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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12-22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聚焦於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設置、國家語言與地方通行語的定位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協調機制、補助與獎勵用語之調整等。經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代表充分交換意見後,達成修正共識,全案審議完畢並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研商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設置可行性及其收支管理規範。
  • 討論客語作為國家語言與地方通行語之推動方式,以及與原住民族地區之協同實施機制。

相關爭議

  • 是否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吳志揚提案設立基金以利客家文化發展與對外捐贈,主計總處起初憂心業務疊床架屋且缺乏新增財源而持保留態度,經討論後同意採用「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給予彈性,並將管理辦法於立法說明中依預算法規範處理。
  • 推動用語及補助獎勵差異:針對條文中「鼓勵」與「獎勵」之用詞,經討論後進行調整,並增列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作為會計獨立項目以匯集捐贈與合作機會,避免客委會在預算中成為弱勢。
  • 建議將基金名稱修正為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以涵蓋文化與語言等面向。
  • 針對條文中的「鼓勵」改為「獎勵」,以實際產生獎勵效果。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醒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客語教學計畫或通行語執行,應確保地方政府與中央原民會確實商定,並透過附帶決議使規範更明確。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建議基金名稱改為「客家發展基金」,避免「文化產業」一詞限縮範圍,確保歷史、語言與客家電視台等相關資源之運用彈性。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永得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國家語言為政治宣示與承認,須進一步建立地方通行語制度,才能讓文化資產永續發展。
  • 證實原民會已提醒相關考量,未來在原住民重點發展區實施客語通行語時,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商定實施方式。
  • 表示若基金名稱改為客家發展基金或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範圍較廣泛且不排除其他相關發展,對此沒有意見。

伊萬‧納威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修法草案中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涉及原住民地區與通行語並行、教學會商及因地制宜等規定,原民會沒有意見。

陳梅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指出新設特種基金需有新增財源,現行客家業務已由公務預算支應,設置基金恐造成行政作業疊床架屋。
  • 建議若要保留彈性,可將條文改為「得設立基金」,讓行政部門審慎評估。
  • 說明政府特種基金的設置、管理及運用,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統一由行政院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之一修正為「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基金管理運用辦法依預算法規定於說明欄位規範。
  • 第十二條納入因地制宜及獎勵額度、標準與方式由客委會定之,並擬具相關附帶決議。
  • 除修正條文與附帶決議外,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全案送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903
卷/期/冊
107/9/3
發布日期
2018-02-0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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