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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三法修正審查:聚焦土地、經費、師資與大學延伸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0

LawTrace 法律歷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會議針對實驗學校土地使用、經費運用彈性、師資聘用、學生學分採認、公辦民營學校收費標準、以及實驗教育向上延伸至專科以上學校等關鍵議題進行深入討論與修正,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土地使用規定、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的總量管制、實驗學校法規鬆綁範圍,以及學生轉學學分採認等關鍵議題。
  • 會議亦處理了已通過條文的復議案,並增列附帶決議以督促地方政府相關法規的建立與審視。

相關爭議

  • 土地使用規範:財政部代表對實驗學校土地提供文字表達疑慮,建議使用「空間」而非「土地」,並應依現行法令規範,避免主管機關非土地管理機關導致執行困難。
  • 公立實驗學校總量管制:委員蔣乃辛質疑全國總量與縣市比例限制(10%全國、15%縣市特殊情況)的敘述方式是否能有效平衡總量管制與地方彈性需求。
  • 法規排除範圍:委員們就實驗教育可排除適用之法規列表,爭論是否應納入「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及「國民體育法」,以提供更大彈性,同時避免對編制內教師資格產生誤解。
  • 學生學分採認:對於實驗教育學生轉回一般學校的學分採認,委員們就「適度」或「從寬」等認定標準詞彙進行討論,以確保轉銜順利且避免浮濫。
  • 都市計畫法第27條引用爭議:委員蔣乃辛認為將實驗學校與國家重大建設並列於都市計畫法第27條位階過高,建議回歸行政院原版條文。
  • 學校室內外面積標準:針對非學型態教育機構轉型為學校型態時,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外面積的規定,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以兼顧不同型態學校的需求,並考量原有空間較大的學校。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引導討論並尋求共識,特別關注土地使用、學分採認及法規排除範圍的修正。
  • 提出第6條復議案,建議增加學生轉入一般學校時學分適度採認抵免的條文,以利學生轉銜。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委員的提醒列入立法說明,而非條文,以保持條文的解釋空間。
  • 支持將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納入實驗教育可排除適用的法規列表,以提供學校更大彈性。
  • 強調學分採認應從寬認定,確保實驗教育學生轉學權益。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實驗學校與國家重大建設並列於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適宜性,認為位階過高。
  • 關切公立實驗學校總量管制的細節,特別是全國總量與縣市比例的協調機制。
  • 對實驗教育可排除適用之法規範圍提出質疑,認為授權範圍過大,應有明確的排除或不排除規定。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吳思瑤委員的提醒列入立法說明,以避免條文過於瑣碎。
  • 支持學分採認應「從寬」認定,並認為「從寬」是法律用語,能為學生爭取空間。
  • 認為應考量實驗教育的特殊性,在學分採認上給予指導性、宣示性的寬鬆規定。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師資培育法納入排除法規的必要性,認為其規範內容在實驗學校可能用不上。
  • 認為學分採認的「適度」或「寬鬆」標準模糊,建議直接規定「予以採認」或更明確的標準。
  • 提出附帶決議,建請教育部積極督促未制定相關法規的縣市,並定期審視地方辦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實驗教育需打破傳統國民教育課綱,因此師資培育應有對應的空間來培育實驗教育所需的老師。

相關人員回應

胡曉嵐 專門委員 財政部

  • 對實驗學校土地提供的主體和執行方式提出疑慮,建議主管機關不一定是土地管理機關,可能產生執行問題。
  • 建議將條文修改為「依法申請使用公立學校之閒置空間,或依法租用私立學校之閒置空間」,以符合相關法令。
  • 說明提高扣除額上限至15萬元可能造成約50億元的稅損,需考量財政影響。

邱乾國 署長 國教署

  • 支持維持行政院原版文字,認為其在空間使用上更為妥適,並能涵蓋新設學校的土地需求。
  • 解釋10%全國總量管制與15%縣市特殊情況的比例限制,並強調教育部會加強把關機制。
  • 同意將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納入排除範圍,以因應實驗教育的彈性需求。
  • 同意將學生學分採認條文修正為「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解釋法條中「但書」的立法用意,指出其為前段本文的例外,適用同一個主詞。
  • 說明排除法律適用是針對「部分規定」,而非整部法,且需在計畫中載明理由與替代方案,經審查把關。
  • 解釋學分採認在大學部分通常由學校學則規範,並可能由系所專業認定。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說明已在修正母法,並強調後端有把關機制,確保法規鬆綁的合理性。
  • 同意將學生輔導法和國民體育法納入實驗教育可排除適用的法規列表。

相關後續

  • 第16條第3項:恢復行政院版文字,並將吳思瑤委員的提醒(關於「已取得非徵收,且經評估無設校需求用地」)列入立法說明。
  • 第23條: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的10%,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學校總數不得逾15%(特殊情況經核定)。
  • 第4項:增列「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至實驗教育可不適用之法規列表,並刪除「該規範」三字。
  • 第7條復議案:通過修正,將原通過條文第1項第17款「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修正為「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刪除「實驗教育」四字。
  • 第6條復議案:通過修正,新增1項規定,明確實驗教育學生轉入一般學校時,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4目:通過修正,重新定義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外場地使用面積標準,以兼顧不同型態學校需求。
  • 附帶決議:建請教育部積極督促未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法規的地方縣市建置規定,並定期審視地方辦法,督導改善。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的法案名稱、經費運用彈性、人事管理規章,以及公辦民營學校的招生方式與學生轉銜權益。
  • 會議亦聚焦於是否將公辦民營模式延伸至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及其可能帶來的衝擊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適用範圍:原法案名稱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委員們討論是否應修正為「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並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專科以上學校,引發對過度開放、混淆實驗教育與一般教育的擔憂。
  • 收費彈性與弱勢保障:針對「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的定義,委員們擔憂公辦民營學校收費過於彈性,可能對弱勢學生造成負擔,要求教育部明確把關機制與行政契約規範。
  • 經費運用彈性與預算法:委員蔣乃辛質疑第4條第2項關於經費彈性運用是否應明確引用「預算法第63條」的20%流用限制,與國教署希望保有更大彈性的立場產生爭議。
  • 教學人員納入經營計畫:委員蔣乃辛建議在第8條經營計畫中納入「教學人員」的擬聘資訊,以確保主管機關對師資的掌握,但有委員認為實務上難以在申請階段預估所有教學人員。
  • 公辦民營學校招生方式:委員柯志恩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公辦民營學校能自行訂定多元招生辦法,甄選符合辦學理念的學生,以避免「宜蘭人文學校」事件重演,但主席和國教署擔憂可能導致學區學生權益受損或招生不公。
  • 公辦民營延伸至專科以上實驗教育:此為最大爭議點,委員吳思瑤力主增列專章將公辦民營模式延伸至專科以上實驗教育,以因應教育創新需求,但多位委員擔憂此舉茲事體大、衝擊現有高教體系,且可能被非實驗教育濫用,最終決議暫不納入本次修法,責成教育部研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引導對法案名稱、大學延伸、經費運用等重大爭議的討論,並嘗試協調各方意見。
  • 對於公辦民營延伸至專科以上實驗教育持謹慎態度,認為討論不夠成熟,貿然規定可能產生問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1條「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修正為「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賦予公辦民營學校收費彈性,但強調需有嚴謹把關機制。
  • 提出修正動議增列第七章,旨在將公辦民營模式延伸至專科以上實驗教育,以支持教育創新和小型實驗大學的發展。
  • 強調公辦民營學校仍有審查機制,不會導致濫用,並以現有清大、交大特殊選才計畫為例說明彈性必要性。
  • 最終同意暫緩將公辦民營延伸至專科以上實驗教育的條文,但要求教育部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修法方向。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第3條「分校、分部、分班委託辦理」可能導致財務分配問題及學生轉班困難。
  • 對於第4條經費運用彈性,要求明確引用「預算法第63條」的20%流用限制,以避免經費浮濫運用。
  • 堅決反對公辦民營模式延伸至非實驗教育的高等教育,認為茲事體大,應限縮於實驗教育。
  • 認為公立大學公辦民營實驗教育的開放步子太大,應先讓私立大學實驗學校試辦。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擔憂第3條「分校、分部、分班委託辦理」可能導致收費制度不一及學生轉班問題。
  • 建議第16條因條文過長且內容分屬兩層次(教師資格與外國人聘僱),應拆分為兩條。
  • 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公辦民營學校能自行訂定多元招生辦法,甄選符合辦學理念的學生。
  • 強烈擔憂公辦民營模式延伸至專科以上學校,認為可能被非實驗教育濫用,對現有高教體系造成衝擊。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認為第3條「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是關鍵條文,要求教育部明確彈性範圍,並關切弱勢學生權益及已發生案例(如宜蘭人文學校)的回溯機制。
  • 建議收費應有上限,避免弱勢學生因費用問題而受排擠。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學分採認應「從寬」認定,認為「從寬」是法律用語,能為學生爭取空間。
  • 建議將公辦民營延伸至專科以上實驗教育的議題,因討論不夠成熟,暫不納入本次修法,待未來在其他法律中處理。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法案名稱和第1條修正為更明確涵蓋實驗教育的文字,並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保持一致性。
  • 強調實驗教育應以「教育創新」為重點,而非將「私人參與」置於首位。

相關人員回應

邱乾國 署長 國教署

  • 解釋公辦民營學校的收費項目會包含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和代收代辦費,且收支應在契約中明確規範。
  • 同意第4條第2項關於經費彈性運用可納入「預算法第63條」精神,但不應完全受限於其20%流用比例,以維持彈性。
  • 解釋第8條經營計畫已包含招生對象等計畫,無需在第8條第5款中重複列出教學人員。
  • 對公辦民營學校招生方式的彈性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導致核定計畫與實施辦法衝突。
  • 同意將第16條關於外國人聘僱的條文拆分為獨立條文,並確認相關部會已徵詢意見。
  • 說明第18條第3項規定人事費不足應自籌,是為避免學校擴大人事規模導致經費不足,且不得由其他用途科目流入。
  • 同意第20條第3項將「得視需要補助其交通費」修正為「應補助其交通費」,以保障學區學生轉學權益。
  • 同意將學生學分抵免規定納入條文,但需尋找合適位置,並適用於高中階段。

陳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建議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明確其僅限於實驗教育。
  • 對於公辦民營延伸至專科以上學校,建議暫緩處理,給予教育部時間研議,並與地方政府及學校討論。
  • 強調實驗教育三法的修法目標是支持理念型發展,並希望委員會能給予時間讓教育部更清楚思維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委辦的處理程序。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解釋法規名稱應與內容一致,若未來放寬至專科以上,則應在名稱中移除「高級中等以下」字樣。
  • 說明公辦民營學校經費核給是按同級同規模學校標準,以總額核給,除人事費和資本門外可彈性運用。
  • 解釋大學學分採認通常由學校學則規範,專業科目則由系所認定。
  • 強調實驗教育三法是正規教育一環,其機構性質應屬教育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稅。

林騰蛟 次長 教育部

  • 解釋公辦民營學校經費核給是按同級同規模學校標準,以總額核給,包含人事費、建築費及業務費,並可做調整,但人事費及資本門不得流用。
  • 說明第4條第2項的經費彈性運用,是希望比預算法第63條的20%流用限制有更大的彈性,若直接寫入第63條會限制回來。
  • 建議將第1條修正為「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實驗教育,促進教育創新」,以更明確法案精神。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第1條:修正為「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 第4條:修正為「受託學校對於前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並將第1項修正為「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 第8條:維持原提會版本通過,委員柯志恩關於招生辦法的修正動議不增列。
  • 第16條:因條文過長,授權議事人員拆分為2條(原第16條通過,並增列第17條處理外國人聘僱事宜),以下條次順延。
  • 第20條:保留,委員柯志恩關於招生辦法的修正動議亦保留。
  • 第21條(原第20條):第3項後增加文字「並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 第23條(原第22條):增列第4項「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 第27條(原第26條):增列1項規定,審議會於作出終止委託契約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並將公聽會之意見納入參考。
  • 附帶決議:針對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延伸議題,責成教育部於6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未來修法方向及修正條文草案,並徵詢相關團體及縣市政府意見。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施方式(個人、團體、機構)、學生人數限制、場地規定、學籍與學分採認、財政補助及機構所得稅免稅問題。
  • 會議亦處理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委員增聘、學生報告書提交要求,以及兒少保護通報機制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機構實驗教育場地規定:針對第7條建築物使用組別(D-5類)的彈性,委員們爭論是否應將「文教類組」寫死在條文中,或給予地方政府更大彈性處理特殊教學場地(如教堂、山上),最終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許可使用類組。
  • 機構所得稅免稅:委員吳思瑤建議增列條文,明確非營利法人設立的實驗教育機構所得應認列為教育事業所得,免納所得稅。財政部代表表示需進行稅式評估,並對組織定位和監督管理機制提出疑慮,導致該條文暫不納入本次修法,改由黨團於二讀時處理。
  • 學生設施使用權益:針對第15條學生使用設籍學校設施的權利,委員蔣乃辛質疑「優先」用語的適宜性,認為應與設籍學校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明確收費與減免原則。
  • 機構型實驗教育訪視與評鑑:委員蔣乃辛建議應對機構型實驗教育進行定期訪視,但國教署認為機構已有評鑑機制,訪視應針對個人和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型則透過評鑑確保品質。
  • 兒少保護通報責任:委員柯志恩擔憂實驗型學校人力不足,難以承擔與一般學校相同的強制通報責任,建議調整為「協助辦理通報」,並加強宣導與教育訓練,以減輕學校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引導討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場地規定、學生權益、財政補助等議題。
  • 最終裁示將機構所得稅免稅條文暫不納入本次修法,建議由黨團於二讀時提出修正動議。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對第4條第3項的學生總人數和生師比規定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更精確的文字。
  • 對第6條實驗教育計畫變更的申請程序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簡化小幅變動的行政程序。
  • 就第7條建築物使用組別D-5的彈性提出質疑,要求明確規範非D-5類組的適用範圍,並考量學生安全。
  • 對第15條學生使用設籍學校設施的「優先」權利提出異議,認為應與設籍學校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明確收費原則。
  • 建議將機構型實驗教育的定期訪視納入條文,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7條建築物使用組別規定,給予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更大彈性,以因應特殊教學型態和實際需求。
  • 提出增列第9條第2項,明確高級中等學校對實驗教育轉入學生學分應從寬採認抵免,確保轉學自由。
  • 提出增列條文,主張非營利法人設立的實驗教育機構所得應認列為教育事業所得,免納所得稅。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偕同考選部檢討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的公職考試應試資格相關規範,以確保其應試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視為教育事業,其所得應免納所得稅,並認為應在本法中給予明確定位。
  • 強調立法應「從寬」、執法「從嚴」,不應在法條中寫死過多限制,以免綁手綁腳。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將「機構實驗教育」納入第21條訪視範圍,以確保其教育品質。
  • 擔憂第25條關於兒少保護通報的規定,認為實驗型學校人力不足,建議將「通報義務」調整為「協助通報」,並提供宣導與教育訓練。

高潞‧以用‧巴魕剌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第10條審議會委員應至少有1至2人具原住民身分,以確保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的專業審議。

相關人員回應

邱乾國 署長 國教署

  • 同意將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納入機構實驗教育場地規定,並接受建築物使用組別的彈性修正建議。
  • 支持增列第9條第2項,明確高級中等學校對實驗教育轉入學生學分應從寬採認抵免,確保轉學權益。
  • 同意第10條審議會增聘具原住民身分委員的建議,但限於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時。
  • 解釋第15條學生使用設籍學校設施,原則上與設籍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收費可減免。
  • 同意將第20條學生報告書的提交要求納入蔣乃辛委員的修正動議,並刪除已過期的條文。
  • 同意將兒少保護通報調整為「協助辦理通報」,不對學校課責,著重提醒效益。
  • 對於機構所得稅免稅議題,表示文字上需再調整,並需考量組織定位和監督管理機制。

胡曉嵐 專門委員 財政部

  • 解釋現行法令對私立學校與一般機關團體的課稅規定不同,實驗教育機構若非私立學校,需回歸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處理。
  • 指出教育勞務所得若有賺錢,與一般營利組織一樣需課稅,除非有公益目的支出彌補。
  • 表示若要增訂免稅條款,需針對實驗教育機構的組織定位和相關監督管理機制有明確規範,並需進行稅式評估。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解釋建築物使用「類組」是營建法規用語,而「項目」是用於舉例,故條文應指定到「類組」即可。
  • 說明補習班免稅是因其被認定為教育及文化事業,實驗教育三法亦屬正規教育,實質上應屬教育事業。
  • 認為若實驗教育機構實質認定為教育機構事業,則無需在法律中明定免稅,可依現行所得稅法處理。

洪信一 技正 營建署

  • 解釋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D-5的差別,D-3為小學、D-4為國中以上、D-5為補習班等機構型場所。
  • 說明不同類組有不同的建築規範,如樓梯梯階、走廊規定等。
  • 指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多屬機構型場所,故初期條文傾向D-5類組,但若要放寬至D類其他組別或更廣泛,需考慮其適用性與安全性。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同意將第7條建築物使用組別的彈性修正,並強調D-5類組已是較寬鬆的規定。
  • 強調學生設施使用權益應回應第3條定義,等同於一般受教育學生的權利義務。
  • 配合附帶決議,將針對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的公職考試應試資格,偕同考選部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 第3條:修正第2項文字為「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 第4條:第1項第3款修正為「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
  • 第6條:納入蔣乃辛委員修正動議,修正實驗教育計畫變更的申請程序,小幅變動可備查免申請。
  • 第7條第1項第3款:修正為「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或因教學型態有實際需求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 第7條:增列第3項規定,鼓勵主管機關提供公有學校用地或閒置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無償或租用予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使用。
  • 第8條:通過原提會討論版本。
  • 第9條:增列第2項規定,明確高級中等學校對實驗教育轉入學生學分應從寬採認抵免。
  • 第10條:修正第4項,增聘具原住民身分委員(1至2人)於審議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時,其人數及任期不受前2項限制。
  • 第15條:通過行政院版提案條文,關於學生使用設籍學校設施的權利與減免規定。
  • 第18條:通過行政院版及吳思瑤委員版本修正,確保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同等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
  • 第20條:刪除原行政院條文第4項,並修正第1項,要求為期3年以上實驗計畫於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 第22條:增列第4項:「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 第25條:通過提會討論版本,強化兒少保護通報機制,並將通報義務調整為「協助辦理通報」。
  • 附帶決議(第1案):基於行政減量,取消機構型態實驗教育學年度定期訪視,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建立行政督導機制確保教育品質。
  • 附帶決議(第2案):責成教育部偕同考選部,針對已完成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的公職人員考試應試資格相關規範,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其應試權。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張廖萬堅等)

核心議題

研議身心障礙美術資賦優異鑑定安置方案及資優教育方案,以落實特殊教育適性發展目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現行藝術才能資賦優異鑑定基準(術科測驗及全國性比賽成績)未必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建議研議更合適的鑑定管道。
  • 建議研議全國性方案,比照「臺中市10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兼具美術類特殊才能實驗教育計畫」,透過原校授課方式,讓學生在藝能班選項外,可選擇抽離或外加課程學習藝能課。

何欣純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柯志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乾國 署長 國教署

  • 建議將提案要求的報告提交期限從1個月修正為3個月。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要求國教署於3個月內研議身心障礙美術資賦優異鑑定安置方案及資優教育方案,並送交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02
卷/期/冊
107/10/2
發布日期
2018-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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