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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委員提名公聽會:聚焦數位經濟、執法挑戰與委員專業性

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26

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審查行政院函送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包括魏杏芳續任、蔡文禎及謝智源新任。與會專家學者就提名人選之學經歷與專業背景表達支持或提出建議,並針對公平會未來在數位經濟壟斷、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及執法專業強化等議題面臨的挑戰,提出多元而深入的見解。會議結論為將所有意見納入公報及報告,作為後續審查與同意權行使之參考。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魏杏芳續任委員,蔡文禎及謝智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進行審查,聽取專家學者對3位被提名人(魏杏芳、蔡文禎、謝智源)的專業資格、學經歷背景的意見,並探討公平會未來在面對數位經濟、跨境競爭、智慧財產權等新興挑戰時,應如何強化其職能與執法策略。
  • 會議也關注公平會組織組成中法律與經濟專業的平衡性,以及其獨立性與執法意志在處理重大案件(如高通案)時的展現。

相關爭議

  • 經濟學者專業領域的適配性:莊春發教授指出,兩位經濟學者(蔡文禎、謝智源)專長偏重計量經濟學與總體經濟學,與公平法所需的產業經濟學、管制經濟學有所距離,可能需長時間適應,影響個案分析。
  • 公平會委員組成比例:陳榮傳教授擔憂公平會委員若經濟學者多於法律學者,可能導致法律見解堅持不足,影響執法氣魄與獨立性。
  • 公平會執法意志與一致性:陳榮傳教授以面板業者聯合行為案及高通案為例,質疑公平會對於重大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態度與和解決策缺乏一致性與堅定意志,並提出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競合的挑戰。
  • 產業資料蒐集與分析:多位學者(胡偉民、邱永和、蔡文禎書面問題)強調產業資料蒐集對精細分析的重要性,指出目前資料不足,影響決策品質與實證研究,且網路經濟下的資料蒐集面臨困難。
  • 網路經濟壟斷定義與執法工具:多位學者(葉俊顯、胡偉民、邱永和、江雅綺)指出數位經濟的雙邊市場、免費服務模式,對傳統公平法壟斷定義與執法工具帶來挑戰,需調整應對數據壟斷、演算法合謀等問題。
  • 迴避與獨立性:吳志揚委員書面意見要求被提名委員切結是否與廠商有應迴避關係,特別是高通案相關接觸,確保委員公正獨立性,並呼籲公平會應提供高通案文件清冊以維護透明度。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呼籲新任公平會委員應具備公正獨立性,確實監督公平會體制,避免發生前委員「被請辭」事件。
  • 要求兩位被提名委員上任前主動說明並切結是否與廠商(特別是高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關係,且未來若有接觸需誠實申報程序外接觸單。
  • 質疑公平會延宕提供高通案文件總收發歸檔目次列表,認為其蓄意掩蓋相關文件。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顯 副院長 國立經濟研究院

  • 建議公平會應因應非技術因素造成的壟斷行為,例如Uber透過高額補貼及素人司機壟斷市場的案例。
  • 支持魏杏芳續任,建議其說明任內貢獻,並就跨境合作趨勢下公平會業務拓展及因應措施提出專業看法。
  • 肯定蔡文禎教授的學術成就與為人正派,建議其在處理案件時應借助同僚的法律專業協助,並應將研究範圍擴展至網路產業以外的其他領域。
  • 支持謝智源教授,建議其在審理案件時與公平會職員或同僚緊密合作,並對跨國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形成壟斷(如歐盟裁罰Google)提出因應對策。

胡偉民 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 肯定3位候選人皆具備良好學術聲譽與產業實證經驗,認為其個人資格與法律、經濟專長調配均非常適合。
  • 強調產業資料蒐集的重要性,認為缺乏資料會導致決策品質堪慮,且不利國內實證經濟研究發展。
  • 指出網路經濟容易走向壟斷,公平會執法工具需調整以應對濫用獨占力、數據壟斷及「演算法合謀」等新型態問題。
  • 建議公平會應從科技、經濟學理及法律訂定角度準備應對數據化經濟帶來的挑戰。
  • 強調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要性,特別是因應中美貿易衝突下,各國對損害競爭補貼的從嚴審視趨勢。

邱永和 教授 東吳大學經濟系

  • 建議魏杏芳委員應針對網路產業中的「獨占」定義及規範提出看法,探討如何在不界定市場下進行分析。
  • 建議蔡文禎教授利用其計量分析專長,協助建立數據庫,並透過經濟分析廣泛探討平台獨占定義、結合案對價格影響等問題。
  • 建議謝智源教授將總體分析延伸至更深入的個案分析。
  • 總體而言,期許3位委員能深入研究國外經驗,以因應公平法隨國際化變化的挑戰,特別是網路產業的獨占、聯合與結合案件判斷。

李素華 副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 強調公平會未來應強化處理與智慧財產權、新興科技相關的競爭法議題,提升內部調查的細緻化與承辦人員對產業變化的理解。
  • 建議公平會應精緻化辦案過程與程序,以應對跨國大律師事務所的強勢挑戰,將當事人意見納入考量。
  • 期許公平會加強國際參與,與國際間更密切聯繫,了解各國在跨國案件或創新經濟案件背後的競爭政策考量與處分思維。
  • 支持3位提名委員,特別肯定魏杏芳的法律專業,並認為蔡文禎與謝智源兩位經濟學者能為公平會提供強大的經濟分析與理論基礎,補強現有處分案件中經濟分析的不足。

莊春發 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

  • 建議立法院建立公聽會審查範圍與原則,聚焦發言內容,避免淪為國是論壇,並建立可長可久的委員審查制度。
  • 認為公平會委員應具備法律、經濟、企管專業,並應先依學歷、資歷、經歷、研究內容判斷候選人是否勝任。
  • 質疑兩位經濟背景候選人(蔡文禎、謝智源)的研究偏重純經濟理論或計量方法延伸,與公平法所需的產業經濟學、管制經濟學有距離,可能難以立即融入個案分析,甚至混淆公平法兩大法域標準。
  • 強調公平法個案處理與經濟思潮(哈佛學派、芝加哥學派、後芝加哥學派)密切相關,委員需具備相關了解才能避免判斷錯誤。
  • 建議立法院應斟酌兩位經濟學者提名案,並應敦促產業經濟學或管制經濟學學者參與公平會工作,而非僅尋找一般經濟學者。
  • 指出新委員若不熟悉產業,可能導致政策不接地氣,影響消費者與企業,並以有線電視斷訊、頻道上架等實務案例說明產業知識的重要性。
  • 對魏杏芳委員無意見,但對兩位經濟學者建議立法委員再三斟酌。

楊浩彥 教授 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暨研究所

  • 指出競爭政策與經濟發展可能產生矛盾,公平會需在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同時兼顧經濟發展。
  • 認為台灣應因應貿易自由化、各國貿易保護主義及網路經濟帶來的跨區域交易型態改變,並肯定謝智源教授在此領域的助益。
  • 強調平台經濟與共享經濟興起帶來新商業模式與反競爭行為,公平會需強化高頻率數據統計,並肯定蔡文禎教授在此領域的助益。
  • 建議競爭政策應從中長期或動態角度面對創新經濟,平衡智財權保護與消費者福利。
  • 支持本案提名,肯定蔡文禎、謝智源在成長、網路、平台、共享、創新等議題上的專長,以及魏杏芳的績效表現。

陳榮傳 終身榮譽特聘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

  • 高度肯定魏杏芳委員同時具備法律及公平交易法專業、學術著作與實務經驗,爭取續任不易。
  • 認為蔡文禎與謝智源兩位經濟學者具備委員資格與條件。
  • 擔憂公平會組成若經濟學專業多於法律專業,可能削弱法律見解的堅持與提出獨立意見的氣魄膽識。
  • 呼籲公平會應作為有牙齒的老虎,勇敢執行反托拉斯法,不應僅是產業的亦步亦趨者。
  • 質疑公平會對於面板業者聯合行為及高通案的執法意志與決策過程,認為其在行政處分與和解之間存在矛盾,且似乎扮演了經濟部而非競爭秩序維護機關的角色。
  • 強調公平會未來在執法上需判斷何時強硬、何時柔軟,以貫徹法律執行意志。

林常青 副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

  • 肯定3位候選人具備法律、經濟學專業知識,並專精於國際競爭法、經濟量化實證分析及經濟理論分析。
  • 建議公平會應蒐集產業相關資料,透過量化分析精進執法理論與工具,帶動產業經濟學發展。
  • 期待魏杏芳教授透過國際交流經驗,提出適用於我國的政策法規建議。
  • 期待蔡文禎教授利用其計量分析專長及對經濟資料的熟悉,協助建立與蒐集相關資料庫,進行長期有效追蹤與分析。
  • 期待謝智源教授以宏觀角度評估判斷,在高度管制產業上落實競爭法原則,提供跨部會溝通基礎。
  • 支持本案人事案,認為3位委員能因應數位經濟、多邊平台模式等新型態挑戰。

江雅綺 副教授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 肯定公平會近年積極任事的作風及其在國際與台灣社會的影響力。
  • 指出數位科技(如雙邊經濟模式、免費服務)對傳統公平法壟斷定義及消費者福祉判斷構成挑戰,需重新思考。
  • 建議台灣應依自身經濟與產業發展情況,尋找適合的競爭政策模式,以平衡歐盟注重中小企業與美國鼓勵創新的不同作法。
  • 強調智慧財產權授權與公平交易競爭關係的重要性,建議公平會技術授權審議標準應與時俱進,並借鑒國際案例(如藥廠結合案中要求授權)。
  • 建議公平會應更清楚定位其在行政院獨立機關架構下,作為國家整體經濟產業發展政策一環的角色。
  • 呼籲公平會強化與行政院其他部會(如通傳會、廣電主管機關)的橫向連結、溝通與合作,避免職權衝突。
  • 補充說明3位提名人在國際經驗、數位經濟、通傳廣電產業等方面具備相關經驗,且其理念與對公平會的期待相呼應。

王素彎 研究員 中華經濟研究院

  • 書面提問兩位經濟委員對高通案的看法,以及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應如何協調。
  • 書面提問蔡委員如何克服網路產業資料蒐集困難,以及整合各國監管機構資料的可行性與替代建議。
  • 書面提問謝委員如何將其總體經濟學專長應用於以個體經濟分析為主的公平交易法分析上。

相關後續

  • 所有與會專家學者之發言及書面資料將刊登於立法院公報。
  • 會議將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作為後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之依據。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0801
卷/期/冊
107/108/1
發布日期
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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