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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公聽會:聚焦法人董事與洗錢防制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0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舉行公司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經濟部簡報行政院版本修法重點,包括鬆綁彈性、電子化國際化及公司治理強化。會議核心聚焦於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制度的存廢爭議、實質受益人揭露規定是否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標準,以及董事責任追究實效性等議題。與會學者專家及委員多主張廢除第27條,行政部門則說明修法方向與實務考量,並表示將參考各方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司法修正草案」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針對公司法大幅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為行政院版本所提出之「鬆綁化彈性化」、「電子化國際化」及「公司治理強化」等三大主軸。
  • 特別聚焦於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制度的存廢爭議,以及實質受益人揭露規定是否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標準。

相關爭議

  • 法人董事制度的存廢與影響:多數學者專家主張廢除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制度,認為其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導致權責不明、侵害股東權益及不符國際潮流;但部分意見考量其在實務操作的便利性,以及對國營事業及外資投資意願的潛在影響。
  • 第27條隨時改派規定:專家學者普遍批評第27條第3項允許法人隨時改派董事代表人的規定,認為其嚴重侵害股東對董監事任免的權力,導致董事忠實義務衝突,並形成「藏鏡人」控制公司的弊端。
  • 實質受益人揭露標準:黃國昌委員與方嘉麟教授質疑經濟部草案中實質受益人揭露範圍(僅至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不足以通過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評鑑,恐勞民傷財且導致企業出走。經濟部則回應此為法務部、經濟部、國發會與工商團體討論後之共識版本,並參考證交法規定。
  • 國營事業法人董事的例外考量:針對廢除第27條後,國營事業及政府控制的金融行庫是否應有特別規定,高志鵬委員與劉連煜教授傾向可例外處理,理由為公益性。然而,林家祺系主任、王文宇教授、許美麗主任委員及陳彥良教授則主張應一視同仁,認為例外缺乏正當性且不符OECD原則。
  • 董事責任追究的實效性:黃國昌委員指出,現行公司法第214條少數股東代位訴訟門檻過高,導致違法董事實際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形同「紙上法律」,缺乏實效性與抑制力,建議降低門檻並建立有效求償機制。
  • 股東平等原則:林家祺系主任、劉連煜教授、許美麗主任委員等認為,第27條允許法人股東指派複數代表人當選董事,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因自然人股東無此權限。
  • 公司讓與主要營業及財產的法律效力:林家祺系主任指出公司法第185條關於公司讓與主要營業及財產未經重度決議時,其法律效力在實務判例上混亂(絕對無效、相對無效、無權代理說),建議修法應加以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司法第27條是台灣獨有且造成諸多弊端,應予廢除。
  • 建議若刪除第27條,國營事業的法人代表規定可於《國營事業管理法》中明定,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方式處理。
  • 強調即便第27條未修,也應有配套措施,確保法人代表須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 呼籲公司法應大修並修好、修滿,不應跳過第27條此一重要條文。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草案中實質受益人揭露的範圍與深度不足,恐無法通過APG評鑑,影響台灣國際競爭力。
  • 指出我國實務上對違法董事缺乏損害賠償責任追究,公司法第214條少數股東代位訴訟門檻過高(繼續1年以上持有3%股票),形同「紙上法律」。
  • 要求行政院版本應建立有效求償機制,追究違法董事責任,以改善公司治理。
  • 呼籲法務部應諮詢APG評鑑專家意見,確保行政院版實質受益人揭露規定符合國際標準。
  • 希望行政院能提出符合國際標準且有助公司治理的法案,而非問題法案。

相關人員回應

李鎂 司長 經濟部商業司

  • 感謝立法院舉辦公聽會,說明公司法修正重點為鬆綁彈性化、電子化國際化及公司治理強化。
  • 指出本次修正達148條,為十餘年來最大幅度,並大幅參考民間修法委員會建議。
  • 針對第27條存廢爭議,表示需考量董事身分、席次、改派機制、政府與一般法人區別及集團企業實務運作等細節,需進一步多方討論。
  • 回應洗錢防制條文,說明公司組織是主要經濟活動者,公司法規定有助防制洗錢,但需在透明度與企業遵法成本間取得平衡。
  • 強調實質受益人條文是法務部、經濟部、國發會與各大工商團體討論出的「大家可以接受的版本」。
  • 說明草案版本參考證交法第25條,規定每月申報持股10%以上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此為國際上公發公司可豁免實質受益人揭露的立法例之一,可用於APG評鑑說明。

相關後續

  • 行政院院會預計於公聽會隔日討論並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之後將送立法院審查。
  • 所有專家學者發言及書面資料將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發放給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 關於公司法第27條的修正或廢止,以及洗錢防制相關條文的細節,仍需進一步多方討論與協商,以達到最完善的狀態。
  • 經濟委員會主席表示未來將有更多機會舉辦公聽會或於委員會審查時,聽取專家學者意見,使修法更臻完善。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802
卷/期/冊
107/8/2
發布日期
2018-01-3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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