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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衛與勞動政策檢討:聚焦外包勞工、石綿危害、一例一休及最低工資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29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針對政府採購最低標制度下外包廠商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石綿引起勞工職業暴露的評估與補償,以及勞動部各項政策進行檢討。討論涵蓋營造業薪資、職安管理、醫師納入勞基法、四癌篩檢、一例一休、最低工資法與外勞政策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對政策執行成效、跨部會協調及勞工權益保障表達關切,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一

「政府採購以最低價格標決標制度下外包廠商員工之職業安全衛生維護及採購制度之檢討及改善」及「針對石綿引起勞工之職業暴露評估、醫療與補償或賠償」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政府採購最低價格標制度對外包廠商員工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的影響,並研議改善措施。
  • 評估石綿對勞工造成的職業暴露危害,檢討現行醫療、補償及賠償機制,並加強預防措施。

相關爭議

  • 營造業勞工薪資與人力結構問題:委員質疑營造業勞工總人數增加但實質薪資卻不斷降低的原因。
  • 職安經費與人員薪資透明度不足:安全衛生經費明細未涵蓋相關人員薪資,恐導致職安人員薪資成長停滯。
  • 職安法規落實與獎懲機制失衡:承包商屢次違反職安法規仍能獲獎,獎懲標準(如重大違規定義)不明確,且政府採購納入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比率過低。
  • 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範圍爭議:勞動部僅預告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與政黨協商結論的「所有受僱醫師」不符,引發專科醫師權益疑慮。
  • 石綿危害追蹤與補償困難:石綿相關疾病潛伏期長,勞保給付追溯期與因果關係認定困難,對退休勞工保障不足,且勞動部缺乏核電產業輻射職災數據。
  • 石綿危害預防與跨部會協調不足: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公布延遲,營建署列管期程過長,且各部會(營建署、環保署、地方政府)間通報與執行機制存在斷點。
  • 派遣及承攬勞工權益不一:行政院宣示公部門派遣工月薪達3萬元,但未明確涵蓋人數更龐大的承攬勞工,且承攬勞工勞動條件保障較弱。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與工程會解釋營造業勞工薪資降低但人力增加的原因,並提交書面報告。
  • 建議將職安人員薪資納入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落實資訊透明。
  • 質疑職安訓練比例下降,且承包商屢次違反職安法仍獲獎,要求勞動部捍衛職安法,轉知各部會嚴格審核得獎單位。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預告僅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而非政黨協商結論的「受僱醫師」,要求保障所有專科醫師權益。
  • 建議將四癌篩檢納入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以降低社會成本。
  • 關切行政院長對恢復勞工7天假的回應,以及一例一休是否再修法,並建議勞動部應有策略性回應。
  • 提醒勞動部在鬆綁台商回流外勞配額時,需考量本勞就業保障、薪資結構及區域差異。
  • 質疑「最低工資法」與「基本工資法」的差異,認為勞動部是為迎合選前承諾而疊床架屋。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重大營造廠屢次違反職安法與勞基法,卻仍能承包政府工程,要求工程會提出具體懲處機制與停權資料。
  • 批評政府採購案納入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的比率過低,要求工程會與勞動部積極檢討並提高比重。
  • 追問派遣工團體協約法修法進度,要求勞動部加速法制作業。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解決低薪問題的承諾,包括公部門約聘僱及派遣工月薪調升至3萬元。
  • 要求工程會與人事總處釐清公部門承攬勞工的勞動條件與薪資保障,應與派遣勞工一視同仁,確保最低工資3萬元。
  • 要求職安署對公務機關的清潔、保全等承攬派遣人員進行全面性專案勞檢。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的護理人員本身也是外包人員的荒謬現象。
  • 關切職安法中醫護人員特約制度的執行成效,以及業界反映找不到特約醫護人員的問題。
  • 指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等人員缺乏健康相關背景,恐導致職業健康服務規劃不足,且職護人員缺乏考試制度保障。
  • 呼籲職災保險法立法應全面考量預防、補償與重建,並納入專業團體意見,特別是職業衛生健康促進部分。
  • 批評特約職護市場混亂,時薪差距大,且訓練品質與實務媒合有問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核電產業勞工的職業傷病(特別是輻射暴露)數據不明,質疑勞動部對外包商與臨時工的健檢追蹤掌握不足。
  • 要求勞動部整體考量台商回流外勞鬆綁政策,避免對原有根留台灣或提早回流的企業造成不公平,並提供具體門檻機制。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石綿相關疾病將達高峰,現行勞保對石綿職業病保障不足,特別是潛伏期長、因果關係難認定、退休後發病等問題。
  • 建議未來職災保險法應明定對曾從事石綿相關工作者,離職後仍追蹤健檢。
  • 要求勞動部與醫療體系結合,建立主動通報機制,並公告石綿危害訊息,加強民眾預防意識。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詢問最低工資法草案重點,質疑審議委員會組成與現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無異,且主席由勞動部長擔任恐受政治力干預。
  • 肯定最低工資法明定每年開會及設立研究小組,但強調其客觀性與專業性應受法律確立,且行政院對委員會決議僅能退回一次,最終應予核定。
  • 質疑政府新經濟移民法與台商投資行動方案增加外勞配額,恐衝擊本勞就業,要求勞動部嚴格把關並提供把關機制書面資料。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關切石綿全面禁用後,拆除含石綿建築物勞工的保護措施,要求職安署提供SOP、監督與教育訓練。
  • 質疑營建署鑑定含石綿建材的能力與職安署檢測石綿的專業能力、設備及人力傳承問題。
  • 指出石綿相關疾病(如間皮細胞瘤)潛伏期長,難以追溯職業暴露,特別是針對無勞保或勞保資料缺失的臨時工,現有補償機制恐不足。
  • 質疑派遣勞工在職安法規中存在漏洞,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的職安責任不明確。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電子商務(如淘寶網)仍可輕易購得石綿相關產品,形成國內全面禁用石綿的漏洞,要求勞動部會同財政部研擬對策。
  • 質疑職安署對石綿相關作業環境勞動檢查的廣度不足,且缺乏石綿採樣、判讀的設備與專業人力。
  • 批評勞動部在石綿職業病預防與補償方面作為不足,認定率低,對勞工保障不力,要求提出完整解決策略並估算預期補償金額。
  • 指出惡性間皮細胞瘤治癒機會低,確診困難,呼籲政府正視並積極協助受害者。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安署遲至2018年9月才公告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相較內政部2010年規範晚了許多。
  • 指出石綿拆除通報機制落實度差,民間通報幾乎為零,且營建署列管期程過長,跨部會橫向聯繫不足,導致管理黑洞。
  • 要求職安署在營建署列管完成前,加強與地方政府建管單位聯繫,完善石綿拆除通報與監督SOP,並明確不通報的責任歸屬。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檢討民進黨敗選責任,指出一例一休修法是主因,並批評部長對兩次修法重點不熟悉。
  • 指出兩次一例一休修法後,台灣總工時仍高,過勞案件未顯著改善,要求勞動部盤點政策並調整。
  • 關切就業服務法「薪資4萬元以下不得面議」新法上路後,雇主公告與實際議定薪資不符的問題,要求勞動部增訂施行細則或提供案例說明。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的員額總管控導致政府機關大量使用承攬人力,造成承攬勞工勞動條件較差。
  • 指出勞動部勞安所本身非典型人力比例高達一半,質疑其假承攬規避直接僱用成本。
  • 關切自然人承攬勞工無法參加職災保險的問題,要求勞動部檢討員額管控並放寬,以保障承攬勞工權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一例一休修法後,勞資會議召開比例雖高,但勞動部未追蹤放寬內容比例,恐變相為資方背書。
  • 指出台灣年總工時仍高,與總統政見不符,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降低工時方案,而非僅以週工時或部分工時數據回應。
  • 批評部長對勞動部業務不熟悉,政策面缺乏具體看法,要求加強學習並與黨中央研議。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醒若要檢討一例一休問題,應回頭追問前勞動部長郭芳煜。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說明公共工程採購透過加強檢查、宣導、輔導及金安獎選拔等策略維護職安,並與工程會合作要求施工安全設施量化及契約明定職災停權。
  • 表示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已明定勞工保險、薪資、休假等規定,要求得標廠商負雇主責任,公務機關交付承攬亦須告知危害。
  • 指出勞動部訂有績效評核辦法,將編列安衛經費列為重點項目。
  • 說明我國已全面禁用石綿,預防重點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防護,並公告危害預防指引。
  • 表示勞安所已進行石綿作業勞工回溯性世代研究及職場石綿暴露調查研究。
  • 指出石綿引起的職業性癌症與石綿肺症已納入職業病給付,勞工可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離職退保後罹病亦可請領失能給付或職保法津貼。
  • 承諾將持續配合營建署列管疑似石綿建材建物,強化機關聯繫及預防督導,並規劃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時研議協助措施。
  • 回應營造業勞工薪資降低主因是工程量減少,但承諾會與工程會共同研擬詳細書面報告。
  • 表示會參酌委員意見,檢討金安獎評核是否將非重大違反職安法規者排除得獎資格。
  • 說明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是與衛福部協商結果,承諾會回去與衛福部商量專科醫師部分,並利用60天預告期舉辦公聽會或協商。
  • 指出曾與衛福部研商四癌篩檢納入勞工健檢,但專家認為與工作關聯性不大,應回歸癌症防治法,但同意與國健署開會討論。
  • 表示勞動部會與內政部研議恢復勞工7天假,並審慎考量一例一休是否再修法。
  • 回應台商回流外勞配額鬆綁需保障國人就業與薪資前提下全盤考量,有天花板限制(最高40%),並設定聘用本勞薪資達3萬元、聘用本國人達一定人數等門檻,待院長核定後公布。
  • 說明「最低工資法」是將現行法規命令位階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完善審議機制,明定每年召開審議會,並設研究小組參採客觀指標,行政院對決議僅能退回一次。
  • 承諾將積極與工程會主委溝通,提高政府採購納入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的配分比例。
  • 表示派遣工團體協約法相關會議已開,將邀地方勞工局開會後進行法制作業,預計1月份進入法制作業。
  • 承認勞動部在兩年勞動修法上受批評指教,會虛心檢討,特別是一例一休修法,承諾審慎處理不再重蹈覆轍。
  • 針對就業服務法「薪資4萬元以下不得面議」新法,表示會加強宣導雇主明確標示薪資,並研議增訂施行細則或製作案例,處理公告與實際議定薪資不符等問題。
  • 承諾會審慎處理所有勞工議題,並與中央單位研究,回應總統降低年總工時的政見。

顏久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公共工程採購從源頭強化職安措施,專項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納入招標文件,不得隨減價調整。
  • 說明監造計畫已納入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監督查核事項,並設監造檢驗停留點。
  • 指出可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妥善訂定廠商資格(如要求職安管理專門技能證明),並善用評分機制將重大職災納入評分,降低曾發生職災廠商得標機會。
  • 說明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明訂施工廠商職安責任,包括遵守法令、建立職安管理系統、提報計畫、未投保勞保者不得進入工地、勤前教育、個人防護具檢查等,並載明重大職災停權規定。
  • 表示已建立工地安衛管理橫向回報機制,重大缺失須通知勞動檢查機構。
  • 說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增訂強化職安法規機制及將重大職災列為停權事由(拒絕往來1年)。
  • 表示編列預算時,大工、小工月薪會設定在3萬元以上,時薪1,364元以上,電腦估價系統會提示,且此部分薪資不會因最低標而打折。
  • 回應金質獎評選,發生重大職災事件者無資格報名,有評分制度會扣分,但需視情節輕重。
  • 承諾提供近5年因重大職災停權廠商及理由的報告。
  • 表示CSR評分項目已納入採購範本,但承認納入比率偏低,需再檢討如何積極鼓勵。
  • 說明派遣承攬契約要求廠商固定工資,加班費另計,雇主勞健保費用由雇主支付,確保勞工有3萬元以上基本薪資。
  • 表示已向委員報告臨時提案第2案,並修正為「於1年內,就政府採購之評選項目納入廠商CSR表現,研議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納入相關課程教材」。

黃新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任秘書

  • 說明人事總處負責督促各機關落實派遣與承攬相關規範,並按季調查公告運用人數。
  • 承諾未來將持續協同勞動部及工程會,加強宣導非典型人力運用管理規定、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
  • 解釋承攬與派遣工作性質不同,機關對承攬人員無指揮監督關係,干涉薪資水準有困難,但已將承攬勞工納入公部門解決低薪問題的研議方案中。
  • 指出政府機關承攬人數統計至6月底為4萬2,000人,約聘僱人員約8,000多人。
  • 表示總員額管制並非鐵板一塊,若確實有業務需要可提報放寬。

鄒子廉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說明營造業最大問題是多層次承攬,職安法規定上包要對下包做危害告知與監督教育訓練,將加強檢查與檢討。
  • 解釋職安法規定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考量中小企業,將逐步擴大適用人數,並加強職護人員教育訓練。
  • 說明職安法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委會是舊法,已修正為勞動部。
  • 表示已聽到業界找不到特約醫護人員的反映,將加強教育訓練及改善訓練品質。
  • 說明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由職安管理師等排定,但會檢討其健康背景不足問題。
  • 解釋核電廠整體職安衛歸職安法管轄,特殊游離輻射作業優先適用原子能法規,前端由原能會管制,職安署將與原能會討論瞭解狀況。
  • 承諾會盤整核電廠一般勞工(含下包商)健檢資料,並與衛福部、勞保局勾稽疑似輻射影響疾病數據。
  • 說明國內已全面禁用石綿,目前主要暴露風險在建築物拆除工程,已訂定危害預防指引,並辦理教育訓練。
  • 表示石綿拆除作業指引參考日本、韓國規範,強調全面呼吸防護,並與營建署連結,要求公共工程優先通報。
  • 說明國內有專業機構可鑑定石綿,職安署將加強與營建署、環保署及地方政府連結,改善通報機制,特別是室內裝修部分。
  • 指出間皮細胞瘤90%以上與石綿接觸有關,潛伏期長達20-40年,勞保局會從寬認定。
  • 說明已與衛福部合作,指定10家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強化院內轉介機制,未來希望擴大網絡醫院主動通報。
  • 表示勞動部與衛福部網站已設石綿預防專區,提供危害、預防與醫療訊息,將加強宣導。
  • 承諾檢討職護訓練制度,確保培訓品質與媒合,並正視特約市場亂象,研擬規範。
  • 說明職安署作業環境測定結果需上傳資料庫,與勞工健檢資料庫比對,若超標會要求停工改善或提出改善計畫。
  • 承認職安署在石綿檢測分析能力上需補強,將加強檢查員在職訓練,並與學界合作,未來職災保險法將提供更多資源。
  • 預估台灣惡性間皮細胞瘤發生人數在2015-2020年可能達尖峰,強調預防與早期發現的重要性。
  • 指出間皮細胞瘤治癒機會低,存活期短,確診困難,呼籲政府正視並提供協助。
  • 說明派遣、承攬事業單位均適用職安法,派遣若受原事業單位指揮監督,原事業單位負雇主責任;若無,則派遣公司負責任,將檢討精進相關規定。

石發基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說明石綿職業病勞保給付已放寬,即使退保多年後罹患間皮細胞瘤,仍可請領失能給付,且已放寬認定標準,不需經過6個月治療階段,醫師診斷即可。
  • 指出勞保局會根據勞工職場相關暴露證據及職歷報告,從寬認定石綿相關疾病的因果關係。

劉傳名 勞動部勞安所所長

  • 承認勞安所非典型人力(承攬)比例高達一半,部分執行核心業務,若有需要會提報人事總處爭取員額。
  • 表示勞研所完全按照勞動法規處理承攬契約,會要求承攬人有勞健保資格。

謝倩蒨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

  • 說明勞基法第二次修法後,事業單位若要彈性運用工時,需透過勞資會議協商,且30人以上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內容需登錄備查系統,供各縣市勞工行政單位掌握訊息。
  • 承諾將統計勞資會議通過的放寬內容比例,作為未來修法參考依據。

相關後續

  • 勞動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需共同研擬營造業勞工薪資降低但人力增加原因的書面報告,並於1週內提交。
  • 勞動部職安署需針對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主管的薪資架構進一步釐清並拉高薪水,1週內提交資料。
  • 工程會需提供近5年因重大職災停權廠商及理由的報告,1週內送交委員辦公室。
  • 勞動部職安署將於2019年規劃新增針對客戶場所提供作業的人力支援事業單位(如清潔、保全)進行專案檢查,並於2019年6月將上半年檢查情形回報委員辦公室。
  • 人事行政總處與工程會將研議承攬契約中勞工最低工資3萬元以上保障的可行性,並併入行政院公部門解決低薪問題方案中,預計半年內訂定初步方案。
  • 勞動部將以書面方式提供委員關於職業衛生健康服務工作辦理方向的意見,並徵求各界意見。
  • 勞動部職安署需將職安署與醫療體系結合的報告提交委員,以檢視加強之處。
  • 勞動部將提供政府採購中台商回流外勞政策把關機制的書面資料給委員會參考。
  • 臨時提案第1案(將四癌篩檢納入勞工健診必檢項目之可能性)通過,勞動部會同衛福部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2案(政府採購評選納入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修正通過,要求工程會於6個月內訂定評選指標並通函各機關納入,並於1年內研議將相關課程納入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1301
卷/期/冊
107/113/1
發布日期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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