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逐條審查:聚焦定義、權責與罰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0
LawTrace 法律歷程:資通安全管理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留待下次繼續審查。隨後,會議重點逐條討論「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主要針對法案名稱、立法目的、關鍵基礎設施定義、主管機關權責、資安稽核與通報機制,以及相關罰則進行深度討論,其中關鍵基礎設施的範圍及行政機關的檢查權限引發熱烈爭辯。最終,多項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部分條文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並決定將全案提報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與因應對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如卡債數額級距與人數)及因應對策,以利後續審查。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如卡債數額級距與人數)及因應對策,以利後續審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如卡債數額級距與人數)及因應對策,以利後續審查。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如卡債數額級距與人數)及因應對策,以利後續審查。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如卡債數額級距與人數)及因應對策,以利後續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就卡債族相關統計資料與因應對策,提供書面報告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屬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時代力量黨團及多位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建立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治理架構、資通安全標準、技術支援以及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通報與應變機制。
- 明確定義關鍵基礎設施及其提供者、資通安全事件,並規範相關獎懲與罰則,以平衡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余宛如委員提案「資通安全法」與其他版本「資通安全管理法」不同。
- 立法目的:是否應納入「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引發爭議,委員認為管理法不應與產業發展混淆,恐造成球員兼裁判。
- 關鍵基礎設施定義:部分委員(曾銘宗、蔡易餘)傾向列舉國土辦 8 大領域,但其他委員(段宜康、余宛如、許毓仁)質疑其模糊性、與公務機關定義重疊,以及未來科技變遷的適用性,擔心行政權擴張。
- 非公務機關檢查權:第18條賦予行政機關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的權力,引發委員對行政擴權及侵害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嚴重疑慮,最終決定刪除。
- 罰則合理性:委員(許毓仁、葉宜津)質疑對資安事件未通報的罰則金額是否過低,認為應提高以反映其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並避免處罰「受害者」的觀感。
- 主管機關與治理架構:余宛如委員提出更細膩的資安治理、管理、標準及技術支援機關分工,與行政院將行政院設為主管機關並透過會報運作的模式存在差異。
- 資安事件定義:曾銘宗委員建議將「資通安全事件」明確定義入法,以利後續條文執行。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與管理法宗旨不符,應刪除。
- 建議將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從關鍵基礎設施定義中移除,因其已涵蓋於「公務機關」。
- 支持將行政院指定公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程序明確入法,納入徵詢民間意見。
- 建議將行政院的稽核報告納入向立法院報告的範疇,並探討審計部的稽核意見呈現方式。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最初提案參考美國FISMA包含產業發展,但考量行政院已有相關推動,故不堅持將「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納入立法目的。
- 主張關鍵基礎設施應指「通路或基礎設施」而非「實體機關」,並建議其指定程序應公開透明,徵詢主管機關、產業及民間學者意見。
- 提議設立資安治理、管理、標準及技術支援等多個主管機關,以建立更完整的資安分工架構。
- 要求行政院提供資安組織架構資料,以評估是否能納入法律條文,確保資安防護分工透明化。
- 針對資安事件通報,建議納入國安會秘書處及明確向立法院報告的時程,並要求行政院說明落實稽核的機制。
- 不堅持其關於資安認證機制的提案,認同應循現有國家標準檢驗局的認證體系。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贊成刪除「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認為管理辦法不應與產業發展混為一談,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 質疑國土辦 8 大功能領域作為關鍵基礎設施定義的模糊性,擔心資安處擴權,要求行政院說明具體範圍。
- 強烈反對第18條賦予行政機關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的權力,認為其立法意圖不妥,恐侵害私人權益。
- 建議刪除罰則章節,認為不應處罰資安事件的「受害者」,並要求明確通報合理性與延遲通報標準。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反對擴大管制產業及不合理強制規範,主張公私協力原則應入法,政府應採鼓勵而非管理模式,避免不當處罰民間。
- 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持保留意見,擔心空白授權,主張應採取正面表列方式,明確列出特定樣態。
- 反對將非公務機關納入資通安全管理法的規範範圍。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關鍵基礎設施明確定義為「經行政院定期檢視並公告之領域」,以提高法律適用明確性。
- 提案將「資通安全事件」明確定義入法,以利後續通報與執行。
- 質疑行政機關檢查非公務機關資安狀況的人才及能量不足,建議增訂條文允許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費用由受檢查人負擔。
- 建議將行政院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及發展方案的「定期」明確為「每年」。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關鍵基礎設施定義不應列舉,而是聚焦於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避免定義模糊引發爭議。
- 強調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多為特許行業,政府應有約束工具,反對刪除第18條檢查權及罰則,否則法案將形同具文。
- 認為資安事件的被害者是使用者而非提供者,政府責任應是替使用者要求提供者把關。
- 建議將「資通安全管理法」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子法研擬納入產官學及民間團體討論。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關鍵基礎設施定義以列舉方式處理。
- 支持將公務人員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 建議將資通安全事件未通報的罰鍰金額提高,以強化嚇阻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何佩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對刪除「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表示尊重委員意見。
- 建議將主管機關明定為行政院,並說明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已是完善的資安層級架構。
- 同意將行政院對所屬機關的資安稽核報告納入向立法院報告的範疇。
- 同意刪除第18條賦予行政機關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的權力,認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有相關法規可執行。
- 針對資安事件未通報的罰則金額,表示尊重委員意見,可討論調整。
簡宏偉 行政院資安處處長
- 說明關鍵基礎設施的範圍是動態調整,將由行政院定期檢視並公告領域,且指定程序嚴謹,不會自動納入。
- 澄清關鍵基礎設施是指「最關鍵、單一失敗點」的設施或通路,而非整個組織或公司,並列舉目前納管的民間企業項目。
- 說明高科技園區的關鍵基礎設施指其內部水、電等基礎運作,而非園區內廠商。
- 說明資安會報已具備標準訂定、規範、稽核及防護等完整架構,且相關資訊公開。
- 澄清資安事件通報體系已涵蓋國安會,且通報即時,不需額外入法。
- 不建議將「資通安全事件」定義中「事先未知狀況的產生」納入,因其不確定性過高,執行困難。
- 說明行政院對所屬機關的稽核報告與審計部對行政院的稽核報告性質不同,行政院的稽核報告將納入向立法院報告。
- 不建議在標檢局的國家認證體系之外,另由技服中心建立認證體系。
- 說明第19條罰則針對未訂定或實施資安維護計畫等預防性義務,第20條罰則針對未通報資安事件。
陳大偉 法務部副司長
- 說明法律上對「領域」無特別定義,只要法條中意涵清晰即可。
- 說明罰鍰額度並無金額限制,可依施政目標自訂,且最低與最高倍數並無嚴格規定。
李順保 審計部廳長
- 說明審計部每年依憲法及決算法規定,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涵蓋各機關遵循資安法律情形,因此第8條不需入法。
- 提出審計部可擬具參考文字,將行政院推動國家資通安全管理情形的審計意見,併入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立法目的,刪除「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文字後通過。
- 第二條名詞定義,增訂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並修正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事件、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定義,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條次與文字後通過。
- 第三條(原行政院第四條)明定行政院推動資安相關事項及定期公布資安情勢與發展方案,並納入行政院稽核報告及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後通過。
- 第四條(原行政院第五條)行政院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相關事務,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五條(原行政院第六條)明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稽核及改善報告義務,並將「非公務機關」修正為「特定非公務機關」,刪除地方政府權責後通過。
- 第六條(原行政院第七條)行政院應建立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七條(原行政院第八條)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委外辦理資通安全事務應選任適當受託者並監督其維護情形,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二章章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原行政院版本)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四條(原行政院版本)公務機關人員資安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照修正動議通過。
- 新增第十八條(懲處規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予以懲戒或懲處,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章章名「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十五條(原行政院版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指定程序、維護計畫、稽核及改善報告義務,經修正指定程序納入徵詢各界意見,並送立法院備查後通過。
- 第十六條(原行政院版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的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義務,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十七條(原行政院版本)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十八條(原行政院版本)賦予行政機關檢查非公務機關場所的權力,經討論後刪除。
- 第四章章名「罰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九條(原行政院版本)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訂定、修正或實施資安維護計畫等行為的罰則,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二十條(原行政院版本)特定非公務機關未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的罰則,修正罰鍰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後通過。
- 第二十一條(原行政院版本)對非公務機關妨礙檢查的罰則,經討論後刪除。
- 第五章章名「附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原行政院版本)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會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召開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子法研討會,邀請產官學及相關民間團體討論以健全法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101
- 卷/期/冊
- 107/11/1
- 發布日期
- 2018-02-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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