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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期貨、保險及證交法修正審查:聚焦罰則、旋轉門與金融監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05

LawTrace 法律歷程:金融控股公司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金融法規修正草案,主要內容涵蓋金融控股公司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會議討論重點包括提高金融弊案罰鍰、強化內部控制、檢討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期貨市場監理及交易稅常態化、普悠瑪事件未成年保險理賠、國銀海外曝險與金融科技創新等議題。部分法案經協商修正後通過,而「旋轉門條款」及「員工董事」等具爭議性提案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三、四、五、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提高重大金融弊案的法定罰鍰金額上限與下限,以及加重情節重大違規的處罰倍數,以強化金融機構的法令遵循與公司監控管理責任。
  • 同時討論了公務員離職後轉任金融機構的「旋轉門條款」限制,旨在避免利益衝突並強化金融監理的獨立性。

相關爭議

  • 罰鍰額度調整:委員提案大幅提高罰鍰上限,金管會雖表贊同,但建議與銀行法罰度調整併同考量,以維持法規衡平性。
  • 旋轉門條款適用範圍與執行:黃國昌委員提案對財政部、金管會轉任公營事業的離職人員設限,金管會則建議由銓敘部通盤研議,以避免規範不一,引發是否推卸責任的爭議。江永昌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公營事業任職未逾3年的年資不計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3年限制,以防堵「過水」規避。
  • 旋轉門條款對攬才的影響:曾銘宗委員與財政部次長認為過嚴的限制將不利金管會延攬業界專業人才,並指出國外多限制「遊說行為」而非「工作權」。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鑑於金融弊案頻傳,建議提高法定罰鍰金額上限至2,000萬元,並針對故意違法者,將罰鍰下限提高至1,000萬元,以示輕重有別。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罰鍰額度提高至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並針對情節重大者,得處原定罰鍰額度之2倍至5倍,以強化嚇阻效果。
  • 認為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應由銓敘部統一規範,不應僅針對財經部會。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提高金控法相關罰則,原因與其他委員相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金融旋轉門條款,規範財政部、金管會轉任公營事業離職人員的限制,以處理「金融幫」或「金融肥貓」問題。
  • 質疑金管會將旋轉門條款推給銓敘部是「空話」和「拖延」,呼籲政府展現改革決心。
  • 認為公營事業延攬人才並非如財政部次長所言困難,而是存在後台與關係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連署黃國昌委員提案,並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公務員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任職未逾3年的年資,不計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定3年限制,以防堵公務員透過「過水」規避旋轉門條款原意。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出疑問,若過度限制官員轉任金融機構,可能導致政府在推動國艦國造或聯合證交所等政策任務時,公股銀行或證交所難以配合。
  • 認為日本與韓國也有官員空降金融機構的例子,不應僅以資歷限制,而應看實際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管會主任委員

  • 原則贊同提高罰鍰金額的方向,但建議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銀行法罰度調整的衡平性,並建議將情節重大裁處2至5倍罰鍰納入罰鍰高低級距調整中。
  • 針對旋轉門條款,建議由銓敘部就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之任職範圍全盤研議,以考量一致性及規劃完整配套措施。
  • 同意討論針對公務員轉任公股行庫後,其3年期限的計算方式應避免規避原意。

阮清華 財政部次長

  • 對於公務員旋轉門條款的修正,贊同金管會意見,認為過度限制恐影響人才延攬與交流,並需審慎考慮其廣泛影響。

蔡敏廣 銓敘部司長

  • 說明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的旋轉門條款適用於離職後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而轉任公營事業仍具公務員身分故不適用該條款。
  • 表示銓敘部正在檢討將來修法方向由「特定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並尊重委員會對針對性立法的考量。

相關後續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8條照親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8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7條照曾銘宗、賴士葆等委員提案,並參照金管會建議內容修正通過。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黃國昌委員提案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之1及第62條之1,以及江永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八、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配合國際期貨市場監理發展、推動證券期貨法令一致性,並強化對期貨業與相關機構的監理,包括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調整罰鍰額度等。
  • 會議亦討論了公務員離職後轉任期貨相關機構的「旋轉門條款」及期貨交易稅率的常態化問題。

相關爭議

  •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黃國昌委員提案對財政部、金管會轉任期貨業的離職人員設限,金管會建議由銓敘部通盤研議,引發推卸責任的質疑。江永昌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公營事業任職未逾3年的年資不計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3年限制。
  • 期貨交易稅率常態化:財政部考量降稅後成交量與稅收大幅成長,建議將期交稅率維持在10萬分之2並常態化。王榮璋委員質疑降稅目的已達成,應考慮恢復原稅率,並擔憂常態化刺激手段可能導致長期稅損。
  • 期貨市場罰金衡平性:賴士葆委員提案提高期貨交易法第116條罰金上限至500萬元,金管會則基於與同法其他條文及證券交易法、投信投顧法罰金的衡平性,建議維持200萬元或調整至240萬元。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心0206期貨市場事件的處理進度及預防措施,特別是強制平倉問題,建議檢討SPAN制度和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 提醒金管會應加強督促銀行遵循法規,防制洗錢,並關注中國系統性風險對國銀曝險的影響。
  • 質疑金管會對非合意併購的4條件及10%持股限制,認為不利金融市場整併,並擔憂3年退場機制不可行。
  • 建議金管會應加強對選擇權賣出等高風險衍生性商品的風險提醒與流動性強化。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金融機構轉投資辦法中非合意併購的4個條件劃分併購方與被併購方,認為世界上無此先例。
  • 認為將非合意併購的首次持股門檻從25%降至10%不利金融機構整併,反而會讓金融市場更零散。
  • 質疑金管會設定3年內完成併購或退場的機制不切實際,認為實際退場時間會更長。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期貨市場的避險功能,為何會導致投資人傾家蕩產,認為部分人進入期貨市場是為獲利而非避險。
  • 質疑期交稅率常態化是否合理,認為降稅刺激交易目的已達成,應考慮恢復原稅率,而非造成長期稅損。
  • 認為期貨市場的成長不應僅歸因於稅率降低,其他努力和優點也應被考慮。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心金管會「新南向政策」在印尼的進展,以及兩岸金融監理交流的實質性。
  • 詢問金管會對證交法第43條之5(公開收購召開臨時股東會)與公司法第173條之1的適用爭議。
  • 質疑金管會金金分離與金金合併政策的潛在矛盾,特別是非合意併購中專業經理人忠誠度問題。
  • 關心TWID行動身分識別中心與電信業者合作,在金融交易中身分驗證及洗錢防制風險管控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慶富獵雷艦弊案中公股行庫不求償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律師事務所與銀行存在利害關係衝突,要求財政部重新評估。
  • 嚴厲譴責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介入慶富案個案授信,要求金管會明確表態此行為是否不當,並追究相關責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詢問「以核養綠」公投案通過後,銀行對綠能產業的融資政策是否會受影響,並對金管會主委「完全不會」的答覆表示疑慮。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心勞退新制自提6%部分,金管會規劃的基富通平台讓勞工自主投資並自負盈虧,質疑其缺乏最低收益保障與租稅優惠,且勞工投資資訊不對稱,恐讓勞工老本面臨風險。
  • 強調勞退新制旨在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不應將勞工老本拿去「玩實驗」。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王道銀行在網銀佈局的積極性,但認為國內金融科技專利申請力道仍不足,且專利申請表達方式不明確比例偏高,建議金管會協助銀行與智慧財產局溝通。
  • 關心純網銀開戶時第一筆資金的身分驗證機制,以及未來客服與消費糾紛處理問題,強調金融科技創新需兼顧洗錢防制與資安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管會主任委員

  • 行政院版期貨交易法修正重點包括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強化違約處理資金支應順序、統一證券期貨管理法令,以及增加對違規機構的處分方式並提高罰鍰上限。
  • 就0206期貨事件,表示已促使期貨商與交易人達成和解,並將檢討SPAN制度、強化KYC、建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防再發生。
  • 針對APG評鑑,表示台灣應不會落入最差名單,目標爭取列入一般追蹤名單,強調洗錢防制是全球共通要求。
  • 回應中國倒債事件,表示金管會已對國銀在中國的曝險額度、呆帳打消及備抵呆帳額度進行控管,並提高監控力道。
  • 說明金管會對非合意併購設定4項健全經營門檻(資本充實、經營能力、國際布局、企業社會責任),並鼓勵合意併購,尊重市場機制。
  • 針對普悠瑪事件未成年死者保險理賠,表示會與交通部協商,努力透過道德勸說請壽險公司或公會給予每人200萬元補償。
  • 針對APG評鑑,表示將努力爭取列入一般追蹤名單,並加強OBU查核機制及實質受益人透明度,同時研議洗錢防制罰鍰與銀行法罰度的衡平性。
  • 回應國銀獲利創新高,表示會將調薪幅度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鼓勵金融業回饋員工,但不會強制要求加薪。
  • 說明監理沙盒已核准首案(銀行與電信業者合作行動手機號碼身分驗證與小額信貸),預計年底前會有第二案(境外跨境匯款)。
  • 表示對彰銀在中國中科建聯貸案的壞帳問題已函請彰銀積極研議減少損失,並會了解公股銀行對中國央企授信的整體風險。
  • 針對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建議由銓敘部通盤研議,並同意討論即使轉任公股行庫,3年期限仍應計算的問題。
  • 針對遠東銀行徐旭東副董問題,表示金管會已列出產金分離原則,會密切查核副董事長是否名符其實,避免實質決策權逾越。
  • 說明網購刷卡支付,銀行公會正在研議中,金管會將隨著身分驗證技術成熟逐步開放。
  • 回應期貨交易稅常態化,認為10萬分之2的稅率在法規範圍內,且量能提升有助市場健全,若恢復原稅率恐影響國際競爭力與市場流動性。
  • 回應「以核養綠」公投對綠能融資的影響,認為民進黨政府推動綠能政策的進程不會因此遲疑,金融界只要符合自主評估仍會支持。
  • 說明勞退新制自提6%的自主投資平台(基富通)為實驗計畫,提供勞動部決策參考,勞工仍可選擇由勞退局操作並享有最低收益保障,強調租稅優惠仍存在。
  • 表示國內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有明顯成長趨勢,金管會透過投資抵減等方案鼓勵創新,並將持續推動純網銀,但需克服身分驗證、KYC、資安等挑戰。

阮清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期交稅降至10萬分之2後,成交量大幅成長,稅收也比調降前高,因此決定予以常態化。
  • 說明金融營業稅從2%提高到5%,其中3%進入國庫,2%列為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目前累積915億元,用於應付不時之需,以防範風險由納稅人負擔。

許虞哲 期交所董事長

  • 說明期貨市場主要目的為避險與價格發現,但承認0206事件是特殊案例,有投資人為獲利鋌而走險。
  • 支持期交稅常態化,認為降稅後量增稅收也增,可朝此方向努力,甚至建議可再降至10萬分之1.5,預計短期稅收減少但長期會回升。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符合金管會非合意併購4條件的金融機構包括中信、國泰、富邦、玉山、台新5家金控及上海商銀。
  • 說明國銀在大陸參股投資的案例,富邦金控直接持有廈門銀行股權為首例,並表示審查會依據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考量台灣金融機構的守法、健全經營及集團資本適足率等條件。

王儷娟 金管會檢查局局長

  • 表示銀行授信案件應依其風險管理,若地區風險高會調整授信對象。

相關後續

  • 期貨交易法第3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期貨交易法第28條、第35條、第37條、第49條、第84條、第97條之1、第100條、第109條、第111條、第119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期貨交易法第116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將罰金上限從「新臺幣200萬元」修正為「新臺幣240萬元」通過。
  • 黃國昌委員提案增訂期貨交易法第4條之1及第119條之1,以及江永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討論保險業資金辦理放款的對象與範圍,特別是新增「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款」類別,以及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的適用門檻。
  • 會議亦聚焦於普悠瑪事件中,保險法第107條對未滿15歲者死亡給付的限制,以及如何協助受難者家屬獲得補償的問題。

相關爭議

  • 保險業放款對象:曾銘宗委員提案增訂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5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款」,金管會擔憂恐開放無擔保放款及介入個案風險評估,建議不予增列,並說明已透過解釋令處理離岸風電融資需求。
  •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內控稽核門檻:曾銘宗委員提案將保險法第165條第4項,明定年度營業收入達6億元以上者才須建立內控稽核制度。金管會贊同將公開發行公司納入適用,但反對明定營業收入門檻,認為將門檻從1億元提高至6億元會大幅減少適用家數,影響消費者保護效能,建議保留彈性由辦法檢討。
  • 保險法第107條(未成年死亡給付)爭議:多位委員(賴士葆、費鴻泰、江永昌、劉建國)質疑保險法第107條限制未滿15歲者死亡給付,導致普悠瑪等重大事故中受難孩童無法獲得理賠,認為該條文為「恐龍條文」,且道德風險的預防不應將所有父母視為潛在加害者。
  • 普悠瑪事件理賠補償:委員要求金管會透過道德勸說,促請保險公司對普悠瑪事件中未成年死者給予每人200萬元補償,金管會表示會努力協調,但強調修法無法回溯,專案補償與修法為不同層面。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65條,建議僅對年度營業收入達6億元以上或為公開發行公司之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要求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以減輕小型業者負擔。
  • 提案增訂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5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款」,擴大保險業放款對象類別。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心普悠瑪事件中5位15歲以下死者因保險法限制無法獲得理賠,呼籲金管會基於人道關懷,道德勸說保險公司給予每人200萬元補償。
  • 指出保險法第107條的立法初衷是避免道德風險,但現行規定導致弱勢家庭無法獲得應有保障,應積極處理。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回溯2016年台南大地震維冠大樓倒塌事件,曾提案修改保險法第107條,納入天災重大意外等情況不適用15歲以下不賠規定,呼籲金管會勿再拖延,承諾於1個月內提出明確的修法研議結果。
  • 強調修法應正本清源解決問題,而非僅靠道德勸說,並指出普悠瑪事件再次凸顯修法必要性。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維冠大樓與普悠瑪事件中未成年死者保險理賠問題,質疑金管會對保險法第107條修法的立場,不應前後矛盾。
  • 建議修法可考慮排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咎於要保人的情況,以避免道德風險,並納入旅遊平安險及喪葬補助。
  • 質疑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手續費由公務機關吸收的政策,認為銀行應考量大數據、循環利息、客戶拓展及形象建立等好處,自行吸收手續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為保險法第107條將所有父母視為潛在加害者,為防範道德風險卻犧牲數百條寶貴人命的補償機會,是「恐龍條文」。
  • 建議修法不應全面開放,而應針對天災人禍等不可歸咎於人為的死亡事故,給予限額理賠,並加速處理普悠瑪事件的專案補償。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金融業獲利豐厚,但金融營業稅2%卻進入中央存保準備金而非國庫,認為應檢討稅賦公平性,將2%稅收還給民眾或用於社會福利,不應過度保護寡占金融業。
  • 指出目前銀行逾放比低、保險業RBC高,顯示金融體質已恢復正常,政府應減少關愛眼神,讓銀行自負盈虧。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管會主任委員

  • 針對保險法第146條之3,表示現實中外國中央政府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的放款有需求(如離岸風電),已透過解釋令比照辦理,建議不予增列條文。
  • 針對保險法第165條,贊同增訂公開發行公司須建立內控稽核招攬制度,但建議將「一定規模」的定義保留彈性由辦法訂定,不直接明定6億元門檻,以避免影響公司治理及消費者保護效能。
  • 回應保險法第107條,說明其存在目的在於預防道德風險,但同意在避免道德風險前提下,研議如何設計保險讓未成年人享有保險利益,並承諾於1月15日前提出研議結果。
  • 針對普悠瑪事件,表示已啟動關懷專案,保險公司已提出慰問金,但金額可能無法令人滿意,會後將再協調保險公司或公會增加補償金額。
  • 回應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手續費問題,表示原政策為公務機關編列預算吸收,若現在來不及編列,將努力協調國發會維持不收手續費的承諾,並有13家銀行自願不收費。
  • 回應Open Banking,金管會傾向採香港或新加坡模式,由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業者合作,並要求銀行控管資安及個資保護,若要強制銀行交出資料則需特別立法。

吳桂茂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普悠瑪事件後,已請保險公司主動關懷保戶,可理賠部分已儘速辦理,受限法規部分則以慰問金方式處理,金額依公司不同。
  • 說明現行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年營收1億元以上)及兼營保經代銀行,應建立內控稽核招攬制度,若將門檻提高至6億元,適用家數將大幅減少,影響公司治理及消費者保護效能。
  • 表示目前保險公司RBC(資本適足率)均高於法定200%以上,顯示體質良好。

阮清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金融營業稅3%進入國庫,2%列為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目前累積915億元,用於應付不時之需,並指出若無需求可檢討。
  • 表示世界上收取金融營業稅的國家較少。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146條之3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照曾銘宗委員提案條文通過,第4項不予增訂,原第5項移列為第4項。
  • 通過附帶決議,請金管會於3個月內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將年度營業收入標準由1億元以上調高至3億元以上。

討論事項四

審查「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討論證券交易法中,增訂上市櫃公司設置「員工董事」的規定,旨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與員工資產理念。
  • 會議亦討論了公務員離職後轉任證券相關機構的「旋轉門條款」限制,以避免利益衝突。

相關爭議

  • 員工董事設置:多位委員及黨團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員工董事,但金管會認為員工董事具有雇用者及受雇者雙重身分,將產生利益衝突、利益迴避及董事責任等法律疑義,且不符公司法股東選任董事的自治精神,建議凝聚各界共識後再審慎評估。
  • 旋轉門條款適用範圍與執行:黃國昌委員提案對財政部、金管會轉任公營事業的離職人員設限,金管會則建議由銓敘部通盤研議,引發是否推卸責任的爭議。江永昌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公營事業任職未逾3年的年資不計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3年限制,以防堵「過水」規避。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52條及第176條,限制財政部、金管會轉任公營事業的離職人員擔任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同業公會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人或顧問,以處理「旋轉門」問題。
  • 質疑金管會將旋轉門條款推給銓敘部是「空話」和「拖延」,呼籲政府展現改革決心。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連署黃國昌委員提案,並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公務員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任職未逾3年的年資,不計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定3年限制,以防堵公務員透過「過水」規避旋轉門條款原意。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關心金管會多元上市方案實施7個月仍無IPO申請案,質疑是否需修正檢討,並點名準獨角獸企業如Gogoro等未依該方案申請的原因。
  • 質疑金管會對「同股不同權」制度持保留意見,恐影響台灣吸引大型新創事業IPO的競爭力,建議考量全球化市場趨勢。
  • 質疑金管會衝刺IPO數量是否僅為衝高數字,而非刺激台股能量,並關切市場上「僵屍股」數量增加的問題,建議檢討下市條件,不應僅以流動性差為由不下市。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詢問富邦金控直接持有廈門銀行股權是否意味政策調整,並要求金管會說明未來台灣銀行直接投資大陸銀行的審查標準,避免個案處理引發質疑。
  • 質疑金管會對大陸投資風險的判斷標準不夠明確,認為不應只考量對台灣金融機構的正效益,而應公開風險評估的具體標準。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關心APG評鑑後,金管會如何吸引海外資金回台投資,並將其導引至實體經濟,特別是五加二產業,以及信託基金的管理方式。
  • 提醒APG評鑑提出的3項改善建議(OBU查核、實質受益人認定、洗錢犯罪刑期偏輕),要求金管會儘速改善並向立法院說明。
  • 關注國銀海外分支機構頻遭當地主管機關罰款的問題,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督,提高海外金檢頻率,並對大型銀行實施差異化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員工董事提案,表示員工董事具有雇用者與受雇者雙重身分,恐產生利益衝突、迴避及董事責任等法律疑義,且不符公司法股東選任董事的自治精神,建議凝聚各界共識後再審慎評估。
  • 針對旋轉門條款,建議由銓敘部就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之任職範圍全盤研議,以考量一致性及規劃完整配套措施。
  • 回應多元上市方案,表示目前尚未有公司依此方案申請IPO,但強調已打開大門,並認為我國產業體質是重要因素,將持續推動獨立董事、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公司治理評鑑強化員工權益。
  • 回應「僵屍股」問題,表示各市場均有流動性差的股票,台灣不以流動性差為單一標準下市,但對流動性差且營運不佳的公司會令其變更交易或逐步退場。
  • 說明富邦金控直接持有廈門銀行股權案,是在選前提出申請並已核准,因其資本運用效益強化,簡化行政程序,且各項指標合格,並強調金管會對大陸投資風險會個案衡量。
  • 回應APG評鑑後資金回臺,表示若涉及租稅措施,需依FATF和APG規定申報,並希望導引資金至實體經濟,特別是五加二產業,透過專戶進行投資範圍控管。
  • 針對APG改善建議,表示已要求OBU帳戶持續性查核,做好實質受益人查核,並研議洗錢防制罰鍰與銀行法罰度的衡平性。
  • 回應國銀海外分支機構遭罰,表示將要求總行加強對海外分行稽核力道,遵循當地法令,提高海外金檢頻率,並對大型銀行實施差異化管理。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目前台灣銀行在大陸多設立分行或子行,富邦金控直接參股廈門銀行是首例,審查會依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考量台灣金融機構守法、健全經營及集團資本適足率等條件,而非僅限於大陸標的規模或績效。

相關後續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7(員工董事),黃國昌委員所提證券交易法第52條及第176條,以及江永昌委員所提證券交易法第52條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1801
卷/期/冊
107/118/1
發布日期
2019-01-1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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