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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12-1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繼續研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憲法訴訟法)、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大法官迴避制度、聲請裁定與資訊公開、專家諮詢與鑑定人準用、言詞辯論期日之程序規範以及違憲宣告與暫時處分之門檻。經過逐條討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或照司法院建議通過,部分條文因意見分歧予以保留擇期再議。

討論事項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憲法訴訟法)

核心議題

研商大法官迴避事由與程序、聲請案件之裁定形式與公開方式、專家諮詢與鑑定人準用、言詞辯論期日之律師代理與當事人權限,以及裁判門檻與暫時處分規定。

相關爭議

  • 大法官迴避事由:司法院與委員對於是否將曾主責法規範制定之政務官列入第九條當然迴避事由意見分歧,黃國昌主張應納入或於第十條例示,司法院則擔憂影響範圍過廣並造成實務困擾。
  • 不受理裁定之資訊公開:時代力量黨團與吳志揚委員主張不受理裁定應附理由並公布大法官姓名與人數,司法院則認為公布姓名不宜。
  • 鑑定人準用規定:黃國昌主張第十九條專家意見提供應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以確保真實性擔保,司法院則認為性質不同不宜準用。
  • 言詞辯論期日之律師強制代理:針對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到場而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當事人是否得發言產生疑義。
  • 暫時處分之門檻:對於第四十三條暫時處分之門檻與違憲宣告門檻是否應有所區別進行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曾主責法規範制定或修正之政務官應列入迴避事由或於第十條例示。
  • 主張憲法法庭受理與否應做成裁定,且不受理裁定應具體載明理由及同意與不同意之大法官姓名與人數。
  • 主張專家意見提供應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 質疑言詞辯論期日若未強制要求訴訟代理人到場將使律師強制代理流於具文。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迴避事由例示於第十條立法說明中。
  • 主張裁定不受理應附理由並記載贊成與不贊成之大法官姓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同司法院考量範圍過廣而未將行政程序決行者列入當然迴避事由。
  • 詢問憲法法庭專家諮詢與鑑定人制度之區別。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律見解之改變不應輕易被認定為職務偏頗之由。
  • 詢問有關相同爭議案件之合併審理與訴訟告知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將行政程序決行者列入當然迴避事由將無法界定範圍且現行制度已足夠。
  • 強調大法官不受理裁定公開姓名不宜,以免影響大法官自由表示意見。
  • 說明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性質與訴訟法鑑定人不同,不適用鑑定人規定。

王碧芳 司法院書記廳廳長

  • 說明受理後會將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於網站上。
  • 說明暫時處分裁定因效果重大,故其門檻比擬判決採較高標準。

相關後續

  • 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條文修正或照案通過。
  • 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等條文保留擇期再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1102
卷/期/冊
107/111/2
發布日期
2018-12-2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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