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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與司法聯席審查人工生殖法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07

LawTrace 法律歷程:人工生殖法、政治獻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人工生殖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人工生殖法中沒收規定配合刑法修正、機關名稱調整、代理孕母合法化、人工生殖適用對象擴大等議題,以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責任通報人員範圍、網路資訊移除、安置與輔導處遇、罰則修正、113保護專線運作困境等關鍵問題。多項條文修正經討論後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報告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人工生殖法中配合刑法沒收規定的條文修正,以及行政機關組織改造後的機關名稱調整。會議中亦延伸討論代理孕母合法化、人工生殖適用對象(單身女性、同性配偶)、活產嬰兒性別比異常、生殖細胞輸出追蹤及性傾向扭轉治療等議題。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在法律修正中平衡社會倫理、人權保障與實際需求,同時確保人工生殖技術的規範符合當前社會發展及國際趨勢。

相關爭議

  • 代理孕母合法化:衛福部表示最主要涉及婦女權益及倫常討論,難以取得共識,但部分委員認為時機成熟,應加速推動並召開公聽會。
  • 人工生殖適用對象:尤美女委員指出大法官釋憲後同性婚姻將合法化,人工生殖法應納入單身女性及同性配偶,避免差別待遇,衛福部則表示專家會議會納入討論。
  • 人工生殖活產性別比異常:林靜儀委員質疑人工生殖活產男嬰比例異常高,可能存在性別篩選行為,違反人工生殖法,要求衛福部加強監督,衛福部回應會追蹤並給予建議。
  • 生殖細胞輸出追蹤:林靜儀委員質疑生殖細胞輸出後難以追蹤其用途,恐被非法利用,衛福部承認難以查證,承諾召開專家會議釐清。
  • 性傾向扭轉治療:林靜儀委員批評衛福部對於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的預告案遲遲未有結果,質疑其專家意見是否超越台灣及世界精神醫學會的共識,衛福部回應仍在蒐集意見並檢視科學證據。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未積極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指出民調顯示民眾支持度高,且有實際需求案例,應加快修法腳步。
  • 要求衛福部儘速調整法規中仍存在的「衛生署」等舊機關名稱。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人工生殖法修正應更積極,不僅限於組織改造與刑法沒收,應納入代理孕母、單身女性及同性配偶人工生殖等議題。
  • 建議檢討捐精、捐卵需結婚及10年保存期限等限制,以因應晚婚趨勢及少子化問題。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代理孕母議題進度,要求衛福部提供相關困難點,願共同解決。
  • 建議衛福部應補助不孕症中心的發展與研究,而非僅補助不孕症民眾,以扶植此專業領域。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人工生殖法應納入單身女性及同性配偶,指出大法官解釋同婚合法化後,法律不應有差別待遇,並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趨勢。
  • 要求衛福部將單身女性、同性配偶人工生殖議題納入專家會議討論,提前因應2019年同婚合法化後的法律需求。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機關應主動檢討並提出修法版本,以因應刑法沒收規定的修正,確保法律整體性。
  • 提出人工生殖胚胎銷毀涉及夫妻一方不同意的問題,建議衛福部研究並一併修法。
  • 建議衛福部加強宣導國人赴境外實施人工生殖可能產生的後遺症及法律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少子化問題,詢問衛福部更積極的因應方式。
  • 質疑不孕症「多種因素」的定義與構成比例,要求提供更詳細資料。
  • 肯定衛福部放寬人工生殖補助方向,但要求提出更好的協助方式及擴大補助對象。
  • 要求衛福部對代理孕母議題給出明確進展時間點及共識報告。
  • 質疑國健署人工生殖分析報告資料更新延遲,要求縮短公布時間。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人工生殖活產男嬰比例異常高,要求衛福部監督醫療機構是否違法篩選性別。
  • 指出人工生殖法規定生殖細胞不得買賣且限本人使用,但質疑生殖細胞輸出國外後難以追蹤是否用於代理孕母等非本人用途。
  • 批評衛福部對於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的預告案遲遲未有結果,質疑其所諮詢專家是否比台灣及世界精神醫學會更具權威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長照機構法人法施行細則將在母法通過後1個月內公告。
  • 表示人工生殖法機關名稱調整會一併處理。
  • 說明代理孕母議題最主要涉及婦女權益及倫常討論,難以取得共識,但個人有條件支持。
  • 表示人工生殖法專家會議會討論多樣性議題,包括同性配偶人工生殖。
  • 回應生殖細胞輸出追蹤確實困難,會召開專家會議釐清。
  • 表示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的預告案仍在蒐集意見並檢視科學證據。
  • 承認行政機關應主動辦理因應刑法沒收規定的修法。
  • 同意將人工生殖補助放寬,檢討現行補助方式與對象。
  • 表示少子化因應將在生得安全及托育方面努力。
  • 承諾會後向委員報告代理孕母議題進度。

王英偉 衛生福利部國健署署長

  • 說明代理孕母議題已多次送行政院,但因女性不同意見及權益問題被退回,近期將重啟討論。
  • 表示不孕症補助目前針對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10萬元,並與9家機構簽約吸收差額。
  • 回應人工生殖分析報告因懷孕及出生時程,需2年後才能公告。
  • 表示會提供劉建國委員關於不孕症多種因素的分析資料。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個資法對特種個資蒐集、處理、利用有嚴謹規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皆須依法處理,違者有罰則。
  • 表示對於兒少性剝削條例中公開查閱犯罪確定者資料庫的提案,需考量個資法及比例原則問題。

劉玉菁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 說明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的預告期間收到多方意見,包含科學資料與個人意見,已請專業團體審視,仍在進行中。

相關後續

  • 人工生殖法第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 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本案不交黨團協商。
  • 衛福部承諾針對生殖細胞輸出追蹤問題,將召開專家會議釐清。
  • 衛福部承諾會儘速處理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的議題。
  • 衛福部承諾會請醫事司研究婦產科醫師名額是否需調整。
  • 衛福部承諾會請醫事司研究部落外傷緊急醫療站的可行性,並會同交通部改善原民部落路燈及道路情況。
  • 衛福部承諾將建置外傷緊急醫療數據資料庫,並由國健署作為窗口,醫事司全力配合。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重點包括兒少性剝削行為定義的文字調整,擴大責任通報人員範圍(納入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明確網路平台移除不當資訊及證據保存義務。
  • 此外,會議也深入討論了兒少安置後的返家輔導處遇、追蹤機制,以及對性剝削行為罰則的調整,特別是針對強暴、脅迫等手段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行為的刑事責任,並關切113保護專線的運作困境與社工人力不足問題。

相關爭議

  • 兒少自拍性剝削行為定義:吳玉琴委員建議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利用兒童或少年拍攝、製造」,以避免兒少自拍被誤認為犯罪行為人,但法務部及司法院傾向維持原條文,認為原條文已排除兒少自拍,且加「利用」恐限縮執法範圍。
  • 責任通報人員範圍:李麗芬委員提案納入「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鍾孔炤委員建議再納入「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網咖),經濟部則質疑其必要性及與現行法規的競合問題,最終同意納入「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及「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 犯罪確定者資料庫公開查閱:陳亭妃委員提案建立犯罪確定者資料庫供警政、社政、教育及補習機構、社會公正人士等查閱,但法務部及尤美女委員對「社會公正人士」定義模糊及個資法衝突有疑慮,認為現行機制已足夠防範狼師。
  • 網路資訊移除與通報機制:警政署建議第八條應明確區分犯罪嫌疑情事才通知警察機關,行政罰部分應通知主管機關,以符合法律明確性。最終修正為「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
  • 性剝削罰則提升:李麗芬委員、尤美女委員及吳玉琴委員提案將使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行為的行政罰提升為刑事罰,特別是涉及強暴、脅迫等手段者。法務部持保留態度,強調刑罰最後手段性,認為部分行為已有刑法可處罰,且刑度需衡平。最終決議保留原行政罰條文,並新增刑事罰條文。
  • 兒少安置後輔導處遇期間:委員就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中規定的輔導處遇期間(半年、一年、至18或20歲)的長度及條文間的連貫性提出討論,最終統整於第三十條,明確為「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
  • 113保護專線運作困境:多位委員關切113專線因社工人力不足、薪資低、流動率高導致流標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備案並改善社工勞動條件。衛福部承諾不會斷線,將擴充契約3個月並改善招標條件,同時增加社工人力及薪資。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旨在強調兒少被害人地位,將性剝削行為定義由「利用」修正為「使」,並增訂返家處遇服務至少半年及後續追蹤1年。
  • 主張將利用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行為的行政處罰改為刑事處罰,特別是涉及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者,認為其危害性應受刑罰規範。
  • 建議擴大責任通報人員範圍納入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以強化兒少保護網。
  • 解釋第十五條增列「親屬」為可交付對象,因實務上親屬常為實際照顧者,且社工在24小時內評估有其困難度。
  • 回應關於兒少自拍問題,強調即使兒少自拍,實務上仍回歸輔導,不應因擔心限縮執法而排除「利用」一詞。
  • 對於安置後輔導處遇的期間,認為應分階段處理,家庭處遇半年,後續追蹤1年,以符合不同階段需求。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關切113保護專線社工離職潮及「梅根法案」推動進度,認為公布性侵犯行蹤對公眾安全的重要性應凌駕個人隱私。
  • 指出兒少性侵案件中毒品控制問題嚴重,要求政府提出防制之道。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追問113保護專線流標後政府的具體方案,要求檢討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託合約不合理之處,並編足社工人力與預算。
  • 關切網路交友導致兒少性剝削問題,質疑網路平台業者證據保存90天限制的有效性,以及境外IP規避查緝的困境。
  • 強調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需政府各部門全力投入,特別是社工人力補充應優先到位。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關切兒少性侵害人數未下降,認為問題嚴重。
  • 質疑第七條增列「電子遊戲業者」為通報義務人,詢問是否應擴及更多高風險場域,並考量業者辨識兒少年齡及通報的實際困難。
  • 批評衛福部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中對其他部會意見整合不足,要求1個月內召開協調會定案。
  • 要求警政署具體處理通訊網路涉及兒少色情的問題,特別是境外網站的查緝。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食安法誇大不實廣告不斷發生,認為罰則太輕導致廠商持續違法,建議提高食安法第四十五條處罰規定。
  • 提醒衛福部注意移動式攤販向年長者推銷不實產品的問題,建議加強宣導並主動查處。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對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特種個資公開查閱的提案表示疑慮,擔心不特定人士查閱可能導致個資濫用及對當事人傷害。
  • 強調兒少安置後應重視其回歸原生家庭及社會的適應,提供就業、課業、經濟等輔導,並確保社工人力充足。
  • 再次提醒衛福部113專線不能間斷,需確保24小時服務不中斷,即使流標也需有妥善備案。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雲林兄妹裸照事件,質疑醫院通報導致家庭撕裂,呼籲醫院及社工在執法上應改善,避免家屬隱匿不報。
  • 指出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事件頻傳,且多為兒少自拍,認為兒少觸法應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輔導,而非一味處罰。
  • 支持醫療財團法人盈餘5%用於醫護人員加薪,但質疑如何確保款項真正進入醫護人員口袋。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兒童權利保障上避重就輕,建議成立兒童專責單位,而非僅靠跨部會整合,避免問題發生後才補救。
  • 質疑兒少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的實施可行性,認為低收、中低收家庭存款能力受限,且18歲領取55萬元成效不大,要求檢討調整。
  • 關切113專線流標問題,要求衛福部明確備案,避免空窗期。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追問衛福部113保護專線的備案,指出其社工離職率高達35%,工作負荷及心理壓力巨大,要求衛福部積極改善薪資福利。
  • 要求警政署提高113通報案件的2小時回覆率,減輕社工後續追蹤負擔。
  • 指出安置機構性侵事件頻傳,發生率遠高於社會一般案件,要求衛福部提出對策,改善管理問題,保護高風險兒少。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113保護專線的單一窗口功能,但關切其業務量擴大、社工人力不足及待遇問題,要求衛福部檢視標案友善度。
  • 質疑兒少緊急安置後法院裁定所需時間,擔心長期安置影響兒少就學就業,要求保護司查明時程。
  • 建議擴大兒少自立支援服務對象,涵蓋未進入機構安置的兒少,並加強就學、就業協助。
  • 建議教育部研議中途學校轉型,擴大服務對象至吸毒、中輟等其他兒少問題,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未成年少女懷孕統計資料參差不齊,要求衛福部統整各單位資料,建立更好的勾稽平臺,以便公部門資源及早介入協助。
  • 建議衛福部加強數位化平台宣導,提供青少年安全性行為及資源運用識能,並與民間單位合作提供支援服務。
  • 建議將警政及司法系統納入社會安全網計畫,參考美國經驗,讓警方以公權力扮演第一線保護角色,以有效防止兒少受虐致死案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七條責任通報人員中「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的範圍,建議應納入「資訊休閒服務業」(網咖),因其為兒少高風險場所。
  • 關切網路無國界情況下,網路資訊移除與證據保存的困難,特別是境外網站的處理機制,詢問政府是否有跨國處理措施。
  • 關注直播App對兒少性剝削的風險,質疑其年齡驗證、分級及管制措施不足,要求NCC提出管理策略。

陳瑩 立法委員

  • 關切婦產科報考人數暴增,建議衛福部調整名額以補充人力。
  • 指出原住民地區意外事故死亡人數偏高,建議衛福部試辦部落外傷緊急醫療站,並會同交通部改善部落路燈及道路狀況。
  • 要求衛福部明確外傷緊急醫療的主責專責機關,並建置完整數據資料庫,以改善台灣在此領域的落後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113專線流標主因是薪資、人力、工作負擔等問題,衛福部將改善標案內容、補足人力並提升薪資,確保專線不會斷線。
  • 承認社工工作繁重且具危險性,承諾將在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連續3年補足社工人力並提升薪資至少3%。
  • 回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電子遊戲業者通報義務,表示尊重委員提案,因該場域確有高風險。
  • 同意在1個月內邀請經濟部、警政署等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定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細節問題。
  • 回應公布犯罪侵害者名單(梅根法案)仍有爭議,但政府部門間會加強資料流通管制。
  • 說明未成年懷孕數難以準確掌握因黑數多,但生產數可掌握,會加強安全性行為及生產自主性的教育宣導。
  • 表示衛福部將在生得安全及托育方面努力,因應少子化問題。
  • 回應食安法誇大不實廣告問題,表示地方政府已查處並累進處分,將統一裁處原則並加強宣導。
  • 表示長庚醫療法人改革才剛起步,重點在控股公司疑義及家族會議,希望醫療法修正能加速通過。
  • 回應安置機構性侵事件頻傳,承認管理問題,將加強教育宣導,並適度調升保護性社工薪水。
  • 回應性別暴力公文信封隱私問題,表示已盡量減少用公文書方式,並讓信封一般化。
  • 表示婦產科醫師名額設定依需求而非報名人數,會再研究是否調整。
  • 回應原住民地區外傷緊急醫療問題,將研究部落外傷緊急醫療站可行性,並會同交通部改善路燈及道路狀況。
  • 說明外傷緊急醫療預防工作由國健署工作小組負責,窗口在國健署,醫事司全力配合,資料庫會建置。

侯木川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

  • 說明兒少性剝削條例要求網路業者保留紀錄90天供司法偵辦,國內合法業者可配合,但境外網站難以強制規範。
  • 表示警政署重視少年涉毒案件,已實施「青春專案」與「護少專案」加強查緝少年藥頭及成年藥頭。
  • 回應113專線通報警局案件,實務上會於2小時內回覆處理情形,回覆率約八成,未回覆部分社工會追蹤。
  • 說明警察會協助社工進行家訪,若有安全疑慮會派警力支援。
  • 建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應明確區分犯罪嫌疑情事才通知警察機關,以符合法律明確性。

許鈺茹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說明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自拍問題,現行法已排除兒少自拍者為行為人,但修正為「利用」可進一步釐清疑義。
  • 說明教育部已修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建立不適任教保人員查詢機制,認為已可達到防狼師目的,對公開資料庫的提案有疑慮。
  • 對於將使兒少坐檯陪酒等行為從行政罰提升為刑事罰持保留態度,強調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認為其情節相對較輕,且部分行為已有刑法可處罰。
  • 指出刑事罰構成要件需明確,對「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及刑度衡平性提出質疑。
  • 說明若有強暴、脅迫、毒品控制等行為,可回歸刑法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可能更重,不一定需要新增條文。
  • 建議若堅持新增刑事罰,應考量立法體例,或許另立一條或調整條次。

張筱琪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回應兒少緊急安置後法院裁定時間,表示若資料充足,最快隔天即可處理,但中長期安置裁定時間會較長。
  • 對於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二條修正,傾向維持原版本,認為涵蓋層面較周全,加「利用」恐限縮。
  • 對於將使兒少坐檯陪酒等行為提升為刑事罰,建議先行釐清行為態樣具體性,其他尊重委員意見。
  • 說明若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定位為特別法,則優先適用特別法。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113專線離職率高達35%,衛福部正與承辦單位溝通,加強福利措施,並將重新招標。
  • 回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建議維持李麗芬委員版本,符合現行實務執行,避免業者判斷困擾。
  • 說明兒少性剝削安置後輔導處遇與追蹤服務,應依不同階段及分流需求提供,建議統整於第三十條。
  • 建議第四十九條配合修正,將不接受輔導處遇的罰則對應到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
  • 說明第四十五條行政罰與刑罰並存的立法先例,並建議配合第二條修正文字。
  • 說明第四十四條「觀覽兒少性交猥褻支付對價」至今無人受罰,但有行為發生即應教育。

莊文玲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 說明電玩和網咖屬不同行業,電玩條例已禁止兒少進入限制型電玩並有高額罰鍰,網咖屬資訊休閒服務業,無特別規範。
  • 對將電子遊戲業從業人員納入通報機制有疑慮,認為與現行電玩條例可能衝突,且實務上電玩場所色情問題不顯著。
  • 承認網咖比電玩風險高,因其影片未經審核,但網咖非特許行業,由地方政府定期稽查。

李黛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

  • 說明中途學校收容人數未滿,且老師職員可能多於學生,教育部曾討論轉型,願研議擴大服務對象至吸毒、中輟等兒少問題。
  • 表示中途學校轉型涉及修法及編制準則等,需半年內研議。

林慧玲 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

  • 說明iWIN是依兒少法由各主管機關共同出資成立的民間機構,負責受理網路不當內容,並依性質轉報相關權管單位處理。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依李麗芬委員修正版本通過。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依修正文字通過,納入「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及「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修正通過,明確網路平台知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依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二項第一款增列「或親屬」,第四項文字修正為「前二項規定」。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九條最後一項刪除,依李麗芬委員修正條文通過。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依李麗芬委員等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第四項文字修正為「因免除、不付或停止安置者」。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依李麗芬委員版本修正,將「前往訪視輔導」改為「進行輔導處遇」,其他文字維持原條文不變。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依協調後擬具文字修正通過,將輔導處遇及追蹤期間明確為「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並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辦理。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依李麗芬委員修正條文通過。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五條保留原行政罰條文,並新增刑事罰條文,第二項以後加入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文字,並將部分刑度調整。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九條依李麗芬委員修正版本,第二項文字修正為「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一條依李麗芬委員提案文字再修正通過,明確其適用範圍。
  • 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201
卷/期/冊
107/2/1
發布日期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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