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職安審查與多項勞動政策檢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4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動基準法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勞動部預算案及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特休遞延與加班換補休),並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丁類標準調整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勞工權益、職安管理、低薪問題、青年就業、移工轉換機制及工會打壓等議題,各委員與行政部門就此展開激烈討論,多項法案與議題最終保留送協商或要求部會進一步研議改進。
討論事項一
邀請勞動部部長、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調整《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丁類審查標準原因與理由以及政府如何加強防範工安意外造成勞工傷亡及減少職災黑數之具體措施」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旨在說明勞動部調整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丁類標準的原因與理由,並闡述政府如何加強防範工安意外、減少勞工傷亡及降低職災黑數的具體措施。
- 核心問題包括營造業職災高發、勞檢人力配置、石綿建材危害預防及職災資訊公開等。
相關爭議
- 丁類審查標準放寬爭議:勞動部將危險性工作場所丁類審查標準(如建築高度從50公尺放寬至80公尺)調整,引發委員質疑此舉恐危害勞工安全,認為應更嚴謹。勞動部則解釋是將人力從書面審查轉移至現場監督查核,以強化防災效能,並非放寬。
- 放寬依據與評估不足:蔣萬安委員質疑勞動部放寬標準至80公尺及開挖面積至330平方公尺的依據,指出其研究報告僅建議放寬至70公尺及200平方公尺,且勞動部未能提供新的評估計畫。
- 職災地圖資訊揭露不全:委員質疑勞動部公布的職災地圖僅從12月1日開始適用,未揭露過去職災資料,認為是「做半套」,對勞工知的權利保障不足。職安署回應是考量對善意第三人的影響。
- 石綿建材資訊地圖缺乏:林靜儀委員質疑營建署缺乏2006年前含石綿建材的建築物資訊地圖,導致勞工拆除時無法預知風險,職安署也難以提供有效防護指引。營建署承諾將逐步建立相關資料。
- 勞檢人力與現場檢查成效:有委員質疑勞檢人力不足,即便調整審查方式,也難以有效落實現場檢查。勞動部表示已增加勞檢員,並將人力集中於高風險現場查核。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放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標準,認為營造業職災率高,應更嚴謹而非放寬。
- 指出職安法第5條未強制要求風險評估報告送勞檢單位備查,且擔憂轉包工程中臨時工的職災求償權益難以保障。
- 建議應對勞檢法規進行整體盤檢,避免疊床架屋並減去不必要條文。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放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標準,認為是危害勞工安全,且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高,不宜放寬。
- 提案要求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由備查改為審查,適用範圍不應再放寬。
- 質疑職災地圖僅公布12月1日後資料,要求公開舊資料以保障勞工知的權利。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放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例如建築高度從50公尺放寬到80公尺,使多數縣市高樓工程無需危評。
- 認為修法理由是配合行政院的法規鬆綁政策,質疑勞動部未經充分評估即放寬攸關人命的審查標準。
- 指出勞動部自身研究報告僅建議放寬至70公尺,而非本次修法的80公尺,要求勞動部提出80公尺放寬的詳細評估計畫。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持續關注石綿建材拆除導致的職業病傷害,質疑營建署對2006年前含石綿建材建築物的列管與資訊掌握不足。
- 建議營建署應建立石綿資訊地圖,並與職安署合作,為勞工提供拆除作業的防護指引。
- 質疑職安署衛教單張對勞工防護的指導不夠具體,建議製作影片加強宣導。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部長
- 說明調整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標準是為了將人力從書面審查轉移至現場監督查核,強化防災效能,並非放寬。
- 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新增風險評估規定,且現今工法已趨成熟,簡化書審可讓勞檢人力更集中於施工現場。
- 表示勞動部已核定增加177位勞檢員,其中35位專責營造工程。
- 承諾會持續檢討職災地圖舊資料的公開問題,但需考量細節。
顏久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工程會已推動多項措施防範公共工程職災,包括履約計分要點、安全衛生費用編列參考附表、加強查核與契約範本規定等。
- 強調已修訂契約範本,要求廠商每日施工前辦理勤前教育、危害告知,並建立工地安衛管理橫向回報機制。
- 表示將透過工程施工查核及勞動檢查,從源頭加強督導,減少職災發生率。
吳宏碩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營建署透過建築管理法令強化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如函頒「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要求施工計畫委託專業審查。
- 表示已修正建築物施工日誌表格,要求加強勤前教育、確認勞保及防護具等事項。
- 說明營造業管理法令要求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辦理安全衛生設施,並將工地安全衛生納入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
- 承諾將逐步建立2006年前含石綿建材建築物的相關資訊地圖,並加強宣導,讓民眾自我檢測。
- 指出若施工中發現石綿材料應立即停工,並採緊急配套措施。
鄒子廉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認同委員關於前端資訊建置對後端防護的重要性,表示職安署將與營建署討論篩檢高風險建築物並加強宣導輔導。
- 說明職災地圖從12月1日開始公布是依法律適用原則,並考量對善意第三人的影響,旨在請全民共同監督。
- 指出職安法第5條第2項雖無罰則,但營造設施標準有相關規定,若通知不改善仍會處分。
- 強調事前審查是防災一部分,但逐案、專案列管的追蹤檢查絕對不會放鬆。
相關後續
- 委員徐志榮、江永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
核心議題
- 本次預算審查主要針對勞動部主管的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包括公務預算及基金運用,特別關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海外就業資源、外籍勞工直聘與轉換機制、中高齡就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權益補助金等項目。
- 討論重點在於各項勞動政策的執行成效、預算編列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有效提升勞工保障和就業服務。
相關爭議
-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成效不彰:委員質疑該計畫預計招募5,000人,實際申請僅2,383人,媒合成功744人,達成率過低。勞動部解釋因學生升學意願高,且計畫剛啟動,承諾將檢討修正。
-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廣告誤導:委員批評勞動部為超商儲備幹部職缺拍攝廣告,認為超商工作性質不需2年培訓,且與青年期望的文創、設計職缺不符,質疑預算花費效益。
- 海外就業資源中心資訊未即時更新:委員指出勞動部海外就業網站資料重複、不完整且未即時更新(如澳洲、日本最低薪資),恐誤導年輕人,要求改善。
- 外籍勞工直聘中心裁撤爭議:勞動部將8個外籍勞工直聘中心裁撤7個,僅剩1個,委員質疑此舉會萎縮直聘系統,不利外勞權益。勞動部解釋是服務模式調整,服務能量未減。
- 移工轉換機制缺陷與地下經濟:委員指出移工期滿轉換成功率低,且有仲介公司為賺取海外仲介費,要求移工出境再聘僱,或在國內收取高額仲介費,形成新的剝削模式。勞動部承諾加強宣導並調查處理。
- 中高齡就業服務機構依賴度低:委員指出中高齡者找工作多透過親友介紹而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顯示公立機構服務有待加強,且台灣中高齡勞參率低於日本。
- 勞工退休金請領機制爭議:委員質疑勞工退休金請領權限5年過短,且有大量符合資格者未請領,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並檢討修法延長請求權時效。
- 勞工權益補助金預算減列:委員質疑勞工權益補助金預算減列,是否意味勞資爭議減少,或法扶基金申請減少,擔憂勞工訴訟權益保障不足。
- 公部門調薪與人事費用:委員質疑賴院長指示公部門調薪3%,但勞動部人事費用不增反減,擔憂影響公務人員待遇。勞動部解釋調薪費用由人事行政總處統一編列。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廣告誤導,認為超商儲備幹部職缺不符計畫本意,且媒合率低,要求檢討預算效益。
- 關切勞基法修法進度與最終版本,質疑行政院轉移焦點,並要求勞動部釐清修法內容。
- 呼籲勞動部應正視低薪問題,而非資方單方面主張薪資與物價連動,並要求勞動部盡速提出最低工資法。
- 譴責12月4日衛環與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勞基法修法過程中的不當言行,要求邱議瑩委員向勞工道歉。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肯定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立意良善,但質疑執行成效不彰,申請人數與媒合成功率低,要求檢討調整。
- 指出國人海外就業資源中心網站資訊未即時更新且有重複,恐誤導年輕人,要求改善。
- 質疑勞動部裁撤7個外籍勞工直聘中心,擔憂服務萎縮,要求確保服務能量不減。
- 關切中高齡就業率與找工作方式,建議提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效能,提高勞參率。
楊曜 立法委員
- 肯定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構想,但質疑執行率過低,預算編列可能存在問題,要求檢討改進。
- 關切委託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計畫執行率未達50%,要求勞動部確保預算落實。
- 高度肯定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成效,呆帳率低,建議提高貸款額度並加強宣傳,以支持更多民眾創業。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工商界建議基本工資凍漲5年及政府不干涉加薪,認為政府政策偏向資方,未解決低薪問題。
- 要求勞動部盡速提出最低工資法,並承諾下個會期將其列為優先法案,批評政府對勞工低薪問題缺乏決心。
- 批評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廣告內容,認為超商職缺不符計畫目標,對年輕人求職幫助不大。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申請人數過少,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經濟部合作,整合各項技職人才培育計畫,以符合企業人才需求。
- 指出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因費用自付門檻高,導致參與人數少於衛福部訓練,建議檢討整合,避免一國兩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就服法修正後移工續聘人數增加,但質疑勞動部無法提供期滿未續聘人數,要求建立統計系統並於3月底前提出報告。
- 揭露移工期滿轉換出現新剝削模式,仲介公司要求移工出境再聘僱以賺取海外仲介費,或在國內收取高額仲介費,要求勞動部加強教育宣導並處置不法行為。
- 質疑移工轉換機制中,聘僱期間轉換與期滿轉換的雇主資格限制及就業服務站媒合機會不平等,要求勞動部檢討改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人事費用不增反減,擔憂影響公部門調薪3%的政策,要求確保人事費用精準編列。
- 關切勞保基金給付增加主因,並質疑勞工選擇一次請領退休金是否因對基金有疑慮。
- 指出大量符合請領資格的勞工未領取勞退新制帳戶,且勞工死亡後遺屬未被通知,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
- 質疑勞工退休金請求權5年與行政程序法10年規定不符,要求勞動部修法延長請求權時效。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力發展署在職訓、產學合作等方面的努力,但質疑分署缺乏專業輔導社工人力,建議研議聘僱全職專業輔導人員進駐。
- 呼籲勞動部與矯正機關加強合作,協助司法少年回歸社會,提供就業促進服務。
- 關切0至3歲幼兒托育供給不足,建議勞動部研議新模式鼓勵企業內部設置0至3歲托嬰設施,以解決家長困境。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部長
- 回應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媒合率低是因學生升學意願高,承諾會檢討修正計畫並與教育部合作。
- 表示將加強海外就業資源中心網站資訊更新,保護海外就業年輕人。
- 解釋裁撤外籍勞工直聘中心是服務模式調整,服務能量未減,將加強宣導移工轉換權益,並處理不法仲介行為。
- 承諾將研議移工轉換機制中不合理處,並在1個月內補齊移工消失數字報告,3月底前提出地下經濟相關措施。
- 說明人事費用調薪3%由人事行政總處統一編列,勞動部預算編列精準。
- 承諾將研究延長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並表示會持續努力提高中高齡勞參率。
- 表示將研議鼓勵企業內部設置0至3歲托嬰設施,並持續努力協助矯正機關少年回歸社會。
黃秋桂 勞動部發展署署長
- 說明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旨在讓年輕人了解職場興趣,提供專業導師指導,但因學生升學意願高導致媒合率低,將檢討修正。
- 承認海外就業資源中心資料更新有疏失,承諾重新檢視與完善。
- 說明委託地方政府辦理就業服務計畫預算編列是因應六都需求,實際支用會依執行狀況覈實。
- 感謝委員對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的支持,承諾將研究提高貸款額度並加強宣傳。
- 說明職訓單位有具社工背景同仁提供心理輔導,但受限於員額編制,將研議聘僱或委外方式強化專業輔導人力。
石發基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說明勞保基金收繳與給付預算增加,給付增加主因是符合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增加,且部分民眾選擇一次請領。
- 解釋有通知機制提醒勞工請領退休金,並表示勞退新制死亡給付請求權為5年,將持續催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成效良好。
王厚偉 勞動部關係司司長
- 說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課以雇主較長程序,協助勞工適應及再就業,違法可處最高50萬元罰鍰並連續罰。
- 表示勞動部裁決行政法院支持率高,勞工若遭不當勞動行為可循民事訴訟,勞動部會提供法律及訴訟協助。
- 說明勞工權益補助金預算編列旨在協助勞工訴訟,並已將裁決補助納入。
薛鑑忠 勞動部發展署跨國勞動管理組組長
- 解釋移工轉換機制中,第三順位雇主不能承接期滿移工,是因期滿轉聘涉及外勞人數增加,政策上未同意第三順位承接。
相關後續
- 勞動部需研議移工轉換機制中不合理處,並在1個月內補齊移工消失數字報告,3月底前提出地下經濟相關措施。
- 勞動部將檢討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海外就業資源中心網站資訊更新、中高齡就業服務及照顧服務員訓練整合等問題。
- 勞動部承諾將研究提高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額度並加強宣傳。
- 勞動部承諾將研究延長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加班換補休)及第38條(特別休假遞延)的修正草案,旨在賦予勞工更多選擇權,改善現行制度中勞工特休看得到吃不到或加班費被雇主剝削的困境。
- 討論內容也延伸至勞基法修法對勞工過勞、低薪、七休一彈性與輪班間隔的影響,以及工會協商地位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加班換補休爭議:蔣萬安委員提案讓勞工有選擇權,原則上應發給加班費,勞工同意才可換補休,補休未休完應折算加班費。勞動部雖認同現行實務有雙重剝削爭議,但對明文入法持保留態度,認為攸關勞資關係及實務運作調整,建議廣徵意見。
- 特休假遞延爭議:蔣萬安、徐志榮、盧秀燕等委員均提案允許未休畢特休假遞延至次年度,若仍未休畢則折換工資。勞動部意見與委員提案方向一致,但建議以行政院版條文通過,強調勞資協商遞延,並確保次年度未休畢仍應發給工資。
- 勞基法修法方向與過勞問題:多位委員質疑本次勞基法修法(放寬七休一、輪班間隔等)將導致勞工過勞,特別點出保全業、客運貨運業等高過勞行業的風險。勞動部則強調修法僅為微調彈性,並未減損勞動條件,且輪班間隔例外適用有嚴格限制。
- 低薪與基本工資法:委員批評政府未積極處理低薪問題,且最低工資法進度緩慢,未能兌現蔡英文總統承諾。勞動部表示已召開公聽會,預計最慢明年提出草案,但委員認為缺乏具體承諾時間。
- 工會打壓與勞資會議功能:委員質疑華航工會幹部因參與陳抗遭懲處,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後華航仍執意懲處,批評勞動部裁罰無嚇阻力。擔憂在工會力量弱勢下,將勞動條件談判交由勞資會議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主張特休假未休畢應賦予勞工選擇權,可遞延至下年度,最終未休畢仍應折換工資。
- 提案修法,主張加班應以發給加班費為原則,經勞工同意才可換補休,補休未休畢則應折算加班費,以防勞工被雙重剝削。
- 質疑勞動部對加班換補休入法持保留態度,認為將使勞工持續被雙重剝削,且現行勞基法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違法案件最多。
- 關切勞基法修法恐加劇過勞問題,特別指出保全業、汽車客運貨運業等高過勞行業,要求勞動部承擔責任。
- 批評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的例外規定,認為這是對去年修法共識的退讓,且把關機制不足。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廣告誤導,認為超商儲備幹部職缺不符計畫本意,且媒合率低,要求檢討預算效益。
- 關切勞基法修法進度與最終版本,質疑行政院轉移焦點,並要求勞動部釐清修法內容。
- 呼籲勞動部應正視低薪問題,而非資方單方面主張薪資與物價連動,並要求勞動部盡速提出最低工資法。
- 譴責12月4日衛環與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勞基法修法過程中的不當言行,要求邱議瑩委員向勞工道歉。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工商界建議基本工資凍漲5年及政府不干涉加薪,認為政府政策偏向資方,未解決低薪問題。
- 要求勞動部盡速提出最低工資法,並承諾下個會期將其列為優先法案,批評政府對勞工低薪問題缺乏決心。
- 批評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廣告內容,認為超商職缺不符計畫目標,對年輕人求職幫助不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改革勞資會議制度,認為問題癥結不在會議普及率或次數,而在勞方缺乏實質談判籌碼與實力。
- 強烈譴責華航工會幹部因參與陳抗遭懲處,認為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後華航仍執意處分,批評裁罰無效且踐踏工會法。
- 指出華航工會幹部言論涉及飛安議題,屬於公益範疇,不應被公司懲處,並質疑交通部民航局對飛安問題的回避態度。
- 擔憂將勞動條件下放至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在工會受打壓的情況下,將使勞工權益更無保障。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基法初審完成後,賴院長又預告啟動下一階段修法,認為勞動部函釋過多且處理進度緩慢,導致修法錯亂。
- 指出台北市勞動局長公開質疑勞基法修法思慮不周,中央與地方不同調,要求勞動部加強溝通與修正。
- 譴責華航公司對工會幹部秋後算帳,認定其懲處理由牽強,要求勞動部積極處理,保障被非法解僱勞工權益。
- 呼籲勞動部應主動與交通部協調,確保年節疏運班次調整不會造成大眾運輸業勞工過勞。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基法第36條第4項,增訂但書宣示勞工自主健康權應高於雇主經營權,以解決過勞問題。
- 質疑修法後連續工作第7至12天是否仍屬正常工作時間,以及勞工因累積疲勞想休息時,雇主是否可拒絕或要求請病假,認為修法增加了勞工權益受損的風險。
- 以蝶戀花事件為例,強調現行勞基法第42條無法有效保障勞工免於過勞,呼籲發揮同理心檢視其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部長
- 說明勞基法函釋數量龐大,上任後已請勞就司全面盤點檢討,與院長指示不謀而合。
- 表示勞基法修法是階段性的微調,旨在給予彈性,並未減損勞動條件,且輪班間隔例外適用有嚴格限制。
- 針對華航工會案件,勞動部已裁決華航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將依法開罰並要求公告裁決書,並會提供法律訴訟協助。
- 強調勞動部將持續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協調,防範大眾運輸業勞工過勞。
- 解釋修法後第7至12天工作日會包含休息日,休息日出勤屬延長工時,並非正常工作時間,勞工身體不適仍可請病假或與雇主協商調整休假。
何淑萍 交通部民航局副局長
- 說明航空器飛航管理作業規則有規定休息時間,會考慮疲勞狀況,航空公司會依規安排排班。
- 表示超時或休息時間不足,若屬不可抗力才不罰,否則會調查。
- 指出各機種有不同規定,公司內部調整只要符合法規規定即可。
- 強調逃生門邊一定會有合格人員處理,符合法規上的安全要求。
謝倩蒨 勞動部勞就司司長
- 說明勞動部從去年勞基法修法後,透過座談會了解勞資意見,並於今年第3季開始同步盤點函釋。
- 回應修法後例假調整原則上是在1週中七休二,若勞工同意調整例假,可能會有7天工作時間,但身體不適仍可請病假。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內容保留送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內容,3個版本均保留送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徐志榮、江永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0602
- 卷/期/冊
- 107/6/2
- 發布日期
- 2018-01-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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