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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法審查:學校數、評鑑與法令鬆綁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18

LawTrace 法律歷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實驗學校總數比例、土地使用彈性、專科以上實驗教育評鑑機制,以及《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等法規的適用排除問題。委員們對放寬比例與法規鬆綁的程度意見分歧,行政部門則就財政影響及實務操作提出說明,多數爭議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或保留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修正草案 (共2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施範圍、學校數量上限、校地校舍使用彈性、教學品質評鑑與法規適用排除等關鍵條文進行討論。
  • 核心議題包括公立實驗學校的比例限制、原住民學校與偏遠地區學校的特殊考量,以及如何平衡實驗教育創新與教育品質把關。

相關爭議

  • **公立實驗學校總數比例爭議**:行政院原提案為30%,後調整為15%,但蔣乃辛委員堅持維持10%,認為不應為少數縣市問題全面放寬,且應排除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學校。吳思瑤等委員則支持15%以鼓勵實驗教育發展。
  • **校地使用彈性與都市計畫法規衝突**:教育部希望放寬實驗學校校地可不受原學校類別限制(如文高用於文小),但內政部營建署擔憂此舉會破壞都市計畫與學區配置,建議循既有變更程序,導致此條文保留。
  • **專科以上實驗學校品質評鑑機制**:委員質疑現行「得定期接受評鑑」的彈性是否足夠,並要求教育部制定明確的品質保證機制與評鑑辦法,以確保教學品質,避免因法規排除而流於形式。
  • **特定法規適用排除範圍**:對於《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等是否應被實驗教育排除適用,委員與教育部達成共識,可部分排除,但需在實驗計畫中載明不適用條文及對應替代方案,以確保學生權益。
  • **校務會議同意權**:討論公立學校申請辦理實驗教育是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及此要求是否適用於所有教育階段的學校,以尊重大學自治精神並確保校內共識。
  • **實驗學校「貴族化」疑慮**:陳學聖、高金素梅等委員擔憂過度放寬恐導致實驗學校成為招生篩選學生、收取高額費用或變成「菁英教育」的現象,並質疑教育部對此缺乏因應對策。
  • **教師工作權保障**:陳學聖委員質疑學校轉型為實驗教育時,不同意轉型的教師工作權益如何保障,教育部回應將優先介聘,但委員仍建議應在母法中明訂重大事項需經校務會議2/3決。
  • **非學校型態機構改制**:討論非營利私法人所設非學校型態機構改制為私立實驗學校時,是否應刪除原建築物使用組別「D-5」的限制,並明確學生人數上限為375人,以提供更大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公立實驗學校比例放寬至15%,以彰顯對實驗教育的鼓勵與支持。
  • 主張校地使用應有更大彈性,不應受傳統都市計畫法規限制,並建議營建署朝此方向思考。
  • 建議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以尊重大學自治及確保校內共識。
  • 支持《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等法規可部分排除適用,但需有對應替代方案。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公立實驗學校比例從33%降至15%的評估依據,並詢問為何不是其他數字。
  • 關切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的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認為應有明確辦法規範,而非僅靠學校自訂。
  • 質疑非學校型態機構改制為實驗學校時,沿用「D-5」補習班標準的合理性,建議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7條統一標準。
  • 建議校地使用彈性涉及跨部會,應由教育部與營建署協調出共識再行討論。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堅持公立實驗學校比例應維持10%,並將原住民學校及偏遠地區極偏學校不計入總數。
  • 認為若實驗教育學校數量過多,反而凸顯體制內教育問題,並質疑「實驗」性質將喪失。
  • 不滿教育部未就其提案版本進行溝通,並認為其問題未獲重視。
  • 建議教育部應儘速完成偏遠地區學校分級,以利精準排除,而非全面放寬比例。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主張對實驗教育學校應「應予獎勵」,特別是原住民實驗小學,以肯定其付出。
  • 關切實驗教育是否會導致「貴族學校」現象,希望透過審議機制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擔憂實驗學校可能演變為「明星學校」或「貴族教育」,導致學生篩選、高額費用及不適應學生轉學困難等問題。
  • 質疑實驗教育排除多項法規後,校長任用年齡、教師工作權等問題是否被妥善處理。
  • 建議教育部應檢討體制內學校問題,而非僅放寬實驗學校設置。
  • 建議應考慮學校內部同時實施實驗教育與正規教育的「一校兩制」模式,尤其在大學階段。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不應為實驗教育學校設定總數上限,若實驗教育蓬勃發展,應檢討體制內學校教育問題。
  • 指出實驗教育在都會區可能變成菁英教育,但在偏鄉地區則可解除束縛,讓弱勢學校創造優勢。
  • 強調實驗教育是尋求新的可能性,而非對現有體制的反對,不應以管理心態限制其發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公立實驗學校比例放寬至15%,認為此舉具宣示性效果,鼓勵實驗教育發展。
  • 強調實驗教育的品質保證機制應是程序性而非制式的,不應由中央訂定過細的評鑑項目。
  • 同意《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等法規可部分排除適用,但需有對應政策以保障品質。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公立實驗學校比例放寬至15%,認為是鼓勵各縣市興辦實驗教育,並有層層把關機制。
  • 主張立法應從寬,執法從嚴,給予實驗學校更多發展空間。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感謝教育部在校地規範和校長延任上的彈性,認為有助於偏鄉和原鄉發展實驗教育。
  • 支持將「地方創生」納入實驗教育與在地社區合作的範疇,以活化教學。
  • 認同國教署增加中央對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優予補助的文字,並應專款專用。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心偏鄉實驗教育的補助問題,確認教育部會優先補助偏鄉,並建議考慮原住民學校優先。

相關人員回應

邱乾國 國教署署長

  • 說明15%比例是為解決嘉義縣、台東縣等部分縣市學校數較少導致實驗教育發展受限的問題。
  • 同意將原住民學校不計入公立實驗學校總數比例。
  • 解釋校地使用彈性是針對「非徵收、已取得且經評估無設校需求」的公有地,並認同應給予更大彈性。
  • 表示專科以上實驗教育的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將另訂辦法,採彈性評鑑或自評認可模式。
  • 確認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教師工作權將受保障,會優先介聘。
  • 指出偏遠地區學校分級指標已在研議中,待補助項目對應完成即可公布。
  • 同意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可提出實驗教育申請,並將此文字納入條文。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將《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列入可部分排除適用的法規,但需在實驗計畫中明確指出不適用條文並提出對應方案。
  • 強調此舉是給予彈性,非完全排除,且需經審核通過。

李彥儀 司長

  • 說明專科以上實驗教育的學生總人數上限為500人,單獨辦理學士班為320人,碩士班或專科為160人,並解釋其衡平性考量。
  • 澄清專科以上實驗教育的品質保證機制將重新訂定,不沿用現有大學評鑑模式,以符合實驗教育精神。
  • 同意公立中小學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可提出實驗教育申請。
  • 指出《私立學校法》不適用於第23條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的規定。

李嵩茂 處長

  • 說明《師資培育法》中關於實驗學校實習的規範可在子法中處理,無需在實驗教育三法中排除。
  • 解釋將原住民重點學校排除在總量管制之外的文字修正邏輯,以確保其發展空間。
  • 說明公立學校申請實驗教育有「主管機關指定」與「學校提出申請」兩種模式,後者需經校務會議同意。
  • 建議將「地方政府」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符合法制用語。

洪信一 營建署技正

  • 表示營建署尊重教育部對實驗教育校地使用的決定,但仍需考量都市計畫法規的適用性。

張瓊月 科長

  • 反對實驗學校校地不受原學校類別限制,認為此舉將破壞都市計畫的學區配置,建議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處理,即使是「迅行變更」也需程序。

胡曉嵐 專門委員

  • 提醒若將「經評估無設校需求」的公有土地提供私立實驗學校使用,可能與國產署政策衝突,因該類土地通常會解編為非公用地。

林騰蛟 次長

  • 建議刪除第23條第1項「為教育創新,得由」等字,改為「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
  • 說明實驗三法原則上以全校辦理為原則,但在公辦民營部分,可允許部分校舍委託,實行兩種制度。

相關後續

  • 修正後的第15條 (原院版第14條) 關於設校計畫事項,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並將修正動議併同院版第22條審議。
  • 修正後的第17條 (原院版第16條) 關於評鑑規範,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增訂的第18條關於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教學品質保證機制,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修正後的第19條 (原院版第17條) 關於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照宣讀文字通過。
  • 修正後的第20條 (原院版第18條) 關於實驗教育計畫停辦或不續辦之學生安置,照行政院版與委員版本通過。
  • 修正後的第21條關於實驗教育計畫停辦或不續辦之編制外人員補償,照行政院版與委員版本通過。
  • 修正後的第22條關於實驗學校評鑑成績優良之獎勵,維持「應予獎勵」並照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版本通過。
  • 修正後的第24條關於非營利私法人所設非學校型態機構改制為實驗學校,刪除「D-5」建築物使用組別限制,並恢復「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的文字後通過。
  • 修正後的第25條關於實驗教育學校許可條件、程序、監督、獎勵及補助辦法,增加「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文字後通過。
  • 修正後的第26條關於實驗教育網路平臺建置與在地合作,增加「地方創生」文字後通過。
  • 第27條及第28條分別為施行細則與施行日,均無異議通過。
  • 第5條關於實驗教育審議會組成與職權,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 第9條關於實驗規範不適用法規,增列《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於條文內,並強調部分排除需載明對應規定後通過。
  • 第12條關於聘僱外國人從事實驗教育工作,修正為僅針對需工作許可者,並擴大工作範圍後通過。
  • 第14條關於實驗學校人數上限與師生比,照統合版本通過。
  • 第16條 (校地使用彈性) 及第23條第3項 (公立實驗學校法規排除範圍) 暫保留,請相關部會跨部會協商,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第23條第1項關於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的申請或指定,經修正文字後,併第2項與第4-6項通過;第2項關於公立學校總數比例,因蔣乃辛委員仍有異議,將保留協商。
  • 第7條第1項因議事錄已確定,其文字修正部分將俟下次會議提出復議案後一併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02
卷/期/冊
107/10/2
發布日期
2018-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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