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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聚焦偵查不公開、律師在場權與證人權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討論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核心議題涵蓋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執行與究責、辯護人於偵查中搜索扣押在場權、證人權益保障及「急迫情形」傳喚規定之檢討。多位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就檢警調濫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證據排除法則適用等提出具體修法建議與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承諾將納入考量並檢討相關辦法與法條。

討論事項一

「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有效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保障當事人與關係人的隱私及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確保辯護人於偵查中搜索扣押在場權和證人權益,特別是針對傳票送達「急迫情形」的認定與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合理性。
  • 會議也關注現行法律規範(如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否過時、檢警調濫權執法缺乏究責機制,以及證據排除法則在實務上的適用困境,以期全面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與究責:檢警調屢次透過媒體洩漏偵查中案件資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公務機關內部究責困難,且常以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當事人發言,造成權益受損。
  • 律師在偵查中搜索扣押在場權:現行法規未明確賦予辯護人於偵查中搜索、扣押在場權,導致受搜索人權益難以保障,尤其在以證人身分行偵辦之實的案件中。
  • 證人權益保障與「急迫情形」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但書允許「急迫情形」傳票不須24小時前送達,被質疑易遭檢調濫用,侵害證人權益,且證人是否應有律師陪同權亦是爭議。
  • 檢察官強制處分權限:檢察官核發拘票權力是否過大,未經法官審查,導致人身自由受侵害,尤其在以證人名義行拘提之實的案件中。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該條例被指為戒嚴時期產物,條文過時且賦予檢察官過大指揮及獎懲司法警察權力,易被執政者濫用對付政敵,應予廢除。
  • 證據排除法則適用:檢警違法取證案件雖多,但法院實務上鮮少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排除證據,導致檢警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嚇阻。
  • 傳票簽名與蓋章效力:傳票應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簽名」以示慎重,但實務上常以蓋章代替,最高法院雖認為蓋章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但律師界認為此舉影響人民權益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公聽會旨在討論偵查不公開、王炳忠案中證人身分爭議、律師在場權及證人權益保障等議題。
  • 質疑檢警調無法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屢次透過媒體放消息,且後續懲戒未落實。
  • 要求政府機關針對與會意見提出改善辦法,特別是法務部應具體回應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機制。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偵查不公開的規範主體應是公職人員,不應以此原則嚇阻當事人、被告或證人發言。
  • 提案修法讓證人在訊問時得請律師在場,認為此點已有共識。
  • 質疑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但書「急迫情形」的認定易被濫用,若串供或逃脫嚴重應非僅證人身分。
  • 強調以證人身分傳訊卻剝奪律師辯護權及全程錄音錄影權,是人權退步,必須改進。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新黨年輕人拘捕案中檢調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法務部未出面說明。
  • 強烈主張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認為其為戒嚴時期產物,條文過時且賦予執政者過大權力,已兩次提案廢除皆遭封殺。
  • 指出司法警察手持傳喚、搜索、拘捕令敲門,甚至僅憑傳喚通知書強行帶走人民,在偏鄉及原住民地區屢見不鮮。
  • 呼籲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應在臨時會提案廢止該條例,否則台灣將回到警察國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67條之3,以進一步保障證人權益。
  • 認為王炳忠案嚴重損害台灣國際人權形象,若非直播,人民恐無從知悉。
  • 主張廢止國家安全法,認為刑法內亂、外患罪已足夠,國安法是思想箝制,不應輕率啟動。
  • 批評檢調在王炳忠案中推卸責任,且以證人名義傳訊實則當被告偵辦,嚴重侵犯人權,要求有人負責。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偵查不公開與強制處分環環相扣,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沉痾,法務部應思考如何公開矚目案件資訊,而非讓特定媒體取得偵查細節。
  • 承認賦予律師在搜索現場在場權可能引發後遺症,但仍需討論權利保障的平衡。
  • 質疑傳票上法官蓋章而非親筆簽名的實務作法,認為應檢討印章制度,因為簽名更具慎重性。

相關人員回應

李奇芳 執行委員 台灣人權促進會

  • 偵查不公開的罰則空有規定卻未落實,應實際分案調查洩密行為。
  • 認為應避免外界壓力影響司法人員,並在司法人員與媒體間建立界線。
  •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刪除「審判中」三字,以保障辯護人於偵查中在場權。
  • 建議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但書「急迫情形」,以避免檢調濫用,確保證人權益。

徐履冰 律師 信孚國際法律事務所

  • 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原則,應允許受偵辦對象在媒體發布不利消息時進行自衛、自辯。
  • 檢警調洩密案件鮮少被偵辦,顯示「要不要辦」而非「辦不出來」的問題,影響社會公信力。
  • 主張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應有權陪同當事人,尤其在搜索扣押等嚴重影響權益的場合。
  • 完全贊成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但書「急迫情形」,認為證人傳喚不具急迫性,且證人應有律師陪同。
  • 建議訊問證人時也應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筆錄與內容相符,保障證據能力。

陳雨凡 副執行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偵查不公開是長期陋習,造成當事人名譽嚴重受損,即便不起訴仍難以恢復。
  • 偵查不公開旨在避免媒體審判、侵蝕無罪推定原則,並保護相關人名譽。
  • 質疑警政署24小時監看系統的究責件數與統計狀況,要求公開相關數據。
  • 建議檢討檢察官強制處分權,應經法官審查以平衡權力。
  • 主張對證人權利告知義務須澈底落實,並規範未告知的違反效果,同時證人訊問應全程錄音錄影。

廖義銘 院長 高雄大學法學院

  • 建議透過權力制衡,讓檢警洩漏資訊後在程序上處於不利地位,以有效遏止其行為。
  • 認為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位階過低,應提升至刑事訴訟法法律位階,以保障民眾隱私權。
  • 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50條並未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搜索、扣押在場權,若要限制需有法律依據及憲法第23條理由。
  • 建議「急迫情形」的認定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且應賦予個人對檢察官濫權提起自訴的權利。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 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是執法人員和公務體系,而非當事人或被告,應落實體系究責。
  • 贊成由其他獨立單位究責洩密公務員,並強調現有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已有相關罰則。
  • 贊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刪除「審判中」等文字,以保障辯護人或律師在場權。
  • 認為難以想像檢察機關傳喚證人會達到「急迫狀況」,主張應尊重當事人基本權利。

張靜 理事長 台灣陪審團協會

  • 偵查不公開有兩個面向:洩密與阻絕被告知情權,兩者皆應構成懲戒評鑑理由。
  • 建議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長可親自或移轉案件予其他檢察官偵辦洩密案,避免官官相護。
  • 主張洩密應有行政連坐責任,上級主管如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警察局長等應一併受罰。
  • 批評檢警不落實米蘭達宣言,濫用權衡原則導致證據排除法則失效,呼籲明文化不得作為證據的情形。
  • 同意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50條「於審判中」及第175條「急迫情形」等文字,並強調證人應有律師陪同。

韓毓傑 資深顧問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建議主管機關規劃更周延的偵查不公開辦法,並應以包裹立法方式全面檢視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 主張應正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給予與被告相同的權利保障。
  •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條當事人定義,將犯罪嫌疑人直接納入,並修正第150條。
  • 贊成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但書「急迫情形」,認為其濫用對人權危害更大,應以維護人權為重。

歐陽弘 律師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 建議透過職務收取和職務移轉權,讓上級檢察長將洩密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偵辦。
  • 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範密度不足且方向錯誤,應明確規範政府人員不得公開偵查內容。
  • 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50條是立法錯誤,辯護人應可於偵查中搜索、扣押時在場陳述意見。
  • 對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但書「急迫情形」持保留意見,但強調問題核心是檢調濫用證人身分調查被告。
  • 指出我國實務上缺乏明確法律效果嚇阻檢警違法,證據排除法則適用極少,導致程序違法無實質影響。

賴彌鼎 律師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贊成建立獨立監督機制及移轉管轄制度,以落實偵查不公開,並檢討相關刑責。
  • 主張應嚴肅看待憲法訴訟基本權,以武器平等、法律協助及權利義務均衡精神設計制度。
  •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刪除「審判中之」4字,並在第122條增列第3項,保障第三人於搜索時選任律師在場權。
  •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將傳票送達期限改為5日前,並增列告知拒絕證言權,拘提條件應更嚴格。
  • 強調傳票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簽名」,而非蓋章,特別是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謝煜偉 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質疑偵查階段檢察官傳喚、拘提證人的權限,認為應經法院裁定,參考日本法制。
  • 指出強化證人正當法律程序涉及多面向,如不正訊問適用、告知義務、錄音錄影等,非單一修法可解決。
  • 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00條之2關於錄音錄影規定未適用於證人是立法疏漏,實務已認可其證據能力排除原則。
  • 提醒擴大律師協助權利可能引發複雜問題,如受搜索住居人是否皆可請律師,以及「急迫情形」但書可能被濫用。
  • 強調偵查不公開更根本的問題是偵查尚未開始前的洩密,特別是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洩漏資訊。

王怡婷 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

  • 認為王炳忠案直播提供人民從受處分人視角感受國家權力行使的機會。
  • 主張搜索扣押時,當事人已面臨潛在被告風險,其不自證己罪需求浮現,應賦予律師在場權。
  • 建議刑事訴訟法應規定對被搜索、被扣押的人進行告知義務,讓他們了解程序狀況。
  • 批評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在實務上難以適用,導致檢警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嚇阻。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對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感到悲觀,認為檢警與媒體存在共生關係,建議以國家賠償或民事訴訟處理名譽損害。
  • 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0條,以「被搜索人」作為權利主體,並提出折衷方案,允許律師在場查對扣押清單。
  • 批評檢警濫用「關係人」身分規避權利保障,以及檢察官在偵查中不錄音,導致證據能力爭議。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應類型化並詳盡立法,以有效嚇阻檢察官違法取證,保障人民權利。

馬振華 副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說明警政署有新聞發言人制度、禁止透露搜證內容、防止媒體跟拍及24小時監看媒體報導等SOP,以落實偵查不公開。
  • 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從105年3月至106年12月,交辦15件,查實6件,9人受處分。
  • 表示警察機關自行查處案件,從102年至106年11月,共427件交查案件,215人受處分,其中8位同仁以刑法洩密罪移送法辦。
  • 承認案件量增加但處分人數下降的現象,承諾未來將努力有更細緻的SOP,並要求同仁自省保守秘密。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偵查不公開未落實是機關的痛,影響公信力並妨害偵查程序,書面報告已列出相關究責情形。
  • 澄清王炳忠案與以往檢警誘導證人為被告的具體案件不同,王炳忠等人最終無保釋回,並無積極證據顯示檢警有成見。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三人搜索與被告、犯罪嫌疑人不同,與朱姓被告犯罪證物有關。
  • 認為王炳忠案的「急迫情形」與同步搜索多人的必要性符合,若提前通知可能導致證物湮滅。
  • 報告法務部所屬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101年至106年間有53件犯罪嫌疑案件,64名被告,其中檢察機關5人、警察機關35人、調查機關5人、海巡機關2人、律師4人、其他公務員4人、其他9人;行政究責8件9人。
  • 表示偵查不公開機制不應僅靠機關主動分案或監看,人民可告發,機關無法迴避,未來移轉管轄及連坐責任可討論。

林邦樑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補充說明法務部對於所屬檢察、調查與廉政機關,若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除追究行為人責任外,也會視個案情節追究首長與主管的監督責任。
  • 表示法務部尊重各檢察機關的事務分配與個案處理,但會提醒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注意偵查不公開問題。
  • 指出針對經濟犯罪與金融犯罪等特殊案件,會加強要求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 強調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7、18條對違反偵查不公開有明確要求,情節重大者須個案評鑑。

林勤純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因列舉式規定可能掛一漏萬,將與法務部儘快討論檢討修正。
  • 承諾將與會專家學者對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75條第4項「急迫情形」的修法建議,納入刑事訴訟修正委員會討論。
  • 表示證人律師在場權、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再檢討等議題,都將納入刑事訴訟法研討會處理。
  • 同意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原則的檢討納入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討論,因其實施已14年,實務案例累積已達可討論程度。
  • 對於傳票蓋章與簽名效力爭議,表示實務上最高法院認定蓋章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且行之有年,但既然有疑慮,會納入修法檢討。
  • 同意將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144條第2項語意不明確問題帶回研議,並請公會提供具體修法建議。

李明益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國是會議已就檢討檢察官強制處分權部分做出決議,並已納入刑事訴訟程序制度修正委員會討論。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具體作為、SOP,明確化長官行政責任,並考量移轉管轄問題。
  • 法務部應主動立案調查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展現積極處理決心。
  • 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儘快討論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9條及其他條文。
  • 司法院刑事訴訟修正委員會將納入本次公聽會專家學者意見,討論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75條等修法建議,以及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及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原則的檢討。
  • 司法院將研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144條第2項語意不明確的問題,並參考律師公會的具體修法建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01
卷/期/冊
107/10/1
發布日期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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