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法案審查:調查權、土地正義與行政院版本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3
LawTrace 法律歷程: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進轉型正義金門馬祖人民權利回復與補償條例、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相關草案,主要聚焦於原促會的調查權範圍、土地正義的追溯與處理方式,以及行政院應否提出專法版本及其時程。會議中委員們就調查對象、舉證責任、與現行促轉條例的差異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於6個月內提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法案,同時也通過一項關於金門馬祖轉型正義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六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相關草案中,關於原住民族權益回復機關(原促會)的調查權限範圍、調查對象、歷史土地正義的追溯與處理方式,以及與現行法律體系的銜接問題。
- 核心議題亦涵蓋原住民族在威權時期及更早歷史階段所受到的土地侵害與人權不義,以及如何透過立法來還原真相、回復權利及提供補償。
相關爭議
- 原促會調查權限:委員段宜康質疑原促會若僅限調查公部門,其獨立機關與強制調查權的必要性;其他委員則認為應保有強制調查權以獲取歷史資料,並就其範圍(公部門、國營事業或私人團體)有不同意見。
- 調查對象與私人財產:修正動議將調查對象限縮於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以避免侵害私人財產權或製造族群間土地糾紛,但部分委員認為此舉恐無法完整還原歷史真相。
- 舉證責任歸屬:高潞‧以用委員認為原住民族因歷史迫害不應承擔舉證責任,應由國家調查;葉宜津委員則提醒現行法律由指控者舉證,若要翻轉需考量一體適用性。
- 行政院版本時程:民進黨提案給予行政院6個月時間提出專法版本,以整合各部會意見;而原住民委員及在野黨則主張應縮短至2個月,認為行政院已有足夠時間準備且不應拖延。
- 原促會定位與權力:尤美女委員提出總統府原轉會已具高度代表性,質疑行政院另設原促會的必要性及兩者權力競合;吳志揚委員則認為應比照促轉條例,將原促會設於行政院下以利行政執行。
- 歷史追溯期與適用範圍:有委員討論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追溯至明清、荷蘭時期,而不僅限於1945年後,並提及漢民族在日治時期土地權益受損的類似問題,呼籲一體適用或將促轉條例時間拉長。
- 原住民族議題的立法進度:多位原住民委員對行政部門屢次承諾卻未見實質進展表達不滿,認為立法進度緩慢,質疑行政部門的誠意與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若調查對象僅限公部門,原促會作為獨立機關及具強制調查權的必要性,並指出現行稅務、海關等單位無獨立機關地位亦具強制調查權。
- 主張原住民族歷史正義的重要性不亞於一般促轉,反對將其矮化為「大、小促轉」。
- 坦承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對促轉條例調查權的批評,與現在部分委員提案相似,要求公道。
- 建議給予行政院6個月時間提出專法版本,以克服立法邏輯衝突及行政部門執行困難,並承諾若未達標將辭立委負責。
- 對臨時提案文字中未充分關照原住民族情感致歉,並同意修改文字以納入「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建議原促會的調查權應比照促轉會的規定,強調兩者性質相似。
- 反駁段宜康委員關於「大、小促轉」的說法,認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不應被矮化。
- 強調應聚焦討論第15條的調查程序、方法與工具,不應將非原住民族議題牽扯進來,以免對原住民族不公。
- 堅持行政院應於2個月內完成專法版本,並批評行政院過去承諾延宕。
- 批評民進黨臨時提案將原住民權益列為與國家、社會等同影響,而非核心關切,並認為此舉是封殺原住民權益。
- 認為「以德報怨」是戰爭時期的事,與台灣土地及原住民權利回復無關。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同意原民會主委部分說明,但強調土地正義需調查1945年以前甚至更早期的歷史,要求政府協助原住民取得相關資料。
- 說明第15條修正動議將調查對象限縮於機關(構)及國營事業,以避免與客家族群或善意第三人的土地糾紛。
- 強調原住民在日治時期缺乏文字證明,難以舉證土地權益,因此賦予原促會調查權至關重要。
- 呼籲朝野不分黨派支持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法案,並要求行政院在2個月內研擬版本,於第5會期開議時併案協商。
- 批評民進黨團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中,因黨內意見分歧導致原住民權益法案被否決或卡關。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立法賦予行政部門調查更多資料的權限,以還原真相,特別是針對已民營化的農林公司及民間博物館等非政府單位。
- 批評行政院過去承諾提出土海法草案卻一再延宕,並要求行政院應在2個月內提出專法版本。
- 認為台糖土地等問題,因其國營事業性質,調查應無問題;至於轉賣土地,可透過其他條文規範。
- 建議先處理原住民族部分,若非原住民族有類似問題,可再另行修法或立法。
- 強調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已提供部分證據,原促會可據此進行細項調查。
- 呼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進黨委員與原住民立委一同加強監督行政部門,確保6個月內提交版本。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原基法與現行礦業法、水資源法、國家公園法、地政相關法令的衝突點,要求行政部門釐清。
- 關切若傳統領域回復涉及私有地上物,政府是否已有賠償準備,並提醒行政院副秘書長應專注會議。
- 對調查權中「封存或扣留原本」的規定感到疑慮,擔心影響人民財產權,需謹慎執行。
- 提醒若原住民族可憑耆老口述要求回復土地,行政部門需考量漢民族在日治時期類似土地爭議的一體適用問題。
- 認為現行法律由指控者負舉證責任,若要翻轉,需慎重考量對現行法律狀況的處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醒委員應冷靜思考如何讓原住民歷史正義有效執行,並比較行政院原促會與總統府原轉會的權力與代表性。
- 指出總統府原轉會組織嚴謹,有16族代表,且設有5個小組處理土地、語言、文化、歷史、和解等問題,並由原基法推動會負責執行。
- 質疑行政院原促會僅9位委員且不全是原住民,與總統府原轉會的代表性及權力可能產生疊床架屋或意見不一致時的衝突。
- 認為若要立法,應將總統府原轉會法制化,而非另設權力重疊的機構。
- 強調歷史正義應處理1945年以前的問題,且需精緻立法,不能照抄促轉條例。
- 建議思考調查權的執行方式,並認為總統府原轉會已具備處理土地、語言、文化等問題的機制。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原住民轉型正義法案應盡量比照已通過的促轉條例,以減少爭議,並認為若有違憲爭議,應同其命運。
- 認為總統府原轉會屬諮詢性質,缺乏公權力與執行力度,應在行政院下成立獨立機關以利行政執行。
- 呼籲應繼續審完此案,無法決定的條文則保留送出委員會協商,不應再延遲,以免再次傷害原住民情感。
- 指出促轉條例是框架性立法,原住民促轉條例也應是框架性立法,不需一次解決所有細節問題,可透過子法連結。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對段宜康委員將親民黨黨團與國民黨批評促轉條例違憲的言論與本次提案掛鉤表示不滿,後段宜康委員收回。
- 建議若民進黨同意,可將總統府原轉會的委員人數及代表性模式納入行政院原促會條例中。
- 強調總統府原轉會與行政院原基法推動會的諮詢性質,缺乏具體落實的能力,因此需要入法賦予強制調查權。
- 認為土地轉型正義調查應針對公部門及國營事業,相關資料可從公部門取得,但對於善意第三人之間的私人買賣,不應以司法手段介入,以免違憲。
- 反駁葉宜津委員關於舉證責任的說法,指出原住民族在日治時期因無文字證明,難以舉證,故需賦予原促會調查權。
- 建議將行政院提出專法版本的時間縮短至2個月,並強調此法案是框架性立法,不應因細節爭議而拖延。
- 感謝召委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的推進,並提醒行政部門應拋開自我意識,勇敢面對此議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強調時代力量黨團一直主張原住民族法案應有調查權,指出總統府原轉會缺乏「牙齒」,無法強制要求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 認為調查程序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即使可能影響私人,也應堅持調查權。
- 反對由原住民族擔負歷史正義的舉證責任,認為過去的殖民迫害、高壓統治應由國家調查。
- 批評民進黨政府對原住民族議題的處理是「打假球」,拖延立法進度,並認為這是「家父長式的傲慢」。
- 強調原住民歷史正義法案是框架性立法,不應因複雜性而拖延,並呼籲支持原住民委員提出的版本送出委員會。
- 要求原民會主委針對是否會提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法案做出政治宣示,並承諾若未達標是否下台負責。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第17條的討論必然牽涉到前面條文,包括土地、文化、語言、歷史及和解等議題,特別是公有地與私有地的處理爭議。
- 強調原住民族群內部對私有地與公有地認知不同,劃定國家公園後面臨的問題,都與調查權相關。
- 提及客家與原住民之間因歷史開墾而產生的土地爭議,認為不論是善意第三人或久遠年代,都必須面對。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轉型正義的調查權應與促轉條例一致,否則會導致矛盾與不公。
- 對促轉條例中過度的調查權(如查扣、搜索)表示疑慮,但強調若促轉會可為之,原促會亦應有同等權力。
- 主張原促會應歸屬於行政院下成立獨立機關,因行政機關才具行政執行力。
- 承認原住民轉型正義問題複雜,但不能因此不面對或不處理,需思考一套理論基礎。
- 認為原住民促轉條例應是框架立法,不需一次解決所有細節,但應先行開始,讓原住民感受到誠意。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僅限公部門調查,獨立機關的強制調查權理由何在,並認為若排除私部門,則難以取得農林公司等資料。
- 詢問是否有現行法律可對機關裁罰,擔心裁罰機關會造成「左手罰右手」的奇怪現象。
- 指出土地是不動產,調查可從現在脈絡追溯移轉紀錄,若有特定目標,立法院亦可協助調查。
- 強調促轉條例鎖定當代政府侵害人權,而日治時期行為因「以德報怨」未追究,若現在要求償還將使問題更複雜。
- 建議應先設定調查目標,並要求所有權者出具文件證明土地淵源,若移轉不正義,政府再恢復原狀或補償。
相關人員回應
何佩珊 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
- 說明促轉條例涵蓋原住民族在威權時期所受不當審判與對待的平反。
- 指出原民會已檢討87項不合時宜法規,並完成三分之二以上。
- 表示總統府原轉會已支持土海法立法工作,針對土地調查。
- 回應委員段宜康關於史料調查權限問題,認為若涉及荷蘭時期等久遠史料,不大需要動用憲警層次。
- 承認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剛上路,使用權與所有權歸屬及補償劃分需時間釐清與處理。
- 說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已重啟機制,召開多次會議,盤點各部會執行原基法情況,並與總統府原轉會整合。
- 表示將遵照立法院決議處理金門馬祖轉型正義臨時提案。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威權時期原住民族個人人權問題可納入促轉條例,而歷史正義部分則由討論中的各種版本處理。
- 表示原民會已在總統府原轉會下設歷史、土地、文化、語言、和解等5個小組,並進行相關調查工作。
- 指出總統府原轉會會議曾邀請林務局、台糖就土地取得過程進行專案報告,目前行政工作上未遇重大障礙。
- 說明最新礦業法已增訂自用土石採集條文,自用礦業、打獵、捕撈、森林採集等已透過解釋令完成法律約制。
- 報告目前正在推動傳統領域土地劃設辦法,限於公有土地,劃設後權利僅為諮商同意權,未涉及所有權移轉。
- 承諾若立法院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在6個月內提出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法案,原民會將全力落實。
- 說明原民會過去1年多來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三讀通過)及平埔族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已送審),回應歷史正義。
- 指出原基法推動會過去1年召開4次會議,顯示院長對此事的重視,並已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森林法解釋令,解除法律約制。
陳大偉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 回應憲法保障所有權人財產權,若法律推動涉及私有財產,建議立法院斟酌憲法規定妥適規劃。
陳杰宗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地政部分可配合原基法,沒有衝突問題。
孫維潔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簡任視察
- 報告國家公園法與原基法競合部分主要在國家公園法第13條禁止事項,針對狩獵與採集。
王景麟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組長
- 表示礦務局和水利署同仁未到場,無法回答相關問題。
鄭凱文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行政訴訟法無「調取票」用語,促轉條例採假處分制度,若採用調取票制度,可能因缺乏效力與執行程序規定而有困難。
- 建議若採假處分制度,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有程序規定,執行無困難。
相關後續
- 第二案至第六案併案審查,並逕行逐條審查,但名稱及多項條文(包括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等)均暫保留。
- 第5條修正後暫保留,內容為「為撫平原住民族歷史傷痛及記取侵害原住民族權利之歷史事實,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或緬懷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大規模侵害原住民族權利之發生地,應予維護保存或現地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 第10條及第11條照委員孔文吉等32人提案第7條及親民黨黨團提案第9條通過,但暫保留。
- 第12條照委員陳瑩等17人提案第14條,除「促轉會」修正為「原促會」外,餘照案通過,暫保留。
- 第14條照親民黨黨團提案第12條,除「原尊會」修正為「原促會」外,餘照案通過,暫保留。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A案(民進黨團提案)通過,要求行政院於6個月內提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與現有各版本一併繼續審議。
- 臨時提案B案(國民黨與親民黨團提案)不通過,該案要求行政院於2個月內送出提案版本,與現有版本併案協商。
討論事項二
促進轉型正義金門馬祖人民權利回復與補償條例相關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C)
核心議題
- 此提案旨在處理威權時期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所受生命權、財產權、參政權、居住遷徙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權利的侵害事實。
- 重點在於確保已三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能特別重視並處理金門及馬祖地區的轉型正義問題,避免法體系內生矛盾。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說明原已提出專法,但考量時間段與促轉條例一致,且主管機關仍為促轉會,為避免法體例問題,改採臨時提案方式確認精神。
- 希望促轉會成立後,能依此精神進行後續法規因應與調整,並爭取委員支持。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表示民進黨團將全力支持此提案,並共同負責監督未來促轉會的組成,使其符合提案要求。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表示將加入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何佩珊 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
- 表示遵照立法院決議。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C案無異議通過,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必須處理金門及馬祖地區轉型正義問題。
- 提案建議促轉會考量至少有1名金門或馬祖事務相關委員,且成立後應優先處理調查威權統治時期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所受權利侵害事實,並予平反、賠償或適當處理。
- 主席表示此提案為兩天會議中朝野最有共識的事項。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0802
- 卷/期/冊
- 107/8/2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