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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審查:聚焦法案定位與組織權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會議主要討論法案定位(框架性或實質性)、委員會層級(二級或三級獨立機關)及職權、以及原住民族定義是否納入平埔族群等關鍵議題。儘管部分條文名稱與立法目的達成共識並通過修正,但委員會組織架構、原住民族定義等核心爭議仍未能解決,多項條文最終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多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聚焦於多個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相關法案的審查,主要討論其立法目的、委員會組織定位與職權範圍,以及對「原住民族」和「權利侵害事件」的具體定義。
  • 會議深入探討法案應採框架性立法或實質性補償,委員會應設於總統府或行政院,以及其獨立性與國會監督機制等關鍵問題。

相關爭議

  • 法案定位爭議:部分委員主張法案應具實質補償與回復內容,而非僅為框架性立法,以避免延宕原住民族權利實現;行政院則傾向框架性立法,將具體方案留待委員會調查後提出。
  • 委員會位階與獨立性:行政院版本將委員會設為行政院轄下的三級獨立機關,但多數立法委員主張應設為二級獨立機關,並需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以確保其獨立性、公信力及接受國會監督,避免行政權獨大。
  • 委員會組織地點爭議: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在總統府下設會議以提高位階,但總統府及法制局認為此舉將混淆總統與行政院的憲政分際,且可能影響委員會的執行權力。
  • 原住民族定義爭議:行政院版本建議將平埔族群納入本條例的「原住民族」定義,但部分委員認為此舉與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定義不符,且平埔族群身分認定程序尚未完成,恐引發爭議。
  • 「回復」是否涵蓋「補償」:立法委員鄭天財等認為「回復」與「補償」是不同作為,應明確列出「補償」,而行政院則認為「回復」已包含「補償」概念。
  • 傳統領域土地定義與處理:鄭天財委員強調應在法案中明確定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而非空白授權給委員會,以利後續的土地調查、回復與補償;行政院則認為此細節應由委員會成立後處理。
  • 追溯時間點與範圍:各版本對歷史侵害的追溯時間點差異甚大,從信史時代、明鄭時期到中華民國34年後不等,且對是否包含私有土地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亦有不同主張。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所有版本應併案討論,並以行政院版本為對照表,確保委員會實質發揮功能。
  • 質疑行政院版本委員會的獨立性,認為其未經國會同意權行使卻聲稱獨立,且與《原住民族基本法》要求設立的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關係不明。
  • 關切《土海法》訂定進度,認為行政院過去的承諾可能跳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贊成併案審查,強調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不應被輕視,應比照《促轉條例》的精神。
  • 主張法案名稱應納入「轉型正義」與「補償」,認為「回復」與「補償」是不同的行為。
  • 堅持在法案中明確定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以確保土地權利侵害的調查與回復能具體落實。
  • 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已對原住民族有開放性定義,不宜在不同法律中再做不同定義,平埔族群認定應循既有程序。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行政院版本空泛、迂迴,不願面對原住民歷史上土地掠奪、語言消滅等問題。
  • 主張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比照《促轉條例》辦理,包含時間限定、實質內容及委員會位階。
  • 質疑行政院對委員會位階的解釋自相矛盾,認為將原住民族議題的委員會設為三級機關是踐踏原住民尊嚴。
  • 強調原住民的土地問題是歷史轉型正義最大一環,應在法案中具體處理,並反對將平埔族群在未經中央認定的情況下直接納入法案定義,認為會造成對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本空洞,無法真正解決真相調查後的權利回復問題,且委員會非獨立機關、缺乏立法院監督。
  • 主張委員會應設於總統府層級,以更高位階調和各部會,並確保真相調查與權利回復進度。
  • 強調原住民族群是準國家,其權益應受到最高層級重視,批評政府將原轉會黑機關法制化。
  • 支持將「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者」納入原住民族定義,以全面處理台灣所有族群的不公平問題,並要求將已認定的16族族群名稱列出以示尊重。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法案定位為框架性立法,類似《促轉條例》,並建議在名稱中加入「促進」二字。
  • 認為委員會設為三級獨立機關具行政實踐考量,可獨立行使職權且效率高,不一定比二級機關差,但承認二級與三級機關在國會監督上存在差異。
  • 支持擴大「原住民族」定義,納入平埔族群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者,認為這是追求歷史正義應有的態度,不應受限於現行修法進度。
  • 建議第一條立法目的修正為「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之回復、調查原住民族權利受侵害之真相,以落實民族平等與多元文化之基本價值,特制定本條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應為框架立法,確立回復正義的內涵,而具體處理方式應另訂專法(如《土海法》)。
  • 解釋「轉型正義」與「歷史正義」的國際定義差異,認為本法應處理殖民時期對原住民族的不公義問題,定義範圍應廣泛。
  • 質疑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的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併入本法是否妥當,認為可能造成邏輯混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受侵害的歷史應追溯至「信史時代」,涵蓋所有朝代與政府。
  • 反對框架立法,認為過去《原住民族基本法》框架性立法導致許多條文15年未有進展,主張法案應具實質補償內容。
  • 質疑土地調查已進行多年,仍需立法調查是否重複浪費資源,應直接談實質補償。

陳瑩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最重要是賦予委員會「準司法調查權」,否則無法實質調查與執行。
  • 建議在「原住民族權利侵害事件」定義中,除法令、武力、強制力外,增列「未經原住民族自主意願同意」的侵害方式。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法案採框架性立法,認為這能為原住民族未來爭取更多權利與相關法律的制定提供更大空間。
  • 支持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的土地調查事務納入本條例,以落實土地正義。
  • 同意將平埔族群直接納入法案定義,認為這有助於加速其身分認定進程。

相關人員回應

何佩姍 行政院副秘書長

  • 解釋委員會設計為三級獨立機關,係受《行政院組織法》限制,無法再增加二級獨立機關。
  • 強調無論二級或三級,獨立性來自法律授權,而非機關層級,並以黨產會為例說明三級機關亦可獨立高效運作。
  • 認為將委員會設為二級機關並經立法院同意權行使,可能因政治性干擾反而影響效率。
  • 說明行政院版本與《促轉條例》有分工,促轉會處理1945年後原住民個人權利,本條例處理1945年前後原住民集體權利。
  • 對擴大原住民族定義有疑慮,認為若無明確認定程序,可能導致賠償範圍過廣,難以執行。

夷將‧拔路兒 原民會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本法案名稱「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旨在進行真相調查並提出權利回復方案。
  • 定義「歷史正義」為檢討與回復數百年來外國殖民集團對原住民族主體地位與固有權利的侵害。
  • 確認行政院版本旨在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關於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規定。
  • 支持將平埔族群納入本條例的原住民族定義,以處理其歷史正義問題,並表示技術上可透過日據時代戶籍謄本認定。
  • 認為本條例是全世界第一部原住民族權利條例,具進步意義。
  • 表示行政院版本已列舉6項侵害事件,其中3項與土地有關,強調土地是歷史正義中比例最大的部分。
  • 對於委員提出的將「未經原住民族自主意願同意」納入侵害方式,表示沒有意見,認為其意義更清楚。

邱昌嶽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 表示在總統府設會議並召集各部會首長,恐引發總統介入政策落實與執行,混淆總統與行政院的憲政分際,與憲法規定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不符。

朱蔚菁 立法院法制局副局長

  • 同意總統府意見,認為總統職權主要在兩岸、外交與國防,將委員會設在行政機關較合適,避免憲政爭議。

張春暉 參事

  • 解釋「法」通常適用於一般民眾,而「條例」針對特定性質或對象,因此建議本案使用「條例」較為適當,兩者法律位階相同。

相關後續

  • 所有7個相關法案經討論後,決議併案審查。
  • 法案名稱經修正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並通過。
  • 第一條立法目的經修正後通過,其內容為:「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並回復原住民族受損權利、還原歷史真相,以落實民族平等與多元文化之基本價值,特制訂本條例。」
  • 第二條(主管機關名稱、組織定位、委員組成等)因爭議過大,決定保留,擇期繼續討論。
  • 第三條(用詞定義、追溯時間點、原住民族定義、權利侵害事件定義等)因爭議過大,決定保留,擇期繼續討論。
  • 會議決議擇期繼續審查所有保留條文。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201
卷/期/冊
107/102/1
發布日期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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