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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預算與實驗教育三法審查:聚焦體育基金、青年輔導及實驗教育法規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繼續審查教育部主管預算,包括運動發展基金、國訓中心、青年發展署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等。預算討論聚焦於體育署經費挪用爭議、專屬體育頻道規劃、青年發展署職場體驗網成效及青年壯遊計畫參與率低等問題。會議隨後逐條審查「實驗教育三法」,就實驗教育審議會組成、外籍師資聘用及私校改制實驗學校等議題進行深度討論與協商,部分條文保留待續。

討論事項一

教育部主管預算案審查 (含校務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國訓中心、青年發展署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相關預算)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教育部所屬各單位預算案,核心議題涵蓋校務基金調整、運動發展基金的經費運用與計畫規劃、青年發展署的生涯輔導與國際體驗學習計畫成效,以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的研究推廣方向。
  • 討論深度聚焦於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執行效率、資金挪用的合法性、以及各項計畫的實際效益與未來改進方向。

相關爭議

  • 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2,000萬元勻支爭議:柯志恩委員質疑體育署在未編列預算下,挪用2,000萬元給華視進行賽事轉播,質疑其合法性與招標程序不公。
  • 專屬體育頻道規劃爭議:柯志恩、陳亭妃委員質疑體育署規劃專屬體育頻道的必要性、效用與6,000萬元預算規劃的合理性。
  • 運動觀光及體育文化產業計畫重複與跨域合作困難:柯志恩委員質疑新增計畫與現有計畫內容雷同,且跨部會合作意願低。
  • 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成效不彰:柯志恩、何欣純委員質疑青年發展署職場體驗網介面不友善、媒合率低,且規劃VR體驗脫離基本問題。
  • 青年發展署與地方及民間團體連結斷裂:陳學聖委員指出青年發展署與地方青年事務局及青創協會連結不足,導致團體成為「孤兒」。
  • 青年海外壯遊計畫參與率低:吳思瑤委員質疑青年發展署青年海外壯遊計畫106年度僅18人報名、5人核准,成效不彰。
  • 國家教育研究院新南向政策角色不明:陳學聖委員質疑國教院在新南向政策中缺乏角色,建議將教學影片配上東南亞語言進行推廣。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挪用2,000萬元基金給華視轉播賽事的合法性與招標程序,並要求提供詳細細目。
  • 質疑體育署規劃專屬體育頻道的效用與合理性,認為非體育署發展方向。
  • 質疑體育署運動觀光計畫與現有計畫雷同,且跨部會合作困難,建議刪減預算。
  • 質疑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媒合介面不友善、成效不彰,且規劃VR體驗脫離實際需求。
  • 建議青年發展署應改變發公文、被動等待的模式,更積極主動地推動青年壯遊與職場體驗計畫。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在無預算編列下勻支2,000萬元給華視,認為會被質疑且未來可能不需要編列預算。
  • 質疑體育署6,000萬元用於一年轉播計畫,與3個月2,000萬元花費不符,且強調應是「轉播」而非「專屬頻道」。
  • 建議體育署在未來招標時,應將最有利條件、頻道位置、製作與轉播品質納入評選標準,避免量身定做。
  • 建議國訓中心與教育部應協助選手在訓練與就學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一般科系學生。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給華視2,000萬元轉播費用,認為華視作為公廣集團成員,本就應轉播不具商業價值的公務性節目,不應額外收費。
  • 質疑體育署挪用基金的合法性,強調基金運用應符合法律規定,並有比例限制。
  • 質疑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的預算解凍理由,認為應依循當初凍結理由,不能僅憑口頭說明。
  • 質疑實驗教育法規一下子排除過多法規,且若放寬至三分之一學校,將不再是實驗性質,擔憂配套措施不足。
  • 建議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任期應設限,以引入新血,避免少數人長期掌握權力。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預算酌凍十分之一,讓其先執行並改善程序,同時在附帶決議中明確監督機制。
  • 建議青年發展署職場體驗網應加強連結家扶機構等社福團體,提升弱勢學子工讀機會媒合率。
  • 支持青年發展署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預算解凍,但要求提出網站檢討與弱勢青少年就學就業問題的書面報告。
  • 支持實驗教育法規放寬,但建議將條文文字調整更精準,透過審議委員會把關,並尊重專業輔導人力。
  • 建議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新南向政策,選定特定科目與語言(如越南語),3個月內製作出第一支教學影片。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指出青年發展署與地方青年事務局及青創協會連結不足,導致地方事務局無所作為,青創團體成為「孤兒」。
  • 建議青年發展署應將青創協會抓回,以證明自身存在價值,並利用其資源彌補預算不足。
  • 質疑國家教育研究院在新南向政策中缺乏角色,建議其將優質教學影片配上新南向國家語言,作為教學輸出。
  • 建議國家教育研究院3個月內先試製作越南語教學影片,以協助新住民媽媽教導孩子,並評估成效。
  • 主張凍結大學評鑑經費,認同教育部調整評鑑制度,但建議國際高教評鑑應有明確認可機制,避免排名混亂。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年發展署對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輔導成效不彰,建議連結司法及安置機構資源,並酌凍預算以督促改善。
  • 建議青年發展署在青年國際體驗活動中保留一定比例名額給新住民二代子女,並應與移民署合作推廣。
  • 支持補教法修正草案應儘快送立法院審查,以解決補教亂象。
  • 提議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應全數凍結,直至相關條例三讀通過並經專案報告後方可動支。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年發展署「青年海外壯遊」計畫成效不彰,106年度僅18人報名、5人核准,認為政策立意良好但執行有問題。
  • 建議青年發展署應診斷問題、解決問題,改進行銷、媒合資源及經費協助方式,並提出報告以爭取預算解凍。
  • 建議實驗教育三法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正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教育選擇權」,以配合向上延伸適用成人。
  • 建議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明確指出僅排除部分法規,而非全部。
  • 支持第十四條有關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的限制,並建議恢復現行條文,確保兼任教師折抵有明確規範。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醒體育署應重視從小培養的運動習慣,並納入全民運動推廣中。
  • 認為預算解凍後有更多事情要做,應盡快執行。
  • 認為大學評鑑經費解凍後,教育部應趕快把事情做好。

相關人員回應

葉劉慧娟 副組長 體育署

  • 解釋體育署2,000萬元轉播經費是從賽事創新行銷等相關費用調勻支應,並經公開評選。
  • 說明規劃6,000萬元預算用於明年100場不具商業性質的系列賽事轉播,而非專屬頻道。
  • 解釋體發會5月份討論華視頻道僅為「雛想」,後續仍依正常採購程序辦理。
  • 說明學生觀賽補助對象涵蓋各級學校,並已檢討放寬補助賽事範疇,世大運執行成效良好。
  • 解釋運動觀光遊程是推動運動產業異業結合,並規劃與觀光局、縣市合作,將運動遊程納入台灣好玩卡。

郭雅芳 主任 體育署

  • 說明106年預算未編列專屬頻道,但有編列賽事行銷經費5,000萬元,可從中勻支2,000萬元,且基金預算挪支無比例限制。
  • 解釋107年度預算新增科目需待審議程序完成後才能動支,但延續性業務計畫可依上年度執行數範圍內執行。

林德福 署長 體育署

  • 說明體育界希望轉播不具商業價值的賽事以推廣運動,專屬頻道是長期夢想但需法源與資金。
  • 澄清6,000萬元預算用於明年60多場系列賽事轉播,以整合經費、引起民眾注意。
  • 表示會遵照委員會意見,持續進行體育改革,並請求解凍國訓中心培訓費用。
  • 坦承全民運動推展預算曾因疏漏委員提案而遭凍結,事後已與委員辦公室溝通並獲同意解凍。

許秀玲 組長 體育署國際組

  • 說明體育署國際活動預算7.88億元分為3億元大型賽事、8,700萬元東亞青運及4億元申辦國際賽事。
  • 解釋基金預算補助奧運、亞運等大型賽事,公務預算補助非奧運小型賽事,兩者區別明確。
  • 說明新增4億元主要用於申辦大型體壇會展(SportAccord Convention)及世界五國運動會。
  • 提供任務型協助小組成員名單,包含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國際體育組織代表,聚焦15個國際賽事場地規劃。
  • 強調申辦經費有科目限制,需提計畫,不會有弊端疑慮。

羅清水 署長 青年發展署

  • 說明RICH職場體驗網已轉型專做工讀見習計畫,明年度將強化網站功能並引入VR體驗。
  • 坦承經濟弱勢青年工讀計畫媒合率不高,將針對此部分改進。
  • 說明青年海外壯遊計畫成效不彰原因為家長觀念、宣導方式不對及經費籌措困難,將改變宣導方式並分流處理。
  • 回應青年發展署每年都會與有專責單位的縣市進行聯繫會議,並與民間團體合作。
  • 說明青年創業經費與人員已移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發展署主要從創業人才培育角度出發。

許添明 院長 國家教育研究院

  • 承諾會努力研究將國教院教學影片配上新南向國家語言,並在1個月內提出規劃。
  • 表示會選擇適合的教材,並先從越南語影片試做,預計3個月內提出第一支影片。

黃月麗 司長 教育部

  • 說明已辦理4場公聽會及2場與縣市研商會議,正在整理補教法草案,將盡快在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查。
  • 坦承補教法修正草案送院會需經法制作業程序,並承諾會盡力加速進度。

李彥儀 司長 高教司

  • 說明大學入學方案已辦理全國44場說明會,強化人才培育將推動創研中心連結博士生與業界。
  • 說明已取消系所評鑑,授權學校自行確保品質,今年評鑑經費已編列並執行。
  • 說明將訂定實習專法,於12月底舉辦4場公聽會收集意見後公布執行。
  • 解釋國際高教評鑑強調品質確保與相互認可,與民間世界排名不同,並非重複準備。
  • 說明高教深根計畫將不再有區域資源中心,但會保留部分優良功能平台。

姚立德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依據退場條例,需待條例通過後才能公布專案輔導學校名單,但將於12月27日公布各校註冊率與辦學資訊。
  • 解釋退場條例旨在避免學校法人利用改制實驗學校規避清算資產,確保資產歸公。

蘇裕國 專門委員 勞動部

  • 說明就服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者不需申請工作許可,與學校申請外國語言教師規定不同。
  • 評估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國教師因人數與時數限制,對國人就業影響不大。
  • 指出實驗教育法草案第12條第2項與第3項在聘僱管理文字上可能存在衝突,建議釐清。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解釋實驗教育學校法人改制為實驗學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辦學績優,以防止不良學校規避退場。
  • 說明實驗教育法規排除部分法律條文,是為提供彈性,但學校需提出替代措施並經審議會核可。
  • 解釋第12條聘僱外國教師的法規邏輯,排除就服法部分條文是為創設學科教師聘用管道,並區分受管制與不受管制的外國人。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建議委員參考教育部歸納的實驗教育三法版本作為討論基礎。
  • 說明退場條例旨在避免學校法人以實驗教育為名,懸宕大型資產規避清算,強調實驗教育規模通常較小。
  • 承諾補教法修正草案將於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查。

邱乾國 署長 國教署

  • 說明李麗芬委員所提校務基金主決議案,將拆開針對7所特定學校校務基金規範,而非通案處理。
  • 解釋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考量實務操作,如縣市可能找不到實驗教育校長或教師,建議可納入「曾任」或具原住民身分者。
  • 同意將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納入第九條實驗規範排除法規的討論範圍,但強調需有替代方案。
  • 說明實驗教育計畫審議會審議時,會考量計畫內容合理性、可行性及是否符合特定教育理念。
  • 解釋實驗教育學校不一定有「班」的概念,年級人數限制可保有彈性,且有生師比控制規模。

林晉榮 執行長 國訓中心

  • 說明國訓中心設有課業輔導機制,透過遠距教學或回母校修課,協助高中至研究所選手平衡訓練與就學。
  • 承諾會再努力協調時間,提供相關資料與改進方向的書面報告給委員。

相關後續

  • 教育部主管校務基金李麗芬委員所提主決議案,拆開修正為針對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等7所學校校務基金規範。
  • 運動發展基金第43案(數位博物館體育文物典藏計畫1,000萬元)凍結500萬元,加書面報告解凍。
  • 運動發展基金第44案及第45案(專屬體育頻道預算6,000萬元)酌凍十分之一,加書面報告。
  • 運動發展基金第47案(共同推動運動觀光及體育文化產業計畫)凍結300萬元,加書面報告,要求明確條列兩項計畫差異。
  • 運動發展基金第48案至第56案(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7億8,854萬5,000元)凍結5,000萬元,加專案報告。
  • 青年發展署「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項下酌凍5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含青年職場體驗業務及弱勢青少年就學就業問題。
  • 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項下「推動青年壯遊體驗學習計畫」第3小項4,373萬4,000元凍結1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家教育研究院預算案照列,但要求3個月內提出越南語教學影片試作成果。
  • 106年度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預算9億元全數凍結,等相關條例三讀通過並經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106年度教育部主管公務預算解凍案共11案均處理完畢,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臨時提案第1案(東南亞語言認證機制)修正通過,建請教育部3個月內評估推動東南亞語言相關檢測機制可行性,並提交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2案(實驗教育學校舊合約檢視與地方政府協助)修正通過,國教署應督促地方政府與學校檢視舊合約或簽訂新合約,並協助地方政府管理實驗教育學校,保障師生權益。

討論事項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修正草案、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 (實驗三法)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逐條審查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義與適用範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設立與改制條件、實驗教育審議會的組成與職權,以及外籍教師聘用等關鍵條文進行討論。
  • 討論深度聚焦於如何平衡教育創新與制度規範、確保學生權益與辦學品質,並處理私校退場與實驗教育轉型之間的關聯性。

相關爭議

  • 私立學校法人改制實驗教育學校的資格限制:委員擔憂辦學不佳的私校利用改制實驗學校來規避退場,教育部則擔心資產懸宕,最終決議「辦學績優」為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
  • 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任期限制與組成:蔣乃辛委員主張委員任期應設限,引入新血。蘇巧慧委員與吳思瑤委員則討論委員組成應包含具實驗教育經驗者,並考量原住民代表性與迴避問題,此條文保留待續。
  • 實驗教育法規排除適用範圍:蔣乃辛委員擔憂實驗教育法規排除過多現行教育法規(如教師法、特教法),若規模擴大將不再是實驗性質,恐造成管理問題。吳思瑤委員建議明確為「部分規定」。此條文保留待續。
  • 外籍教師聘用時數限制與就業服務法適用:委員們討論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國教師的授課時數限制(四分之一)及與就業服務法的銜接問題,特別是已具居留權的外籍人士是否受限,此條文保留待續。
  •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專任教師與兼任教師比例:蔣乃辛、吳思瑤及何欣純委員主張應限制兼任教師比例及折抵方式,以維護教學品質,最終決議專任教師對學生比例不低於1比10,兼任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專任教師一半,且3人折抵1人。
  • 實驗教育學校學生人數規範:蘇巧慧委員質疑以「年級」區分學生人數限制(每年級不超過50人,總數不超過600人),認為與實驗教育混齡教學概念不符,應以班級人數或總人數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實驗教育向上延伸至專科以上,但擔憂私校退場機制與實驗教育轉型間的法律漏洞,建議應正向規範辦學績優者。
  • 建議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應有一定比例新成員,並納入理解實驗教育理念的人士。
  • 主張實驗教育法規應明確僅排除「部分」現行法規,而非全部,以避免外界誤解權限過大。
  • 支持第14條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應有明確限制,並恢復現行條文關於兼任教師折抵的規範。
  • 質疑第八條第一款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文字,認為應修正為保障「學生教育選擇權」以符合向上延伸適用成人之精神。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建議私校改制實驗教育學校應採「辦學績優」正面表述,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認定標準。
  • 主張實驗教育審議會應納入具實驗教育實務經驗的校長及教師代表,以確保委員會能理解實況。
  • 建議實驗教育法規排除適用法規應包含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及國民體育法,以給予課程與師資更大彈性,但強調需有替代方案。
  • 質疑第14條以「年級」而非「班級」區分學生人數限制,認為與實驗教育混齡教學概念不符。
  • 呼應蔣乃辛委員對實驗教育規模擴大後的擔憂,認為應在放寬法規的同時,收回部分過度開放的權限。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私校改制實驗學校的「辦學績優者」認定標準應在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中明確,避免過於籠統。
  • 認為實驗教育法規排除適用法規應做文字調整,使其更精準,避免外界誤解門戶開太大,但支持給予彈性。
  • 主張即使實驗學校跳脫框架,學生輔導仍應維持專業,只是方式可多元化,不限於三級輔導機制。
  • 支持第14條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的限制,並認同蔣乃辛委員關於兼任教師折抵的修正動議,以防範學校濫用兼任教師。
  • 建議第5條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任期限制應採比例汰換,以兼顧經驗傳承與新血引入。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任期應設限,不應終身擔任,以引入新血與培養更多專家學者。
  • 質疑實驗教育法規排除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後,不適任教師如何處理,擔憂審議委員會權力過大。
  • 強烈反對實驗教育規模從現行5%放寬至33%,認為大規模就不應再稱作「實驗」,且配套措施不足。
  • 質疑外籍教師聘用規範,擔憂可能造成補習班與幼兒園之間曾發生的問題,影響國人就業。
  • 質疑第八條學生學習權與教育選擇權的定義,特別是未成年與成年學生混淆的問題。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實驗教育法規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以統一體例。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建議委員以教育部歸納的版本作為實驗教育三法逐條討論基礎,因已盡量整合委員意見。
  • 說明退場條例有時間限制與截斷機制,擔憂學校法人會以辦實驗教育為名,懸宕大型資產,規避資產歸公。
  • 解釋實驗教育規模通常較小,與退場學校資產龐大不同,需避免利用實驗教育路徑排除法規,形成漏洞。

邱乾國 署長 國教署

  • 解釋柯志恩委員建議的實驗教育理念內容將併同第26條討論。
  • 針對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說明行政院版本未列實驗教育學校校長或教師,是考量縣市可能找不到人,或現任者兼任委員可能影響校務。
  • 建議實驗教育審議會可考慮納入「曾任」校長或教師,以及具原住民身分者,以兼顧理解度與實務操作。
  • 說明實驗教育法規雖然排除相關法律,但學校需提出替代措施與做法,經教育部審議核可後方能實施。
  • 解釋實驗教育學校不一定有「班」的概念,年級人數限制可保有彈性,且生師比控制規模,已比原來略為放寬。

李彥儀 司長 高教司

  • 說明「辦學績優」的認定將來會從招生、註冊率及校務評鑑成績等指標綜合評估,並將詮釋為「由主管機關認列為辦學績優者」。
  • 建議針對私校退場問題,可直接規定不讓「專案輔導學校」或「停辦學校」申請改制實驗教育,以避免資產懸宕。
  • 解釋專科學校學生可能未成年,故第八條第一款仍維持「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文字。
  • 說明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高中以下可達12年,專科以上亦可達4至12年,是為體例一致性考量。
  • 解釋第14條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的規範,兼任教師3人折抵1人,但折抵人數不得超過專任教師一半,以確保教學品質。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解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辦學不良者,可能利用新設實驗學校來規避退場,故需管制舊財團法人,並將「辦學績優」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說明實驗教育法規排除適用法規,是為提供彈性,但需載明不適用條文並提出替代方案,經審議會核可。
  • 解釋外籍教師聘用條文複雜性,旨在創設學科教師聘用管道,並區分就服法中受管制與不受管制的外國人,強調教育主管機關將訂定資格與許可辦法。

蘇裕國 專門委員 勞動部

  • 說明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者不需申請工作許可,與學校申請外國語言教師規定不同。
  • 評估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國教師因人數與時數限制,對國人就業影響不大。
  • 指出實驗教育法草案第12條第2項與第3項在聘僱管理文字上可能存在衝突,建議釐清。

相關後續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一條照行政院及張廖萬堅委員等版本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本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四條修正通過,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五條(實驗教育審議會組成)保留,待後續討論。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修正通過,第三款改為「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提出轉學需求時,學校應予以協助」,第六款維持行政院版本「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七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其餘照提會討論版本修正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九條(實驗規範與法規排除)保留,待後續討論第二十一條總量管制條文後再議。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外籍教師聘用)保留,待釐清文字與就業服務法銜接問題。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修正通過,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不低於1比10,兼任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專任教師一半,且3人折抵1人。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已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301
卷/期/冊
107/3/1
發布日期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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