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警政、地政、合作社與人民團體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4
LawTrace 法律歷程:替代役實施條例、地政士法、下水道法、人民團體法、警察法、合作社法、民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內政部主管法案,涵蓋下水道法、人民團體法、合作社法、民防法、地政士法、警察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會議初期針對議程安排與行政官員列席問題進行程序發言,後續各案討論聚焦於特定條文修正,如地政士身心障礙歧視、實價登錄責任、合作社自治、捷運警察權責、替代役男權益及政治團體財產歸屬等。部分爭議較小的修正案獲通過,其餘則保留待後續協商或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會議程序安排與行政官員列席問題討論
核心議題
- 委員對當日排審多達19個法案的議程安排表達不滿,認為過於倉促,且部分重要爭議性法案(如合作社法、警察法、地政士法)應召開公聽會。
- 多位委員質疑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等相關機關首長未出席會議,認為是對委員會及委員的不尊重。
相關爭議
- 議程安排過於血汗: 黃昭順委員認為排審19案過於血汗,且重要爭議法案應召開公聽會;主席則回應立法院旨在高效討論,若有共識可快速處理,不排除後續協商或召開公聽會。
- 行政官員列席層級不足: 曾銘宗、黃昭順等委員強烈不滿警政署、營建署等僅派組長或處長級官員出席,認為是對委員會的不尊重;主席則承諾將請相關首長或副首長於半小時內趕到現場。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會議排審19個法案過於倉促,且部分重要爭議法案應召開公聽會。
- 不滿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首長未出席會議,認為是不尊重委員會及委員。
- 建議合作社法及地政士法應召開公聽會,多聽各方聲音。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不滿警政署僅派組長出席,認為其他署至少應有副署長以上層級出席,是對召集人、委員會及委員的不尊重。
- 要求召集委員應更強硬,要求相關首長立即到場備詢。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肯定主席排審多案的用心,同時感謝其他委員為其提案叫屈。
- 建議主席休息幾分鐘,讓委員協商官員列席代表性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排案權力,認為不應在程序上浪費時間。
- 呼籲警政署長及營建署長應儘快到場,以示對委員會的尊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警政署及營建署署長或副署長於半小時內趕到現場。
- 主席表示若討論後認為有必要,可擇期召開公聽會,但須先給提案委員說明機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海洋基本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及 「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初步審查海洋基本法草案及海岸巡防法修正案,並聽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報告與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瑞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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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琪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趙天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志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世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仲威 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正芳 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瑞祥 副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明興 副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懷敍 副人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廖文弘 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第一、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洪宗熠委員提案旨在修正下水道法,透過行政處罰提高罰鍰金額,以遏止毀損下水道設備的行為,並加速台灣偏低之下水道建設率。
- 內政部對部分條文修正方向表示尊重,但就罰鍰金額的幅度及刑罰轉行政罰的適當性提出不同意見。
相關爭議
- 罰鍰金額大幅提高的適當性: 洪宗熠委員提案將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的罰鍰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內政部更建議提高至300萬元,並增列償還修復費用規定;黃昭順委員質疑行政單位應自行提案,且應提出重大案例說明加碼理由。
- 刑罰轉行政罰的法律適用問題: 法務部指出將毀損下水道設備從刑罰轉為行政罰,可能仍構成刑法毀損罪,導致新舊法適用爭議,且可能無法達到規範目的。
- 修復費用上限不明: Kolas Yotaka委員質疑賦予行政機關請求償還修復費用,但未見費用上限,恐導致權力空間過大。
立法委員發言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下水道法,因台灣下水道建設率偏低,希望透過行政處罰提高罰鍰金額,以嚇阻造成嚴重災害的行為。
- 強調下水道工程重要性,蓄意破壞應加重罰則。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單位對下水道法罰鍰金額做如此大幅度調整,應由其自行提案,而非在委員提案上加碼。
- 要求行政單位提出重大下水道破壞案例,以支持提高罰則的必要性。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毀損下水道設備從刑罰轉為行政罰的適當性,要求法務部說明執行上的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醒在將刑罰轉為行政罰時,應在立法說明中清楚解釋調整理由,避免與刑法毀損罪產生爭議。
- 指出應考量釀成災害時的刑責與刑法比例,避免輕重失衡。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增列向行為人請求償還修復費用時,應明確修復費用有無上限,避免權力空間過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 尊重大院委員對下水道法第8條條文的提案內容。
- 建議將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的罰鍰額度提高至10萬元至300萬元,並增列償還修復費用規定。
- 建議將下水道用戶相關行為的罰鍰額度調整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以利行政裁量。
- 尊重大院委員對下水道法第33條條文內容的修正意見,並建議第34條、第35條維持現行條文。
陳志偉 處長
- 說明下水道工程投資大且多深埋地下,毀損多由大型營造業造成,故建議酌予提高罰金以嚇阻影響下水道運作的行為。
蔡麗清 檢察官
- 肯定將刑罰轉為行政罰的立場,但提醒修正後新舊法可能產生問題,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
- 建議在說明中闡明從刑事罰降到行政罰的理由及可非難程度的調整。
相關後續
本案保留,請內政部與相關部會於2週內整理出較妥適的文字,包括修正動議部分,下次會議再處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人民團體法」:含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人民團體法中政治團體的法人登記、財產歸屬及民主運作規範,特別針對婦聯會等具龐大資產的政治團體在解散後財產處理的漏洞進行修補。
- 委員提案旨在確保政治團體具高度公共性,其財產應歸屬公庫,並要求其組織運作與財務公開透明,尤其在政黨法過渡期間不應有規範空窗期。
相關爭議
- 政治團體財產歸屬與過渡期規範: 委員提案要求政治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應全數捐贈國庫,並要求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者應辦理法人登記,以補足政黨法過渡期的漏洞;黃昭順、曾銘宗、鄭天財委員則認為此修法具針對性,且應透過政黨法或社會團體法等落日條款處理,而非另修人團法。
- 政治團體民主運作與主管機關監督: 委員質疑婦聯會等政治團體章程規定4年才召開會員大會、財務不公開透明等違反民主原則,且內政部未依人團法第58條對其違法樣態進行裁處;內政部則表示正與婦聯會協商,要求其組織民主化,並認同修法補足法律漏洞的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人團法,要求政治團體資產1,000萬元以上者應比照政黨辦理法人登記,以保障資產運用。
- 提案增訂政治團體解散後,曾接受政府捐助或政治獻金者,其剩餘財產應全數捐贈政府機關,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 質疑婦聯會章程規定4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長連任無限制、預決算不需上報等脫離人團法規範,形成霸王條款。
- 呼籲在政黨法2年過渡期間,應補強人團法對政治團體的規範,避免空窗期。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政治團體具高度公共性,解散清償債務後財產應歸屬公庫,並應在法律位階明定,避免法律競合困擾。
- 質疑婦聯會將財產捐贈相關社福基金會的可能性,要求內政部通知黨產會儘速認定。
- 指出婦聯會長期違規(未定期召開會員大會、財報不公開)已符合人團法第58條裁處要件,內政部卻未依法處理。
- 呼籲委員同仁支持修法,補足政治團體解散後財產歸屬的漏洞,避免資產流向地方政府或被鑽巧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反對針對性修法,認為人團法應透過落日條款處理,而非在此時提出具針對性的條文,會製造更多對立。
- 認為針對婦聯會及愛國同心會的修法是不對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家應確立方向,既然人團法已分三部分進行修法,應在社會團體法或政黨法中處理未考慮到的部分,而非另修人團法。
- 強調政黨法已給予政治團體2年轉型時間,且人團法或民法對解散後財產已有規定,不應反悔或再多加修正意見。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不贊成針對一、兩個政治團體立法,認為內政部與不當黨產委員會已在處理婦聯會,無必要在此做任何處理。
- 強調進行針對性處理不合適。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 原則上同意委員的修正案方向,認為可補強人團法在政黨法過渡期間的不足。
- 認同政治團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回歸國家所有,並建議使用「國庫」一詞。
- 表示內政部將於今年底前針對婦聯會問題提出具體明確結論,若無法簽行政契約,將依人團法進行裁處。
- 承認內政部在處理原住民族姓名議題上存在行政怠惰,並表示歉意。
- 同意政治團體解散後資產若無法有效規範,將引發糾紛,且過去的霸王條款應予補強。
林清淇 司長
- 解釋人團法第49條對政治團體有特別規定,允許其章程自訂財產等規範,是因過去政府不干涉政黨及政治團體的時空環境。
- 建議人民團體法第46條之1不予修正,因政黨法已規定政黨不分規模大小皆須登記為法人,避免矛盾。
- 建議將委員關於政治團體法人登記及剩餘財產歸屬國庫的提案整併為人民團體法第49條之1。
- 說明政黨法第43條已規定已立案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立案並依政黨法辦理解散及財產清算。
- 承認政治團體財報申報要點為輔導性質,未來政黨法將有更強烈處罰以加強監督。
- 表示內政部正與婦聯會會談,要求其組織民主化,並將強力要求其符合民主運作原則。
相關後續
- 本案保留,請內政部思考並儘速提出有共識的文字,以補足法律空窗期或漏洞,2週後再排審。
- 主席要求內政部次長安排時間與Kolas Yotaka委員討論原住民族姓名條例修正案的來龍去脈與立場。
討論事項五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合作社法第33條理事長連任次數的限制,以及合作社的自主經營與政府干預的界線。
- 委員提案旨在避免「萬年理事長」久占其位影響團體功能,而內政部則傾向尊重合作社自治原則,不限制連任次數。
相關爭議
- 理事長連任限制的必要性: 蘇治芬委員提案限制理事長連任以1次為限,以避免久占其位影響團體功能,並指出過往有國營事業資產轉為私人掌握的案例;顏寬恒委員則認為若經營不善自然會被社員汰換,政府不應過度干預合作社自主經營,且國外亦無此類限制。
- 合作社自治與政府干預: 內政部傾向尊重合作社自治,由社員透過章程自行決定理事主席連任規定;蘇治芬委員則認為對於體質夾雜國營事業或政府補助的合作社,內政部應思考對策,避免公有財產流失。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認為合作社法第33條已賦予合作社自主於章程中另訂連任限制,再修法限制理事長連任是「多此一舉」。
- 指出許多里長、工商大老長期任職,若做得好不應視為「久占其位」,合作社理事主席若經營不善自然會被社員汰換。
- 強調合作社自主經營是世界潮流,政府不應過度干涉,反而應提供便利政策。
- 呼籲內政部堅持不修改理事主席任期限制,尊重合作社自治。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限制合作社理事長連任以1次為限,以避免「萬年理事長」久占其位影響團體功能。
- 指出台灣有特殊政經狀況,過去有國營事業(如糖協)資產透過章程修改轉為私人掌握的案例,要求內政部提出防杜對策。
- 認為對於體質夾雜國營事業或政府補助的合作社,應有不同於純民間合作社的規範,建議內政部盤整後提出對策。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傾向尊重合作社自主的立場,認為合作社法是人團法的特別法,此次修法若比照人團法是「走回頭路」。
- 強調合作社以社員共同經濟利益為目的,與公益性社團不同,不應受過度干預。
- 呼籲政府應提供合作社更便利的政策,而非限制其發展,並確保其自主管理與發展藍圖。
- 提供國際合作社聯盟決議,支持各國政府應重視修訂限制合作社設立與經營的法規,並提供有利政策環境。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合作社與一般人民團體不同,其理事、監事經驗累積很重要,故現行法規定連選得連任是考量合作事業特性。
- 指出社員與合作社是類似股東關係,而非僱傭關係,要求內政部在與勞動部溝通時應堅持合作社法的立場。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 原則上傾向尊重合作社的自治,希望由社員以民主方式自行決定理事主席連任規定,不宜強制限制。
- 認為合作社本質上傾向營利團體,以社員經濟利益為考量,與人民團體法性質完全不同。
- 對於過去不當案例,承認長期無法解決,且在法的結構下介入空間有限,擔憂修法會衝擊其他龐大合作社。
- 同意重新思考針對體質夾雜國營事業或政府補助的合作社,用類似不當黨產的概念創造新機制來規範。
陳茂春 主任
- 表示目前國內合作社約有4,200多家,但數字可能因清算中而膨脹,已要求縣市政府重新盤點。
相關後續
本案保留,請內政部思考並提出對策,特別是針對夾雜國營事業或政府補助的合作社,2週後再排審。
討論事項六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羅致政委員提案修正民防法,將民防團隊編組與徵用對象的規定,從列舉式改為概括性規定,以增加彈性並因應國防政策調整。
- 內政部對此修法方向表示同意,但有委員質疑概括性規定是否優於現行正面表列。
相關爭議
條文表列方式的優劣: 黃昭順委員認為現行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採正面表列已很清楚,不覺得概括性規定會比原來好;內政部則解釋概括性規定可避免日後兵役制度變革時,民防法需配合頻繁修法,增加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條文從正面表列改為原則性規定並無必要,認為正面表列更為清楚,不覺得修改後會比原來好。
- 建議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都不用修。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 同意將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規定修正為概括性規定,以避免日後兵役制度變革時,民防法須頻繁修法。
- 解釋概括性規定可增加彈性,若兵役法修法,民防法便不需跟著修。
相關後續
本案保留,請內政部思考,2週後再排審。
討論事項七
審查「地政士法」:含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地政士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討論地政士法修正案,主要議題包括刪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規定、調整實價登錄的責任歸屬,以及規範無照業者與農地套繪亂象。
- 委員提案旨在健全地政士專業證照制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行政部門對部分修正表示同意,但對實價登錄責任歸屬及無照業者規範則建議通盤考量。
相關爭議
- 實價登錄責任歸屬: 洪宗熠委員提案將實價登錄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減輕地政士責任;內政部則建議此部分應與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併同通盤考量,暫不予修正。
- 無照業者與代理規範: 洪宗熠委員提案修正非地政士代理土地登記事務的處罰及受理規定;內政部建議代理人可放寬至3親等內親屬,並需會商地方政府意見,配合實價登錄3法修正辦理。
- 農地套繪亂象處理進度: 趙天麟委員質疑地方政府處理農地套繪資料彙整的進度緩慢,造成民眾與地政士困擾;內政部表示已要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實提供資料給地政單位,但承認地方人手不足,需協助加快進度。
立法委員發言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政士法,旨在健全專業證照制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並解決實價登錄責任歸屬不均的問題。
- 指出實價登錄制度造成地政士承擔過重申報義務,權利義務關係失衡,希望修法回歸買賣雙方為登錄義務人。
- 建議主席召開公聽會,多聽各方聲音,以利法案審查順暢。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地政士法第11條中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規定,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指出行政院已核定法規優先檢視清單。
- 質疑內政部16年來未曾執行過相關歧視性規定,且精神疾病定義廣泛,不宜概括認定不具備勝任能力。
- 要求內政部整體檢討並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建築師法、地政士法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類似的歧視性規定,並希望能在下會期開議前完成。
- 提醒過嚴苛規定會延誤精神疾病患者就醫,應從此角度考量修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農地套繪亂象,指出因地政單位資料彙整不足,導致地政士無法善盡專業,造成買賣糾紛。
- 要求內政部協助地方政府加快農地套繪資料的整理進度,避免造成家庭、親友感情破裂。
- 建議在租賃專法中加入居住安全規範,或強制檢查,以預防火災等不幸事件。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地政士法召開公聽會,認為內政部報告對地政士不盡公平,權利義務處理不當。
- 支持王榮璋委員提案刪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規定,認為此案具高度公益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 尊重大院委員修正地政士法第11條,刪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規定的提案,認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承認內政部對地政士法中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條文的專業能力嚴重不足,16年來從未執行過。
- 表示將針對不動產估價師法、建築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檢討,並承諾在3個月內提出方案,下會期開議前完成。
- 說明實價登錄制度將調整為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地政士為代理角色,並將通盤檢討地政3法。
- 建議洪宗熠委員提案修正地政士法部分條文宜與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併同通盤考量,暫不予修正。
- 同意非地政士代理土地登記事務的修法方向,但建議代理人可放寬至3親等內親屬,並需會商地方政府意見。
王靚琇 司長
- 說明農地套繪問題是因過去建管單位未將農舍核准訊息傳給地政單位註記所致,現已要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實提供資料。
- 承認地方政府人手不足導致資料整理緩慢,但承諾一旦地政單位有資料,地政士查證將有依據。
王榮進 副署長
- 針對違建火災問題,已邀集地方政府討論,並訂定指導綱領,建議將高危險性違建(垂直增建超過2層樓、占用防火避難平台、整棟營業場所、隔成多數房間出租)列為優先處理對象。
- 表示將有延續性督考作為,要求地方政府每年提報執行情形並實地督考,以落實執行。
- 說明違章建築定義為未申請建照者,地方政府可劃分新舊違建,舊違建原則暫緩處理,但若具高度公共危險仍可執行,此無需修法。
相關後續
- 王榮璋委員所提地政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由朝野協商,由賴瑞隆委員做補充說明。
- 洪宗熠委員所提地政士法修正草案,併入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6個月內針對實價登錄相關法案及地政士法第49條及第50條提出修正草案,於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 其餘地政士法提案保留,請內政部再評估,下次會議再處理。
討論事項八
審查「警察法」:含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警察法修正案,核心議題包括將大眾捷運系統納入全國性警察業務,以及處理警械使用爭議、警力調配、信號彈管制與跟蹤騷擾防制等社會治安問題。
- 委員提案旨在因應社會變遷與捷運路網發展,提升警察執法效能與保障人民權益,行政部門則認為警察法正全面翻修,建議將部分提案納入整體考量。
相關爭議
- 捷運警察警力調配與組織層級: 吳琪銘委員提案將大眾捷運系統納入警察法第5條全國性警察業務,強調其急迫性與專業需求;內政部則認為現有捷運警察隊可補足缺口,若新設捷運警察局恐衝擊警政署組織,建議納入警察法全面翻修考量。
- 警械使用與基層員警權益: 曾銘宗委員關切警員開槍擊斃嫌犯遭起訴案例,呼籲保障基層員警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槍枝的權益,但仍需依法使用;警政署重申警械使用條例有嚴謹規定,並承諾半年內提出具體辦法壓制詐欺案件。
- 陳抗警力運用與警察過勞: 黃昭順委員質疑警政署在陳抗活動中過度動用優勢警力,造成警察過勞,並呼籲不要將人民視為敵人,應加強溝通;警政署承認警力運用需看情資,並同意警察人員值勤任務已遠超負荷。
- 信號彈管制與縱火犯輔導: 林德福委員關切信號彈濫用及縱火犯罪再犯問題,要求內政部檢討法令,並支持對縱火犯做強制身心輔導;警政署表示將檢討信號彈管制,並加強縱火犯管理及查訪,認同強制身心輔導。
- 跟蹤騷擾防制立法進度: 林德福、林麗蟬、姚文智委員關切跟蹤騷擾案件頻傳,要求警政署加速立法,並納入心理治療及警方護送服務;警政署表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已完成擬訂,將於12月18日向部長報告後進入立法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員開槍擊斃嫌犯遭起訴案,認為國家給槍在必要時應使用,呼籲保障基層員警在緊急時刻使用槍械的權益。
- 質疑政府採行相關措施後,詐欺案件數、受害人數、嫌疑犯人數仍持續增加,要求警政署提出具體辦法,預估半年內看到成效。
- 分享自身接到詐騙電話的經驗,強調詐騙對民眾造成的心理傷害,要求警政署拿出具體績效。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在蔡英文總統行程及一例一休陳抗活動中動用大量警力,造成警力調配失衡與警察過勞。
- 批評警政署情資失準,不應將人民當敵人,應加強溝通,並對行政院前的刀片拒馬感到難過。
- 關切警用槍枝生鏽問題,要求警政署加速換槍進度,確保執勤安全。
- 對警察法報告中提到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感到擔憂,呼籲在修法過程中多開公聽會,納入外界聲音。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婦聯會行政契約簽訂進度延宕,認為黨產會應扮演主要處理角色,內政部應回歸社團管理,不宜再拖延。
- 指出虛坪問題長期困擾購屋民眾,建議內政部應有定見,朝實坪制方向改革。
- 質疑明年1月起屋簷、雨遮不得登記後,謄本將有3種情況,民眾恐難分辨,建議登記時直接備註,並加強宣導,避免糾紛。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信號彈濫用問題,要求內政部立即檢討法令不足之處,並儘快提出管控方式。
- 支持修法對縱火犯做強制身心輔導或輔導教育,以避免再犯。
- 關切校園跟蹤案,要求警政署加速擬訂「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並納入強制心理治療及警方護送服務等配套措施。
- 建議警方人力不足時,可請義警、民防加入協助護送被跟蹤民眾。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警察法第5條,將大眾捷運系統納入全國性警察業務,強調捷運跨縣市且民眾安全有急迫性需求。
- 指出新北市捷運警察隊仍在規劃中,但捷運路網持續建置,警力勤務量將大增,應由警政署統一規劃調配。
- 關切新北市偏遠地區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不高,要求營建署檢討並積極推動,善用納稅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替代役制度應給予行政部門宏觀調控彈性,不應限定類別,而是依國家時空環境需求調整,以發揮人力最大貢獻。
- 支持將大眾捷運系統納入警察法第5條,認為捷運警察有其必要性,並關切修法時程。
- 支持內政部另立專法處理跟蹤騷擾行為,並呼籲加快腳步,提供相關法令救濟協助。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切世新大學跟蹤砍人案,要求警政署提供國內跟蹤案統計數據,並加速落實跟蹤犯防制專法。
- 強調校園跟蹤案對女性或一般人非常可怕,專法範圍應具體,並獲內政部全力支持。
- 呼籲內政部不要將跟蹤犯防範責任全部推給警政署,應全力支持專法順利提早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 同意警察人員值勤任務已遠超過可負荷程度。
- 表示警政署已於2017年1月規劃研修警察法,將成立「警察法研修委員會」全面檢討,並建議將委員提案納入一併研酌。
- 說明目前僅台北、新北、桃園、高雄有捷運實質運作,設立捷運警察局涉及警政署組織和人力調配,衝擊太大,建議納入警察法全面翻修考量。
- 表示信號彈管制將以源頭管制為最優先方向。
- 認同對縱火犯做強制身心輔導或輔導教育的必要性。
- 說明租賃專法是針對租賃市場管理,火災事件屬建築管理問題,已邀集地方政府討論管理機制強化,並希望增強建築法中處理違建條文。
- 表示會加強宣導虛坪問題,未來實價登錄資訊將更明確揭露實坪、虛坪及總面積,且不動產說明書也會清楚記載。
邱豐光 副署長
- 說明警員開槍案已纏訟多年,警政署全力支持訴訟費用,並強調警械使用仍需以警械使用條例為準,但同仁權益應合理兼顧。
- 承認陳抗事件警力運用需看情資,但若情資失準則會影響警力使用,並承認警察人員值勤任務已遠超負荷。
- 表示警政署已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將詐欺列為重要施政項目,並預估半年內可見成效,但承認詐騙機房有「鯊魚返鄉」趨勢。
- 說明警用槍枝生鏽問題正在進行換發,預計2020年4月25日完成,並已將瑕疵部分送國外檢驗。
- 說明信號彈目前依社維法處理,不足之處正在檢討納入相關法令管理,承諾儘快提出控管方式。
- 說明縱火案已列為治安顧慮人口加強查訪,認同對縱火犯做強制身心輔導或輔導教育。
- 說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已完成擬訂,將於12月18日向部長報告後進入立法程序,參考美、日及歐美各國法制,將有警方介入調查、制止、禁止及法院禁制令等機制。
- 說明捷運警察隊是專業警察隊,成立會排擠其他警力,需慎重,並表示警察法修正案將廣納專家學者意見,預計明年完成草案。
- 說明新北市捷運警察隊問題受限於大眾捷運法,新北市部分站體由當地派出所負責,台北市捷運警察隊共同擔負。
王榮進 副署長
- 說明全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平均約31.37%,雙北較高,澎湖、嘉義市較低,每年編列100多億元預算積極推動。
- 承諾會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污水下水道建設,並每年進行實地督考。
相關後續
- 警察法修正草案保留,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參考委員意見,下次會議再處理。
- 洪宗熠委員所提下水道法修正草案,因罰鍰金額及刑罰轉行政罰爭議,保留待內政部整理文字後續審。
- 林德福委員所提信號彈管制及縱火犯輔導問題,警政署承諾儘快提出控管方式,並將與內政部共同推動對縱火犯的強制身心輔導。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於2017年12月18日向部長報告後進入立法程序。
討論事項九
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含委員賴瑞隆等26人、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案,核心議題涵蓋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廢止、增設原住民族部落役,以及保障替代役役男的權益,包括因公傷病撫卹、眷屬喪葬津貼、健保機關名稱修正及用人單位管理罰則等。
- 委員提案旨在因應兵役政策調整、照顧弱勢族群及提升役男權益,行政部門對部分權益保障條文表示同意,但對增設役別則考量兵源縮減問題,建議融入現有役別。
相關爭議
- 增設原住民族部落役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陳瑩、高潞‧以用‧巴魕剌、鄭天財委員提案增設「原住民族部落役」,旨在減緩部落人口外流,讓原住民青年回歸部落服務;內政部則考量替代役兵源快速縮減,未來名額有限,建議將相關需求融入社會役系統,不另立役別。
- 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去留: 賴瑞隆委員提案刪除產業訓儲替代役規定;內政部同意政策方向,但考量現有役男權益及用人單位管理權責,建議暫緩修正,待現役人員退役後再辦理。
- 用人單位管理罰則的適當性: 陳怡潔委員提案增訂用人單位違反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的罰則;黃昭順委員質疑說明欄中提及「施暴」等情況是否存在,認為文字描述應更確實,導致此案暫被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設「原住民族部落役」,旨在減緩部落人口外流,讓原住民青年回歸部落參與發展,強化民族認同。
- 認為內政部未充分理解提案精神,僅考量兵源不足而直接否決,要求重新考慮,或至少在既有役別中讓原住民優先到部落服役。
- 強調這不是個別需求,而是對部落發展有益,且其他原住民參選人也曾提出相同政見。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產業訓儲替代役」規定,符合行政院政策方向。
- 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以保障替代役役男權益。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增列發給因公成殘替代役役男贍養金,以符合替代役與常備役權益衡平原則。
- 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8條,將撫卹金請求權時效由5年修正為10年,與軍人撫卹條例一致。
- 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3條及增訂第45條之1,增列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眷屬喪葬津貼,以符合權益衡平原則。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1條,將全民健康保險辦理機關名稱修正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4,對用人單位違反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者,處以罰鍰,以增加主管機關管控機制並維護役男權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設「原住民族部落役」,指出原住民族人口不斷成長,不應因替代役人數減少而犧牲原住民族需求。
- 要求內政部慎重考慮,並在逐條討論前朝正面方向協助與支持。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雄氣爆受傷替代役男復健經費不足問題,建議在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中增列復健所需相關費用,並放寬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以減輕家屬負擔。
- 質疑陳怡潔委員提案中「用人單位對役男施暴」說明文字的適當性,認為說明應確實。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替代役制度應給予行政部門宏觀調控彈性,不應限定類別,而是依國家時空環境需求調整,以發揮人力最大貢獻。
- 指出產業訓儲替代役因需求與反應不佳而停辦,應記取經驗,未來替代役規劃不應過度區分類別。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 同意馬文君委員關於替代役役男因公成殘發給贍養金、撫卹金請求權時效延長及增列眷屬喪葬津貼的提案,認為符合權益衡平原則。
- 同意吳琪銘委員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1條中全民健康保險辦理機關名稱的提案,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
- 同意陳怡潔委員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4,對用人單位違反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以罰鍰的提案。
- 說明產業訓儲替代役因82年次以前役男意願低且83年次以後役男回歸軍事訓練,故自2018年起停止辦理,但為維護現役役男權益,相關規定有暫予保留必要。
- 對增設「原住民族部落役」持保留態度,考量替代役兵源快速縮減,未來每年僅剩3,000至5,000人規模,且主要分配給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建議將相關需求融入社會役系統,不另立役別。
- 表示若委員堅持增設役別,可與國防部協商釋出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部分員額。
- 同意在既有替代役役別中,讓原住民優先到部落服役的討論空間。
林國演 署長
- 說明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修正案旨在為因公傷殘役男增加贍養金,以與國軍權益平衡,對現有役男有幫助。
- 說明第38條修正案是將撫卹金請求權時效從5年改為10年。
- 表示對高雄氣爆替代役男的傷殘給付已依照傷亡慰問方式給付190多萬元,但承認復健費用是漫長的路,可在相關等級辦法中調整金額,報行政院提高涵蓋範圍。
- 同意針對因公傷病或成殘替代役役男的復健費用及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可提附帶決議調整。
陳美杏 專門委員
- 建議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1條修正案中,中央健康保險局應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冠上「衛生福利部」全銜。
相關後續
- 馬文君委員、吳琪銘委員以及陳怡潔委員等提案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由黨團協商,由賴瑞隆委員做補充說明。
- 黃昭順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通過,建議於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增列復健所需相關費用,並放寬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 其餘替代役實施條例提案保留,2週後再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0701
- 卷/期/冊
- 107/7/1
- 發布日期
- 2018-01-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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