰則至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加重至5日拘留,以加強社會安全網,保障婦女身心安全。
  • 指出我國反跟蹤法立法已落後世界17年,雖部長表示將朝專法修正,但進度緩慢,應先修正現行法補足防護網。
  • 質詢內政部對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全球第二的國安問題,建議內政部協助全國各縣市推動離異父母共享親職教育,保障子女權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將罰則從3,000元罰鍰或申誡提高到9,000元以下罰鍰,並明確定義「跟蹤」與「騷擾」行為,以解決現行法無法即時制止跟蹤騷擾行為,導致案件升級的問題。
  • 指出跟蹤騷擾是普遍現象,現行法僅家暴法有相關規定且社維法罰則過低,無法嚇阻。
  • 提及已在第一會期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呼籲內政部加速官方版本研擬,並儘速排審專法,以保障人身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認同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規範不足,各界關心應從行政手段事前防範,專法正在研擬中。
  • 同意跟追行為罰則需調整,但認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已涵蓋相關要件,無需另為解釋。
  • 表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已彙整司法院和法務部意見,正審慎研處中,預計本會期末或下會期提出,以平衡防範需求與人權保障。
  • 針對促轉條例中移除威權象徵的規定,表示需經促轉會認定,地方政府再透過自治條例處理,中間有層層機制,將尊重地方民意與人民感受。

相關後續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暫時不處理,等候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16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將「瘖啞人」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或「聽語障人」,並修正「精神耗弱」一詞,以避免歧視身心障礙者,並符合時代用語。

相關爭議

用語修正:王定宇委員提案將「瘖啞人」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內政部則建議修正為「聽語障人」,並調整相關條文位置。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將「瘖啞人」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以避免歧視身心障礙者。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原則同意「瘖啞人」一詞應予修正,建議修正為「聽語障人」,並移列至第9條第1項第4款。
  • 建議將「精神耗弱」一詞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
  • 表示此案將納入本部刻正辦理的社維法全文修法事宜中處理。

相關後續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暫時不處理,等候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17

臨時提案:中國青年救國團業務與活動資料提交案

核心議題

要求內政部提交中國青年救國團近3年辦理各項業務與活動的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等資料,以利國會監督,確保其會務運作符合民主機制與公益原則。

相關爭議

資料提交時程: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提交資料,內政部次長表示1週時間過短,因救國團主管機關非內政部,需更多時間掌握資料,請求延至明年1月底前提交。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向內政委員會及各委員提出中國青年救國團辦理各項業務與活動近3年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財務報告、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立案或核准之文書資料。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提交中國青年救國團相關業務與活動資料。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週內提交中國青年救國團相關業務與活動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因救國團主管機關非內政部,且1週時間過短,無法掌握所需資料,請求將提交時程延至明年1月底前。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要求內政部於明年1月底以前提出中國青年救國團辦理各項業務與活動近3年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財務報告、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立案或核准之文書資料。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101
卷/期/冊
107/1/1
發布日期
2018-01-1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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