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口腔衛生人員法、藥事法、食安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獲修正通過;「藥事法修正草案」因行政部門意見不同而擇期再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案則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討論。其中「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廣泛討論後審查完竣,確立了多項新制度與罰則,並處理了多位委員對兒虐、少子化、肺癌篩檢、長庚弊案及芬普尼殘留等議題的質詢。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口腔衛生人員的資格、業務範圍、執業規範及相關罰則進行全面審查與修訂,旨在確立口腔衛生人員的法律地位並優化其管理。
- 會議討論了多項條文的修正,包括刪除部分文字、新增應考資格、修正學分及實習要求、調整違規罰則,並增列未具資格者不得執行業務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在建立口腔衛生人員的專業法規。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條文。
- 提出修正動議,將條文中「口腔衛生人員」修正為「口腔衛生師」。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 列席說明並備詢。
張麗雪 專門委員
- 列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及部分條文照案通過。
-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等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增列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特殊需求者口腔照顧業務應包含於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召集委員林靜儀作補充說明。
- 各條次授權議事幕僚人員在不違反立法意旨前提下整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重點為要求醫療機構、藥局須建立藥品來源申報,並納入違反其管理相關規定之罰則,以強化藥品追溯追蹤機制,避免偽藥或劣藥流入市場。
- 討論了現行藥品追溯追蹤系統的成效、範圍,以及對基層醫療機構和藥局可能造成的負擔,並探討了藥品防偽衛教的推廣問題。
相關爭議
- 法案修正的必要性:提案委員認為應加強規範醫療機構及藥局的藥品來源申報;但衛福部認為現行藥事法第6條之1已足夠,透過勾稽查察可降低不法藥物流入,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藥品防偽衛教:委員質疑衛福部過去函釋拒絕藥廠對醫師、藥師或病患進行防偽衛教的妥適性,認為應允許共同把關;衛福部食藥署回應已允許業者在網頁刊登包裝資訊以供辨識。
- 追溯追蹤範圍與實施:委員建議將處方箋釋出量大、流通基層的藥品納入優先追溯追蹤,而非僅限於教學醫院常見的高價藥品;衛福部則表示會考慮對基層藥品另設項目。
- 基層醫療機構負擔:委員關切將醫療機構及藥局納入追溯追蹤系統會增加其業務負擔;衛福部回應將簡化程序,透過健保署資料勾稽,免除基層直接申報。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醫療機構、藥局建立藥品來源申報,並納入罰則,以完善藥品流通溯源機制,避免偽藥或劣藥混入市場。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過去函釋阻礙藥廠進行藥品防偽衛教,建議檢討函釋,允許藥廠提供防偽資訊,讓大眾共同把關。
- 建議藥品追溯追蹤應考量處方箋釋出量大的基層流通藥品,而非僅限於高申報量或高總價藥品,因基層藥品更可能發生偽藥情形。
- 關切衛福部在推動新法規如化粧品GMP時,應規劃足夠人力,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詢問衛福部食藥署在偽藥販賣、流通、追蹤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成效,希望提供評估報告供委員參考。
- 建議在藥品管理上,該鼓勵的要鼓勵,該限制的要限制,例如對民眾健康重要的藥品應考慮宣導方式,避免因廣告限制影響民眾用藥知情權。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詢問衛福部對藥事法修正草案的態度,特別是將醫療機構及藥局納入追溯追蹤系統前,是否已充分與相關單位討論。
- 強調藥品追溯追蹤系統應確保基層醫療機構和藥局有足夠準備,避免增加其困擾和繁瑣業務。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藥事法第六條之一維持原條文,但強調應加強長照中社區藥局藥師的角色,並要求衛福部與藥師公會研究推動相關方案。
- 對於兒虐致死案件,認為應加重刑責,甚至考慮死刑,不應僅以兩公約為由限制,並建議衛福部進行民調及提出修法主張。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肯定藥品追溯追蹤系統的建立,但建議衛福部應提出更完整的里程碑計畫,逐步增加追溯藥品品項,最終實現全面性追溯制度。
- 關切基層藥局在藥品追溯系統中的人力與資源問題,要求衛福部與公會加強輔導與溝通,確保制度能順利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 回應藥事法第6條之1現行條文已可掌握藥品流向,降低不法藥物流入,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表示已在研議簡化稽徵程序,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對於藥廠刊登防偽衛教資料,食藥署已允許在網頁刊登,以協助民眾辨別真偽。
- 說明目前藥品追溯追蹤系統初期鎖定血液製劑、疫苗、肉毒桿菌毒素等3大類共116個品項,並公告20個高使用量、高價位藥品,未來將再預告30個品項,共計約50個品項。
- 回應基層醫療機構和藥局的藥品追溯問題,表示將透過健保署申報資料與食藥署資料直接勾稽,簡化基層申報程序。
- 承諾將請食藥署、社家署及藥師公會開會,研究推動長照中藥師角色的相關方案。
- 對於加重兒虐致死刑責表示支持,但死刑可能涉及兩公約,會請保護司與法規會研究,並認為7年以上徒刑偏低。
吳秀梅 署長
- 說明藥品追溯追蹤系統已於106年7月1日建置,初期針對血液製劑、疫苗、肉毒桿菌毒素等3大類116個品項實施,並已公告20個高使用量、高價位藥品,11月9日預告再增30個品項,共約50個品項。
- 指出GDP(藥品優良運銷規範)於105年7月推動,1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藥品追溯追蹤系統相輔相成。
- 回應醫療院所與藥局的負擔問題,表示已與健保署討論,將從源頭稽核,利用現有系統為其把關,無需直接申報。
黃兆杰 專門委員
- 以「冠脂妥」為例,說明105年醫院申報量約1億1,000萬粒,藥局約5,900萬粒,診所約700萬粒,醫院用藥量占大宗(約70%)。
相關後續
本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三
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旨在提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的法律位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準則,以更嚴格規範食品廣告內容。
- 討論了農民銷售農產品時,因不清楚法規而觸犯食安法廣告不實或宣稱療效的爭議,以及現行認定基準的合理性和民眾認知落差問題。
相關爭議
- 食品廣告認定基準的合理性:委員質疑現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中,例如「降肝火」與「降火氣」、「潤喉」與「潤腸」等詞語的區別,認為民眾難以判斷,導致農民等業者無意中觸法被罰。
- 認定委員會組成專業性:委員批評制定認定基準的「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缺乏廣告學、傳播學及民眾溝通等領域的專家,導致制定的語彙不符一般社會認知,難以讓民眾區別何謂觸法。
- 農民觸法與救濟管道:委員指出許多農民因不諳法規,在網路銷售農產品時不慎宣稱療效而被重罰,認為應有宣傳教育及救濟管道,避免其受冤枉處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目的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遏止食品宣稱療效的亂象。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農民因不熟悉食安法規,在銷售農產品時不慎宣稱療效而被重罰,認為現行食品廣告認定基準過於細瑣且與民眾認知脫節。
- 質疑負責制定認定基準的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缺乏廣告學、傳播學等專家,導致標準不接地氣,難以讓民眾區分何謂觸法。
- 要求衛福部重組委員會,增加具廣告及民眾溝通能力的專家,並為農民觸法提供宣傳教育及救濟管道,避免無辜受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同鍾佳濱委員對食品廣告認定基準合理性的質疑,並指出「降肝火」與「降火氣」等詞語的區別難以理解,要求行政機關應快速說明、解釋與因應,避免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 同意提升食品宣稱醫療效能認定基準的法律位階,但建議酌作文字修正。
- 承認現行委員會接地氣不足,對社會現象理解與解釋不夠通盤,可檢討改進。
- 對於農民因不諳法規觸法,表示情感上雖冤枉,但法律上仍需遵循,並承諾將朝宣傳教育及救濟管道方向努力。
吳秀梅 署長
- 表示所有食品皆適用食安法規定。
- 承諾將檢討認定基準,並邀請民眾參與檢視,以使其更符合社會認知。
- 說明目前已設有監測平台,委託專業業者監看廣播、電視及網路媒體訊息,並由地方政府協助監控地方廣告,以加強事後監督和處分效力。
潘志寬 組長
- 說明食品宣稱若供人使用,即進入食安法管理範圍,若宣稱療效則違反規定。
- 解釋現行食品標示規定,含量不需標示,但成分順序須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八條條文照案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林靜儀補充說明,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探討健康食品的定義、廣告宣稱與管理,旨在區分健康食品、保健食品與一般食品,並加強對宣稱療效廣告的規範與稽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討論了健康食品標示應加註警語、內容物標示方式,以及傳播業者刊播廣告的責任與標示要求。
相關爭議
- 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定義混淆:委員指出民眾對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的認知混淆,導致許多保健食品宣稱療效,建議衛福部加強宣導並輔導業者申請健康食品認證。
- 健康食品審查通過率偏低:委員質疑健康食品管理法實施近20年,通過件數偏低,每年僅20幾件,監察院曾糾正,認為衛福部輔導機制不足,鼓勵業者申請認證。
- 廣告置入性行銷與揭露:委員指出節目中「假衛教、真置入」的現象氾濫,透過專家暗示產品療效,規避廣告法規,要求NCC與食藥署加強監控與規範,並明確標示為廣告。
- 第十二條「有害人體健康以致疾病之虞者」條文增訂:林靜儀委員提案增訂此款,但衛福部認為現行條文已規範產品不得「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且有重新評估和暫停製造販售的機制,建議維持原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目的為遏止健康食品及食品宣稱療效的亂象,特別是利用節目置入性行銷誤導民眾。
- 提出健康食品應加註「可能造成健康傷害」警語,並要求傳播業者明確標示廣告及贊助廠商名稱。
- 關切「假衛教、真置入」的節目型態,要求NCC與食藥署加強對此類廣告的監控與規範。
- 建議藥事法施行細則應修正,將台灣中藥典納入中藥材廣告效能依據,不應僅限於《本草綱目》。
- 詢問中醫師進行食藥兩用藥材衛教是否會觸犯藥事法,希望衛福部能提供明確通則。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保健食品與健康食品定義混淆,導致許多保健食品宣稱療效,建議衛福部加強宣導並輔導業者申請健康食品認證。
- 指出健康食品審查通過率偏低,監察院曾糾正,要求衛福部檢討輔導機制,鼓勵業者進入健康食品管理體系。
- 建議衛福部應修正健康食品資訊網站,將失效產品的效期資訊置於第一層,避免民眾誤解。
- 關切失智症國家政策綱領的進度與內容,質疑委託案的完整性及是否充分參考日本「橘色計畫」,並提醒衛福部應審慎評估政策目標及政府角色。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健康食品透過節目置入性行銷,使民眾難以分辨廣告與節目內容,要求公部門妥善審慎處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以建立信心。
- 建議NCC應考慮在節目中傳播健康食品資訊時,若不明顯為廣告,應有警語或揭示,避免隱藏式置入行銷。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 同意健康食品標示應增加「可能造成健康傷害」警語,使管理法更周延。
- 回應保健食品不屬於健康食品,歸屬一般食品管理。
- 表示將加強民眾知能宣導,並研究訓練「王祿仔仙」以正面宣戰不實廣告。
- 承諾將把健康食品網站上產品的有效期移至第一層,方便民眾辨識失效產品。
- 說明健康食品通過率偏低原因在於業者不願申請,因查驗登記費用較高,且在一般食品範疇有更大宣傳空間,承諾加強管理宣稱保健效果的食品。
- 回應失智症政策綱領進度,表示各部會計畫已提出,正進行連結,預計12月底公告,並將由政次召開高階審查會議。
- 對於政策目標,表示會審慎評估,確保政府腳步能跟上。
吳秀梅 署長
- 說明每年監控約10萬件食品廣告,違規率約4.8%至5%,去年違規案件4,066件,罰款約1億1,200萬元,並持續監控。
- 表示對於市場流動性攤販販賣保健品難以稽查,但會加強既定程序處理,並加強民眾知能。
- 強調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已禁止虛偽不實、誇張或宣稱療效廣告,且NCC已訂有法規管理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衛福部將加強執法。
- 回應中藥材廣告問題,表示有台灣中藥典,但藥事法施行細則規定以《本草綱目》為限,承諾回去研究,並針對中醫師衛教單張的廣告與衛教界定問題,將規劃更明確準則。
林慧玲 簡任視察
- 說明新聞及兒童節目不能置入,其他節目若無規範則可置入,但置入辦法規定節目前後需標示置入產品或廠商,且不能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直接鼓勵購買、誇大效果或過度呈現商品。
- 表示NCC對「健康有方」、「健康好自在」等節目已依節目與廣告區隔規定進行核處,並會徵詢衛福部意見處理涉及療效的置入廣告。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三條照林委員靜儀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並請行政部門提供相關監管資料供委員參考。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林靜儀補充說明,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全面檢討化粧品管理制度,引入產品登錄、產品資訊檔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等國際規範,旨在強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提升產業實力,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 討論了化粧品定義、特定用途化粧品過渡期、製造場所規範、廣告管制、產品追溯流向、不良反應通報、邊境管理及罰則修訂等關鍵議題。
- 廣泛關切手工皂等小型業者納管、化粧品漲價、製造廠資訊標示、重金屬殘留標準,以及禁止動物實驗標示等問題。
相關爭議
- 手工皂等小型業者納管問題:委員關切將手工皂等納入產品登錄會對社福團體、社區及農民造成困擾及高額罰鍰;衛福部承諾將擬定相關項目和地區,可不需要做產品登錄,並在子法中明確規範「一定規模」的定義。
- 化粧品定義與特定用途化粧品:修法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並將「含藥化粧品」改稱「特定用途化粧品」,委員質疑「特定用途化粧品」未在第三條定義,且與藥師監製規定有連動。
- 化粧品GMP強制性與國際接軌:修法要求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GMP規範,委員質疑國內廠商通過率低,美日等國並未強制,恐造成貿易障礙與產業外移;衛福部回應已提供6年緩衝期,並指出美日亦朝此方向修法,且GMP與ISO22716標準一致。
- 化粧品廣告管制與罰則:修法提高違規廣告罰鍰上限,並可要求刊登更正廣告,委員質疑罰則對大廠嚇阻力不足,且更正廣告時限可能與行政救濟程序衝突,產生國賠疑慮。
- 禁止動物實驗標示:委員提案要求化粧品標示有無動物實驗,以符合國際人道趨勢;衛福部認為國際間無強制規定,此舉可能形成貿易障礙,建議業者自願標示。
- 製造廠資訊標示:修法後外包裝將不再強制標示製造廠資訊,委員關切消費者知的權益受損;衛福部解釋為符合國際潮流,避免貿易障礙,但登錄系統仍可查詢。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目的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參考國際模式,確保產品溯源與安全,並遏止不實廣告。
- 提出修正動議,將禁止動物實驗納入第六條,並要求相關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手工皂等社福團體或NGO產品納管問題,詢問是否需登錄、建立資訊檔案,以及罰則對其影響,要求衛福部明確說明與宣導。
- 詢問衛福部對街友的安置及就業對策,以及跨縣市遊民問題的解決方案,強調政府應加強關懷與魄力。
- 關切離島醫療困境,建議衛福部應提出更妥善策略,除培養在地公費生外,應解決交通不便、人力不足及醫生頻繁更換導致的信任問題。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肯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與時俱進,但提醒衛福部在推動新制度(如PIF檔)時,應充分說明以減少民眾疑慮,並給予國內廠商(尤其是進口商)足夠緩衝時間適應新規定。
- 質疑化粧品GMP強制規範的實施成效,指出國內取得GMP認證廠商比例低,建議應分階段實施並提供輔導配套,而非僅是政府把關產品的唯一標準。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建議老人健檢應納入心房顫動篩檢,要求衛福部國健署於3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以減少高風險族群的健康威脅。
- 質疑修法將化粧品製造監製人員放寬至「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恐影響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的安全性。
- 關切化粧品廣告從事前審查改為事後監督後,不實廣告恐氾濫,要求衛福部加強稽查、監控與取締,並認為現行罰則過低,應提高罰款並累罰以達嚇阻效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特定用途化粧品」的定義,認為其為新名詞卻未在總則中明確定義,可能造成民眾混淆。
- 強調手工皂等小型業者納入產品登錄的衝擊,要求衛福部明確界定「化粧業者」的規模,或以更彈性方式處理,避免擾民及高額罰款。
- 質疑化粧品流向管理僅採業者自主管理,未要求報送食藥署,關切其追溯能力。
- 關切委外執行化粧品抽查、稽查業務,要求衛福部說明委託機構的認證與公權力行使的恰當性。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後,社區發展協會製作手工皂是否需登錄,以及宣導與緩衝期問題,要求衛福部與地方政府加強聯繫與宣導。
- 詢問修法是否會造成化粧品漲價,要求衛福部評估並掌握相關資訊,避免民眾荷包縮水。
- 質疑修法後外包裝不再標示製造廠資訊,恐損害消費者知的權益,建議應保留標示。
- 關切四物飲等含有中藥材但標示為食品的產品,建議衛福部加強管理,要求標示成分劑量或含量,並提醒民眾正確認知。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化粧品廣告認定基準(如「消除皺紋」與「撫平歲月傷痕」)模糊,讓業者難以遵循,建議衛福部應建立與業者定期溝通平台,明確執法標準。
- 肯定化粧品GMP標準化,但關切國內廠商通過率低,以及國外製造場所準用GMP的強制性與實務執行困難,恐造成貿易障礙及產業外移,要求衛福部審慎評估。
- 建議衛福部在修法時應給予國內廠商足夠緩衝期,以利其補充人力及軟硬體設備以符合GMP標準。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化粧品標示有無動物實驗,以符合全球禁用動物實驗的趨勢與人道精神,即使國際間無強制規定,台灣也應積極推動或提供誘因鼓勵業者自願標示。
- 關切台灣在TPP或與美國雙邊談判中,藥品專利年限延長的議題,詢問衛福部如何在生技產業研發動力與藥品普及化之間取得平衡點,並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方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將化粧品製造監製人員放寬至「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恐影響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的安全性,認為藥師專業性更高。
- 指出修正草案第12條通報事項包括「死亡」、「危及生命」等,與部長解釋化粧品不具醫療效果且毒性很低有出入,建議通報責任應更明確。
- 關切化粧品業者難以掌握消費者死亡等嚴重不良反應,通報義務難以負擔,建議應由醫療院所負責通報。
- 提醒衛福部應在2個月內提出澎湖醫療改善方案,包括人力配置與設施,並檢討徹底執行。
陳瑩 立法委員
- 釐清修法是強制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GMP規範,而非強制「申請」GMP認證,並詢問ISO22716與化粧品GMP標準是否等同,以及何者更利於國際接軌。
- 質疑GMP制度因過去食安風波而信用破產,建議應讓ISO22716與GMP兩種標準並行,以利國內廠商外銷國際。
- 關切手工皂等小型業者納入產品登錄後,罰則(1萬元至100萬元)過高,恐對弱勢族群造成極大負擔,建議區分罰則並加強針對特定族群的宣導方式。
- 詢問廠商在市調期間的贈送、試用產品是否需要登錄,以及在工廠內部展示是否算公開陳列,要求衛福部在文字上更清楚界定「贈送」與「公開陳列」的定義。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 說明修法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並將「含藥化粧品」改稱「特定用途化粧品」為5年過渡期,5年後統一稱為「化粧品」。
- 回應化粧品GMP推行緩慢因過去無強制立法,未來立法後將加速,並給予公告實施日起加6年的緩衝期。
- 表示化粧品廣告管制將加重罰則,可累次處罰甚至停業,但強調應同時透過正面宣導提升民眾知能。
- 回應化粧品製造監製人員資格放寬,表示將在細則中規定具藥學、化學、毒理學或醫學等相關學歷者可充任,並強調化粧品不應有醫療效果。
- 回應化粧品漲價問題,評估不會因修法單一因素漲價,若業者聯合漲價將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注意。
- 回應化粧品外包裝不標示製造廠資訊,是為符合國際潮流,避免貿易障礙,但登錄系統仍可查詢。
- 回應化粧品重金屬殘留標準下修至5ppm是從嚴管理,符合目前標準,修法後會再通盤檢討。
- 回應化粧品業者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表示業者若知悉即需通報,且有醫療通報系統輔助。
- 承諾將研究鼓勵業者自願推廣人道主義消費行為(如無動物實驗標示)的誘因。
- 回應藥品專利年限問題,傾向贊同專利連結延長,以鼓勵台灣新藥研發,但會評估對健保用藥及生技產業的影響。
吳秀梅 署長
- 說明化粧品管理條例自民國61年立法,現行規定已不符國際規範與趨勢,故有修法必要。
- 解釋化粧品產品登錄是新制度,免辦工廠登記的手工皂業者仍需登錄,但資料簡化,無需建立PIF檔,也不需符合GMP規定,衛福部將加強宣導並提供輔導。
- 表示化粧品GMP與ISO22716標準一致,多數國際國家(如歐盟、美國、日本、東協)皆採此標準,並承諾將ISO22716納入施行細則,讓兩者並行。
- 強調GMP制度本身無信用破產問題,而是人為不守法,但GMP仍是優良製造規範,有助於問題追溯與品質一致性。
- 回應化粧品廣告違規,表示食藥署持續監控電子媒體廣告,若節目有置入性廣告且違規,將依法辦理。
- 說明化粧品流向管理採業者自主保存資料,衛福部將定期或不定期稽查,無需報送食藥署。
- 解釋化粧品稽查業務可委外辦理,由衛福部認證的相關機構執行,如食安法的穀研所和食安所。
- 說明化粧品新法公布後有1年緩衝期,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再加2年緩衝期,總計3年後開始實施,並承諾提供詳細期程表格。
- 回應化粧品製造監製人員放寬,表示現在化粧品相關科系訓練出的人員也具備相關專業,故與藥師併列,並將在說明欄中增列化粧品相關科系。
- 說明化粧品產品登錄系統民眾可查詢,未來所有產品皆需登錄,可提供民眾更多資訊。
黃文魁 研究員
- 說明工廠登記在第八條第一項可公告排除,因此手工皂等小型業者無需工廠登記,但需進行產品登錄,登錄資訊較為簡單。
- 解釋「特定用途化粧品」為過渡時期名詞,不需在第三條定義,將依第五條公告內容明確化,5年後將不再使用此名詞。
- 說明化粧品GMP入法是強制性規定,業者需符合GMP,但不像藥事法需事前審查,通過後才可開工。
- 說明第四條修正動議中「一定規模」指業者規模而非化粧品規模,需再研究文字表述,並承諾將其說明納入立法說明欄。
楊志清 副局長
- 建議第八條關於化粧品製造場所符合設廠標準及優良製造準則的部分,採納行政院版本。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及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章章名修正為「製造、輸入及工廠管理」通過。
- 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六條照林委員靜儀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四條照吳玉琴委員、黃秀芳委員及陳瑩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並要求行政部門將「一定規模」的說明文字納入立法說明欄。
- 現行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刪除。
- 第三章章名「廣告及流通管理」通過。
- 第四章章名「抽查、檢驗及管制」通過。
- 第五章章名「罰則」通過。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二十三條照林委員靜儀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十二條照林靜儀委員修正動議通過,並要求行政部門提供修法後各項規定的規劃期程表格。
- 現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刪除。
- 第六章章名「附則」通過。
- 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林靜儀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所修正各條文之相關立法說明,請衛福部會同議事人員依行政院提案或提案委員之立法說明整理後,一併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101
- 卷/期/冊
- 107/11/1
- 發布日期
- 2018-02-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