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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沒收八法修正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12-2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討論「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2條之1修正草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沒收八法」相關金融法案。會中針對臺灣金控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的個案立法疑慮、投信投顧法是否針對1億元以上犯罪所得加重其刑,以及沒收新制實施後相關法規的用字一致性進行深入討論。最終臺灣金控條例及沒收八法相關條文順利達成共識修正或照案通過,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2條之1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臺灣金控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股款之適用期限與預算法源免除規定。

相關爭議

個案立法爭議:黃國昌質疑此項針對特定對象(僅剩臺灣銀行適用)之法律修正有違反法律本質及違憲之風險;詹庭禎及江永昌則解釋此為延續原條文精神以解決臺銀之實際資本適足率困境。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在法律條文中針對個案立法違反法律本質,且有很高的違憲風險。
  • 要求確認適用該條文的對象是否僅剩臺灣銀行。
  • 結論上雖支持幫臺灣銀行解決困難,但對於如何正當化此措施性法律表達高度保留。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認為該條例本身即針對臺灣金控個案進行規範,其不動產持有人贈與國庫再由國庫回贈以排除其他規定之處理方式,與一般法律對個案之處理並不相同,支持此修法。

相關人員回應

詹庭禎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建議第12條之1修正為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政府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不受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限制。
  • 說明修正第4項是為了延續第1項的精神並解決實際執行與預算編列問題,補足105年修法時未納入考量之處。
  • 確認目前適用該條文的實體對象只剩下臺灣銀行。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表示這是行政院審查送至大院的法案,法務部支持行政院送出之法案。

相關後續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2條之1第4項修正為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政府依規定以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不受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限制,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新增特別背信罪是否應比照其他金融法規,規定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加重其刑。

相關爭議

犯罪所得金額加重規定與立法政策:金管會與法務部主張新立法政策不再以犯罪所得多寡作為加重其刑要件,以免法院審理因金額計算纏訟並影響既有訴訟個案;黃國昌則主張面對金融秩序敗壞,新法應維持金額限制或加重刑度,反對取消金額限制,要求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贊成法務部不應動現行銀行法條文以免影響訴訟繫屬中個案之見解。
  • 質疑在新訂的投信投顧法中,針對一定犯罪所得以上者取消特別重刑限制的合理性,無法說服自己接受。
  • 建議此爭點保留送院會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目前新立法例(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皆不再以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與法務部採相同立法政策。
  • 指出舊法若因沒收新制或金額計算修法,將影響尚在訴訟繫屬中的個案。
  • 說明犯罪所得金額如共同計算或分開計算在實務上常導致案件纏訟多年,新法取消金額限制有助於法院審判。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指出舊法已有敏感性案件在審理中,若貿然修舊法會被質疑為個案量身修法。
  • 強調犯罪所得金額不易認定,且若案件纏訟超過8年可適用刑事速審法減刑,對被告反而有利,故新訂法規不再採用金額加重規定。

相關後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修正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沒收八法相關修正案(含銀行法、金控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

核心議題

配合沒收新制實施及被害人求償權益,審議金融相關法律之沒收與第三人財產沒收條文及用字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證券交易法等條文草案中,關於發還財產之用字有「應」與「得」的差別,建議金管會應注意法律用字一致性。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條文之修正均是為了配合沒收新制落實,採用與刑法一致之第三人及財產沒收文字。
  • 同意江永昌意見,建議將相關條文文字統一修正為「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對於金管會建議統一修正之文字表示沒有意見。

相關後續

沒收八法相關條文(包含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照審查會條文及現場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0903
卷/期/冊
107/9/3
發布日期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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