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債務清理、司法改革與法警權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8
LawTrace 法律歷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於簡化程序、提高更生清算成功率、定義盡力清償標準及處理卡債族困境。會議亦討論總統府預算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法警人力與權益,以及國民法官法草案進度。多項提案獲保留或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資料,以利後續審查及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項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金門馬祖人民權利回復與補償,以及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的條例草案。
- 討論重點在於整合各版本草案,並要求行政院提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法案。
相關爭議
- 立法委員提出應由行政院整合各部會意見,並提出具體主張的法案,以應對此具歷史意義且影響巨大的立法。
- 部分委員提案要求全案保留送交院會,並要求行政院於2個月內提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轉型正義法案,與現有版本共同併案完成黨團協商,但此提案未獲通過。
- 關於金門馬祖地區轉型正義問題,委員建議由已三讀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設委員會處理,並考量納入金馬事務相關委員,優先調查權利侵害事實。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整合各部會意見,擬訂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法案,並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與現有各版本一併審議。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將本日審查之議案全案保留送交院會,並要求行政院提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轉型正義法案,於2個月內與現有各版本共同併案完成黨團協商。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設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金門及馬祖地區轉型正義問題,並考量至少有1名金門或馬祖事務相關委員。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處理金門及馬祖地區轉型正義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案至第六案繼續併案逐條審查,其中多條條文及章名暫保留,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一案、第七案及第八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段宜康等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擬訂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法案,並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與現有各版本一併繼續審議,此案通過。
- 廖國棟等委員提案要求全案保留送交院會,並要求行政院提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轉型正義法案,於2個月內與現有各版本共同併案完成黨團協商,此案不通過。
- 楊鎮浯等委員提案處理金門及馬祖地區轉型正義問題,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優先調查並處理金馬地區人民權利侵害事實,此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列席,就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務及各任務編組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
-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總統府主管的收支部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陳瑩 立法委員
- 針對總統府預算案及相關議題提出質詢。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吳釗燮 總統府秘書長
- 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劉建忻 總統府副秘書長
- 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姚人多 總統府副秘書長
- 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嚴德發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 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吳密察 國史館館長
- 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張鴻銘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
- 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羅莉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審查會委員針對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如有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請於12月25日下午5時前送交本會,逾時不予受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簡化更生清算流程、提高通過比例、合理化生活必要費用標準、放寬重新聲請要件,並確立盡力清償的定義。
- 討論如何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權益,並改善現行法規在實務運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協助卡債族重建經濟生活。
相關爭議
- 更生與清算通過率偏低:吳玉琴委員指出台灣更生通過比例僅約50%至60%,清算免責約50%,遠低於日本等先進國家,呼籲修法提高比例以避免卡債族陷入貧困。
- 「盡力清償」定義與生活費用標準:鍾孔炤委員質疑「盡力清償」的判斷標準,尤其司法院建議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十分之九」的餘額來清償,恐嚴重影響債務人家庭生活。段宜康委員也質疑法官是否有足夠時間與標準逐一衡量個案,並指出現行以最低生活費為標準可能導致債務人生活負擔比低收入戶更重。
- 債務上限與法律混淆:葉宜津委員與呂秘書長太郎皆不贊成取消1,200萬元的債務上限,認為可能導致鉅額債務湧入,且與破產法混淆,社會觀感不佳。
- 協商機制問題:李俊俋委員質疑協商是否為必要條件,以及銀行在協商過程中的態度與拒絕協商的情形,認為銀行姿態高可能導致債務人無法進入後續更生清算程序。
- 法定利率與遲延利息:尤美女委員指出民法法定利率5%與實際利率懸殊,以及遲延利息和違約金過高導致債務人難以清償,建議修法調降法定利率並加強金管會對銀行轉介無擔保貸款的控管。
- 法官同理心與裁量偏差:吳志揚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書面意見均指出部分法官在審理消債案件時缺乏同理心或裁量偏差,導致更生通過率低或加諸不必要條件,與條例立法原意相違。
- 卡債族數據不明:多位委員質疑金管會未能提供明確的卡債族人數、債務級距等統計資料,認為缺乏基礎數據將影響修法品質及風險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3.0版」修正草案,旨在簡化流程、取消更生上限、規定合理生活必要費用標準、給予債務人彈性空間、明定清算時不可拍賣財產、明確化清算不免責要件、建立清算不免責後清償管道、放寬重新聲請更生或清算要件。
- 指出台灣更生通過比例僅約50%至60%,清算免責約50%,遠低於日本等先進國家,呼籲提高比例。
- 強調卡債問題的制度性而非個人性,並要求司法院檢視台中地院更生案件通過率低的問題。
- 質疑金管會對卡債族人數缺乏明確統計與定義,影響風險管理與預防工作。
- 呼籲制定「債務催收法」,由金管會與內政部共同主管,遏止暴力討債。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草案,方向包括限縮更生駁回情形、放寬已盡力清償條件(以本金加計每年20%利息為上限)、限縮清算不免責裁定(增列「致生債權人重大損害者」要件)、簡化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 認為目前54%的免責比率仍有提高空間,並參考日本經驗。
- 質疑金管會對卡債族人數缺乏明確統計,並指出協助卡債族重建經濟生活對社會具正面價值。
- 針對清算程序中不免責比率較高的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項提出質疑。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強調消債條例應有同理心,避免過於技術性,因卡債族多為走投無路者。
- 質疑司法院版本中第七十三條第二項關於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且不可歸責事由的規定,認為對債務人過於苛刻,建議考慮其他減輕辦法。
- 建議將扶養生活費用範圍具體規定於法律中,而非注意事項,並舉單親媽媽案例說明法官缺乏同理心的問題。
- 呼籲司法院加強法官同理心訓練,並將拍電影預算轉用於開發裁判書用語辭典等實用系統。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消債條例立法初衷是平衡銀行亂發卡與債務人重生的機會,雖經修法通過率提高,但仍與先進國家有差距。
- 建議應協助申請更生或清算者透過法律扶助團體申請,甚至規定必須透過法扶團體,以簡化程序並提高成功率。
- 不贊同放寬免責條件或實體條件,特別是取消1,200萬元的債務上限,認為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及與破產法混淆。
- 批評金管會對修法態度「無所謂」。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卡債族人數仍多,消債條例實施後未達預期效果。
- 質疑「小規模營業活動」定義不清,並要求金管會清查卡債族數量、欠債金額分配及解決對策。
- 要求司法院說明更生與清算之差別,以及1,200萬元債務上限的由來,並質疑其是否過低。
- 質疑「盡力清償」定義不明確,以及法官在清算程序中權限過大。
- 質疑協商是否為必要條件,以及銀行拒絕協商的情形,認為這導致債務人困擾。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消債條例推動背景為解決青年卡債問題,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困難。
- 質疑「盡力清償」的判定標準,特別是司法院提出的「十分之九」標準,認為可能讓債務人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 強調法官在判決時應更具同理心,並質疑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權利義務不清楚的問題。
- 建議應設計行政救濟措施,協助當事人證明非故意隱匿財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對吳玉琴委員提案的態度過於堅持,建議其調整立場。
- 質疑現行條文及司法院修訂條文對「盡力清償」條件缺乏明確指引,導致法官以最低生活所需為標準,可能讓債務人生活負擔過重。
- 強調應區隔因低薪舉債度日者與揮霍無度者,給予更多體諒與協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消債條例未達成立法美意,卡債族更生比例偏低,認為卡債問題與社會制度及國家政策有關。
- 質疑金管會對放款利率及遲延利息的控管,認為民法法定利率20%過高,應配合央行利率調降。
- 舉例說明現行「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方式不合理,導致債務人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呼籲以更寬容彈性方式解決問題。
- 強調卡債不是個人問題,而是制度問題,不應讓債務人因債務賠上生命。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提供更多卡債數額、級距與人數等資料,以作為修法判斷依據,避免立法品質受質疑。
- 質疑司法院草擬的國民法官法公聽會對象是否足夠多元,應邀請更多非法律領域人士參與。
- 質疑國民法官法中「至少要有1票來自職業法官」的規定可能架空國民法官權利,與第八條職權相同規定自相矛盾。
- 提醒司法院國民法官法是重大變革,應周延討論、充分披露過程,避免流於形式主義,影響司法信任度。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肯定消債條例的正面成果,但質疑金管會對修法支持的基礎,認為缺乏卡債族明確數據。
- 指出金管會對卡債族的定義可能與實際人數有很大落差,要求提供包含債權人基礎數據的分析報告。
- 關心司法體系基層人員權益問題,特別是法警人力與值班費,並提及網路平台反映的問題。
- 要求司法院政風單位應尊重言論自由,不應約詢當事人或調查瀏覽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消債條例制定緣由是解決卡債族無法翻身及社會問題。
- 承認卡債族問題解決程度「有相當程度」,但未有明確數據,僅知受理案件數。
- 承認「小規模營業活動」定義為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
- 說明更生與清算差別,並表示免責或不免責由法院裁定。
- 不贊成取消1,200萬元債務上限,認為可能導致鉅額債務。
- 承認金管會對於委員提案均採支持態度。
- 承認將14歲以下兒少列為刑案嫌疑犯的名稱不適當,可請警政署調整。
- 承認少年虞犯概念與兒童權利公約牴觸,需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並承諾將委員意見納入研修。
- 說明107年增補15位法警人力是依各法院請求,未來會列為108年參考,並會召開諮商會議調整法警業務。
- 承諾司法院不是「鐵板一塊」,對於提高免責比率、生活費用彈性化、簡化程序、協助債務人更生等可考慮更具彈性處理。
- 同意應讓消費者更清楚其權利義務,並多舉辦研習課讓法官考量個案狀況。
- 表示司法院非常認同國民法官制度,並正辦理公聽會,預計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 承諾國民法官法中「至少有1票來自職業法官」的用語會再調整,以避免外界誤解。
- 同意國民法官法應周到比速度更重要,會加強公聽會與說明會,充分披露過程。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解釋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是為保障因不可歸責事由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避免債權消滅,並給予債務人延長清償期限的彈性。
- 說明「盡力清償」在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有詳細項目供法官參考,且會考量債務人收入、扶養人數及必要生活費用等個案情況。
- 表示目前實務上更生准許比例達86.3%,清算免責比例54.68%(101-106年平均)。
- 說明1,200萬元債務上限是參酌社會情形,經立法院審議後增加的。
- 解釋清算程序後會有管理人處理財產變賣與債務清償,免責與不免責由法官依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裁定。
- 說明針對第一百三十三條產生的不免責情形,已修正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提供債務人清償後聲請免責的管道。
- 說明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奢侈行為)導致不免責的比例在101年修法後已逐漸降低。
- 表示對蔡易餘委員以本金加計每年20%利息為清償總數的上限提案,因涉及實體法規,會仔細思考。
- 說明已在第七十五條修改困難免責條件,將免責門檻從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
鄭貞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支持司法院及行政院所提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認為已衡平考量債務人清償能力與債權人權益。
- 坦承對卡債族總數無明確統計,但前置協商案件約20萬4,000多件,並承諾會努力整理出一個較新的數字。
- 表示銀行希望債務人有更新機會,不希望發生違約,主要擔心逾放比上升影響其他業務。
- 強調銀行應有協商機制,不應拒絕協商,且銀行主要希望收回本金而非高利息。
- 說明信用卡循環利率最高15%,繳納一段時間後銀行須自動轉介至利率不超過4%的無擔保貸款。
- 表示金管會主要管理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借貸歸經濟部管。
- 承諾會配合提供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與金管會因應對策的書面報告。
- 說明銀行對卡債催收應自行辦理,不得委外暴力討債,如有個案會請警察處理。
- 承諾會努力將金融機構所屬資產管理公司的卡債族數字納入統計。
蔡麗清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說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 表示若銀行法有特別規定則予以尊重,並會考慮委員調降法定利率的建議。
王立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金管會未有卡債族確切統計人數,因其為變動數字,主要以參加銀行公會協商機制者為了解依據。
- 解釋過去金管會在94年曾公布卡債族定義,但現在以協商人數為準,坦承可能存在黑數。
- 說明金管會已規定卡債不能轉賣不良債權,縱使轉賣後也會要求買回,並已盡力保護卡債族。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李俊俋等委員提案要求金管會就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數額級距與人數)與因應對策提供書面報告,此案照案通過。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0802
- 卷/期/冊
- 107/8/2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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