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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高通案和解與預算審查:聚焦裁罰爭議、產業投資及科技壟斷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07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8年度預算,並針對高通公司從234億元罰鍰轉為投資和解案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和解的合法性與透明度、高通產業投資方案的落實與效益,以及台灣科技產業的發展與國際競爭。立法委員普遍關切和解條件能否確實為台灣帶來實質利益,並要求公平會加強對科技巨擘壟斷行為的監管。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及科技部針對「高通公司以排除同業競爭、損害基頻晶片市場競爭等手段,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第九條遭罰234億元後,公平會不到一年即同意以投資取代罰金和解」進行報告,並備質詢,以及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反托拉斯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公平會對美商高通公司234億元罰鍰案,最終以訴訟和解並轉換為產業投資方案的決策過程、合法性、透明度及對台灣產業的實質效益。
  • 同時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編列,包括其施政計畫重點、反托拉斯基金的運用,以及對市場競爭行為的查處與法制完備。

相關爭議

  • 和解合法性與正當性:立法委員質疑公平會在原處分已確定的情況下,以投資取代罰金的和解方式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並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如歐美、陸、韓)堅持高額裁罰的做法形成對比。
  • 和解過程透明度:多位委員質疑公平會內部委員會議討論和解案的過程不夠透明,拒絕公開會議紀錄及錄音檔,引發「黑箱作業」疑慮。
  • 高通投資效益與落實:委員們擔憂高通承諾的7億美元產業投資方案可能「口惠而實不至」,且公平會是否具備足夠能力監督其執行,確保投資能真正嘉惠台灣產業,特別是中小企業。
  • 產業發展區域失衡:有委員關切高通的投資據點可能集中於北部,忽略南部地區的產業發展潛力,如高雄亞洲新灣區。
  • 公平會權威性與角色定位:部分委員認為和解大案可能減損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的權威性,並擔憂此案會開創先例,導致未來重大違法企業皆可透過承諾投資來規避罰款。
  • 科技巨擘壟斷問題:委員呼籲公平會應主動積極研究和應對科技巨擘如Google、Facebook等可能在台灣市場形成的壟斷行為,而非僅處理傳統案件。
  • 公平會委員任免爭議:有委員質詢公平會委員任期屆滿及辭職後,新任委員的提名過程,以及現有委員能否正常運作委員會。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通案和解是否以國家整體最大利益為優先,擔心高通「口惠而實不至」,最終未能真正落地台灣。
  • 關切234億元罰鍰與7億美元投資之間的效益轉換,要求公平會嚴格監督高通的5年產業方案落實。
  • 指出高通在台灣的辦公室硬體增長、人員招募速度緩慢,擔心對台灣產業的助益不足。
  • 認為高通是全球晶片專利托拉斯,以大欺小,擔心台灣在和解後僅獲得喘息機會而非實質翻身。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通和解條件若未能具體落實,公平會將如何反制,以及是否有「殺手鐧」確保其就範。
  • 建議公平會應多蒐集國際壟斷案和解案例,並加強對外公告周知,以避免社會誤解為「黑箱」或「圖利」。
  • 要求公平會於3個月內提出針對科技巨擘(如Amazon、Facebook、Google)壟斷問題的研究報告,以因應數位時代的挑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肯定公平會裁罰高通234億元的高額度,認為這是「以戰逼和」的策略,為台灣爭取到戰略產業發展機會。
  • 指出高通案和解帶來三個正面效果:確認高通違法、避免台灣產業捲入訴訟、取得戰略產業發展機會。
  • 批評公平會過去「打小案、打蒼蠅」,未能有效處理大型壟斷案,希望未來能勇於處分跨國獨角獸。
  • 建議公平會善用反托拉斯基金,成立網路查緝小組,積極查處網路不實廣告及違反著作權行為,保護台灣產業。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高通公司訴訟和解後,行為承諾的執行進度與誠意。
  • 關切公平會新任委員的人事案,詢問是否由行政院自行提出,以及公平會目前運作狀況。
  • 要求公平會妥善處理「全球華人藝術網」詐欺案,特別是涉及廣告不實的部分。
  • 詢問衛生紙漲價事件是否會引發第二次「衛生紙之亂」,並要求公平會持續關注民生物資價格。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肯定公平會處理高通案的結果,認為只要對台灣有利,和解是恰當的,並強調公平會目標是維持交易秩序與促進經濟繁榮。
  • 要求公平會持續緊盯高通的承諾(不再違法、加碼投資台灣)是否落實,以維護政府公信力。
  • 指出和解使台灣產業獲得「最惠國待遇」及FRAND原則授權,與其他國家享有同等公平待遇,避免冗長訴訟。
  • 呼籲公平會應主動積極了解並調查Google、Facebook等科技巨擘在台灣的潛在壟斷地位。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對高通和解案對台灣產業的具體影響與效益評估,例如可增加數千億元產值及出口。
  • 強調5G發展對台灣產業的重要性,認為與高通合作可縮短台灣搶占5G商機的時間。
  • 指出長期行政訴訟對國家和產業造成的損失,支持透過和解快速解決爭議。
  • 呼籲公平會與經濟部督促高通的7億美元投資計畫,應考量高雄亞洲新灣區等南部產業潛力,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北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規劃政策工具,例如前瞻A+補助及轄下七大法人,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提升花東地區多元族群產業的報告。
  • 要求經濟部通盤檢討工業區開發管理政策,特別是前瞻計畫預算分配、工業區閒置土地、土地價格飆漲等問題,並於2週內提交報告。
  • 要求科技部規劃在花東地區設立科學園區分區,優先考慮AI物聯網、能源科技或電動車,並於1個月內提交專案規劃報告。
  • 質疑科技部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的績效,要求改進KPI並提交報告。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詢問公平會第1396次委員會議審議高通和解案的結果,確認是否經委員決議通過。
  • 質疑公平會從裁罰234億元轉向法院和解的轉折點,並詢問公平會內部委員對此案的歧異點。
  • 詢問公平會主委個人對高通案結果的心情,是在替社會做事或為國家做事,以及如何平衡短期社會觀感與長期國家利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公平會對高通案的和解決定,質疑台灣政府成為「美國大公司附隨組織」,與其他國家堅決裁罰的態度不同。
  • 認為將高通罰款轉為投資會傷害台灣IC產業,並質疑經濟部為何不提出資金支持本土IC產業與高通競爭。
  • 引用高科技人士觀點,指控高通案可能涉及美國政府介入,台灣面臨「法律殖民」和「經濟殖民」的霸權主義。
  • 要求公平會提供兩次高通和解會議的錄音帶,以檢視決策過程,質疑其獨立性與透明度,並認為拒絕公開是「黑箱作業」。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與高通達成訴訟和解的合法性,並詢問委員會議同意試行和解的具體時間、決議方式及是否有委員反對。
  • 批評公平會會議紀錄僅寫「照案通過」,卻不公開會議內容及表決比數,認為是「黑箱作業」。
  • 擔憂高通案開先例後,未來其他產業界可比照辦理,削弱公平會制止不當競爭的職責。
  • 質疑高通承諾的投資項目(5G、新興產品)屬於經濟部和科技部職權,公平會介入是否恰當,以及這些投資是否真正符合台灣需求或會被特定廠商壟斷。
  • 要求公平會公開高通案和解的行為承諾中英文對照文件及KPI指標,讓外界檢視。
  • 質疑公平會對高通案的和解決定是否有上級長官指導,並要求提供會議錄音檔,否則將認為是黑箱作業。

邱委員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決定和解的速度過快,從裁罰到和解僅10個月,且僅經6次會議討論,可能過於草率。
  • 擔憂高通案開先例,未來鉅額處罰案皆可以承諾取代罰金,並質疑公平會人力和專業是否能有效驗證高通的承諾。
  • 批評公平會在和解前未徵詢產業界意見,僅徵詢經濟部和科技部,忽略本土產業和國家安全利益。
  • 強調台灣應有「台灣優先」的概念,而非將產業政策變成「美國優先」。

高委員志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平會定期公布高通產業方案的KPI,包括就業機會、5G技術提升等,以檢視和解支票是否實現。
  • 認為與其爭吵公開會議紀錄,不如公開KPI更具建設性,符合「台灣優先」目標。
  • 詢問教育部推動準公共幼兒園機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以及公平會對此案的處理結果。
  • 關切跨境電商如蝦皮以低價搶攻市場,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要求公平會持續關注此類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黃美瑛 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高通公司確實是全球晶片專利托拉斯,世界各國競爭機關皆關注其行為,公平會去年處分是因其損害本國產業競爭利益。
  • 高通公司已意識到與台灣廠商合作20餘年,肯定台灣半導體產業鏈的發展潛力,願以台灣為研發、投資與合作方向。
  • 高通案和解是基於行為承諾(停止違法行為)和產業方案(積極面對台灣半導體產業發展需求),公平會將嚴格監督、檢核其落實情況。
  • 高通已發函給手機製造商及晶片供應商進行協商,並定期向公平會報告執行情形,目前動作逐步履行承諾。
  • 公平會新任委員之人事權屬行政院職權,公平會尊重行政院的決定。
  • 「全球華人藝術網」案涉及著作財產權與刑責,文化部已移送檢調,公平會則針對廣告不實部分進行查處。
  • 持續關注重要民生物資價格,如衛生紙漲價,了解Costco自有品牌漲價是反映成本,非全面性影響。
  • 強調公平會目標是維持交易秩序、促進經濟繁榮,處罰不是唯一目的,高通和解案是為台灣產業爭取到最大利益。
  • 高通已承諾對台灣廠商適用FRAND原則(公平、合理且無歧視)進行授權,確保台灣廠商與他國同業享有相同待遇。
  • 電子商務及網路平台是公平會高度關注的研究領域,會關注Google、Amazon等在各國的動向及可能涉及的壟斷問題。
  • 公平會對違法的大型公司會祭出重罰,並以「以戰逼和」作為新角色,保護台灣產業。
  • 反托拉斯基金將積極運用於提升公平交易法執行業務品質、研究層次及加強調查外部資源整合。
  • 針對委員要求公布高通案KPI,表示高通基於商業秘密考量不會公布,但公平會會持續關注,高通達成後會主動發布新聞。
  • 關於準公共幼兒園案,公平會認為其屬國家政策制定措施的公法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已回覆檢舉人。
  • 蝦皮免運費案經調查為短期措施,未嚴重影響競爭,且市占率低,不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會持續研究跨境電商問題。
  • 公平會高通案和解是綜合考量眾多因素,5G半導體產業發展不能等,以全民利益最大化為考量。
  • 公平會完全依法執行職權,具足夠專業和獨立立場,決議過程不公開是為維護獨立機關行使職權的核心價值。

龔明鑫 次長 經濟部

  • 高通公司是台灣資通訊及半導體產業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2016年下單台灣半導體與封測產業約1,557億元。
  • 期望在互惠平等原則下,與高通在5G和物聯網技術及全球市場上持續合作,維持雙贏夥伴關係。
  • 經濟部全力支持公平會基於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所做的努力,並緊密配合公平會監督高通「台灣產業方案」的執行。
  • 高通的投資合作預估能為台灣帶來數千億元整體產品價值及零組件出口的增長。
  • 5G世代是革命性翻轉,高通合作可讓台灣提前約6個月搶占5G商機,有助於無人自駕車、AR/VR應用、智慧工廠等發展。
  • 高通在台灣申請大量專利,有助於與台灣企業合作、智財授權與交換。
  • 產業外溢與擴張是全台灣甚至全世界,但據點選擇會考量產業需求,經濟部會協助媒合與溝通。
  • 工業區閒置問題部分,若有產業需求可協助媒合土地,但有些工業區閒置是因區位關係。

邱求慧 司長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

  • 公平會已邀集經濟部及科技部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監督檢核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的執行。
  • 科技部主辦高通「研發及創新育成」部分,將與本地大學合作研發及智財創作,並進行新創育成及QITC挑戰賽。
  • 科技部已要求高通公司應以有前景研究領域為主,考慮納入「3D感測技術」,提高與本地大學合作投資金額,並提高聘僱台灣高階技術及研發人才。
  • 科學園區土地只租不售,會評估在東部設立科學園區分區的可能性。
  • 綠能科技聯合研發計畫會延續第二期能源國家型計畫,以沙崙為中心,並會評估適合東部的綠能產業發展政策。
  • 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今年已有4個價創計畫正式出場,募資金額有所進展,KPI可改進。

胡光宇 處長 公平會公競處

  • 「全球華人藝術網」案因涉及著作財產權及刑責,文化部已移送檢調機關,公平會則針對廣告不實部分進行查處。

彭紹瑾 副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會內部經多數委員決議通過,同意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
  • 公平會是委員制,不是首長制,個人無法影響決策,且會議決議過程須保密,以維護獨立機關行使職權。
  • 高通和解案後,公平會將按照決議對產業和解方案與承諾行為進行事後不斷的監督。

吳翠鳳 處長 公平會法律事務處

  • 委員會議中若大多數委員同意,即可通過決議。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高通裁罰乙案,公平會在原處分沒有問題下,竟然以投資換取裁罰,缺乏正當性,衍生諸多質疑!…」通過,公平會遵照辦理。
  • 臨時提案第2案「公平會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之獨立機關,針對高通裁罰乙事卻突然改變立場,從裁罰轉向以投資和解,單就『衡酌產業發展需求』為由,不足以說服社會大眾!…」經文字修正,刪除「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紀錄表」及與,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3案「經查公平會第57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審議案第6案,清楚揭示對於『研商委員會議議案之發言要旨記錄方式案』決議以數位化錄音方式保存所有案件之聲音檔…」保留,另定期繼續處理。
  • 臨時提案第4案「政府與高通公司達成和解,並且將原本裁罰改為投資,以有利我國廠商技術升級、培養相關人才等,廠商亦能透過合作,建立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穿戴裝置、行動人工智慧、車聯網、物聯網等產業生態系。…」經文字修正,刪除「台灣7億美金挹注」8字,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5案「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處分美國無線電通訊晶片巨擘─高通案裁罰234億元,竟然以『考量到產業與經濟發展等公平利益…』為理由與高通提起的法律救濟程序中和解。…」保留,另定期繼續處理。
  • 討論事項所列公平會及反托拉斯基金預算,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委員修正動議或相關提案,請於11月16日中午12時前送至經濟委員會辦公室彙整。
  • 委員邱議瑩及周陳秀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101
卷/期/冊
107/101/1
發布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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