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NCC基金預算與電信管理法草案,聚焦基地台建置、媒體識讀、電信普及服務及消費者權益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2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8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多項預算因基地台建置成效不彰、電磁波宣導策略及媒體識讀推廣效益等問題遭凍結。會議亦併案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就電信服務定義、消費者權益保障及緊急通訊義務等條文進行協商,其中第九條因涉及非刑事偵查調取通聯資料之爭議而保留。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8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的業務計畫、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並通過13項決議,重點關注行動通訊基地台建置率、電磁波宣導成效、媒體識讀推廣效益及偏遠地區電信普及服務等議題。
- 會議針對多項預算項目提出凍結或減列,並要求NCC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或具體改善計畫。
相關爭議
- 基地台建置成效不彰:NCC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台成效低落,業者申請總件數6,541件僅554件同意建置,平均建置率8.47%,尤其地方政府同意率遠低於中央部會。
- 電磁波宣導預算效益與策略:用於電磁波宣導的「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大幅增加1,456萬9千元,但基地台建置率仍低,委員質疑宣導成效不佳,要求NCC檢討推廣策略。
- 媒體識讀推廣成效與績效指標:編列3,762萬1千元推動媒體識讀,但3年活動參與人數累計僅5,097人,普及率低。委員認為績效評估指標設定過低,要求NCC檢討說明。
- 偏遠地區行動寬頻未納入電信普及服務機制:現行電信普及服務主要針對固網,行動寬頻未納入,另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支應。委員要求NCC檢討將行動寬頻回歸電信普及服務機制。
-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餘額過高:基金期初餘額逾13億元,足以支應108年度用途,但預算仍編列短絀。委員質疑編列高達7%規費撥入基金的必要性,認為龐大資金留置影響政府資源合理配置。
- 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專線電路郵電費大幅增加:因應電波監測系統專線電路數量及頻寬提高,「郵電費」大幅增加297萬6千元。委員建議NCC與固網業者協調優惠價格。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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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寶清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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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月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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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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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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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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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美琴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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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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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減列300萬元,基金用途改列為4億9,251萬元。
- 「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9,13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約1,826.8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45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約291.8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該計畫預期目標及具體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3,762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約376.21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與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將偏遠地區行動寬頻網路之基礎建設回歸電信普及服務機制,平衡城鄉數位落差,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儘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完整詳細之5G頻譜規劃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關於新世代電波監測系統郵電費的溝通協調及節省說明。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花東線、宜蘭線、南迴線行動寬頻訊號涵蓋的計畫及期程。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資通安全應對建議與改善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研擬災防告警服務於有線電視及廣播頻道同時發布消息之改善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台核准數量偏低之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與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協調推動國家公園及山屋行動寬頻基礎建設的完善書面計畫。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的業務計畫、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並通過8項決議,重點關注地方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頻道業者「新播」與「首播」制度,以及有線電視訂戶數衰退問題。
- 會議針對多項預算項目提出凍結或減列,並要求NCC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或具體改善計畫。
相關爭議
- 地方政府基金運用考核時程與成效:地方政府獲撥款項用於有線廣播電視相關建設,但評核報告顯示辦事項與法定用途關聯性不高、預算執行率待加強。委員質疑考核結果尚未定案即撥付款項,使考核流於形式,提案凍結部分預算,要求NCC檢討考核時程與規範。
- 頻道業者濫用「新播」與「首播」制度:NCC在換照過程中實施「新播」與「首播」分數加權制度,但頻道業者濫用「首播」制度,大量放送老舊節目。委員提案全數凍結撥付地方政府預算,要求NCC重行調整制度。
- 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持續衰退: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占總戶數比例持續下降,跌破六成,部分縣市未達五成。委員要求NCC積極研議有效政策與措施,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昆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俊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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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美琴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宜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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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月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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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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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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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研討會20萬元,基金用途改列為3億0,087萬9千元。
- 「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與「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考核地方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預算合併凍結十分之三,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考核時程與報告影響力,增修訂相關規範,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322萬1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增修訂相關考核或分配規範,重新研擬各縣市分配比例,並提出詳盡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322萬1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撥付地方政府1億4,469萬8千元,全數凍結,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行調整「新播」與「首播」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4,400萬7千元,凍結44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促進有線電視普及措施書面計畫後始得動支。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有效政策與措施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關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管理會考核事項的書面改善計畫。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共9案,針對法案名稱、章名、條文內容進行逐條協商,重點討論第三條「電信服務」及「公眾電信網路」的定義,以及第八條電信事業一般義務中關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爭議。
- 會議特別聚焦於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多門號欠費連帶停話問題,以及第九條通信紀錄調取涉及個資保護與非刑事偵查案件調取權限的平衡。
相關爭議
- 第三條「電信服務」定義的範圍:行政院版定義「電信服務」為架構在「公眾電信網路」之上,委員鄭寶清及葉宜津認為應擴大定義為「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公眾通信服務」,以涵蓋更廣泛的未來通信技術(如LINE),避免重複修法。NCC則擔憂若範圍過大,恐使非使用稀有資源的服務(如LINE)也受監理,影響競爭,且後續監理機制難以扣合。
- 第八條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委員李昆澤建議增訂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2年或5年),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紛爭。NCC表示同意應有時效,並傾向短期時效以利消費者保護。
- 第八條多門號欠費連帶停話:委員李昆澤及葉宜津指出,現行各電信業者對同一用戶多門號欠費的連帶停話規定不一,部分業者會連帶停止其他正常繳費門號的服務,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NCC同意應在營業規章中明確規範不同門號不應混淆處理。
- 第八條第三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條款:委員鄭寶清質疑此條款易造成消費者與業者間的解釋紛爭,因定型化契約已有規範,不應再有「另有約定」的彈性空間。NCC則認為此條款為中性,可能有利於消費者或互聯業者,且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定型化契約。
- 第九條通信紀錄調取權限:委員林俊憲、葉宜津及蕭美琴關切第九條將通信紀錄調取限制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需3年以上刑事犯罪)恐限制行政單位在緊急救難、山難、自殺等非刑事偵查案件中調取通聯的需求,造成法律衝突。同時,委員也強調個資保護與緊急調取權限之間的平衡,以及業者內部個資管理流程的透明與防濫用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第一條及第二條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電信服務」定義應擴大,不限縮於「公眾電信網路」,改為「電信設備」以涵蓋更廣泛的通信技術,方便未來修法。
- 第三條建議「電信設備」的寫法,認為放大定義範圍對法案制定無不良影響。
- 第八條關於多門號欠費連帶停話問題,強調NCC應明確要求業者,基於門號收費原則,不得連帶停止未欠費門號的服務。
- 第八條第三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條款,認為契約約定應可受公評,NCC應審核,白紙黑字載明清楚反而有利管理。
- 第九條應保留,請NCC研究個資保護與危害公共利益資訊制裁之間,如何平衡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的權限。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第三條「電信服務」定義不應限縮,若使用「電信設備」範圍會更大、更清楚,且第六款已界定「公眾電信網路」,無需重複。
- 第八條第三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條款易造成紛爭,所有約定應納入定型化契約,不應有額外約定空間,以免損害消費者權益。
- 提出第八條關於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的必要性,認為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優先考量。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催告期間與停止服務,要求NCC協調各業者設立統一標準,並保障人民緊急通訊權益。
- 第八條關於多門號欠費連帶停話問題,指出各業者規定不同,要求NCC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場積極處理,不得連帶停話正常繳費門號。
- 建議第八條增訂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以避免紛爭,並強調消費者權益優先。
- 建議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設施,應改為「應」。
- 要求NCC說明第八條電信優先處理、第二十二條防災救災確保通信措施、第九十三條彌平數位落差及建立救災體系的具體做法。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法案中「一般義務」、「指定義務」及「特別義務」在天災事變等緊急情況下的啟動機制與優先順序,以及是否排除非救災人員的通訊。
- 以普悠瑪事件為例,質疑在消防救難人員未到達現場前的黃金救援時間,受難者使用一般手機求救的權利如何保障,要求NCC說明處理方式及步驟。
- 強調若技術上可行,緊急求救功能不應放在特別義務,而應納入一般義務,並應與中央災防中心合作,確保大規模災害時受困者能發出求救訊號。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第九條第四項限制通訊監察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恐限制行政單位在急難救援、山難、天然災害或自殺等非刑事偵查狀況下調取通聯資料,造成法律衝突,建議第九條先保留。
- 第十二條第一項關於電信普及服務分攤義務的「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免除,詢問公告金額及訂定依據,並關切調整頻率。
- 認為行政院版本第八條第三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條款對消費者權益保障較有彈性,但若拿掉則消費者權益保障恐不足。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詢問第九條除了犯罪偵查外,業者內部對個資保密及隱私保障的防線與管理流程,特別是員工對客戶資料的存取權限及防濫用機制,要求NCC說明掌握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主任委員
- 第三條「電信服務」定義中特別提到「公眾電信網路」,是因電信法中網路分公眾、專用及其他網路,電信服務是以架構在公眾電信網路之上來定義,若擴張解釋需配套調整。
- 第九條同意先保留,因涉及非刑事偵查案件調取通聯資料的法律保留原則,將與院內其他部會討論。
- 關於第八條多門號欠費連帶停話問題,確認不同服務或同一服務不同門號,應視為個別法律關係,不得混淆處理,將要求業者在營業規章中釐清落實。
- 第八條關於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同意應有短期時效(2年或5年)以避免權利狀態不確定,並保護消費者。
- 第八條第三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條款,認為契約不一定是定型化契約,此條款可保留彈性,允許對消費者或互聯業者更好的約定,且此條文旨在排除電信事業責任,契約約定則可能使其負責任。
- 緊急救難時,依第八條第四項,受難者可用一般手機求救;若發生大規模災難需中斷搶救,則啟動第二十二條緊急應變小組。NCC作為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會以搶通為目的,一般民眾通訊不會被限制。
- 關於個資保護,電信業者對個資的蒐集、使用、處理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NCC訂定的子法規範,並需經過BES或ISO認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會定期審核。
謝煥乾 處長 法律事務處
- 第三條「電信服務」定義採用行政院版本,因其為後續條文定義基礎,且以「網路」概念架構,若改為「電信設備」恐使定義過廣且不便調整。
- 關於第八條催告期間與停止服務,現行電信業者營業規章由主管機關核定,規定「定相當期間」是因應不同電信服務特性,且緊急危難時撥打119仍可通。
- 關於第八條多門號欠費連帶停話,現行規定不同業務間不相牽連,但對於同一業務不同門號,將要求業者改進。
- 第八條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同意其非一般15年債權,適用短期時效,若從保護消費者觀點,宜短不宜長(2年較佳)。
- 第八條第三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條款,是中性條文,約定可能對消費者更有利,且業者遇客觀障礙時,此條文旨在排除其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 第九條通信紀錄定義,行政院版本是將其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調整一致。
- 關於個資保護,用戶個人資料及通聯紀錄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電信法第七條亦要求對第三人查詢保密,且NCC會審核業者的個資維護計畫及防護措施。
王德威 處長 綜合規劃處
- 若第三條「電信服務」定義只寫「電信設備」且接「公眾通信」,範圍會非常大,可能將LINE等服務也納入,但這些服務未使用稀有資源,若被要求遵守電信事業義務,恐影響競爭。
- 電信管理法設計採誘因管理,使用稀有資源者才須登記為電信事業並受監理,若定義過廣,業者恐不願在台落地,影響監理政策。
陳國龍 處長 平臺事業管理處
- 關於第八條多門號欠費連帶停話,現行法規會拉齊,會訂定基本標準,但若業者對消費者更有利也會同意。固網服務與行動服務屬不同類別,分開處理。對於未善盡對消費者保護的部分,會要求業者改進。
- 第十二條電信普及服務分攤義務,公告金額定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涵蓋99.5%的第一類電信業者,一、二類電信事業皆包含,且金額具彈性,以前曾從2億元調整為1億元。
羅金賢 處長 基礎設施事務處
- 緊急救難時,若基地台通信中斷,會優先搶通,通常搶通後並未限制民眾通話。若訊務量過大,技術上可管控,優先讓警消單位通話。
- 實務上,NCC會配合災防單位,利用災區電話門號清單定位受困者,協助救災。技術上可做到大規模地震後,受困者手機仍可發出求救訊號。
- 第二十二條配合災防動員,旨在扣連其他法律,讓業者遵守義務,如手機接收災防訊息或指定有線電視頻道播放。若災害區域線路壅塞,會要求業者迅速搶修或透過微波傳送信號。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電信管理法」及第一章章名「總則」照案通過。
- 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章名「電信事業之經營」、第一節節名「登記」及第二節節名「一般義務」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決議NCC將立即發文要求各電信業者,於1個月內修改營業規章,明確規範同一用戶多門號欠費不得連帶停話。
- 第九條因涉及非刑事偵查案件調取通聯資料及個資保護的權限平衡爭議,全案保留,請NCC回去後彙整委員意見進行討論,並與院內其他部會協商。
-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照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 「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1001
- 卷/期/冊
- 107/110/1
- 發布日期
- 2018-12-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