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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八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犯罪所得與金融監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8

LawTrace 法律歷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銀行法」等8項金融相關法案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調整各法中「犯罪所得」定義、加重罰則及減免刑罰要件。委員質詢議題廣泛,包含慶富案授信缺失、金融業數位轉型與裁員、兩岸金融交流、比特幣監管、台股動能及公司治理等。最終,8項法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並交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賦稅署等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財政部賦稅署及所屬各區國稅局的收支預算進行報告與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余宛如、郭正亮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此預算案的詢答部分結束,審查部分另擇期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項法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主要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沒收新制,調整「銀行法」等7項金融法律中「犯罪所得」的定義,使其與刑法保持一致,並修正減免刑罰的相關要件。
  • 原則上將各金融專法中的沒收規定刪除,回歸適用刑法,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項因沒收對象範圍較廣,將作為刑法特別法予以保留。

相關爭議

  • 慶富案授信缺失:黃國昌委員質疑高雄銀行對慶富集團的放款,包括履約保證金未達100%設質、徵信資料不實、中期放款用途不符(短期周轉金用於增資)等問題,認為金管會檢查報告未充分揭露缺失,要求金管會表明監理立場。
  • 金融業罰鍰上限:吳秉叡委員指出台灣金融法規罰鍰上限過低(如銀行法最高1,000萬元),相較於美國動輒上億美元的罰款,恐無法有效遏止金融犯罪,建議金管會研議提高罰鍰金額或引入類似刑法沒收犯罪所得的概念。
  • 兩岸金融交流:盧秀燕委員質疑兩岸金融三會已停開,金管會顧主委承諾循序漸進恢復工作層級交流,但委員認為此舉過於消極,並關切官方交流層級是否會提升。
  • 台股動能與租稅特赦:賴士葆、盧秀燕委員擔憂美國升息及稅改可能導致資金流出台灣,台股動能不足。盧委員建議金管會應積極推動類似印尼的「租稅特赦」方案,鼓勵台商海外資金回流以活絡股市,但金管會傾向尊重財政部立場。
  • 台股逐筆撮合制度:盧秀燕委員質疑金管會推動的台股逐筆撮合制度,認為此舉僅有利於資金雄厚、設備先進的大戶及外資,對散戶不公,且可能涉及龐大電腦設備採購利益,要求金管會審慎評估。
  • 比特幣監管:林德福、曾銘宗、費鴻泰、羅明才委員關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台灣的交易與監管問題,質疑金管會採「觀望、容忍」的低度監理態度,可能導致洗錢、投資糾紛及民眾損失,要求金管會應主動積極介入管理,並清查與金融機構合作的交易平台。
  • 獨立董事職能:陳賴素美、江永昌委員質疑獨立董事在兆豐案、樂陞案、慶富案中未能有效發揮監督功能,且辭職人數攀升,反映其角色尷尬且受限。委員建議金管會應強化獨董職能、降低提名門檻、限制大股東投票權,並檢討法人董事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銀行對慶富集團的履約保證金未達100%設質,且徵信資料不實,例如台灣銀行並未籌組聯貸卻被作為免除設質條件。
  • 指出高雄銀行為美化慶富帳目將短期借款改為中期擔保放款,且授信審核資料時間點錯誤。
  • 挑戰高雄銀行「6個月無擔保信用放款可供增資」為業界慣例的說法,認為此舉恐敗壞金融秩序。
  • 要求金管會年底前對慶富案做出明確處分,並檢討檢查報告中未指出慶洋投資短期周轉金用於增資的缺失。
  •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項的沒收規定,認為若能沒收受託人身上的財產以避免脫產,則應保留相關條文。
  • 擔憂保險法刪除沒收規定後,被害人可能因刑事訴訟法時效限制而難以求償,建議金管會再思考周延性。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Obike倒閉導致押金挪用問題,詢問台灣Obike押金管理及退還情況,要求金管會協助解決退還障礙。
  • 質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項沒收範圍擴大至「不問是否屬犯罪行為人」的規定,認為與刑法體系不符,應釐清其立法理念。
  • 贊成提高銀行法裁罰金額上限,但指出大陸法系有其限制,建議金管會研究是否可借鏡刑法沒收新制,設立能追回違法高額獲利的條款。
  • 建議金管會善用「經理人去職」等處分,以遏止惡性重大的金融違法行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明年股市的看法,擔憂美國升息、QE退場及稅改可能導致資金流出台灣,影響台股。
  • 質疑金管會資安中心設於財金公司旗下,功能有限,建議應要求各銀行將資安長列為一級單位獨立行使職權,並與金管會連結。
  • 關切兩岸金融交流是否啟動破冰,詢問金管會循序漸進的具體規劃及層級提升可能性。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金融三會已停開,金管會應積極爭取恢復對等會議,而非僅限於工作層級交流。
  • 擔憂美國升息導致資金流出台灣,台股成交量及資金動能不足,金管會應提出積極振興股市方案。
  • 建議金管會參考國發會報告,推動「租稅特赦」鼓勵海外資金回流,以增加股市動能。
  • 質疑台股逐筆撮合制度恐圖利大戶及外資,對散戶不公,且涉及龐大電腦設備採購利益,要求金管會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公平性。
  • 提醒顧主委應深入研究逐筆撮合制度,避免背負圖利特定人士或造成股市不公的罵名。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關切友邦人壽、南山人壽裁員業務員及內勤人員,詢問金管會對金融業數位轉型下大裁員趨勢的掌握及應對措施。
  • 指出保險業務員承攬與僱傭的畸形雙合約制,要求金管會確保提撥特別盈餘公積金能一體適用於承攬型業務員的培訓、轉型及安置。
  • 關切公益信託的透明度與實際公益效果,點名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等案例,質疑其成為富豪避稅管道,要求金管會深入了解並加強監督。
  • 質疑金管會曾提議公益信託可向不特定大眾募款的適當性,認為公益信託應有別於其他財團法人或基金會。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短期內是否會開放比特幣期貨交易,並關切目前比特幣買賣的法令管理及主管機關歸屬。
  • 認為金管會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低度監理態度,是被動且無作為,要求金管會應未雨綢繆,規劃相關規範草案,不能抱持鴕鳥心態。
  • 質疑當沖降稅措施鼓勵投機而非投資,且股民未因此獲利,多為外資及法人受益。
  • 要求金管會說明提議當沖降稅延長的核心目的,並指出金管會與財政部在此議題上的意見落差。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友邦人壽、南山人壽等保險業者裁撤業務部門,詢問金管會對金融科技發展下金融業人力需求的相關研究及安置計畫。
  • 建議金管會應介入關心被裁撤收費人員的後續工作與社會關懷面。
  • 擔憂未來保險通路將傾向委託通路商銷售,可能導致經紀公司為高佣金而選擇不利於消費者的保單,增加消費糾紛。
  • 關切壽險業海外投資占比高達64%,雖有獲利但匯兌損失與國外風險亦高,建議金管會應鼓勵保險資金投入台灣產業及前瞻建設計畫。
  • 質疑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中,金融業務實驗範圍是否能正面表列,以釐清許可、核准或特許的具體情況。
  • 關切金融沙盒中涉及專利申請中資訊的保密性,以及參與實驗者權益的補償機制與退場安排。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指出台股結構虛胖,前10大公司多在海外投資或布局,且越來越多台灣公司子公司赴大陸上市,市值遠超台灣母公司。
  • 擔憂中國大陸若放寬法令允許台灣註冊公司直接赴陸上市,將對台灣資本市場造成巨大衝擊,可能導致台灣下市元年,是國安問題。
  • 建議金管會應及早拿出因應之道,並加強資訊揭露,讓股東充分了解赴陸上市的潛在風險。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近年台灣上市公司現金減資家數增加,與大陸公司增資趨勢相反,反映企業對台灣市場信心不足,是重大警訊。
  • 指出行政院版稅改提高營所稅,恐減少企業獲利、股東分紅及員工獎金,與美國稅改降稅趨勢背道而馳,擔憂人才與企業出走加劇。
  • 關切有資訊公司收受比特幣、以太幣並發行憑證,金管會卻回函稱無法管轄,要求金管會積極介入,轉給相關單位處理,避免造成洗錢及投資糾紛。
  • 呼籲行政院正視虛擬貨幣交易已是現在進行式且趨勢擴大,政府不能抱持鴕鳥心態。
  • 對金管會與財政部在當沖降稅延長時間上的意見落差表示關切,認為政府應鼓勵實質投資而非投機操作。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銀行對中國曝險金額持續攀升,已達高點,擔憂重演103至104年遭中國企業倒帳的鉅額損失,要求金管會提出更嚴謹、多元的評估機制與對策。
  • 質疑金管會對銀行對中曝險額度超標或接近上限的警告機制是否有效,並要求提供具體報告。
  • 質疑獨立董事制度引進15年後,在兆豐案、樂陞案、慶富案中未能發揮監督功能,且辭職人數攀升,認為獨董角色受限,難以發揮職能。
  • 建議金管會應具體研究如何強化獨董職能,使其真正扮演監督角色,而非淪為門神或酬庸。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醒金管會對ICO(代幣投資與募集)問題未發新聞稿警示投資人,要求金管會盡速處理,並清查MaiCoin、BitoEx等網站與銀行合作狀況,防範非法吸金。
  • 指出中國大陸強力取締虛擬貨幣後,交易大幅轉移至台灣與日本,金管會應拿出態度,避免投資人大量損失。
  • 詢問金管會對中國大陸大幅開放金融業外資持股的政策立場,是鼓勵、中性還是不鼓勵台灣金融業前往開拓市場。
  • 肯定金管會持續進行兩岸金融工作層級交流,但認為層級與功能都在下降,應進一步加強互惠雙贏的監理交流。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上任後具體的興利措施,質疑開放銀行100%投資創投可能帶來鉅額損失,擔憂在台灣嚴峻投資環境下,銀行動用大眾資金進行非專業投資的風險。
  • 關切兩岸關係緊張(共軍巡邏)對台股的影響,以及台灣投資環境不確定因素過多。
  • 質疑金管會洗錢防制工作成效,詢問是否有查獲具體犯罪案例,並指出台灣在國際要求下處於夾縫中求生存。
  • 詢問金管會對比特幣在台灣合法買賣的政策立場,認為目前政策過於保守、禁止,不利金融市場活潑發展。
  • 質疑政府長期政策導致民眾投資失利(如早期鼓勵南向),認為政府應有更開放、彈性的金融政策,讓市場活絡。
  • 關切稅改方案中外資股利所得稅率從20%調高至21%,是否會引發反對聲浪或導致外資撤離。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關切金融科技發展下機器人(如Pepper)取代人力,導致金融業裁員的問題,要求金管會盤點相關法令,釐清未來金融消費糾紛的責任歸屬。
  • 指出南山人壽多次裁員,且調高業務員代收保費上限至5萬元,擔憂保戶權益受損及個資洩漏問題,要求金管會查核其紀錄。
  • 質疑法人董事獨立性不足,隨時可被替換,形同「沒有靈魂的布偶」,要求金管會檢討公司法中法人董事制度,並考慮限制其比例。
  • 建議金管會應限制大股東投票權、降低獨董提名門檻,以強化獨立董事職能,避免其淪為橡皮圖章。
  • 質疑金管會修正獨董相關辦法後,獨董仍可能規避責任,且過去案例顯示獨董未能有效發現公司假帳,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落實監督的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本次修法旨在配合刑法沒收新制,將各金融專法中「犯罪所得」定義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將沒收規定原則回歸刑法,僅證投信顧法有特別保留。
  • 回應慶富案相關質疑,表示高雄銀行檢查報告正在整理中,會針對授信用途、徵信資料等問題做整體說明,並承諾年底前做出處分。
  • 回應Obike押金問題,表示會了解押金管理及退還情況,並與消保會溝通。
  • 解釋證投信顧法第105條第3項沒收範圍較廣的問題,表示不堅持保留,但法務部曾建議保留以避免信託關係逃避沒收。
  • 回應銀行法罰鍰上限過低問題,表示提高罰鍰是一定的,但大陸法系有上限,需研議合理範圍並考量業界影響。
  • 對明年股市表示主管機關不宜預測點位,強調關注股市基本面、上市櫃公司營收及殖利率,但承認外資動向(受美國縮表、升息、稅改影響)對台股有很大影響。
  • 說明金管會資安中心主要功能為早期預警與資訊分享,是國家資安單位一環,已修改內稽內控規定要求資安專責單位到位。
  • 表示兩岸金融交流希望從工作層級的實質監理資訊交換開始,循序漸進,不設特定層級限制,以維持固定性聯繫。
  • 回應金融業裁員問題,認為友邦、南山人壽屬個案,未見大幅裁員趨勢,但會要求保險公司提撥特別盈餘公積金用於人員轉型及安置,並關注相關糾紛。
  • 說明公益信託法務部為主政單位,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受託人提高財務透明度,並承諾會進一步了解公益信託是否成為避稅管道。
  • 回應電子商務IPO條件放寬,目標明年上市櫃加興櫃達100家,目前進度良好,預計明年4月實施完整方案,會再洽詢櫃買中心能否加快。
  • 說明IFRS 9實施已準備久,保險公司試算數字未顯示帳面虧損或破產,保發中心有做壓力測試;針對台銀人壽RBC過低,已要求其增資改善資本適足率。
  • 表示台灣短期內無開放比特幣期貨交易規劃,金管會將比特幣界定為投機性商品,禁止金融機構收受買賣,但會觀察網路交易平台狀況,並警示投資人高風險。
  • 回應當沖降稅政策,認為其提高了股市流動性及交易量,政府稅收未減損,政策穩定有助機構投資人投入,但最終尊重財政部意見。
  • 說明金管會已允許銀行100%投資創投,估計可帶來1,000億元動能,旨在讓銀行發揮工業銀行角色,帶動台灣投資,但承認投資有風險。
  • 回應兩岸關係對股市影響不明顯,強調兩岸金融交流持續進行,銀行局副局長已赴大陸交流。
  • 解釋人民幣存款屢創新高主要受利率關係影響。
  • 回應洗錢防制工作,強調是全球金融業要求,台灣不做將受監理不利益對待,且明年APG將實地查核。
  • 表示金管會對比特幣持保守態度,禁止金融機構參與交易,但會鼓勵金融創新,在風險控管與消費者保護前提下逐步開放。
  • 說明稅改方案中外資股利所得稅率調高至21%應在可忍受範圍,預期證券市場對稅改抱持樂觀期待。
  • 回應機器人取代人力問題,強調AI發展下仍需人管理,相關責任最終會歸屬負責人,金管會將盤點相關法令。
  • 回應法人董事問題,認為金融業法人董事隨時可改派,應思考限制,但公司法主政單位非金管會,將從金融監理角度思考,如增加獨立董事或鼓勵派出自然人董事。
  • 澄清獨董相關規定,重要議案仍需全體獨董出席,一般議案至少1名,並強調獨董議事文化逐步提升,有追償機制與刑事責任,朝正面發展。

王儷娟 金管會檢查局局長

  • 回應高雄銀行對慶富集團放款未達100%設質的問題,表示手邊無資料,但會納入檢查報告整體說明。
  • 回應6個月無擔保信用放款是否可用於增資,表示需看借款目的,慶洋投資申請時未提及用於增資。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回應Obike押金問題,表示初期有押金,後已取消,當時有與銀行協商。
  • 回應公益信託透明度問題,表示雖然法務部主政,但因受託人多為銀行,已依照委員提示辦理相關財務透明化要求。
  • 回應有資訊公司收比特幣、以太幣並發行憑證,金管會回函稱無法管轄的問題,表示會去了解。

王詠心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 回應上市櫃家數目標,表示今年上市部分落後,但明年掛牌有望達成目標,因部分公司受匯率影響延至明年申請。
  • 說明電商業者IPO條件,櫃買中心規劃透過獲利來源比例認定,若有其他明確認定方式可再提出。
  • 回應電商IPO方案實施時程,表示櫃買中心因資訊系統變更需審慎,以資安為先,會再洽詢能否提早。
  • 回應上市公司現金減資家數,105年28家,106年截至11月37家,主要原因為公司帳上現金過多或為股價考量。
  •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項沒收規定,原擬刪除,但法務部認為其比刑法嚴格,建議保留,金管會不堅持,若各方無意見可刪除。

李明益 司法院法官

  • 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修正草案中「第三人違法取得之犯罪所得」用語提出異議,認為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第三人取得物不當然是「違法取得」,語意有落差。
  • 對「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用語提出異議,認為語意上與「被害人」並列有問題,建議融入被害人或第三人概念內或刪除。
  •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項若維持現行條文,擔憂可能導致不需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反而違背保障精神。

邱欽庭 投保中心董事長

  • 建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應保留現行第7項精神,作為刑法特別法,避免投資人因刑事訴訟法時效限制而無法參與分配犯罪所得,應先賠償被害人再沒收。
  • 建議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修正為「應受損害賠償金額者」,以更精確表達被害人權益。
  •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證交法不同,投信投顧的被害人認定較單純,證券市場團體訴訟案件被害人認定不易,故證交法才需特別規定。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法務部曾建議保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項,是因信託關係下,犯罪財產若到受託人手上,刑法新制可能沒收不到,舊制較能涵蓋。
  • 回應保險法刪除沒收規定後被害人求償問題,表示直接被害人可直接向被告請求返還,間接被害人則需經訴訟取得執行名義,時間較冗長。

吳桂茂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回應保險法第167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致人受害的求償問題,表示安定基金主要針對保險公司,非保險公司犯罪受害人求償仍有疑慮。
  • 建議保險法第168條之4保留前半段,將後半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款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拿掉。

相關後續

  •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項法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其中「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8條之3,修正第3項倒數第4行,將「犯罪取之致財物」修正為「犯罪或取致財物」。
  • 「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第171條,增訂第7項為:「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犯罪所得或第三人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後,因受損害賠償者外,沒收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修正第3項為:「違反前二項規定,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針對保險法第168條之4刪除後被害人求償疑慮,金管會將盡快提出最後意見,並將此案送黨團協商,待金管會調整好文字後盡快排入議程。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801
卷/期/冊
107/8/1
發布日期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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