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與修復式司法公聽會:聚焦訴訟參與、修復品質與實務配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與實務代表,就現行被害人保護措施、資訊同步、修復式司法的運作困境與品質監控、證人保護法檢討,以及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利弊得失進行深入探討。與會者普遍認同應建立有溫度且尊重被害人的柔性司法,但在是否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是否破壞訴訟三角架構及強制代理等議題上引發熱烈討論。
討論事項一
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探討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與修復式司法在實務運作上的成效、限制與困境。
- 審視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修復式司法條文之妥適性。
相關爭議
- 被害人訴訟參與是否破壞傳統刑事訴訟三角架構:贊成者認為可提升被害人主體性,反對者擔憂賦予被害人過多訴訟權利將形同1.75個檢察官,破壞無罪推定原則並增加訴訟遲延。
- 修復式司法由官方主導是否妥適:學者質疑由地檢署主導可能流於績效或因官方壓力變相強迫道歉,建議應由民間專業團體接手並落實品質監控。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目前公訴程序運作中,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尚非刑事訴訟上主體,難以積極主張陳述意見。
- 強調有必要全面強化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並透過機制建構以滿足被害人需求。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修復式司法的條文過於籠統、闕如,缺乏具體執行標準。
- 擔憂在法條規範不足且檢察官工作繁重的情況下,修復式司法可能流於強制調解或增加基層負擔。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分享自身在美國曾為犯罪被害人的經驗,指出美國透過系統讓被害人能隨時知悉刑事程序進展的作法值得借鏡。
- 肯定加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與訴訟程序中知情權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李駿逸 苗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分享新營北門分院重大火災案透過修復式司法促成加害人與13位死者家屬及上百位受傷病患達成和解的實際案例。
- 指出修復式司法能讓被害人抒發心情與情感,非僅單純提供檢察官、法官證據後等待結果。
- 坦言目前多數司法官對修復式司法制度不夠了解,且存在基層檢察官移送誘因不足與經費人力限制的問題。
陳怡成 台中律師公會修復式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
- 建議修復式司法培訓課程後應有嚴格考評,通過者始得擔任促進者。
- 主張應透過問卷檢討與服務品質監控,避免促進者強迫被告道歉或強迫被害人原諒等弊端。
- 建議法官學院、律訓所及一般民眾宣導均應加強修復式司法意義之教育,並認為修法應賦予法官、檢察官說明或促進當事人參加修復式司法的義務。
許宏宇律師 承義法律事務所律師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案常以地檢署相驗資料為準,忽略重傷及性侵被害人,建議賦予檢察官主動轉介義務。
- 指出犯罪被害補償金與民事賠償相互扣除及求償之實務作法不一,造成和解阻力。
- 建議修復式司法應優先推動一次性案件或財產犯罪,並應賦予修復協議經法院核定後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盧映潔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指出證人保護法自始偏離被害人保護方向且未落實,建議應全面翻修。
- 指出性侵害被害人涉及他案(如誣告或民事求償)時,個資隱匿機制明顯不足。
- 認為修復式司法不適合由官方色彩機關主導,且現行被害人訴訟參加草案仍未給予真正的訴訟主體地位。
李佳玟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指出被害人面臨的問題可分為資訊不全、參與不足及保護不周三大類。
- 強調賦予被害人訴訟主體權利可能破壞現行訴訟三角架構,並在檢察官與被害人意見不合時造成訴訟衝突。
- 認為應改善檢察體系血汗司法與司法人員性別意識不足的問題,而非單純透過訴訟參與解決。
賴擁連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
- 回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發展歷程,指出警政體系自設立家防官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後,保護範圍逐漸從點擴展到線及面。
- 強調警察在社區中可扮演提供資訊、持續性陪伴及考核修復協議落實之積極角色。
- 提醒官方主導修復式司法應避免過度干預原始社群修復精神。
吳瓊華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督導
- 強調被害家屬最想要的是「資訊同步」與體貼尊重,避免透過媒體得知消息造成二度傷害。
- 認為訴訟參與草案若需具狀聲請將加重被害人負擔,且應將訴訟參與納入法律扶助法以維持對等程序正義。
- 主張修復式司法在重大案件初期不宜草率進行,應以被害人意願為優先考量。
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
- 建議犯保協會業務應與法律扶助或社福團體分工,使其更專精於刑案被害人協助。
- 強調犯罪被害人保護應視為國家應負責任而非施捨,補償金發放應與實質修復並重。
- 擔憂在現有司法資源與實務壓力下,修復式司法或訴訟程序中的和解勸導容易流於形式或對被害人造成壓力。
蔡昆洲律師 尚澄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針對司法院提出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強烈建議必須設計為強制律師代理。
- 指出若未強制律師代理,被害人自行閱卷可能衍生保密與湮滅證據問題,且在場陳述、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詢問被告將嚴重造成訴訟遲延。
- 擔憂訴訟參與將進一步破壞刑事訴訟三角構造並加重法庭訴訟指揮負擔。
林妍君律師 君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分享實務案例,指出現行調解制度往往缺乏溫度且急於談錢,導致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 批評現行草案規定檢察官得任意移付調解卻未明文「斟酌被害人意願」,且未評估調解委員素質。
- 建議應先聽取修復式司法專業機關評估後再決定是否進入程序,並加強司法人員對特殊被害人(如智能障礙者)的認知。
尤伯祥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 主張犯罪被害人保護應投入實質資源(如生活費、就學、身心療癒),將重心放在刑事訴訟法形塑訴訟參與是本末倒置與官樣文章。
- 批評被害人參與證據調查、辯論證明力與詢問被告形同1.75個檢察官,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並破壞訴訟結構。
- 指出被害人真正需求為知情、尊重與體貼,盲目推動訴訟參與恐成為「愛之適足以害之」的訟累。
張鈞綸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律師
- 指出基層司法實務常因過度忙碌而忽略細節,導致輕罪當事人未被妥適通知即進入司法程序,造成嚴重衝擊。
- 認為不應盲目學習德國或中國大陸的職權進行主義與訴訟參與制度,應優先暢通告訴人與檢察官之溝通合作關係。
- 建議應提高鄉鎮市調解程序的規範密度,以維護參與者隱私與安全。
葉副秘書長麗霞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推動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核心,在於賦予準備程序與審理期日到場權、陳述意見權、閱卷權及詢問被告機會,以防止武器不平等。
- 強調修法已明文規範須徵詢被害人及被告意願後始得移付調解,且修復式司法著重情感復原,不宜完全比照調解執行機制。
- 表示未賦予訴訟參與人獨立上訴及詰問證人權利,是為避免破壞檢察官與訴訟參與人權責及訴訟三角架構。
張斗輝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回應專家意見,表示法務部已推動新版修復式司法實施計畫,並將加強重大案件起訴時之即時通知機制以落實有溫度的司法。
- 說明犯保相關行動方案正持續檢討修正,將加強對被害人之實質資源投入與保護意識。
- 強調修復式司法重在過程與情感修復,將持續精進促進者培訓與跨機關協調機制。
朱宗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警察機關自88年起推動家防官及105年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制度,負責重大案件通報聯繫與轉介。
- 介紹警政署製發之「犯罪被害關懷協助資訊卡片」,提供案件處理流程、關懷協助、偵查進度告知及法律權益等資訊。
- 表示目前正進行委託研究計畫,研議擴大整合警政與社會資源以扶助弱勢被害人。
美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組長
- 說明勞動部針對犯罪被害人提供全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專人客製化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及免費職業訓練。
- 針對外籍勞工被害人提供諮詢服務中心、1955專線、庇護安置與費用補助等保護措施。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與法務部將參酌與會學者專家建言,持續推動並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訴訟參與及修復式司法相關法案與配套措施。
- 立法院將於後續修法審查階段,針對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範圍、強制律師代理及修復式司法執行機制進行實質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0302
- 卷/期/冊
- 107/103/2
- 發布日期
- 2018-12-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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