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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法案審查:聚焦歷史、土地與賠償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1

LawTrace 法律歷程: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進轉型正義金門馬祖人民權利回復與補償條例、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草案,同時處理金門馬祖轉型正義及慰安婦名譽恢復條例。會議核心討論法案名稱、適用時期、主管機關設置、土地權利回復及賠償範圍等關鍵議題。委員們就法案適用範圍、補償責任歸屬及與現行法規銜接提出激烈討論,多數條文仍待進一步協商與文字修正。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國家安全相關罪章進行逐條審查,重點在於明確定義「敵人」以及規範通謀外國或敵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
  • 修正條文旨在更精確地界定叛國罪、通敵罪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以維護國家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法第103條、104條、106條及109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主要針對「通謀外國、敵人」意圖開戰端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他國者之刑責進行調整。
  • 刑法第111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刑法第113條修正為「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敵人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115條之1修正通過,定義「敵人」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強化組織犯罪的防制機制。
  • 討論內容聚焦於條例中特定條文的修訂,以提升打擊組織犯罪的效力。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均照委員王定宇等17人提案通過。
  • 第二案至第七案併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及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證人保護機制。
  • 討論內容著重於證人保護範圍的調整與強化,確保證人安全及司法程序順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證人保護法第二條照委員王定宇等16人提案通過,其中第十五款「第五項至第七項」修正為「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
  • 第八案及第九案併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證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

核心議題

  • 針對證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內容相互關聯,為避免立法程序衝突,決議調整兩法案在院會的審議順序。
  • 確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先行完成二讀及三讀程序,再處理證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院會應於不同會次,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嗣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處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院會應於不同會次,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嗣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處理。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院會應於不同會次,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嗣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處理。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院會應於不同會次,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嗣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附帶決議,建議立法院院會應於不同會次,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嗣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處理。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關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權利回復及補償的草案,包括傳統領域土地、歷史真相調查、名譽恢復等議題。
  • 會議亦併同審查金門馬祖人民權利回復與補償條例草案及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草案,探討轉型正義的適用範圍與實踐方式。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委員就應採用「促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條例」或「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條例」爭論,涉及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定義及是否納入權利回復。
  • 法案適用時期:廖國棟委員主張追溯至「信史時代」1582年,時代力量及親民黨團主張1624年(荷治時期),孔文吉委員主張1662年(明鄭時期),行政院則建議限縮至1945年日據時期結束後,以符合國際轉型正義定義。
  • 土地權利回復起始點:段宜康委員建議歷史正義不設起點,但土地權利部分可考慮1895年(日據時期),鄭天財委員則主張1947年國民政府頒布「臺灣省土地清理辦法」後土地被劃為國有是關鍵起點。
  • 補償與賠償範圍:委員對於「補償」的具體內容與範圍存在分歧,尤其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應為荷蘭、清朝、日本等「外來政權」對原住民造成的生命損失及權利侵害負責,或僅限於中華民國政府繼受的不義行為。
  • 主管機關設置:行政院對於在行政院下另設「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表示「錯愕」,擔心與現有原民會職掌重疊,並影響效率;但多數原住民委員主張此委員會應具法定效力與調查權,以避免總統府原轉會僅為諮詢性質。
  • 「財產權」定義與適用:委員就法案中「財產權」的定義爭論,擔心若採現代法律的財產權概念,可能與原住民族傳統共有、分享的土地觀念及無書面證明慣習產生衝突,反而不利權利回復。
  • 「不當司法審判」納入與否:有委員認為「不當司法審判及行政處分」應納入,例如王光祿打獵案,但有委員認為促轉條例已處理當代司法不公,且法律對文化不理解造成的處罰不應歸為「不當司法審判」。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權利回復」納入法案名稱,如「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因立法目的包含權利回復。
  • 認為法案應使用「法」而非「條例」,因其具全國性、普遍性、長期性,並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前例。
  • 主張法案適用範圍應自1624年荷治時期開始,因有文字記載可供調查。
  • 強調中華民國政府繼受過去殖民政權的不義之財與傷害,應承擔賠償義務,例如台糖土地。
  • 支持將「非原住民族群對原住民族權利侵害」納入調查範圍,並主張「財產權」應包含土地、自然資源及動產等,並應透過法制化展現原住民族特殊財產制度。
  • 主張主管機關應區分為總統府的諮詢會議與行政院下的獨立執行委員會,以確保實質運作。
  • 堅持保留「不當之司法審判及行政處分」條文,認為王光祿案等未在促轉條例中處理,且涉及文化權侵害。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採用「促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條例」,認為蔡總統政策主張已將歷史正義納入轉型正義範疇。
  • 主張中華民國政府繼受台灣土地與政權,應承擔歷代政權對原住民族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包括日本及清朝時期。
  • 強調土地問題從1947年國民政府訂定「臺灣省土地清理辦法」後被正式劃為國有,應明確處理。
  • 認為主管機關應具公權力,支持設立具法定授權的原促會,賦予其調查、回復與補償職權。
  • 指出「原住民族」定義可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必另行定義,其已包含個人權利。

廖國棟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 支持採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條例」或「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簡單明瞭名稱。
  • 主張法案適用時期應追溯至「信史時代」1582年,涵蓋所有有文字記載的政權對原住民的侵害,不應預設限制。
  • 強調土地從未消失,現有國有土地多為原住民原有,應由政府主動調查舉證,而非要求原住民舉證。
  • 提案將被沒收財產、徵用土地發還或金錢補償,並對生命受害者之後人給予補償,認為蔡總統政見已提及賠償。
  • 認為主管機關設於總統府或行政院皆可,但應確保其具實質調查與執行權力,而非僅為諮詢機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原住民轉型正義法案與上週通過的促轉條例區分,認為原住民議題應回溯至1945年以前,如霧社事件(1930年)、牡丹社事件(1874年)等。
  • 堅持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定義納入法案,強調土地正義是原住民轉型正義的核心,不應迴避。
  • 主張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設於行政院,負責歷史、土地、文化等層次問題,與原民會職掌不同,且應為任務型組織。
  • 建議委員會人數比照促轉會為9人,但原住民委員比例應逾1/2(即5人),以確保代表性。
  • 提案關於威權象徵處置條文,主張刪除「明鄭時期迄今」的起迄點,並將「權益」修正為「權利」,以撫平歷史傷痛為目的。
  • 建議委員會議頻率可設定為每月召開,並可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陳瑩 立法委員

  • 肯定民進黨執政後積極面對轉型正義,強調原住民等待已久,應加速立法。
  • 指出蔡英文總統已代表國家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在總統府成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強調不應倒退討論年限或切割土地、時間。
  • 主張總統府原轉會已設土地、文化、語言、歷史與和解五個工作小組,顯示總統要的不只是土地正義,且強調和解。
  • 呼籲各黨團及行政單位應貫徹蔡總統政見,推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法制規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補償」的具體範圍,認為若與「權利回復」重疊則不需重複,若有超出則需明確說明,避免法律條文模糊。
  • 建議歷史正義部分不需要明訂起點,但土地權利部分應有明確起點,並考量台灣社會承受度,建議從1895年(日據時期)較為務實。
  • 質疑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應為荷蘭、清朝等「外來政權」的行為負責,認為與繼受關係不同,難以代位賠償生命等損失。
  • 建議主管機關委員會人數不宜過多,比照促轉會設9位委員(4位專任),並考量立法院審議能量。
  • 建議法制局研究「統治政權」等名詞定義,避免使用可能無法涵蓋所有歷史形態的法律名詞,例如「組織」可能更中性。
  • 對「歷史不正義文本」中的「歷史」二字提出疑問,認為可簡化為「不正義文本」。
  • 提醒促轉條例第五條執行已遇困難,制定原住民轉型正義條例時應更細膩思考,避免類似問題,例如對古蹟的處置。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名稱與第一條立法目的應密切配合,待名稱確定再處理第一條。
  • 質疑法案適用時期過長,若追溯至荷蘭、清朝時期,中華民國政府如何負責賠償,認為無限上綱不合理。
  • 主張「補償」或「賠償」應限於政府做錯之事,對過去外來國家造成的損害,不應由現在政府承擔,權利回復已可涵蓋。
  • 指出主管機關設於行政院,但總統府已設原轉會,兩者關係與功能可能重疊,需釐清。
  • 認為「非原住民族群對原住民族的權利侵害」範圍過廣,可能將一般原漢糾紛納入,造成執行困難。
  • 建議土地問題設定在1895年,歷史正義則到1945年,以銜接促轉條例。
  • 對「不當之司法審判」內容提出疑問,認為若指法規對文化不理解造成的處罰,可能與司法不公概念不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轉型正義」與「歷史正義」是不同概念,原住民議題更偏向歷史正義,時間軸較長。
  • 質疑「外來政權」及「受損權利」若無明確定義,恐造成原住民朋友因無法舉證而無法申請補償。
  • 擔心在行政院另設主管機關恐與原民會職權衝突,且徵調公務人員協助可能導致人力不足。
  • 強調法律名詞如「財產權」有其現代法律定義,可能與原住民傳統慣習不符,反而限制權利回復,造成執行困擾。
  • 認為「不當之司法審判」可能指法規對文化不理解導致的處罰,而非司法不公,且相關問題已逐步處理,不宜納入此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財產權」概念與現行民法對物權的想像可能不同,且涉及保護善意第三人等問題,恐使原住民權利回復困難,建議改為「土地資源相關權利之侵害」。
  • 指出「不當之司法審判」若指日本時代,已超出中華民國政府範疇;若指當代,恐與促轉會功能重疊。
  • 質疑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為戰爭關係,不應代位侵略者道歉或賠償,而應直接要求日本政府負責。
  • 認為吳鳳廟等歷史爭議代表過去不公平,有必要導正,但未要求強制改名,與促轉條例精神相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的道歉具概括承受意味,但法律上若不負責則淪為文青稿。
  • 建議對外國政府造成的侵害,政府可先代位賠償受害人,再向原行為人(如日本、荷蘭)求償,釐清責任歸屬。
  • 指出歷史上對原住民迫害的認定需由原促會專業認定,例如劉銘傳功過等,不應由一般歷史觀點概括。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建議原住民族定義應沿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明確定義,避免法律競合。
  • 建議土地及海域問題應在「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中完善規範,不宜在此條例中定義,以免影響真相還原。
  • 指出總統府原轉會已設有土地、文化、歷史等工作小組,若再設委員會功能可能重疊。
  • 強調原民會負責一般原住民行政事務,與原促會處理歷史與土地層次不同,不衝突。

何佩珊 副秘書長 行政院

  • 認為轉型正義國際定義嚴謹,指同一國家內部新舊政權對威權獨裁時期不義行為的平反,若追溯至1582或1624年,已超越此層次。
  • 建議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限縮在1945年日據時期結束後,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受到的不義對待。
  • 指出蔡總統已在總統府成立原轉會,旨在更快推動相關工作,包括原民會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
  • 認為若在行政院另設委員會,恐與現有原基法推動會及促轉會疊床架屋,需評估可行性。
  • 強調行政部門是在「錯愕」情況下得知此立法排案,希望立法能儘量避免與現有行政作為產生衝突。

劉厚連 組長 法制局

  • 說明「法」與「條例」的差異:法通常用於全國性、一般性、長期性事項,條例用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
  • 認為本法案性質上較傾向「條例」,因其針對原住民轉型正義,屬較專門或特殊性,符合一般法制體例。
  • 表示法條分章是依立法需要,無強制規定,實務上30條以上條文會分章,20條以下通常不分章,20至30條之間則視內容繁簡而定。
  • 指出時代力量版本分章是為條理清晰,但其他版本條文可能未涵蓋,若堅持分章,可能需另訂章名。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仍待保留,待審完實質條文內容後再行選擇「促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條例」或「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條例」。
  • 法案分章處理不堅持,不處理章名,直接進入條文討論。
  • 第一條立法目的暫予保留,待法案名稱與具體條文內容確定後再行修正。
  • 第二條用詞定義暫予保留,將綜合親民黨的「歷史遺留問題」、時代力量的「非原住民族群」定義以及孔文吉委員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並調整文字。
  • 第三條主管機關暫予保留,原則上同意設於行政院,名稱為「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促會),並將綜合孔文吉委員與時代力量版本的工作事項,並將「統治政權」等用語改為中性法律文字,授權法制局擬定修正文字。
  • 陳瑩委員提案之第四條因內容與其他版本差異較大,不予處理。
  • 第四條主管機關職掌範圍暫予保留,將以親民黨版本為原則,加入「對土地資源相關權利之侵害」及時代力量的「不正義文本及象徵之處置與遺址之保存」等,並刪除「歷史」二字,授權法制局擬定修正文字。
  • 親民黨黨團提案之第七條(研究調查)不予處理。
  • 第五條關於威權象徵處置條文修正通過,將綜合孔文吉委員與時代力量版本,刪除「明鄭時期迄今」與「統治者」等詞,並將「權益」改為「權利」,加註立法說明強調和解而非強制移除改名。
  • 第六條究責賠償與名譽回復條文暫予保留,委員們將針對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應為他國侵害代位求償、以及賠償範圍與形式(金錢或名譽回復)等議題再討論,並請廖國棟委員與孔文吉委員融合意見後提出新版本。
  • 廖國棟委員第18條、19條與孔文吉委員第10條、11條關於土地權利回復與補償程序條文,併入第六條一併處理,並請兩位委員商議融合出新版本。
  • 時代力量黨團第七條關於司法自治權機構改革規劃,暫予保留。
  • 第八條總統府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會議條文不予處理。
  • 第九條原促會組織設置條文暫予保留,將比照促轉會模式設9位委員(4位專任),其中原住民委員比例逾1/2(即5位),主任委員具原住民身分,授權法制局與議事處擬定文字,並要求提早於下次會議前提供修正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第十條組織條文併入第九條處理。
  • 第十一條任務小組設置條文暫予保留,將請孔文吉委員與其他原住民族委員再討論任務分組細節,並請行政院及原民會評估合理組織架構與任務。
  • 第十二條行為準則依孔文吉委員版本通過,確立原促會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 第十三條消極資格規定依親民黨黨團版本通過。
  • 廖國棟委員第六條與孔文吉委員第八條關於人員指派、調用等條文,併入前面相關條文處理。
  • 陳瑩委員第十一條不予處理。
  • 第十四條委員會議規定依陳瑩委員版本修正通過,將「促轉會」改為「原促會」,不規範開會頻率。
  • 第十五條任務總結報告條文暫予保留,將再思考是否需向總統報告及「補償」字眼使用等問題。
  • 第十六條資訊公開條文依親民黨黨團版本通過,將「原尊會」改為「原促會」,要求即時公布相關資訊於專屬網站。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孔文吉委員版本)等未有對照條文者暫予保留,待下次會議再討論。
  • 會議將於下次會議(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審查本法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501
卷/期/冊
107/5/1
發布日期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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