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與醫療法等重要法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12-28
立法院針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醫療法修正草案及殯葬管理條例等案進行朝野協商。針對金融監理沙盒法案的審查會外部委員比例、實驗時間與洗錢防制等條文達成共識並保留少數爭點;醫療法關於醫療機構民事責任之規定亦凝聚修正共識;至於殯葬管理條例等增列案則因各界尚有異議而保留,交由院會後續處理。
討論事項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研商金融監理沙盒法案之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等保留條文與附帶決議。
- 釐清審查會外部專家學者之比例限制、實驗期間延長規範、洗錢與資恐防制納入規範及相關專責辦公室組成。
相關爭議
審查會外部委員比例:民進黨團主張外部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至少達三分之一以符合責任政治;國民黨團與時代力量則支持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彰顯鼓勵金融創新的象徵意義。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條第四款第九目恢復行政院版本,將洗錢防制納入規範。
- 主張第六條與第十六條之審查會外部委員比例應調整為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至少達三分之一,基於責任政治確保政府承擔風險。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納入洗錢防制相關規定。
- 強調第六條維持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具有鼓勵金融創新的象徵意義,若完全由主管機關主導將失去立法意義。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審查會通過之版本,認為創新產業若由保守體系審理且無保障外部委員參與,邏輯不通且退步。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若採外部委員過半機制,必須明定外部委員之資格、條件與任命配套。
- 主張第九條之實驗期間應依商業模式差異放寬至最長3年。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考量商業機密外洩風險及責任政治,支持外部審查人員大於三分之一但不高於二分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審查會議並無任期制,會針對每個申請案之不同領域(如人工智慧、支付、區塊鏈)尋找相對應專家。
- 認為審查會結論仍由主管機關決定,條文寫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或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實際操作結果差異不大,盼保留彈性。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五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第六條與第十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明定金管會應成立專責單位或辦公室,並納入中央銀行、科技部、經濟部、法務部與NCC等相關部會人員。
討論事項二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有關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民事及刑事責任之劃分與賠償責任。
相關爭議
醫療機構連帶責任疑慮:朝野與法界關注修正草案第五項將醫療機構民事賠償責任規定為「因其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是否會限縮機構責任並排除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是否會降低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機率,導致醫師單獨面對病人家屬之醫療糾紛。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同刪除條文中「其醫事人員」等字即可釐清責任,並主張說明欄不需額外冗長贅述以免增加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連帶責任並未被排除,醫療機構因履行輔助人過失亦須負責,對醫院反而是加重責任。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建議將第八十二條第五項中「其醫事人員」5個字刪除,使法條明確規範為醫療機構本身的賠償責任,即可解除外界疑慮。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同意刪除「其醫事人員」5個字並於說明欄補充醫療機構責任不變之旨。
相關後續
第八十二條第五項修正為刪除「其醫事人員」5個字,並於說明欄補充說明後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是否放寬殯葬設施周邊1,000公尺內得由地方政府自治核定追思禮拜設施空間。
相關爭議
距離規範與衝擊:國民黨團與親民黨團反對放寬至1,000公尺,認為將嚴重影響周邊住戶寧靜生活,且將問題推給地方政府並不公平;部分委員亦質疑1,000公尺範圍過大且缺乏實地調查數據。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主張全台殯葬追思設施僧多粥少,現狀多屬違法存在,透過嚴格規範及地方自治限縮,准許不放大體之追思會館以解決亂象。
- 建議將未列入今日協商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殯葬管理維護基金專戶規定分開處理,以落實高度公益性之管理費制度。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反對放寬規定,認為違背都市計畫精神,且放寬至1,000公尺遠將引發民怨與周邊居民強烈爭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以台北市而言,1,000公尺範圍過大,恐難以承受地方壓力,建議重新斟酌距離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透過殯葬設施與非殯葬設施之區隔管理,由地方政府基於自治核定追思禮拜空間,確實可解決部分縣市之實際需求。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四條因朝野意見分歧暫不處理,另定期協商。
- 第三十五條與第三十六條交由內政委員會文辦撤回原審查報告,並重新針對不同提案分別做成審查報告再報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0903
- 卷/期/冊
- 107/9/3
- 發布日期
- 2018-02-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