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勞工權益法制化公聽會:天災假入法與實務挑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化」公聽會,聚焦於天災期間勞工出勤、安全保障與退避權等議題。與會專家、工會代表及政府部門就現行行政指導不足、法制化必要性、突發事件納入、個別同意權、出勤補償、特定行業例外及雇主責任等提出多方觀點與爭議。會議旨在蒐集各界意見,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化」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勞工應否出勤、出勤要件、勞動權益保障是否應法制化,以及雇主對勞工安全應盡的注意義務與必要措施。
- 會議亦檢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關於勞工退避權的規定,是否足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勞動權益。
相關爭議
- 現行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僅為行政指導,不具強制性,導致弱勢勞工在天災時仍被迫冒險出勤,各界普遍認為應將天災假入法以強化保障。
- 對於「天然災害」的定義範圍,部分工會建議應擴大納入「突發事件」(如油管爆炸、塵爆),以確保勞工在人為因素導致的重大危險事件中也能享有退避權及相關保障。
- 勞工出勤同意權的行使方式存在爭議,部分工會主張應賦予「個別勞工」自主判斷與同意權,而非僅透過勞資會議或工會事前協商,因實際風險情境難以預先預測。
- 關於天災出勤的補償,工會主張應提供「雙倍工資」並加給「補假」,且嚴禁雇主扣薪或記錄負時數,以避免變相懲罰未出勤勞工。
-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的退避權僅限於「工作場所」發生「立即危險」時,未能涵蓋勞工「通勤途中」可能遭遇的風險,被認為保障不足。
- 交通部等單位認為交通事業涉及「公眾利益」與「疏運需求」,主張需權衡勞工安全與公共服務的持續性,不宜一概強制停止出勤,但工會批交通部過度偏向「營運獲利」而忽視「人命安全」。
- 雇主是否應承擔天災造成的經營風險,以及強制要求勞工出勤時應提供交通、安全措施等配套,是勞資雙方對於責任歸屬的爭議點。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召開公聽會旨在聽取各界意見,作為天然災害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化修法參考。
- 指出過去4年天然災害導致逾2,000人傷亡,顯示天災假入法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
- 強調現行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不具強制性,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 主張天災假應視為「避難假」,而非單純假期,且雇主應承擔每年約2.4天停班的經營成本。
- 建議可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除外條款,對救災、公共事業及醫護人員等特殊職務設定例外,而非作為不立法的藉口。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為颱風假不宜稱為「假期」,其目的為避免勞工因天災在工作或通勤途中受損,屬於避難性質。
- 指出天災發生時,若無人有過錯而發生損失,應由誰負擔成本是立法政策問題。
- 強調若有必要要求勞工出勤,其衍生成本應由雇主承擔,並需明確判斷出勤的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蘇麗瓊 勞動部次長
- 承認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強制力不足,且實務執行狀況不一。
- 表示「安全保障」是各界共識,但對於「法制化」或維持行政要點,意見分歧。
- 指出勞基法已規定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應加給工資,但對於非休息日出勤的薪資加給規定仍需更完整修正。
- 承認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退避權偏重工作場所,對於「上班途中」的安全規範不足,將聽取意見處理。
- 強調未來修法需考量技術細節、法令與名詞界定,並將持續督導及檢查相關規定落實。
蔡英良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 強調交通事業服務範圍廣泛且牽涉民生重要部分,天災停止出勤可能影響公眾利益,需權衡考量。
- 認為一個有責任的雇主應對勞工出勤安全給予必要考量與協助。
- 主張任何法令推動需能「有功」,立法應考量理論與實務的協調性,並聽取業者與管理機關意見。
- 指出交通部所轄事業面臨疏運與救災雙重挑戰,希望在保障勞工權益同時,也能完成重要任務。
江增彬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專門委員
- 表示科技部樂觀其成天災假法制化,認為有助於勞資和諧與多方利益。
- 同意雇主應對勞工安全負有考量與協助的義務。
- 承諾未來勞動部若有進一步法制規定,科技部將要求所轄事業單位落實實施。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內容及所有與會代表提供之相關資料,將做成書面報告,分送本會全體委員及出席委員。
- 公聽會報告將做為立法院審查相關法案之重要參考。
- 勞動部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在未來修法時考量技術細節、名詞界定及上班途中安全規範。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001
- 卷/期/冊
- 107/10/1
- 發布日期
- 2018-02-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