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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審查:參審與陪審制度抉擇及條文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陪審法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制度選擇、司法院推動參審制的正當性、被告選擇權、案件適用範圍及國民法官資格認定等關鍵爭議。儘管委員間意見分歧,主席裁示逐條討論並先行保留多項爭議條文,待後續再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相關「陪審法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法案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議題在於選擇採行參審制或陪審制,以及各制度在案件適用範圍、被告選擇權、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議事程序等方面的具體設計。
  • 會議亦討論了司法院推動參審制的決策過程及其正當性,並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具體條文,如法案名稱、國民法官職權、資格限制等進行逐條討論。

相關爭議

  • 制度選擇爭議:黃國昌委員、林為洲委員及國民黨黨團堅定主張採行陪審制,而司法院及部分委員則傾向參審制,雙方就兩種制度的優劣、可行性及對國情的適用性存在根本分歧。
  • 司法院決策正當性:黃國昌委員質疑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先射箭再畫靶」,預設立場推動參審制,並在會議中「欺騙社會」,司法院呂秘書長則否認此指控,強調是基於長期研究及會議規定。
  • 被告選擇權:黃國昌委員主張被告應有權利選擇是否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則擔憂被告選擇權恐導致案件萎縮、裁判歧異,並參考韓國經驗認為不符本土情況。
  • 案件適用範圍:司法院建議初期適用重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致死,約1,200件/年);尤美女委員建議5年以上有期徒刑(約1,500-1,600件/年);黃國昌委員建議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與強制辯護連結(約3,700件/年)。
  • 「中間討論」程序:尤美女委員主張刪除司法院版本中的「中間討論」程序,擔心國民法官心證可能被法官不當影響;司法院則認為「中間討論」有助於國民法官釐清疑惑,並可透過規範避免不當影響。
  • 陪審制違憲疑慮:司法院認為陪審制可能因完全排除法官事實認定而有違憲疑慮(憲法第80條、釋字第378號);黃國昌委員反駁,認為陪審制中法官仍處理法律問題,各司其職不違憲。
  • 身心障礙者資格認定:鍾孔炤委員提案修正第13條第11款,要求身心障礙者不得被選任需有客觀證據,並由行政機關邀請專家認定,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司法院擔心此規定會使選任程序過於繁雜,反而造成身心障礙者的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司法院版本為基礎,但增訂被告參審選擇權。
  • 主張將「中間討論」改為「公開說明」,避免國民法官心證被污染。
  • 建議將「三階段證據開示」改為「直接閱卷」,避免程序繁瑣及道德風險。
  • 主張「定罪科刑程序完全分離」,先辯論事實與法律,有罪才進入科刑調查與辯論。
  • 同意將第1條「強化無罪推定原則」修正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認為應納入「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之行使」。
  • 建議第5條擴大案件適用範圍至「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以搭配被告選擇權。
  • 主張第6條應排除被告已認罪案件,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並質疑「案件情節繁雜」作為排除參審事由的範圍過廣。
  • 建議第8條應明確列舉國民法官職權,而非僅籠統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
  • 質疑第13條第12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與擔任國民法官的關聯性。
  • 提案修正第13條第11款,強調身心障礙者不得被選任需有客觀事實且經行政機關認定,以符合CRPD精神。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先射箭再畫靶」,預設立場推動參審制,並在會議中「欺騙社會」。
  • 堅定支持「陪審制」作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模式,並建議應先表決決定採參審或陪審制。
  • 強調「婚姻自由平等保障」是釋字第748號核心,立法者選擇空間窄。
  • 認為第1條應刪除「與法官共同」等贅詞,直接寫「為使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 主張被告應有選擇參審或陪審的權利,不應強制適用,並反駁司法院關於裁判矛盾的擔憂。
  • 建議第5條案件適用範圍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並排除認罪案件,與強制辯護連結。
  • 質疑司法院對陪審制違憲疑慮的論點,認為陪審制中法官仍各司其職,不違憲。
  • 認為第13條第11款身心障礙者資格認定應由法官而非行政機關進行,以確保審判程序控制。
  • 建議多項條文應保留,因其名稱或內容已預設參審制,恐影響未來陪審制的討論空間。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與公民投票結果的法律位階問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接續黃國昌委員提問,確認公投結果不能改變大法官解釋,立法院仍需以其他方式保障同性婚姻。
  • 建議委員會應明確決定採參審或陪審,或將兩案併陳送院會,避免條文審查陷入僵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執政黨應勇於承擔、明確表態選擇參審或陪審制,不應模稜兩可,以避免社會紛擾。
  • 贊成先決定採參審或陪審,然後再進行條文討論,並願意接受多數意見。
  • 強調理想與務實之間需取得平衡,執政黨應覺知社會共識並做出決定。
  • 認為司法院推動參審制是為國家好,但應更明確地向人民說明其選擇和理由。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確認委員會審查慣例是優先討論行政部門提出的法案,而非依提案先後順序。
  • 認為司改國是會議並未對參審或陪審做出最終結論,最終決定權仍在立法院委員會。
  • 主張應先充分討論參審與陪審的法案內容,再做最終判斷,不需在初期就決定制度走向。
  • 澄清第8屆立法院雖有觀審、參審、陪審法案,但均未進入實質討論,應重視本屆的法案內容討論。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澄清委員會將依議程順序,先討論參審版本,再討論陪審版本,不會因先討論參審而排除陪審。
  • 提案修正第13條第11款,要求身心障礙者不得被選任需有客觀證據,並由行政機關邀請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
  • 強調第13條第11款現行條文「有事實足以認定」過於空泛,需更明確的認定標準,不能僅憑主觀判斷。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表達國民黨黨團支持「完全的陪審制」立場。
  • 支持被告有選擇國民參與審判的權利。
  • 建議第5條案件適用範圍應加列刑法第144條「選舉行賄之罪」,因其具高度政治性,更需公平審判以取信民眾。
  • 反駁司法院認為賄選案不宜納入參審的理由,認為篩選機制可排除有政治偏向的國民法官,且不應預設國民法官不公正。
  • 強調第13條第11款身心障礙者資格認定應有更明確的客觀標準,如同其他款項,可於立法說明中註明依據相關法律認定。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位階等同憲法,公民投票結果制定的法律不能牴觸該解釋。
  • 解釋文關於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修民法、另立專章或專法)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 否認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先射箭再畫靶」或「欺騙社會」,強調司法院是基於30年研究經驗及務實考量選擇參審制。
  • 解釋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表決結果(參審、陪審、由司法院決定5年後再實行各7票)未達半數,司法院作為主責機關有權研擬政策。
  • 主張參審制較陪審制更符合台灣司法制度與國情,因其兼顧法律專業與人民生活經驗,有助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人民信賴。
  • 認為陪審制可能因完全排除法官事實認定而有違憲疑慮,而參審制符合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精神。
  • 建議第5條案件適用範圍初期可採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致死(約1,200件/年),以避免國家財政負擔過重,待制度成熟再逐步放寬。
  • 擔憂被告選擇權恐導致案件萎縮(參考韓國經驗)、裁判歧異,影響制度活化。
  • 主張「中間討論」程序有助於國民法官釐清疑惑,但需透過法官倫理及法規規範避免不當影響,並指出判決確定後守密義務解除可監督法官行為。
  • 解釋第13條第12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是因破產者信用受損,故限制其擔任公職資格。
  • 認為第13條第11款身心障礙者資格應依實際狀況判斷,過於嚴格的鑑定程序可能造成困擾,強調應方便國民參與或免除義務。

蘇素娥 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補充說明韓國因被告選擇權導致案件萎縮,且輿論操弄審判程序,故有修法取消選擇權的討論。
  • 指出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要求放棄陪審需檢察官同意和法院准許,大部分案件透過認罪協商而非陪審審判。
  • 解釋司法院草案第6條設計與美國相近,允許附條件地不進入參審,考量本土情況。
  • 說明排除毒品案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原因是案件量大且犯罪類型固定,對法官經驗助益相對較小。
  • 解釋司法院版本第6條第4款「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是考量部分認罪案件(如殺人罪)仍具社會矚目及參審價值,故保留裁量空間。
  • 說明第6條第5款「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將嚴重危害司法權之公正行使」是為保留彈性,處理未列舉的特殊情況,並有配套審酌公共利益與訴訟權益。
  • 解釋第6條裁定不行參審的抗告機制,旨在避免法院濫用排除權,並加速組織確定。
  • 說明第13條第11款身心障礙者資格認定,實務上會透過事前調查表及自行呈報過濾,若國民自認無法勝任,出示證明即可,過於繁雜的鑑定程序反而造成困擾。
  • 說明第13條第7款與第6款的輕重失衡問題,因拘役或罰金並宣告緩刑者可能被排除,但受拘役或罰金判決者卻不會被排除。

張斗輝 次長 法務部

  • 法務部贊同司法院所提版本。
  • 對於林委員為洲提出將刑法第144條賄選罪納入國民參與審判範圍,法務部認為賄選與國民參審無明確關係,且具政治敏感性,不宜由人民審判。
  • 補充說明若要納入賄選罪,需一併考量公民投票法中相關規定。

黃慧真 專員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解釋司法院設定身心障礙者消極資格條件,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原則上不能排除身心障礙者參與,除非有客觀事實認定其無法執行職務。
  • 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定方式是透過醫院鑑定取得證明或手冊,與本條規定目的不同。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所有已討論之各案條文均先保留,待後續再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裁示將繼續討論參審與陪審制度的選擇,強調需充分討論,並記錄所有委員與兩院意見。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1401
卷/期/冊
107/114/1
發布日期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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