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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會計師法修正案與金管會金融科技專題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3

LawTrace 法律歷程:會計師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除繼續審查多項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未審畢)外,主要議程為金管會就「金融科技現況應用與周邊發展」進行專題報告及備質詢,並審查「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就綠能融資、比特幣、會計師簽證責任、金融科技預算、銀行轉型、家族化治理及行動支付推廣等議題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則針對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回應。最終,會計師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通過,臨時提案則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十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52個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52個提案,均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科技(FinTech)現況應用與周邊發展」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報告台灣金融科技在支付、網路借貸、機器人理財、基金網路銷售、數位化帳簿劃撥、網路投保、身分識別、資訊安全及區塊鏈應用等領域的發展現況與未來展望。
  • 委員質詢內容廣泛,涵蓋綠能產業投融資、比特幣監管、會計師不實簽證責任、金融科技預算與戰略、銀行數位轉型衝擊、金融業加薪、家族銀行治理、吹哨者保護、台灣Pay推廣及遠東航空借貸案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綠能產業無追索權專案融資的銀行承作意願:林德福委員質疑公股銀行在慶富案後對無追索權專案融資的承作意願,擔心影響再生能源發展進度。
  • 慶富集團假增資及銀行授信缺失:黃國昌委員追查慶富集團假增資手法,質疑第一銀行未詳實查核增資款來源,並指控土地銀行對慶陽海科館聯貸案授信階段有缺失。
  • 比特幣交易合法性與風險:吳秉叡委員關切台灣比特幣交易的合法性、泡沫化風險,並質疑金管會監管態度過於消極。
  • 會計師不實簽證責任:吳秉叡委員與顧主委討論財會報表不實簽證的會計師責任追究,包括雙簽制度、事務所連帶責任及行政裁罰力道。
  • 金融科技發展預算不足:余宛如委員批評金管會推動金融科技的預算規模與人力配置不足,遠低於國際水準,質疑其戰略規劃與執行能力。
  • 金融業轉型對臨櫃服務的衝擊:王榮璋委員關切銀行分行裁撤趨勢對數位落差人群的金融服務權益影響,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保障措施。
  • 家族銀行治理與吹哨者保護:陳賴素美委員質疑金融業家族化問題,特別是公司法法人董事制度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並關切吹哨者保護機制的獨立性與落實。
  • 金管會介入個案貸款爭議:曾銘宗委員質疑金管會前主委曾介入慶富案貸款條件調整,要求現任主委顧立雄承諾不介入個案授信。
  • 台灣Pay推廣成效與政府與民爭利:許毓仁委員質疑台灣Pay的綁卡數遠低於外國支付工具,且政府在推廣支付工具時應避免與民爭利,並關注支付環境的法規鬆綁與稅負誘因。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綠能產業無追索權專案融資的可行性,質疑公股銀行承作意願。
  • 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研究第三方驗證機制以降低銀行風險。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台灣銀行提供慶富案關鍵會議記錄,指控其隱匿資料。
  • 質疑土地銀行在慶陽海科館聯貸案授信階段有缺失,而非僅貸後管理問題。
  • 揭露慶富集團假增資疑慮,質疑第一銀行未善盡主辦行查核責任。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比特幣在台灣的交易合法性,擔心泡沫化風險及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 指出台灣財會報表不實簽證問題,要求金管會加強對不肖會計師的懲處與責任追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融業獲利豐厚但員工加薪幅度不足,要求金管會積極鼓勵加薪。
  • 關切吹哨者保護機制的獨立性與實效,擔心內部檢舉人受報復。
  • 呼籲金管會預防類似慶富案的假資金到位驗資詐貸模式。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預算規模不足,影響台灣金融科技發展。
  • 建議金管會應積極爭取預算與人力,並參考國際趨勢(如開放資料、移除新銀行障礙)制定金融科技戰略。
  • 提出應會同國發會、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審計部召開協調會,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具體規劃。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準備不足,包括人員專業能力與組織調整。
  • 關切銀行分行裁撤與數位化服務對臨櫃客戶及數位落差人群權益的影響,要求金管會保障其服務。
  • 建議金管會應走在業界之先,掌握監理與開放空間,以因應金融業轉型挑戰。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業加薪的呼籲成效不彰,要求更具體作為。
  • 追問賴院長上市櫃公司起薪3萬元政策的落實情況,強調應是每家公司而非平均值。
  • 批評金管會主委上任3個月缺乏具體施政目標與改革願景,認為不利國家競爭力。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AI人工智慧對金融業80萬從業人員生計的衝擊,要求金管會正視並規劃因應。
  • 質疑金融業董監事高酬勞與基層員工低薪的扭曲現象,要求金管會落實加薪。
  • 關注台股萬點後的穩定性及外資賣超現象,質疑公股護盤的專業判斷。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注全球FinTech投資衰退及國內創投現況,提醒金管會應加強橫向整合。
  • 質疑金管會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官網內容陳舊、連結失效等問題,要求改善。
  • 批評台灣在身分識別等金融科技發展上進度緩慢,呼籲金管會加速追趕國際趨勢。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金融科技人才外流主因是發展空間不足,而非單純待遇問題。
  • 以新加坡PolicyPal公司為例,質疑台灣保險業法規(如促銷限制、親證親簽)對金融科技創新的阻礙。
  • 呼籲金管會應有勇氣在風險與創新之間拿捏,鬆綁法規以促進金融沙盒實驗。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對中信金、永豐金的處分,展現監督決心。
  • 質疑金融業家族化問題,特別是公司法法人董事制度對金控實權掌握的影響。
  • 要求金管會提出金融業去家族化的具體作法與期程,並檢討金融業實質受益人申報條件。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大型公股銀行對金融科技發展缺乏宏觀與長遠規劃,以及對員工轉型訓練投入不足。
  • 批評兆豐金控人事任用不公,有任用親信、快速晉升的疑慮,要求提出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資料開放平台普惠金融系統的資料品質與可用性。
  • 關切行動支付90%普及率中,本土與外國支付工具的市占率競爭,呼籲金管會支持本土產業。
  • 質疑台灣Pay推廣成效不佳,綁卡數遠低於外國支付工具,且未積極進軍超商市場。
  • 質疑合作金庫對遠東航空借貸案的貸後管理問題,包括資金用途與民航局調查不符,恐影響債權回收。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綠能投融資限制正陸續鬆綁,專案融資需重視貸後管理與資金控管,並可借鏡外銀經驗與第三方驗證。
  • 比特幣被列為投機商品,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將了解網路交易平台狀況。
  • 與會計師公會研議雙簽、事務所連帶責任等機制,以強化財會報表簽證真實性及會計師責任。
  • 金管會已規劃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實體聚落與創新創業基金,但預算受限,需爭取長期預算支持。
  • 鼓勵金融業轉型為數位服務,不考慮裁撤分行,並要求銀行提撥盈餘公積供員工教育訓練與轉型。
  • 鼓勵金融業在獲利情況下為員工加薪,並提供上市櫃公司平均起薪數據,強調大學以上學歷起薪已達3萬元以上。
  • 吹哨者保護機制將透過獨立法遵部門接受檢舉並保密,涉及高層則提報審計委員會,確保獨立性。
  • 金融業去家族化將從負責人兼職、大股東適格性監理、強化公司治理檢查等多面向努力,並檢討公司法法人董事問題。
  • 行動支付推廣將檢討法規、發展多元工具、拓展通路,並研議稅負誘因以鼓勵小店家參與。
  • 承諾了解資料開放平台問題,並說明行動支付普及率目標不區分品牌,但綁定台灣消費者與金融機構。
  • 表示金管會不會介入個案貸款處理,李前主委處理慶富案時亦有守住分際,將促成民航局、遠航與合庫三方召會解決遠航借貸案資訊落差。
  • 回應金管會職責在金融產業發展與金融監理兩大面向,將努力做出成績。

張兆順 兆豐金控董事長

  • 兆豐金控對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會個案評估,完全基於商業考量,而非政府政策。
  • 兆豐金控規劃發展金融科技,以企金客戶為主,將與FinTech公司合作,並發展大數據與網路銀行。
  • 兆豐金控分行數不多,未來可能考慮合併,但現階段不急迫。

雷仲達 合庫金控董事長

  • 合庫對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會視借戶情況評估。
  • 遠東航空向合庫借貸23.4億元,主要用途是代償安泰銀行借款。

董瑞斌 第一銀行董事長

  • 第一銀行對無追索權專案融資在國際上常見,但成功關鍵在借款人自律、財力、技術與履約能力。
  • 第一銀行曾因慶富資本額不足拒絕聯貸,後因增資至30億元而同意,但承認當時僅看經濟部變更登記,未查核增資款來源。
  • 表示未來若遇類似假增資情況會非常小心。
  • 認為銀行業是「永遠的產業」,將來同仁可能轉型以Sales為主,需加強專業與科技結合的訓練。

吳當傑 華南金控董事長

  • 華南金控對無追索權專案融資的承作方式與其他銀行相同。
  • 華南金控重視員工訓練,推動職務輪調與在職訓練,使其具備多元專長。
  • 華南金控目前無裁撤分行計畫,方向是讓分行在地化,照顧老年化人口服務需求。

凌忠嫄 土地銀行董事長

  • 土地銀行針對慶陽海科館聯貸案的授信過程,認為已詳盡評估慶陽公司的建造能力與收入來源,無疏失。
  • 否認上次在委員會撒謊,表示懲處是針對整個案子,但黃國昌委員質疑懲處事由僅為貸後管理而非授信問題。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金管會已收到高雄銀行對金檢陳述書的回復,預計年底前將處分。
  • 回應金管會已對土地銀行進行金檢,但內容不宜公開,將待處分時再公開。
  • 表示金檢報告中確實有從關係企業間互相轉帳的相關來源,但未具體說明是否已調閱匯款轉帳單。

魏江霖 台灣銀行總經理

  • 表示台灣銀行已提供1月28日慶富案相關會議的逐字稿與會議紀錄給調閱小組。
  • 澄清2月5日會議討論的是1月28日議事錄中決議事項二的文字刪除,而非2月5日的決議事項二。

蘇建榮 財政部次長

  • 認同綠能融資中第三方驗證與金流控管的重要性。
  • 表示財政部未介入公股銀行操作,由其依專業判斷買賣台股,並尊重其操作決定。

詹庭禎 臺銀金控總經理

  • 臺銀在金融科技方面已投入時間與心力,申請15項發明專利,未來在支付與客戶服務方面將有重大變革。
  • 臺銀目前未深入思考合併或裁減分行數,需兼顧國營事業發展與員工福利穩定性。

趙揚清 財金資訊公司董事長

  • 台灣Pay只領財金公司薪水,兼任台灣Pay董事長。
  • 台灣Pay旨在彌補不同族群不足,從金融卡發展,並將擴展至信用卡與第三方支付,建立共用平台與規格,減少重複投資。
  • 全家便利商店已接受台灣Pay,並正與國泰世華洽談合作。

施建安 財金資訊公司總經理

  • Samsung Pay、Apple Pay和Android Pay因技術問題無法與行動網銀結合,這是台灣Pay的優勢。
  • 財金公司正努力與國泰世華接洽,以擴展台灣Pay在超商通路的應用。

黃伯川 合庫金控副總經理

  • 遠東航空向合庫借款23.4億元,資金用途是償還既有債務,其中20億元代償安泰銀貸款,資金流向確定無問題。

王詠心 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會計師法第6條修正與行政院版本實質內容一致,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解釋會計師法第12條修正,要求2年以上實務經驗以提升執業能力,並設過渡期。
  • 說明會計師法第13條修正,明確「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負持續專業進修義務,每年40小時。
  • 說明會計師法第14條修正,增訂逾2個月未加入或退出公會未再加入者,應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以避免規避管理。

相關後續

  • 金管會應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並提供相關資料。
  • 金管會應會同國發會、財政部、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審計部等單位,召開協調會,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具體規劃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 金管會應就委員關切的吹哨者保護機制與金融科技專案小組規劃及預算,於12月底前向委員辦公室提出簡單報告。
  • 金管會應要求所有同仁下載並使用台灣Pay。
  • 金管會應回去整頓政府資訊開放平台上的資料可用性問題。
  • 金管會應公正廉明查清楚遠東航空借貸案,以防弊端發生。
  • 兆豐金控應就人事任用爭議,寫一份報告給財政部及財委會所有委員。
  • 金管會應於2週內就公司法法人董事制度及金融業實質受益人申報條件,提供書面說明給委員。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許淑華委員等17人擬具的「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會計師消極資格條件、執業資格實務經驗要求、持續專業進修義務、執業登記撤銷或廢止條件、合署事務所名稱標示及契約訂定,以及相關罰則進行修正。

相關爭議

  • 會計師消極資格條件的寬嚴:施義芳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對曾犯業務上犯罪者,在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後仍可充任會計師的規定過於放寬,認為應更嚴格以維護專業羽毛。
  • 執業資格實務經驗替代:黃國昌委員質疑廢除職前訓練可替代實務經驗的規定,擔心可能影響會計師執業品質,但金管會強調是參酌國際規範。
  • 未加入公會即撤銷執業登記的必要性:黃國昌委員質疑會計師未加入公會即無法執業,若未實際執業,金管會急於撤銷其執業登記的立法目的與實質意義。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會計師法第6條對曾犯業務上犯罪者,在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後仍可充任會計師的規定過於放寬,要求應更嚴格以珍惜會計師證照的羽毛。
  • 關切會計師法第13條修正後,未取得執業登記但具資格者,若中間長期未執業,其持續專業進修義務的規範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會計師法第12條廢除職前訓練可替代實務經驗的修正,認為其誘因結構明顯,但可能影響執業品質。
  • 質疑會計師法第14條增訂未加入公會即撤銷執業登記的規定,認為若未執業,此舉缺乏實質意義,且不理解其立法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解釋會計師法第6條對曾犯業務上犯罪者的規定,與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法規精神一致,僅是文字寫法不同。
  • 說明會計師法第12條修正,要求2年實務經驗是參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規範及實務運作發現,以提升執業能力。
  • 指出會計師法第14條增訂規定是為彌補法律漏洞,避免會計師取得執業登記後規避加入公會,造成管理疑義或誤解其可執行業務。

王詠心 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許淑華委員版與行政院版會計師法第6條實質內容一致,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並考量建築師法與技師法體例。
  • 解釋會計師法第12條修正,是會計師公會建議,旨在提升會計師執業能力,並設過渡期間保障權益。
  • 說明會計師法第13條修正,是為明確「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須負持續專業進修義務,以杜絕行政救濟爭議。
  • 指出會計師法第14條增訂規定,是為處理會計師取得執業登記後退出公會卻仍執行業務的案例,提供撤銷執業登記的法源依據。

相關後續

  • 會計師法修正草案第6條、第12條及第13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會計師法修正草案第14條照行政院提案,並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句中「第五款」為「第六款」,其餘照案通過。
  • 會計師法增訂第22條之1及第73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之「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項已審查完畢,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黨團協商,並由主席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501
卷/期/冊
107/5/1
發布日期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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