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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11-22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聚焦於學校校長或私立學校董事會怠於執行性平事件行為人懲處時的罰則與適用對象。經討論後,朝野達成共識,針對校長或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規定執行懲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完成協商結論簽署。

討論事項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行為人為校長,或學校校長及私立學校董事會怠於執行性平事件懲處時之罰則與主管機關裁罰權限。

相關爭議

  • 罰鍰金額適當性:教育部建議對校長或董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以求法條衡平,但部分委員質疑金額過低恐缺乏嚇阻效果。
  • 是否適用連續處罰:洪慈庸質疑若不具備連續處罰機制,恐無法有效約束拒不配合執行的私校或校長。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若行為人身分是校長,由主管機關主動裁罰,直到配合法定的處罰為止。
  • 提案針對學校校長或私立學校董事會違反規定、未監督執行對行為人的處罰時,應給予罰則。
  • 質疑教育部建議的1萬元至5萬元罰鍰金額過低,恐無法發揮嚇阻效力。
  • 詢問針對怠於執行的情況是否適用連續處罰。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認為處罰金額應求衡平,但詢問教育部版本中「怠於行使職權」之定義是否明確。
  • 指出處罰董事會時,是否會對持反對意見或主張積極處理的個別董事進行差別認定。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建議之1萬元至5萬元罰鍰金額缺乏客觀依據,且金額過低似乎不具有足夠的嚇阻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鄭乃文 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司長

  • 建議將條文修正為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 建議對校長或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未執行懲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說明罰鍰金額設定為1萬元至5萬元是為了與本法對行為人的處罰維持一致性,且性平法宗旨以輔導為主而非處罰。
  • 確認法規項次與文字將由議事人員協助修正。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補充說明對校長或董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是為了讓法條規範具有一致性。
  • 說明性平法仍以輔導為主,若涉及學校內之行政處置,亦可依私立學校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李嵩茂 教育部處長

  • 說明規範對象為校長與學校財團法人董事,若董事會開會時有少數董事積極主張執行但因人數不足而未能通過,若能提出事證證明未怠於職權,則不會予以處罰。

相關後續

  • 朝野立委達成共識,照教育部建議之條文與文字修正通過。
  • 各黨團代表已於協商結論簽字,送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1102
卷/期/冊
107/111/2
發布日期
2018-12-2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