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安全帶、視野輔助與駕駛人資格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行車紀錄器定義、大型車輛視野輔助系統裝設與補助、酒駕無照駕駛罰則、安全帶繫戴規定、計程車駕駛人資格限制及慢車禮讓視障者等。會中針對補助方式、實施期程、罰則範圍及條文文字精確性進行激烈討論,部分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部分則交付交通部研議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釐清法律中「行車紀錄器」的定義,使其與社會大眾普遍認知的影像紀錄器有所區隔,並明確其功能為記錄行駛速率及時間。
- 規定8公噸以上汽車及營業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並逐步導入數位式紀錄器以符合國際標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現行法條文所稱的「行車紀錄器」與社會普遍認知的攝影式行車紀錄器不同,應明確定義以避免爭議。
- 支持交通部將定義明確化為「具有連續記錄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支持明確化行車紀錄器定義及相關罰則,並要求交通部討論出更合適的文字使法規明確化。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交通部提案版本將行車紀錄器定義為「具有連續記錄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 現行道路安全規則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已規定8公噸以上汽車及營業大客車需裝設,並逐步要求裝設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以調和國際規定。
- 澄清攝影式行車紀錄器並無強制要求裝設。
相關後續
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規範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減少視野死角造成的交通事故,並訂定相關罰則。
- 討論政府對舊型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補助方式、金額、時程及系統規格標準。
相關爭議
- 補助方式:委員質疑現行以抽籤方式補助5,000輛車輛不公平且效率不彰,建議應依據科學數據分析肇事率高或污染嚴重的車輛類型,訂定標準並按順序補助,或增加補助名額。
- 補助金額與覆蓋率:委員認為政府補助金額高(32,000元/台)且名額少,導致業者等待補助而非自行裝設,以現行速度需40年才能全面覆蓋20萬輛車,建議政府應協助壓低採購價格,並調整補助策略。
- 實施期程:盧秀燕委員認為現行給予舊車2年緩衝期至109年1月1日全面裝設過於寬鬆,可能導致安全空窗期,建議應更積極提前實施或縮短至1年內。
- 資料保存功能:洪慈庸委員質疑交通部建議條文未納入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資料保存功能,認為數位資料在事故發生時對釐清肇事責任至關重要。
- 系統規格:委員指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價格差異大(7,000元至32,000元),要求公路總局應儘速明確說明系統規格標準,避免混淆民眾。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詢問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補助經費、已裝設數量及未來裁罰對象(所有人或駕駛人)。
- 質疑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移除保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資料的規定,認為數位資料有助於事故釐清。
- 關切公務部門及公共工程車輛裝設進度與整體普及率。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明確新型大客車與大貨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實施時程,及舊車輛補助的截止期限。
- 批評現行以抽籤方式補助舊車輛裝設不恰當,應以科學數據分析最容易因視野死角肇事的車輛類型,作為補助標準。
- 強調公路總局應訂定明確時程,宣導並輔導全國20萬輛大型車輛在109年1月1日前裝設視野輔助系統,以減少交通事故。
- 要求公路總局明確視野輔助系統的規格標準,避免民眾混淆。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以抽籤方式補助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奇怪的政策,應增加補助名額並鼓勵民眾儘早裝設。
- 建議政府可降低單一補助金額(如補助1,000元或2,000元),以擴大補助範圍至更多車輛,而非僅補助少數全額。
- 指出政府若強制要求裝設,市場價格將因量大而下降,應協助業者集體採購以降低成本。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補助舊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進度緩慢,若以每年補助5,000輛計算,需40年才能完成,且民眾可能因等待補助而不自行裝設。
- 建議政府應協助輔導公會集體採購或由政府直接採購,以降低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價格,使其更易普及。
- 認為政府若能爭取到合理價格,甚至不需補助,業者也會樂於裝設。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公路總局應全面思考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補助政策,不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而應訂定公平的標準。
- 強調政府施政的公平性,建議可設定達成特定條件即可獲得補助的機制。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詢問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價格區間(32,000元與7,000元)以及政府將如何處理不同價格的補助。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本對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罰則偏輕,建議提高罰鍰上限。
- 呼籲法律應明訂裝設視野輔助設施的實施日期,避免業者延宕。
- 強調大型車輛視野死角肇事率高,現行給予舊車2至3年緩衝期裝設過於寬鬆,要求交通部行政措施上應更積極,盡量提前普及。
- 要求交通部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提前規劃並加速各類車輛(特別是公務車及公共工程承包車輛)裝設視野輔助系統的時程與績效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屬於車輛設備,未裝設應處罰所有人而非駕駛人。
- 107年1月1日後出廠的新車皆須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現正加速汰換一、二期柴油車,新購車輛皆須符合規定。
- 政府部門大型車輛,如經濟部國營會轄下台電、中油的5,000輛大型車,預計年底前完成裝設。
-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主要功能為補充轉彎視野死角,屬於即時影像,與行車紀錄器不同,部分簡易型無保存紀錄功能,待國際產品普及後再考慮修法納入。
- 連結車歸類為大貨車,需加裝視野輔助系統。
-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罰鍰金額與行車紀錄器一致,為12,000元至24,000元。
- 使用中車輛裝設視野輔助系統有2年緩衝期至109年1月1日,因涉及行政程序、驗證工作及業者改裝時間。
陳彥伯 公路總局局長
- 現行補助計畫為院核定,因僧多粥少,故採抽籤方式,但會檢討補助方式,並在年底前提相關計畫報交通部核定。
- 目前補助舊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前2,000輛全額補助,後3,000輛補助8折。
- 全國大型車輛約20萬輛(大貨車16萬輛,營業大貨車7萬輛),目前約有2萬多輛已裝設。
- 承諾會提出明確數據,釐清哪種大型車輛肇事率最高,作為未來補助標準的依據。
- 從109年開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將納入定檢項目。
- 政府部門車輛將優先裝設,重大公共工程標案也將要求使用車輛裝設,以加速普及。
- 承認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裝設較為複雜,需透過車體公司裝設並經車測中心驗證。
范植谷 交通部次長
- 同意辦理盧秀燕委員及主席要求,於2個月內提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第一階段實施優缺點檢討、加速鼓勵業者裝設規劃、構想及時程的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 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主席宣告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檢討鼓勵大貨車、大客車駕駛人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政策的第一階段實施優缺點,並提出未來如何更加積極鼓勵業者加裝的規劃、構想及時程,目標是否能在1年內達到5成、8成或全面裝設,提交予交通委員會所有委員及盧秀燕委員。
- 主席對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文字進行修正,將「記」改為「紀」。
討論事項三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加重酒駕者遭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期間,仍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的罰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為酒駕者被吊照後仍無照駕駛,甚至無照酒駕,相關罰則確實有提高的必要。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交通部版本依據李鴻鈞委員等提案精神修正,將罰鍰從一般無照駕駛的6,000元至12,000元加重至9,000元至18,000元,並當場禁止駕駛。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一條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加重酒駕者遭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期間,仍無照駕駛大型車輛(連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的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第二十一條之一是針對大型車輛的無照駕駛,精神與第二十一條相同,參照李鴻鈞委員等提案進行文字修正。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並在最後一項「除依第二項」後增列「、第三項」。
討論事項五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的罰則,特別是後座乘客、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及乘客的規定。
- 討論駕駛人未盡告知義務的罰則,以及特殊事由未能繫安全帶的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 乘客罰鍰金額:鄭運鵬委員建議將乘客(特別是後座)未繫安全帶的罰款降至300元,以具象徵意義即可,但交通部認為300元可能降低嚇阻作用,且現行罰則已施行多年。
- 後座乘客年齡規定:鄭運鵬委員建議在條文中加入「後座4歲以上乘客」,但交通部解釋子法及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已對幼童安全座椅及安全帶繫戴有明確規定(含公斤數),無需重複列舉。
- 駕駛人未盡告知義務的罰則:林俊憲委員提案要求駕駛人未盡告知義務加罰500元,但交通部說明運輸業管理規則已對駕駛及業者有更重的罰則(9,000元至90,000元),由業者負責管理駕駛。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詢問大客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及未負責乘客繫安全帶的罰則,以及公路總局對此的意見。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出再修正動議,建議在第一項後座加上「4歲以上」乘客,並將乘客未繫安全帶的罰款降至300元,認為具有象徵意義即可。
- 經交通部說明後,同意無需在條文中加入「4歲以上」規定,並接受交通部維持乘客罰款額度的意見。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繫安全帶是為自身安全,司機和乘客都應受罰。
- 建議若司機未盡宣導義務,應加罰500元。
- 建議特殊事由未能繫安全帶的處理方式,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和第五項描述同一件事卻分開列舉,建議合併以避免混淆,但交通部澄清原條文即分兩項且未更動。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交通部版本依林俊憲委員版本,駕駛人未繫安全帶罰2,000元,乘客在一般道路未繫罰1,500元,高速公路罰3,000元至6,000元,與原有條文規定一致。
- 說明幼童安全座椅及安全帶繫戴已有子法規定,無需在條文中重複列舉「4歲以上乘客」。
- 認為將乘客罰款降至300元可能降低嚇阻作用,且現行罰則已施行多年,罰款件數雖不多,但具嚇阻作用。
- 說明運輸業管理規則已對駕駛及業者未盡告知義務有更重罰則(9,000元至90,000元),故無需另訂司機加罰500元。
- 澄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和第五項在原條文即分開列舉,未更動。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一條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鄭運鵬委員與林俊憲委員的修正動議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六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明確規範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各種燈光(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及方向燈)的使用規定及罰則。
- 修正路肩使用規定,納入故障車輛逾時停放路肩的罰則。
相關爭議
- 燈光規範的完整性:周春米委員關切將燈光類型明確列舉是否會因科技進步而掛一漏萬,影響法律安定性,建議將相關範疇放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處理。
- 方向燈納入與罰則衡平性:警政署建議將方向燈納入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以確保與第四十二條(一般道路燈光)罰則一致,避免高速公路使用方向燈的罰鍰反而較低。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支持陳素月召委提案明確化燈光規範,認為法律文字必須明確,應修正為「近光燈、遠光燈、霧燈」等具體類型。
- 要求交通部確認並明釋是否包含危險警告燈等其他燈光類型。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將燈光類型明確列舉於法條中,未來是否會因科技發展而需不斷修法,影響法律安定性。
- 建議將燈光應注意的相關範疇放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寫清楚,而非頻繁修正處罰條例。
- 詢問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否已將燈光種類及使用規範詳細列於附件中。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同意將方向燈納入第三十三條第六款的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交通部版本依陳素月委員等提案修正,明確化燈光使用規定及路肩使用規定。
- 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已明確列出燈光類別,並有「或其他燈光」的彈性條款。
- 同意警政署將方向燈加入第六款的建議,以確保處罰一致性。
劉振安 警政署科長
- 非常贊成明確化第三十三條第六款的燈光規範。
- 建議比照第四十二條(一般道路)將方向燈加入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以避免高速公路使用方向燈的罰鍰反而較低,造成處罰不公。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三條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並將方向燈加入第六款規範。
討論事項七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增訂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訂酒駕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李鴻鈞委員提案修正的酒駕加重處罰部分,已於11月30日黨團協商時處理完畢,累犯罰9萬元,拒測罰18萬元,黨團協商版本已比委員提案的加重二分之一更重。
相關後續
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八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正計程車駕駛人資格限制,將吊銷駕照的範圍限縮,不再全面吊銷所有駕照,以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精神,避免剝奪工作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林岱樺委員提案精神是將吊銷駕照限縮為僅吊銷小型車職業駕照,符合大法官解釋避免取消工作權的意旨。
- 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已將原條文的「吊銷駕駛執照」拿掉,並在第二項加重對「未辦執業登記」的處罰。
相關後續
第三十六條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九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9號解釋,重新界定計程車駕駛人因犯罪行為而限制執業登記的範圍與年限,區分終身禁業及有條件重新執業的情況。
- 明確化各項犯罪行為的定義,並討論「侵占遺失物」在計程車駕駛人職業道德規範中的適用性與罰則。
相關爭議
- 「侵占」罪名適用性與罰則:法務部指出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僅處罰金,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此將「侵占」列入需判有期徒刑才廢止執業登記的條文中,將導致無法適用。林俊憲委員認為侵占乘客遺失物涉及職業道德,應有規範,但需找到合適的罰則或處理方式。
- 條文文字精確性:周春米委員建議將第二項「犯前項第三款以外之罪」修正為「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以避免解讀疑義。
- 緩刑與廢止執業登記的關係:周春米委員詢問,若計程車駕駛人被判有期徒刑但獲緩刑宣告,是否就不會廢止其執業登記,以及條文對此的解釋是否明確。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交通部依大法官解釋對計程車駕駛人資格限制進行限縮,區分不同犯罪行為的處理方式。
- 詢問第三十七條第四項關於緩刑宣告與廢止執業登記的關係,以及條文解釋是否明確。
- 關切「侵占遺失物」在計程車駕駛人職業道德中的規範,並建議交通部可委託研究,針對大法官解釋後續影響進行探討。
- 建議將第二項「犯前項第三款以外之罪」修正為「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使文字更精確。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認為若將「侵占」罪名從需判有期徒刑才廢止執業登記的條文中拿掉,將導致侵占乘客遺失物的計程車駕駛人無法受到職業資格的處罰,不符職業道德,應另行規範處罰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綜合各委員版本及大法官釋字第749號解釋,修正第三十七條,明確化各項犯罪行為的定義,並區分終身禁業與有條件重新執業。
- 第一項明確增加「故意重傷」、「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等罪名,並限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的適用範圍,增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名。
- 第二項維持妨害風化及性自主相關罪名終身禁業,其他罪名若12年內未再犯,可重新申辦執業登記,並增訂緩刑期滿或刑期執行完畢等條件。
- 第三項修正吊扣執業登記證及廢止執業登記的規定,使其更明確。
- 第四項明確規定犯故意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經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者吊扣執業登記證;判逾六個月確定未緩刑者廢止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同意法務部建議,將第四項原條文中的「侵占」二字刪除,並增列新段文字,規範「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侵占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吊扣其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同意將第二項「犯前項第三款以外之罪」修正為「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使文字更精確。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指出「侵占遺失物」在刑法上僅處罰金,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此將「侵占」列入需判有期徒刑才廢止執業登記的條文中,將無法適用。
- 建議若要針對侵占遺失物處罰,可修正為經第一審法院「有罪判決」,但此範圍可能過廣,需再斟酌。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七條條文依照交通部整理後的文字修正通過,包括在第四項刪除原條文「侵占」二字,並增列一段文字規範利用職務機會犯侵占罪的處罰,以及第二項修正為「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
討論事項十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明確規範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各種燈光(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及其他燈光)的使用規定及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交通部依陳素月委員等提案,將使用燈光更明確化,修正為「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
相關後續
第四十二條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11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訂汽車駕駛人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障礙者時,應優先禮讓的義務,以保障其通行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確立視覺障礙者的權益保障,要求汽車駕駛人在行人穿越道優先禮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並加重違反規定者的處罰。
- 說明「行近」的距離判斷,以車輛和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為宜。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榮璋委員的友善提案,但詢問政府目前對不禮讓行人通行的裁罰數量及執行狀況,認為現行執法不夠澈底。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條文中「行近」的具體認定標準及執法依據,以確保警察執法與民眾認知一致,並建議可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建議依照王榮璋委員的版本通過第四十四條。
- 表示「行近」一詞在現行條文已有使用,警政署有相關執法原則,會後可提供資料。
- 同意可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說明「行近」的執法原則。
劉振安 警政署科長
- 說明「行近」的執法判斷原則是「以一個車道寬(約3至3.5公尺)作為判斷標準」,駕駛人較易遵守。
- 承諾會後提供不禮讓行人的裁罰資料給洪慈庸委員。
相關後續
- 第四十四條條文依照王榮璋委員的版本通過。
- 警政署需會後提供不禮讓行人通行的裁罰數量給洪慈庸委員。
討論事項12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訂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應注意來往行人並減速慢行,特別是應禮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障礙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保障視障者在轉彎處的通行安全,要求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應注意行人。
- 同意將條文中「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等文字刪除,因已在其他條文規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行近攜帶白手杖」的認定標準及執法細節,關切警察如何取締及民眾是否理解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建議依照王榮璋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第四十八條。
- 說明第一項第一款將刪除「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等文字,因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已對方向燈使用有規範且罰則較重,避免重複處罰。
- 同意將「行近」的執法原則(以一個車道寬為判斷)明確寫入立法理由說明欄。
劉振安 警政署科長
- 說明「行近」的執法原則是以一個車道寬(約3至3.5公尺)做為判斷,駕駛人較容易遵守。
相關後續
第四十八條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第一款修正為「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並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說明「行近」的執法原則。
討論事項13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調整因計程車駕駛人犯罪行為而吊銷駕照或限制考照的相關規定,將重點從吊銷駕照轉為處理執業登記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第六十七條修正旨在配合第三十七條修正,因第三十七條已將吊銷駕照部分拿掉,僅處理執業登記證(不能開計程車)。
- 將第一項、第二項中提及的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等部分拿掉,並酌修第四項文字,使其更明確。
相關後續
第六十七條條文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14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增訂慢車駕駛人對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障礙者的禮讓義務,並提高相關罰則,特別是導致視障者受傷或死亡的情況。
相關爭議
- 慢車罰鍰額度:警政署建議將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罰鍰額度(300元至600元)酌升一倍至600元至1,200元,因現行罰鍰過低,導致行政執行成本過高(執行費500元),甚至無法移送執行。
- 單一罰則或裁量範圍:鄭運鵬委員建議可採單一罰則600元,以解決行政成本問題,避免裁量權導致執法困擾;法務部則認為應保留裁量範圍,因各款違規情節輕重不同。
- 納入第八款:警政署建議第三項應將第一項第八款(慢車在人行道上行駛)納入,以對視障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增訂慢車駕駛人對視障者的禮讓義務。
- 同意交通部將第三項「受傷」修正為「受傷或死亡者」。
- 同意警政署將第三項納入第一項第八款的建議。
- 建議若第一項罰鍰調整,第二項和第三項也應順勢調高,以維持加重處罰的精神和用意。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尊重警政署提高罰鍰的意見,但建議若為解決行政成本問題,可採單一罰則600元,而非增加裁量範圍至1,200元,避免執法困擾。
- 認為各款行為輕重難判斷,最終可能都以最低金額處罰,單一罰則更簡便。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政策上考量,罰鍰應設定裁量範圍或固定金額,並關切警政署是否因行政執行問題而傾向裁處較高金額。
- 建議交通部對慢車罰鍰問題再做研究,因涉及多層面問題和行為人習慣,暫不更動。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第七十四條原則上依照王榮璋委員提案版本,但第三項建議將「受傷」修改為「受傷或死亡者」。
- 支持警政署將第三項納入第一項第八款的建議,認為此舉可使規範更完整。
- 對於慢車罰鍰額度是否加重,表示尊重警察機關意見,但考量會導致整體加重處罰,需委員討論。
- 同意對慢車罰鍰額度問題進行詳細研究,暫不更動。
劉振安 警政署科長
- 非常贊成王榮璋委員提案,建議將第三項納入第一項第八款,對視障朋友更有保障。
- 建議將第一項罰鍰酌升一倍至600元至1,200元,因現行300元至600元罰鍰過低,導致案件無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費500元),形成積案。
- 認為罰鍰應有上下限,以便行政機關根據違規情節輕重裁量,並可在統一裁罰基準表做調整。
- 同意鄭運鵬委員意見,可採單一罰則600元,以利案件移清執行,解決行政成本問題。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一般行政裁罰都會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因各款違規程度和損害不一,有上下限較為適合。
相關後續
- 第七十四條條文依照警政署建議,在第三項加入第一項第八款,並將「受傷」修正為「受傷或死亡者」,照此文字修正通過。
- 關於第一項慢車罰鍰額度是否加重,交通部將再做詳細研究,暫不更動。
討論事項15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第十一款文字,明確規範除特定人員外,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的行為,並討論其適用範圍(如保全、廟會、私人停車場引導)及執法爭議。
- 討論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上放置障礙物的罰則,特別是與視障者及其他弱勢族群通行權益的關聯。
相關爭議
- 第十一款適用範圍:鄭運鵬委員擔憂交通部修正後的第十一款文字可能過於廣泛,將導致鄉下地方廟會、喪事或社區巡守隊等協助交通疏導的行為也受罰,不近民情。
- 「未依規定」的定義:警政署認為若加入「未依規定」將導致規範困難,易生爭議,且現行執法已能處理保全、風景區攔車等常態性阻礙交通行為。
- 人行道障礙物罰款:警政署認為將人行道放置障礙物的罰款提高至3,000元至6,000元過高,與現行人行道違規停車罰款(最高1,200元)不衡平,且可能引發民怨。
- 人行道淨空與弱勢通行:王榮璋委員強調人行道淨空對視障、肢體障礙者等弱勢族群通行安全至關重要,占用行為迫使他們走上馬路,應加強執法,避免因民俗風情而犧牲弱勢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一款旨在保護保全人員,避免其為住戶利益冒險阻擋公共交通,但擔憂交通部修正文字可能誤罰協助廟會、喪事的熱心民眾。
- 建議將第十一款修正為「未依規定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並授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細節。
- 最終同意交通部建議,第十一款照原書面修正意見,再加「妨礙交通」4個字,以聚焦常態性阻攔交通且妨礙交通的行為。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交通部修正後的第十一款文字「以外之人員」過於廣泛,可能造成執法爭議和民怨,建議回到書面版本,或將細節授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
- 關切若將「未依規定」納入,其定義將不明確,可能導致執法困擾。
- 最終個人偏向交通部書面版本,認為較為明確,未規範到的問題可待日後檢討。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第八十二條增訂部分,同意交通部將最後一項增加「死亡」的部分。
- 強調人行道淨空對視障者、肢體障礙者等弱勢族群通行安全的重要性,反對因民俗風情而犧牲弱勢權益,認為現行占用者多為商家而非小攤販。
- 同意將新增第四項中關於人行道的部分拿掉,但要求警政署就如何加強人行道通行安全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第八十二條原則上依照鄭運鵬委員提案,將第十一款修正為「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加上「妨礙交通」為要件。
- 解釋「妨礙交通」作為要件,可排除臨時性警示或不影響交通的協助行為,但仍需會同警政署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明定態樣。
- 最終同意鄭運鵬委員建議,第十一款照原書面修正意見,加上「妨礙交通」4個字通過。
- 同意將第七十四條新增第四項中關於行人在行人穿越道的部分「人行道或」等4個字拿掉。
劉振安 警政署科長
- 解釋現行義警、義交等依民防法規定的執法人員可協助指揮交通,但巡守隊目前不在此列。
- 說明以往保全人員阻擋交通行為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任意在交通頻繁處所蹲立坐臥)處罰300元,但很少開罰。
- 認為若第十一款文字加入「未依規定」,將導致規範困難,爭議大,且現行執法已能針對常態性阻礙交通者(如保全、風景區攬客、洗車業者)開罰,不會針對協助廟會、喪事者執法。
- 對於第八十二條新增第四項(關於人行道放置障礙物),認為若將罰款提高至3,000元至6,000元過高,與人行道違規停車罰款(最高1,200元)不衡平,且可能引發民怨和執行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僅限於行人穿越道。
- 同意主席裁示,第八十二條新增第四項中關於行人在行人穿越道的部分,「人行道或」等4個字拿掉。
相關後續
- 第八十二條條文依照交通部提出的修正文字,加上「妨礙交通」通過。
- 第八十二條新增第四項,刪除關於人行道的部分,僅保留行人穿越道的部分。
- 警政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加強人行道通行安全的問題,提交予交通委員會委員及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16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第九十三條條文是否需要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建議第九十三條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九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17
附帶決議第1案:路(攔)檢稽查酒駕規範
核心議題
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所依據的路(攔)檢稽查酒駕,訂定更明確的規範,以確保執法嚴謹性與公允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訂定路(攔)檢稽查酒駕的明確規範,因相較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的路(攔)檢依據相對不嚴謹,但皆以道交條例開罰,有失公允。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建議將附帶決議文字修改為「建請交通部轉內政部警政署」,由交通部轉請警政署訂定相關明確規範。
李宗霈 警政署警務正
- 說明警察職權行使法主要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措施,不以處罰民眾為目的,且警政署已訂有取締酒後駕車及拒測處理的作業程序,員警執勤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 表示警政署內部已有相關明確規範,可提出報告說明。
相關後續
附帶決議第1案通過,警政署需就現行路(攔)檢稽查酒駕的做法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18
附帶決議第2案:加強宣導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
核心議題
為增進社會大眾對白色手杖識別、讓路義務及相關罰則的理解,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宣導「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之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加強宣導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以增進社會大眾理解並降低執法疑義,強化保障身障者行動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表示遵照辦理。
相關後續
附帶決議第2案通過。
討論事項19
臨時提案第1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ISO 39001標準與預警機制報告
核心議題
- 要求交通部提交書面報告,說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ISO 39001標準」的預期成效與「汽車貨運業及貨櫃貨運業預警管理機制」的差異。
- 要求交通部提供「汽車貨運業及貨櫃貨運業預警管理機制」自100年至106年之預警家數比率及業者重大違規比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說明引進ISO 39001標準的成效與預警管理機制的差異,並提供相關數據,以提升運輸業者內部安全管理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建議將提案中「運輸安全組副組長葉祖宏」刪除,改為「運研所表示」,以避免特別點名個人。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通過,並依交通部建議將「運輸安全組副組長葉祖宏」刪除,改成「運研所表示」。
討論事項20
臨時提案第2案:註銷牌照車輛追查與積欠稅費報告
核心議題
- 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同內政部警政署及相關單位,追查註銷未繳回車牌的車輛,解決車籍管理不當導致的繳稅不公及社會治安問題。
- 要求交通部提交書面報告,提供96年至106年逐年註銷未繳回車牌數量,以及註銷牌照後再違規車輛積欠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統計數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積極追查註銷未繳回車牌的車輛,因其造成繳稅不公、影響社會治安,並有巨額罰鍰及稅費積欠問題。
- 要求交通部提供96年至106年註銷未繳回車牌數量及積欠罰鍰、稅費的詳細數據。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司長
- 建議將提案中「積欠違規罰款及稅費」的「稅費」明確修改為「汽車燃料使用費」,括弧中的「註銷前已積欠的稅費」也改成「註銷前已積欠的汽車燃料使用費」。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通過,並依交通部建議將提案中「稅費」明確修改為「汽車燃料使用費」。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0601
- 卷/期/冊
- 107/6/1
- 發布日期
- 2018-01-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