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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無人機管理、航空業退場與飛安罰則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0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用航空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9案,主要分為遙控無人機管理、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及其他相關提案。會議就無人機定義、註冊與操作規範、禁限航區取締、航空器業者停業預告義務及相關罰則等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多數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部分提案則保留或不予增訂,並要求主管機關舉辦公聽會宣導新法。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民用航空法中遙控無人機的定義、註冊、操作限制與管理規範進行討論,旨在提升飛航安全及公共管理效率。
  • 同時也審查民用航空運輸業的退場機制、飛航作業規定及相關罰則,以確保航空市場穩定與消費者權益。

相關爭議

  • 「遙控無人機」定義的範圍:鍾佳濱立法委員建議改為更廣泛的「無人機」以涵蓋未來技術,但考量國際慣例及條文一致性,最終維持「遙控無人機」並擴充定義。
  • 無人機註冊與考照的重量標準:多位立法委員認為以250公克或15公斤作為重量基準缺乏彈性,建議以功能或授權辦法訂定,但民航局強調重量與潛在傷害的國際考量。
  • 無人機電子射頻辨識功能:鍾佳濱立法委員強調應納入電子射頻辨識功能以利追蹤違規者,而非僅依賴機體標示,民航局同意納入「射頻識別功能」但表示技術仍在發展。
  • 地方政府取締無人機的能量與警力協助:李昆澤立法委員提出地方政府取締無人機能量不足,應明確納入「必要時,得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取締」,警政署對「司法警察」職掌及勤務繁重有疑慮,最終修正為「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 航空器投擲物件的限制:鄭寶清立法委員關切「不得投擲任何物件」可能影響釣客使用無人機釣魚,民航局回應可透過漁會或相關法人團體申請核准。
  • 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惡性倒閉的刑罰:召委鄭運鵬立法委員建議對未依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的負責人處以刑罰,以達嚇阻效果,法務部則基於刑法謙抑原則及法益保護不明確表示疑慮,最終採折衷方案。
  • 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有委員建議應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以強化公司治理及社會責任,但民航局最初認為現有法規已足夠,後經協商同意增訂相關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贊成將「遙控無人機」定義擴大,以避免未來科技進步導致規範不足。
  • 對無人機罰則的執行能力,特別是警政署的執行能量表示疑惑。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民用航空法未明定遙控無人機規範,應新增定義與管理辦法,以利管理並促進產業發展。
  • 建議遙控無人機的考照標準應以授權辦法方式訂定,以因應科技快速發展,而非將重量明確訂於法律條文。
  • 提出應在遙控無人機禁航區取締條文中,明確納入「必要時,得洽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以增加取締能量。
  • 提案修正第一百十九條之二,將航空器內吸菸、擾亂秩序等行為統一交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以統一事權。
  • 指出航空業者酒駕應加強相關作為,並提及刑法已有相關規定。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二條第二十六款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更彈性地定義「無人機」,納入「自動駕駛操作或其他經民航局認定之無人航空器」,以涵蓋未來新技術。
  • 認為修法應考量法律穩定性與適度彈性,支持重量限制作為基本規範,其他則授權主管機關認定。
  • 關切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的預告義務,認為現行規定可能難以約束惡性倒閉業者。
  • 建議在民用航空運輸業增設公益性獨立董事時,應考量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的功能,並明確其定義與政府指派的疑慮。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遙控無人機」改為「無人機」,認為「無人機」是母集合,能涵蓋遙控和自控,中文定義更精確。
  • 建議遙控無人機的註冊和操作標準不應僅以重量定義,應授權主管機關依科技發展調整。
  • 強烈主張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電子射頻辨識功能」,以利追蹤違規者,避免無從究責。
  • 非常認同召委提出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置員工董事及公益監察人的構想,認為民航業具公益性應有別於一般公司,並建議參照證券交易法及電業法增設獨立董事。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對於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的「民航局認定」後加「公告」二字,使規範更明確。
  • 對於無人機的重量規範表示質疑,認為科技發展迅速,應以功能而非重量來界定,並建議給予民航局彈性認定。
  • 贊成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惡性倒閉應有刑罰,但建議情節重大者才適用,並由交通部訂定客觀標準。
  • 關切民航法第四十四條「不得噴灑」規定是否會影響農藥噴灑等作業,經民航局說明後表示接受。
  • 支持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的構想,但建議應將罰金提高到2億元以增加嚇阻力。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要求將所有有礙飛航安全的物體(包括無人機、牲畜、飛鴿、鳥類等)被排除後不予補償的規定入法,以減少爭議。
  • 建議將「民航局認定之無人航空器」改為「無人飛行物」以更精確。
  • 認為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是樂觀其成。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遙控無人機註冊平台的建置及未註冊無人機的追蹤管理問題。
  • 質疑250公克以下的無人機雖不需登記,但仍可能造成侵害隱私等損害,追蹤困難。
  • 針對第一百十四條第十款「接近或碰撞」的距離認定提出疑問,建議子法應有明確標準。
  • 支持對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惡性倒閉施以行政刑罰,認為其社會責任重大,單純罰鍰不足以嚇阻。
  • 建議行政刑罰應區分情節輕重,情節重大者處以刑罰,並明確構成要件,以符合比例原則。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以重量作為無人機規範標準的問題,認為科技發展可能使輕型無人機具備高危險功能,並引用美國法院判決模型機250公克限制違法案例。
  • 關切無人機「不得投擲任何物件」的規定,可能影響漁民使用無人機釣魚的權益。
  • 對於航空業機師酒駕問題,建議將酒測標準明確訂於《民用航空法》母法位階,以達遏阻效果。
  • 主張對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惡性倒閉應有刑責,並可限制出境,以保障民眾權益。
  • 認同交通部就民用航空運輸業退場機制提出的版本,強調其宣示意義,而非單純處罰。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對於無人機管理,強調不應因管理危險部分而禁止無傷大雅的休閒娛樂(如釣魚),要求後續管理辦法應與地方機關及社團充分討論,訂定可行規範。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四十九條之一,建議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設置員工董事及公益監察人,讓員工和政府參與公司運作,避免事後收拾殘局。
  • 針對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惡性倒閉,提出修正動議要求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為有錢人只怕關不怕罰,以確保提前申請停業義務的有效性。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十條,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按季公開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維修紀錄及駕駛員飛航時數等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化,供乘客選擇參考。
  • 認為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置員工董事是正面的,可提高員工及旅客權益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林國顯 民航局局長

  • 說明第二條「遙控無人機」的定義已涵蓋自動駕駛及經民航局認定之無人航空器,與國際慣例一致。
  • 同意將第三十四條修正為涵蓋所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的排除規範,並澄清無人機部分已於罰則中處理。
  • 回應遙控無人機註冊平台將與健保局等單位合作建置網路註冊系統,並以行為結果認定是否違規。
  • 解釋250公克作為無人機重量分界點是基於對人體造成傷害的考量,而非功能,國際上亦有類似標準。
  • 對於遙控無人機的「射頻識別功能」,表示目前技術仍在發展,但同意納入條文,並將持續研究。
  • 回應第九十九條之十三關於地方政府取締能量不足問題,表示原欲納入警察協助,但行政院有疑慮,若能納入「必要時,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將更有助執行。
  • 針對無人機投擲物件的限制,說明自然人不能直接投擲,但可透過漁會或相關法人團體申請核准。
  • 說明第一百十條之三關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刑罰問題,表示行政院原版已有類似較嚴謹的規定,但後經法務部意見調整。
  • 回應第一百十一條關於飛航時限規範,表示已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中訂定完整規範與處罰,不需再增訂。
  • 同意陳素月委員提案修正第四十條,將航空器資訊公開週期從「按月」調整為「按季」,並由民航局公布。
  • 認同李昆澤委員提案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三,增列禁止以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的規定。
  • 說明第九十三條損害賠償額度,認為現行機制已足夠,不會有道德風險或不當得利問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第一百零一條罰金修正,同意將罰金提高至與刑法一致的90萬元。
  • 回應第一百十九條之五關於機師酒駕罰則,表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有明確規範,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亦有規定,建議不予增訂。
  • 對於第四十九條之一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表示過去考量員工董事與公益監察人與證交法規定有異,且政府不應過度干預民營公司,但經協商後同意研議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
  • 同意將臨時提案中公聽會改為說明會或座談會,並取消場次限制,承諾會舉辦超過10場。

黃藻鐃 警政署副組長

  • 對於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納入警察機關協助取締有兩點意見:行政程序法第19條已有行政協助規定,是否需條文明確化可再斟酌;「司法警察取締」的主客關係應調整,建議改為「協助取締」。
  • 強調警力有限,勤務繁重,主要用於交通整理及社會治安維護,但承諾對民航局、航空站或民眾報案的無人機事件會會同協助處理。

蔡麗清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對於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納入「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取締」有疑慮,認為司法警察職掌主要在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不宜介入行政取締,建議改為「警察機關」或「相關機關」。
  • 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惡性倒閉處以刑罰表示疑慮,認為其為單純違反行政法上管制義務,不涉及刑法上法益侵害,可能違反刑法謙抑原則及比例原則。
  • 說明限制出境通常需符合稅捐等特定法規,行政罰鍰不一定能直接限制出境。
  • 認為第一百十條之三「影響市場秩序」和「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符合刑法明確性原則,且「情節重大」應為量刑考量而非構成要件。
  • 補充司法國是會議已達成微罪除罪化共識,不應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建議優先採行政罰而非刑罰。
  • 說明第一百零一條罰金應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一致,修正為新臺幣90萬元以下罰金。

湯明珠 航警局副局長

  • 同意李昆澤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第一百十九條之二,將航空器內吸菸、擾亂秩序等行為統一交由航空警察局處罰。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表示同意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並建議可要求國際航空公司設置,律定其角色應參與安全管理、消費者保護及社會責任等審核,並訂定資格條件與職權辦法。

相關後續

  • 第二條「民用航空法」的「遙控無人機」定義,依據第100頁修正文字,並在「認定」後加「公告」二字,最終為「經民航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通過。
  • 第三十四條依黃國書立法委員修正提案通過,修正說明以涵蓋所有有礙飛航安全的物體。
  • 第九章之二章名「遙控無人機」依第二條第二十六款通過的文字修正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九「遙控無人機管理」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十「遙控無人機註冊與操作證」第一項修正為:自然人所有250公克以上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標示註冊號碼,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應具射頻識別功能;第二項操作人需經測驗合格,包括政府機關/法人所有、一定重量以上及民航局公告的遙控無人機。
  •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檢驗」照行政院版,並修正為「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十二「外國人操作遙控無人機」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十三「遙控無人機禁限航區與取締」修正為「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其餘依李昆澤立法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規定」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十五「遙控無人機損害賠償與責任保險」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十六「政府機關執行遙控無人機職務豁免」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十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授權」照修正動議通過,新增「射頻識別」及「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 第九十九條之十八「遙控無人機業務委託」照行政院版通過。
  • 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九,文字為「第九十九條規定,於遙控無人機準用之。」。
  •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遙控無人機違規罰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遙控無人機違規罰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遙控無人機違規罰則」照修正動議通過,新增「射頻識別」、「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罰鍰訂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 第一百十八條之四「外國人違規罰則」不予增訂。
  • 第一百二十三條「施行日期」修正為「本法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通過。
  • 第四十一條之一「飛航時限規範」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十四條「航空器投擲、噴灑、拖曳或跳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十八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照楊鎮浯立法委員修正提案並經再修正的文字通過,增列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計畫申請核准的義務。
  • 第五十八條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五十九條「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線暫停或終止」維持現行條文,不予處理。
  • 第六十三條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授權」照行政院版和楊鎮浯立法委員修正案通過。
  • 第六十五條「普通航空業準用規定」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十三條「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規定」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十六條「航空站地勤業準用規定」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十七條「空廚業準用規定」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九十九條之八「超輕型載具準用規定」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一百十條之三「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刑責」新增條文,修正為:負責人未依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十一條「航空人員違規罰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一百十二條「航空器業者違規罰則」前四項照行政院條文通過;第五項修正為:負責人未依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計畫執行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千2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停航罰則」併案處理,不予增訂。
  •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航空器內吸菸、擾亂秩序罰則」照李昆澤立法委員修正條文通過。
  •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適用排除」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之一「民航服務費」與第三十七條之一「機場服務費」提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七條之二「航空器使用人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不予增訂。
  • 第九十三條「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損害賠償額」維持現行條文,不予處理。
  • 第一百零一條「危害飛航安全罰則」照蘇震清立法委員提案,將罰金修正為新臺幣90萬元以下通過。
  •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雷射光束危害飛航安全罰則」不予增訂。
  • 第一百零二條「危害飛航安全罰則」不予處理。
  • 第一百十九條之五「航空器所有人未通報或檢測紀錄罰則」不予增訂。
  • 第四十九條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新增條文,修正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獨立董事至少1人,並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黃國書立法委員針對第三十四條說明所提建議修正文字,修正為「鑑於牲畜、飛鴿、鳥類、風箏等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無人機侵入機場影響飛安」,其餘照原文字通過。
  • 附帶決議第一案「研議獨立董事在民航業運作可行性」因已修正相關條文,不予處理。
  • 附帶決議第二案「無人機納管對釣客休閒權益影響」照案通過,要求主管機關儘速研議相關規範。
  • 臨時提案「召開無人機管理與登記事宜公聽會」修正為召開「說明會或座談會」,並刪除「10場」等場次限制後通過。
  • 本日會議協商完成,除第7案、第10案外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運鵬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02
卷/期/冊
107/10/2
發布日期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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