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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算審查與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口腔衛生人員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環保署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多項預算因執行成效、兩岸交流停滯、政策規劃不周等原因被凍結或減列。會議亦討論「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聚焦於口腔衛生師士的資格認定、養成時數、執業範圍及現職人員轉軌配套,衛福部對草案部分條文提出修正建議,並承諾將持續研議相關細節與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度公務及基金預算,重點在於檢視各項環保計畫的預算編列合理性、執行效益、委辦費用比例,以及針對空氣品質、水污染、廢棄物管理、環境監測、毒化物質管理及兩岸環保交流等領域的政策執行成效與規劃。
  • 會議針對多項預算提出凍結或減列,要求環保署提出檢討報告、改善方案或明確規劃,以確保預算使用效益與政策目標達成。

相關爭議

  • 委辦費過高與核心業務外包:多位立法委員質疑環保署核心業務委外比例過高,削弱機關功能,要求降低委辦費。
  • 兩岸交流預算效益:針對多項赴大陸地區旅費,因政黨輪替後兩岸官方交流停擺,委員認為預算編列缺乏執行效益,要求凍結並提出具體合作目標與時程。
  • 科技發展計畫成效:委員質疑科技發展計畫多為延續性委外研究,效益不明,且部分跨年期計畫未依規定揭露全貌,有規避監督之嫌。
  • 空污監測與防制爭議:民眾觀感與官方空品數據存在反差,質疑監測作業允當性;「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進度遲緩;PM2.5監測儀器汰換與測站佈建不足,數據更新頻率落後國際。
  • 廢棄物管理困境:垃圾掩埋場容量飽和、焚化廠老舊且低度利用,區域合作機制不彰,導致垃圾處理危機;塑膠與廚餘回收績效不彰,焚化爐中佔比居高不下;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不完善,去化困難,且檢測方式遭質疑。
  •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缺陷:環評法修法進度牛步,審查委員會意見徵詢範疇不足,資料公開透明度有待提升。
  • 溫室氣體減量與能源政策衝突:台灣碳排放量不減反增,與非核家園政策導致火力發電增加有關,與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相悖。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委辦費」,認為其占業務費比例過高,削弱環保署功能,要求提出執行績效報告。
  • 關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計畫對掩埋場擴增的必要性,應優先分類回收再利用。
  • 提出與經濟部能源局協調,將廢輪胎作為輔助燃料納入再生能源補貼,並調整焚化爐發電收購費率,鼓勵離島發展生質能發電。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因兩岸官方交流中斷,預算編列無執行成效。
  • 關切海洋垃圾問題,指出淡水河塑膠垃圾流入海洋嚴重,要求環保署提出對策。
  • 質疑垃圾隨袋徵收措施績效指標與目標值妥適性,要求強化可行性評估,並凍結相關預算。
  • 關切未啟用焚化廠及區域合作機制不公,導致垃圾堆積問題,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關切廢牙冠回收單位未取得再利用許可,導致回收作業混亂,要求環保署與衛福部協商解決。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科技發展」預算,質疑計畫多為延續性委辦且得標廠商過於集中,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多項赴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因兩岸官方交流中斷,預算編列無法成行。
  • 質疑「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浮濫,要求說明補助差異及削減污染量指標。
  • 關切桃園中壢工業區被劃入一級管制區,造成不合理現象,要求環保署提出檢討報告。
  • 質疑「事業廢棄物管理」最終處置量能不足及非法棄置問題,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科技發展」預算,質疑委辦內容缺乏細懸浮粒子與人體健康關聯性研究,且計畫全貌不明。
  • 質疑「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浮濫,且垃圾處理設施低度利用,要求檢討區域合作機制。
  • 質疑「資源循環再利用」計畫績效指標不完善,且署內專案費用分配差異大,要求提出合理說明。
  • 關切公廁清潔維護計畫預算遽增,赴日考察合理性不足,且兩岸旅費多年未成行,要求提出合理說明。
  • 質疑環保署主管施政計畫完成度偏低,影響施政目標達成,要求強化預算執行控管。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科技發展」預算,指出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民眾觀感反差大,要求提出說明及改進方案。
  • 提案凍結「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質疑其藉天災之名行掩埋場擴增之實。
  • 提案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批評廚餘回收績效不彰,且競爭型計畫評選機制不公平。
  • 質疑「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編列浮濫,且空氣品質數據更新頻率低,要求提出擴增佈站計畫。
  • 關切事業廢棄物不減反增,排擠一般家戶垃圾量,要求環保署改善。
  • 要求環保署於108年度編列預算,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學童健康影響追蹤研究,以照顧國人健康。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因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居高不下,要求提出有效對策。
  • 提案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指出廚餘回收率低且處理方式落後,要求提出提升回收率及評選機制。
  • 質疑「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多流於補助公廁及寵物排遺,要求重新制定計畫。
  • 提案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要求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情節重大」的定義。
  • 要求環保署評估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每日」累積時間規定改為「任何連續24小時之內」。
  • 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能源局協調,調整垃圾焚化廠發電躉購費率或改採單一費率,以紓緩垃圾處理壓力。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科技發展」預算,質疑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民眾觀感背道而馳,相關研究內容不當。
  • 提案凍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因台東焚化廠未營運,垃圾跨區轉運非長久之計,要求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 提案凍結「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因計畫推動標準降低且預算編列成長不當,要求提出修正計畫。
  • 質疑大型石化產業污染監測數據與民眾感受落差大,要求環保署加強固定污染源檢測公正性及稽查機制。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一般行政」項下「特別費」預算,因賴清德院長承諾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遲未送立法院審議。
  • 提案凍結多項赴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因兩岸官方交流中斷,預算編列顯無法執行。
  • 提案凍結「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因環評法修法進度牛步,拖延我國環評進步腳步。
  • 質疑桃園埔心溪長期遭工業區重金屬廢水污染,要求環保署清點長期受污染河川並提出整治政策。
  • 質疑公共污水處理廠未納入自動連續監測,造成污水排放管制漏洞,要求修訂法規。
  • 提案凍結「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因非核家園政策導致碳排放量上升,與減量目標相斥。
  • 關切柴油大貨車污染排放改善進度緩慢,要求環保署訂立目標及期程,並定期報告進度。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一般行政」預算,因環保署尚未妥善完成底渣再利用管理、塑膠微粒調查、廚餘回收及資訊公開等作業。
  • 提案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情節重大」定義不具體,導致稽查困難。
  • 提案凍結「環境監測資訊」預算,因飲用水塑膠微粒污染問題嚴重,要求環保署進行環境流布調查。
  • 提案凍結「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仍有改善空間,要求檢討修正TCLP檢測方式。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因二仁溪污染嚴重且跨市管理不易,要求環保署會同地方政府提出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因台南市河川整治成效不彰且事業列管有缺失,要求環保署督導改善。
  • 要求環保署於台南七股雷達站遷移後進行監測並公開數據,以回應當地居民對電磁波影響的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務預算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增列170萬元,第3款規費收入增列500萬元,其餘照列。
  • 公務預算歲出部分,第20款環境保護署預算減列3,804萬1千元,其餘照列。
  •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減列1,100萬元,其餘照列。
  • 環境檢驗所預算減列450萬元,其餘照列。
  •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預算照列。
  • 通過91項決議,多數涉及預算凍結,要求環保署針對各項議題提出報告、檢討或改善方案,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委員徐志榮及江永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預算詢答)

核心議題

針對勞動部主管的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進行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委員針對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之提案,請於106年12月19日(星期二)下班前,以書面送交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由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32條之1及第38條條文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結果: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全案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蔣萬安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旨在建立口腔衛生師與口腔衛生士的專業制度,以提升國人口腔健康照護品質,特別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等特殊需求族群,並解決現行牙醫輔助人員缺乏法律規範的現況。
  • 討論焦點包括口腔衛生師士的資格要件、應考資格、教育訓練時數、執業範圍(特別是醫療輔助行為的界定)、公會組織方式,以及如何協助現職牙醫助理轉軌取得專業證照,以降低社會衝擊。

相關爭議

  • 教育訓練時數與偏鄉人員培訓:衛福部建議將特考教育課程時數從80小時增加至160或240小時,引發委員對偏鄉人員受訓便利性及過勞的擔憂,要求衛福部提出周全配套。
  • 口腔衛生師資格認定:委員與考選部對口腔衛生師應考資格中,是否接受非口腔衛生學系畢業但修習相關學分的學分班資格存在分歧,考選部傾向維持正科班標準以確保專業性。
  • 執業範圍與獨立執業疑慮:牙醫界內部對口腔衛生師士的執業範圍,特別是洗牙、塗氟等是否可獨立執行,存在爭議。衛福部強調醫療行為須由牙醫師執行,口腔衛生人員僅能進行醫療輔助行為。
  • 公會組織方式:對於口腔衛生師與口腔衛生士是否應分開成立公會,或合併為口腔衛生人員公會,存在不同意見,期望能保留彈性。
  • 現職牙醫助理轉軌配套:立法委員關切法案通過後,現有約5至6萬名牙醫助理的工作權益,以及如何提供多元、寬鬆的配套措施,協助他們順利取得證照,避免因資格限制而無法執業。
  • 身心狀況違常條款:衛福部建議刪除「身心狀況違常,不能執行職務,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條款,以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精神,但考選部對此有疑慮,認為需兼顧醫療安全與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旨在規範牙醫輔助人員,提供全民更完善的口腔照護,特別關注特殊照護需求者。
  • 質疑衛福部建議將特考教育課程時數大幅增加,擔憂偏鄉牙醫輔助人員的研修困難度及配套措施不足。
  • 強調口腔衛生人員法應與其他醫事人員法有所區別,不宜過度類比,以避免延宕立法進度。
  • 呼籲衛福部應明確說明口腔衛生人員的實際需求量,以利評估特考資格及養成速度。
  • 建議在法條說明中明確界定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的範圍,特別是針對長照機構的需求,以提供行政機關明確依據。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青壯年自殺問題,特別是情感因素,建議衛福部加強多元宣導管道,如與網路搜尋引擎合作,提供即時諮詢資訊。
  • 詢問心理師線上諮詢與心理治療的合法性與管理問題,促請衛福部加速研議相關規範,確保服務品質與安全。
  • 質疑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意見徵詢範疇不足,影響國民權益,要求檢討修正計畫。
  • 關切離島水庫優養化問題嚴重,要求環保署提出「離島優養化水庫整治計畫」。
  • 提案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要求環保署提出離島「在地化永續自主垃圾處理」政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在口腔健康議題上的努力,包括口腔健康法通過及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專科建立。
  • 建議口腔衛生師的執業範圍應包含口腔照護的「執行」層次,特別是針對機構內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等特殊需求者,不應完全限縮於牙醫師指示下。
  • 關切日本口腔機能管理制度能減少住院日數,建議衛福部評估國內推動可行性。
  • 建議在「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中,公會部分應明確區分口腔衛生師公會與口腔衛生士公會,以保留組織彈性。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在立法說明中明確納入「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業務」應包含於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愛滋病患看牙醫遭拒診問題,建議衛福部加強醫護人員再教育,消除歧視與污名化。
  • 指出台灣牙醫資源城鄉分配不均嚴重,特別是離島地區,要求衛福部提出改善方案。
  • 質疑現有牙醫助理若未取得證照可能面臨執業瓶頸,要求衛福部提供配套措施及落日條款。
  • 強調國人齲齒與牙周病盛行率高,建議加強分齡口腔衛教宣導,並推廣含氟食鹽。
  • 關切台灣男性自殺死亡率過高問題,質疑衛福部心理健康防治預算偏低,未能有效預防職場霸凌等人際關係問題。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傾向支持劉建國委員版本,認為應放寬口腔衛生師士的應考資格與年限,以滿足偏鄉需求。
  • 指出偏鄉地區健保藥局不足,影響民眾用藥權益,建議衛福部提供基本額度誘因吸引藥局進駐。
  • 關切居家醫療照護計畫中醫師送藥權定義模糊,建議釐清法令彈性,保障偏鄉醫護人員。
  • 質疑醫藥分業推動近20年仍不理想,慢性處方箋釋出率未達預期,影響藥師專業發展。
  • 擔憂健保署規劃對慢性病處方箋收取部分負擔將增加民眾負擔,恐導致自行當醫生或延遲就醫,建議衛福部審慎評估並提出更妥善方案。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支持口腔衛生人員法立法,認為可讓現有工作者合法化並發揮功能,但強調專業分工與維護專業水準的重要性。
  • 建議口腔衛生士的教育課程時數不宜過高,強調效率與實務考量,認為40小時訓練即可。
  • 擔憂若所有口腔衛生士快速升為師,恐影響牙醫師專業地位,建議對口腔衛生師的專業發展需審慎考慮。
  • 關切偏遠地區牙醫照護人力不足問題,呼籲衛福部提出長遠規劃與多元鼓勵措施,而非僅依賴做功德。
  • 重申醫療刑責合理化對改善醫病關係的重要性,呼籲衛福部持續努力推動。
  • 關切分級醫療推動中,家庭醫師制度的點值與經費分配問題,建議衛福部確保足夠資源挹注基層醫療。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牙醫界對「口腔衛生人員法」缺乏共識的原因,詢問衛福部對工作範圍的定位。
  • 指出台灣牙醫城鄉差距懸殊,詢問口腔衛生師制度將如何調整此問題。
  • 質疑大專院校口腔衛生系所培養人力不足以補足需求,詢問衛福部與教育部的討論狀況。
  • 詢問口腔衛生師士的「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是否包含洗牙、塗氟等,以及牙醫師指示的具體形式。
  • 建議給予現有牙醫助理足夠的轉換跑道時間和進修機會,以取得相關資格。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健保開辦以來,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數量增加,但基層地區醫院逐年減少,尤其偏鄉地區更為嚴重。
  • 關切苗栗縣缺乏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導致民眾就醫奔波,延誤黃金診斷時間,要求衛福部加速將其中一家中度級醫院升級為重度級,並投入資源。
  • 指出離島地區醫師人力不足,例如烏坵鄉醫師人數為零,呼籲衛福部落實各地的醫療資源分配。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針對「身心狀況違常」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規定,認為該標準模糊且可能造成標籤化效應。
  • 指出目前醫事人員法規中雖有類似規定,但從未因此撤照,擔憂這會導致有精神疾病的醫事人員不敢就醫。
  • 要求衛福部重新檢視所有醫事人員法規中類似條款,並承諾在下會期前完成修正,以符合CRPD精神。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口腔衛生人員法」立法,認為可提升年輕人工作地位、保障消費者服務品質,並釐清職業人員權利義務關係。
  • 關切「精神衛生法」修法進度緩慢,要求衛福部加速提出大修版本,建構更完善的精神衛生安全網。
  • 質疑台灣民眾對精神疾病病識感低,要求衛福部提供相關指標與報告,並增加心理健康防治預算。
  • 質疑「精神衛生法」第32條關於民眾發現精神疾病之人應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的規定不合理,認為應優先導入社工單位。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健保給付分配不合理,感冒門診次數過高,排擠其他真正需要的醫療資源。
  • 要求衛福部針對花東及偏鄉地區的嚴重外傷緊急醫療,排除在總額浮動點值之外,給予實支實付,並考量偏鄉加成。
  • 指出急診轉診次數增加,但解決方案卻是編列公務預算提升品質計畫,而非調整健保給付,認為是本末倒置。
  • 要求衛福部全盤考量,合理調整預算資源,優先挹注急、重、難、罕等類別項目。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回顧台灣4手牙科推動歷史,強調牙科助理的重要性,呼籲「口腔衛生人員法」不應過於嚴苛。
  • 指出目前牙科體系有5至6萬名從事醫療輔助的人員,要求衛福部提供多元、寬鬆的配套措施,協助他們順利取得合格證照。
  • 強調教、考、用應取得平衡,特別是「用」的需求,應考量醫師實際用人需求來規劃訓練與考試,以確保醫病關係良好。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口腔衛生師在法裡面的定位是能做醫療輔助行為,協助牙醫師執行治療計畫,並進行教育宣導及諮詢。
  • 對於口腔衛生師士的教育課程時數,衛福部尊重立法院的決定,但認為增加時數可提升教育品質,並考慮線上教學或與空中大學合作,方便偏鄉人員進修。
  • 強調口腔衛生人員制度建立後,現有助理人員若不升級,仍可從事目前合法工作,工作權不受影響。
  • 承諾會與健保署、食藥署研究,針對偏遠地區釋出量少的健保藥局,給予基本額度以符合成本,確保健保給藥運作。
  • 表示已請健保署與相關整合醫療團隊、藥師公會討論居家醫療照護計畫中醫師送藥權的釐清,以符合醫藥分業精神並兼顧偏鄉需求。
  • 說明健保慢性病處方箋的部分負擔調整,旨在回歸正常化,避免藥品浪費,並非增加民眾負擔。
  • 承諾在一年內完成苗栗縣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的升級規劃,並投入經費,以解決當地醫療資源不足問題。
  • 支持分級醫療政策,將配合做適當的資源配置,並強調應以引導式而非強制式推動。
  • 同意將「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業務納入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的立法說明中,並召集相關團體討論細則。
  • 表示口腔衛生師士不得獨立執行洗牙等醫療行為,僅能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 承諾會將所有帶有影射性或標籤化的法規文字一律拿掉,並在下會期前完成衛福部主管法規的CRPD修正案。
  • 承諾會請心口司主責,並請健保署與長照司籌備處討論整合到宅醫療服務與居家醫療整合計畫,讓牙醫服務更普及。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

  • 指出台灣青壯年自殺主因多為感情因素,已與Google、Facebook等合作提供自殺防治專線資訊,並將思考更多元宣導管道。
  • 說明心理師線上心理治療目前不合法,但線上諮詢可以,醫事司已召開會議研討未來開放可能性。
  • 表示衛福部對「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的立場,是希望口腔衛生師能維持較高專業水準,口腔衛生士則可放寬資格,讓現有助理人員有轉軌機會。
  • 解釋「身心狀況違常」條款的刪除是為了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精神,重點在於能否執行業務而非疾病本身。
  • 說明「精神衛生法」修法正在進行,預計將增加心理健康促進與預防的意涵,並依CRPD精神重新檢討,可能導致時間延遲。

張雍敏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副司長

  • 解釋口腔衛生師士教育課程時數增加是為確保教育品質,並表示若合併為一條文,後續所有條次皆須調整。
  • 說明口腔衛生師特考若為醫管系畢業且從事牙醫助理滿1年,可先考「士」,再累積年資後考「師」。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法律條文中「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代表有罰則,「相關事項之辦法」則無。
  • 建議第12條應使用「停止執業」而非「停業」,因口腔衛生人員指的是人,機構才用停業。
  • 說明第33條第一款條次應修正為「第五條」,以符合條文內容。
  • 建議第35條第三款採用「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文字,較為周延。
  • 說明第14條末段通常會寫「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使語意更周延。

張麗雪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專門委員

  • 表示考選部立場與行政院一致,認為醫事人員專業發展影響人民生命甚深,應確保專業性。
  • 說明在醫事人員體例中,口腔衛生師專科學分部分目前沒有類似體例,傾向口腔衛生師應為正科班畢業。
  • 建議第2條及第3條的文字修正,統一體例,並在學歷部分加上「畢業」二字。
  • 建議第38條第三項首句應改為「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明確指涉。
  • 說明行政院版特考為5年舉辦5次,劉委員版本為5年舉辦10次。

林素珍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科長

  • 說明公會組織區域應使用「該組織區域內執業之口腔衛生師」的文字,強調執業資格。
  • 解釋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解釋文對人民團體法理事長產生方式的影響,建議公會章程應同時規定間接選舉與直接選舉方式,以符合未來趨勢。
  • 說明法律用詞「令」比「命」更為恰當。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CRPD優先檢視清單中,目前已完成131部法規、145條文或措施的增修,但仍有部分法規(如兒少權益保障法)仍在討論中。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口腔衛生人員法」通過。
  • 第一章章名「總則」通過。
  • 第1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2條及第3條保留,待後續細部討論。
  • 第3條(劉建國委員版本第4條)、第4條(劉建國委員版本第5條)、第5條(劉建國委員版本第6條)、第6條、第7條照案通過。
  • 第二章章名「執業」通過。
  • 第8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9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10條、第11條照案通過。
  • 第12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13條保留,待後續討論公會制度。
  • 第14條保留,待後續細部討論。
  • 第15條、第16條照案通過。
  • 第三章章名「公會」通過。
  • 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四章章名「罰則」通過。
  • 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五章章名「附則」通過。
  • 第37條照案通過。
  • 第38條保留,待後續討論。
  • 第39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40條、第41條照案通過。
  • 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處理完畢為止。
  • 第2條、第3條、第38條經討論及文字修正後通過。
  • 第13條、第34條、第37條中「口腔衛生人員公會」改為「口腔衛生師(士)公會」,文字修正後通過。
  • 第14條修正文字後通過,並加註於立法說明及附帶決議中,內容為「有關特殊需求者口腔照顧業務,應包含於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以提供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品質」。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法案各條次授權議事幕僚人員在不違反立法意旨前提下整理說明欄文字,請衛福部心口司會同幕僚做文字整理。
  • 委員楊曜及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01
卷/期/冊
107/10/1
發布日期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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