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財經法案:聚焦稅捐、票券金融與證交法修正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08
LawTrace 法律歷程:財政紀律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稅捐稽徵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重要財經法案,包括「財政紀律法草案」、「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就多項條文進行逐條審查與協商,並處理2項臨時提案。部分法案經修正後通過,部分則保留擇期再審或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十至二十)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審查「稅捐稽徵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涵蓋滯納金加徵比例與免徵條件、重大欠稅資訊公開機制,以及其他條文的文字修正與增訂。
- 核心議題包括平衡稅收徵起效率與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並提升政府資訊透明度。
相關爭議
- 滯納金加徵比例:財政部建議維持現行每逾2日加徵1%的規定,認為委員提案中0.1%至1%的彈性範圍過大,難以執行且現行標準適中。
- 不可抗力免徵滯納金:針對因不可抗力逾期繳納稅捐可免徵滯納金的期限,委員提案15天,財政部建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及其他法令規範,統一為10天。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降低滯納金起徵點,但尊重財政部意見不予採納。
- 提案因不可抗力原因逾期繳納稅捐可免徵滯納金的期間為15天。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就第34條提案,要求財政部承諾將於網站設置專區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並將此承諾加註於備註欄。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同意多項條文維持現行規定或依財政部建議修正。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曾有提案經王榮璋委員代為作主,後未提出異議。
相關人員回應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第20條委員提案加徵滯納金比率彈性過大,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建議不可抗力免徵滯納金的期間應統一為10天,以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
- 承諾財政部將研議自108年7月1日起於財政部網站設置專區網頁,置放各稅捐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案件,便利民眾查詢。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承諾財政部將於明年7月1日開始統一在財政部網站公告重大欠稅案件資訊。
相關後續
- 第2條、第20條、第24條、第27條、第40條、第45條、第48條照財政部建議內容修正通過。
- 第5條之一、第26條、第34條、第38條、第39條、第43條、第46條之一、第48條之一、第49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38條之一及第38條之二、第41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34條維持現行條文,但增列說明欄,載明財政部將於108年7月1日起於財政部網站設置專區網頁,公告重大欠稅案件。
- 以上所有稅捐稽徵法相關修正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 (蔡易餘等提案)
核心議題
- 臨時提案1:研議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對於逾8年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避免稅務訴訟時間過長。
- 臨時提案2:研議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放寬延期及分期繳稅的申請條件,以協助經濟困難者。
相關爭議
時效認定:郭正亮委員質疑臨時提案1中「8年」數字的依據。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1旨在借鑒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稅務訴訟時間,8年內應確定納稅額。
- 提案2希望比照強制執行,提供更長緩課期間,允許分期繳納稅捐。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詢問臨時提案1中8年時效的具體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及臨時提案2均照案通過,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
- 臨時提案2修正為「放寬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寬延期」。
討論事項三
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二、三)
核心議題
本議程主要審查「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核心議題為提高對票券金融公司違規行為的罰款上限,以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效能。
相關爭議
- 罰款提高的必要性:羅明才委員質疑票券金融市場規模不大,過去裁罰案例不多,提高罰款上限的實質效益。
- 罰款幅度爭議:曾銘宗委員提案將裁罰上限提高5倍,金管會則建議提高1倍至2,000萬元,最終委員會採納金管會建議。
- 行業適用範圍:郭正亮委員質疑為何僅針對票券金融業提高罰則,建議應一併檢討銀行及證券業相關法規。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票券金融市場規模小、裁罰案例少,提高罰款的必要性。
- 表示若為未雨綢繆強化內控,則贊同提高罰則。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是否在銀行及證券業也有類似提高罰則的提案,不解為何單獨針對票券金融業。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裁罰上限應提高,下限可不調整 (由主席代為陳述)。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目前票券金融公司規模與獲利狀況,強調業務相對單純。
- 認同應先處理已進入立法的「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罰則修正案。
- 建議將罰款上限提高1倍至2,000萬元。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提高罰則有助於加強票券金融公司的內部控制,以避免過去曾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
相關後續
- 第60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均照曾銘宗委員、賴士葆委員等提案,修正內容依金管會建議調整為罰款上限2,000萬元。
- 第67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以上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4條之6、第14條之7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四至九)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審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4條之6、第14條之7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資訊揭露的強制性與方式、薪酬委員會納入勞工代表的適宜性,以及勞工董事制度的推動與其與公司法的競合問題。
- 討論聚焦於如何透過法規提升勞工權益、改善低薪問題、以及強化公司治理的社會責任面向。
相關爭議
- 員工薪資揭露方式與強制性:金管會已透過行政命令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年報,但賴士葆委員主張應將此入法並揭露於財報,以強化強制性與頻率。金管會則認為入法恐過於僵硬且與國際財報規範不符,希望保留彈性。
- 薪酬委員會納入勞工代表:金管會及郭正亮委員認為薪酬委員會主要職責為審查高階經理人薪資,納入勞工代表不符其設置目的,且勞工薪資應透過勞基法或公司法等更大架構處理。
- 勞工董事制度:黃國昌委員等提案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以保障勞工權益並參與決策。金管會則認為此舉將顛覆公司法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之基本原則,對資本市場衝擊巨大,且勞工董事的身分產生、權利義務及與現行工會體系的競合問題仍需政策評估。
- 勞工董事與公司法競合:金管會及郭正亮、王榮璋委員質疑在證交法中強制設置勞工董事是否會與公司法中董事產生方式、股東權益等基本法理產生競合,並可能導致執行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調低薪問題嚴重,主張應將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揭露入法,並公布於財報,以強化強制性與透明度。
- 認為金管會已在做揭露,入法並無不可,不應以國際規範為由推翻提案。
- 對金管會不願將薪資揭露入法表示不滿與失望,認為是「講一套做一套」。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支持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薪資資訊,但建議先試行金管會的行政要求,待有經驗後再評估是否立法。
- 認為勞工董事制度雖立意良善,但需釐清其權利義務、責任分擔,以及與公司法的競合問題。
- 批評國民黨過去未處理低薪問題,民進黨執政後才積極面對。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肯定提案人關心勞工權益,認為現有法令不足以滿足勞工期待,政令宣導成效不彰。
- 希望金管會能有更具力道的作法來提升勞工薪資,並質疑現行揭露機制與懲處的實質效果。
- 強調應將勞工權益置於黨派之爭之上,呼籲儘速推動勞工薪資提升。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認同照顧員工的立意,但建議薪資揭露應兼顧與國際財報的一致性。
- 對於勞工董事制度,質疑台灣目前僅國營事業設有,全面推動恐衝擊過大。
- 強調揭露薪資資訊是共識,但方式可討論,並非不願揭露。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可將公司加薪行為納入公司治理評比或表揚,以鼓勵企業提升薪資。
- 認為薪酬委員會主要處理高階人員薪資,納入勞工代表不適宜,應透過勞基法或公司法處理勞工薪資問題。
- 質疑勞工董事制度若僅修證交法,可能與公司法產生競合問題,建議應聯席審查公司法與證交法。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建議應關注其他工具來鼓勵公司提高薪資,而非僅透過揭露。
- 認為將薪資揭露至財報可能成為全球首例,恐有疑慮。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感謝召委排案審查勞工董事,指出此案已有跨黨派支持且討論多年。
- 主張勞工董事制度在歐陸國家已普遍實施,對公開發行公司適用,不影響中小企業。
- 強調勞工董事的設置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產生方式是第二個層次,不應混淆。
- 批評勞動部未完成2016年公聽會承諾的相關文獻研究整理工作,要求提供給委員參考。
- 建議若委員會無法形成共識,應將勞工董事條文送黨團協商,若仍無結論則提報院會表決。
- 重申證交法作為特別法,應優先於公司法適用,且勞工董事應承擔董事的權利義務。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薪資資訊已足夠,且更有效率,一般民眾較難理解財務報表。
- 建議勞工董事的職權與產生方式需更清楚定義,並考量董事會組成對公司決策的影響。
- 建議可將勞工董事精神回歸至獨立董事制度,可能更為適當。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認為歐陸國家員工董事制度與股份脫鉤,是勞動權提升的進步概念,應深入研究。
- 質疑主管機關「應」或「得」視公司規模要求設置員工董事,以及員工董事產生方式與股東大會票決的關係。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金管會已透過行政作為,要求上市櫃公司自108年6月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非經理人全職員工平均薪資,109年起於年報揭露員工人數、平均薪資、中位數及與前一年度差異。
- 認為將薪資揭露入法會影響公司治理藍圖的漸進實施,且國際規範未要求於財報公布,希望保留彈性。
- 表示薪酬委員會設置目的為審查高階管理人員薪資合理性,納入勞工代表不符其目的。
- 指出勞工董事制度與現行公司法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之原則有根本性衝突,且對資本市場衝擊巨大,非金管會可單獨承擔此重大政策改變。
- 說明國營事業勞工董事是透過公股法人代表禮讓產生,符合公司法理,但民營公司本質不同。
- 列舉公營事業員工董事運作正反意見,包括促進勞資和諧、利益衝突、干涉經營等。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若未依規定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薪資資訊,可依交易所與櫃買條例處以違約金,目前尚未有公司未揭露。
- 指出違約金最高為24萬至240萬元,有修正案擬提高至480萬元,但委員認為仍不足以產生嚇阻效果。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目前38家國營事業設有77位勞工董事,多由工會推選,發揮兼顧企業發展與勞工權益的功能。
- 提到德國等國勞工董事制度多針對一定人數以上企業,且由全體員工推選而非工會代表。
- 就勞工董事制度,勞動部立場是鼓勵企業透過章程自行訂定,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發揮,強制入法部分則尊重金管會意見。
相關後續
- 第14條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如金管會建議內容,增訂第五項,要求上市櫃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並將金管會的說明納入備註欄。
- 第14條之6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增訂第14條之7條文草案,因委員間及行政機關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繼續留在財政委員會,擇期再審,並承諾本會期內會再次協商。
討論事項五
財政紀律法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本議程繼續審查「財政紀律法草案」,主要討論重點在於強化國家財政紀律,特別是針對公務人員不遵守財政紀律的罰則規範,以及提升財政資訊的公開透明度。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財政部認為現行法規已有規範,建議落實執行現行法規即可,對制定特別法持保留態度。
- 罰則範圍:委員提案中包含對公務人員處以刑罰的條款,主席及王榮璋委員質疑罰則是否應涵蓋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因為增加支出的提案也常由委員提出。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認為制定特別法並無不可,但建議罰則可以輕一點,例如罰款或短期拘役。
- 建議本案先保留在委員會中。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罰則的適用對象應否包括提案增加支出的立法委員。
- 強調財政紀律的重要性,並指出過去提案多側重支出面,收入面規範不足,同時應提高資訊公開透明度及易讀性。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建議若涉及地方收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時應邀請縣市長開公聽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中訂有罰則,是與現行財劃法最大的不同之處 (由主席代為陳述)。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表示財政部立場是希望落實執行現行法規,尊重委員提案。
- 對於制定特別法,認為現行法規已有規範,建議落實執行即可。
相關後續
- 本案尚未審查完竣,擇期再審。
- 要求財政部及主計長與曾銘宗委員報告,研議如何將第16條納入,以滿足更多限制要求。
- 將考慮罰則是否涵蓋民意代表。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0101
- 卷/期/冊
- 107/101/1
- 發布日期
-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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