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委員提名審查:聚焦市場競爭、數位經濟與執法成效
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10
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送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包括魏杏芳續任委員及蔡文禎、謝智源兩位新任委員。會議主要討論被提名人的專業背景、獨立性、對高通案和解、有線電視垂直整合、物價操縱、數位經濟挑戰及不實廣告等議題的看法,並對公平會的執法成效與跨部會協調提出質疑與期許。最終,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魏杏芳續任委員,蔡文禎及謝智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重點為公平交易委員會3位委員被提名人的專業資格、獨立性、對市場競爭議題的理解與執法立場,以及公平會面對數位經濟、跨國企業壟斷及民生消費爭議的應對策略。
- 會議深入探討了公平會過去在重大案件(如高通案、有線電視垂直整合)的處理方式,並檢視其在物價監管、不實廣告查處等方面的執法成效與未來展望。
相關爭議
- 委員與主委配偶的同事關係:部分委員質疑新任被提名人與現任公平會主委配偶的同事關係,擔憂獨立機關恐出現「一言堂」或「近親繁殖」現象。
- 魏杏芳委員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時程:針對魏杏芳委員就任前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時程,有委員質疑其就職時可能存在違法狀態,但公平會人事室表示符合國籍法規定。
- 高通案和解爭議:魏杏芳委員對公平會高通案原處分持不同意見,認為有瑕疵;部分委員則批評和解導致罰鍰驟降,未能有效維護國內產業利益,質疑公平會「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 有線電視垂直整合與競爭:委員質疑系統業者兼營頻道代理商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要求公平會積極介入調查並設定門檻,但魏杏芳委員認為垂直整合不必然有害,且需視市場競爭狀況而定。
- 學名藥聯合行為:黃國昌委員揭露特定學名藥廠疑似透過代理關係切割市場並維持高價,質疑公平會未調查此聯合行為且未要求事前許可,影響健保給付與消費者權益。
- 物價操縱與公平會查處成效:多位委員對公平會處理物價上漲(如衛生紙)的「查無不法」結果表示不滿,質疑其執法不夠積極,且裁罰金額過低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 網路非法內容與跨境平台監管:委員關切非法越獄機上盒的真實違法廣告及跨境電商(如蝦皮)的掠奪性訂價行為,質疑公平會的職權範圍與應對能力,主張應修法擴大管轄權或更積極作為。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被提名人承諾避免廠商利誘及不當接觸,維持獨立性。
- 詢問經濟學者背景的被提名人對公平法精神與管制對象的理解。
- 具體質疑公平會對東洋製藥學名藥聯合行為的未查處,指出其市場切割與價格統一問題,影響健保與消費者。
- 要求公平會對東洋製藥案給全國消費者及納稅人一個交代,並表示將具名提出檢舉。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魏杏芳委員在高通案和解中的角色及對和解急轉彎的看法。
- 詢問蔡文禎委員的經濟專長如何應用於公平交易法業務,以及公平會如何協助企業熟悉反托拉斯法以避免觸法。
- 詢問謝智源委員對預防衛生紙等民生必需品漲價的措施,以及對刑法第251條修正案的看法。
- 詢問3位被提名人是否具外國國籍或前科。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常「查無違法事證」的問題,要求被提名人提出改善策略。
- 對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第251條將囤積民生必需品入罪持保留態度,認為政府不應直接以刑法管制市場經濟,應由公平交易法處理。
- 批評高通案和解引發社會批判,認為公平會委員應審慎拿捏進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蔡文禎及謝智源兩位被提名人與公平會主委配偶的密切同事關係,擔憂公平會獨立性受損,可能導致「一言堂」。
- 質疑魏杏芳委員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時程,認為其就職時可能存在違法狀態,要求人事室提供相關條文。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詢問被提名人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兼營頻道代理商垂直整合的看法,認為其對視聽人權益弊大於利。
- 指出魏杏芳委員曾對公平會裁罰有線電視業者垂直整合案的決議持反對意見。
- 強調監察院已糾正NCC對有線電視市場高度集中的不作為,期許公平會能勇於承擔,介入調查業者是否利用優勢進行不當競爭。
- 批評公平會對有線電視案的處罰「雷聲大雨點小」,未有效遏止業者不公平競爭行為。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期許被提名人未來能積極參與,處理大小案件,讓人民感受到政府有所作為,而非每次調查都「查無不法」。
- 舉屏東檳榔售價不透明的案例,質疑盤商操控價格,要求公平會介入調查,並比較嘉義地區有開盤的差異,認為這涉及明顯的人為控制與不公平交易。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近年處分案件數逐年下降,認為執行績效不足,不夠積極處理市場亂象。
- 批評公平會對「飛飛想」工業區建案不實廣告的裁罰(60萬元)無嚇阻力,業者持續刊登廣告,未能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
- 認為公平會對衛生紙漲價案裁罰大潤發350萬元金額過輕,無法對大企業產生壓制力,要求更積極作為。
- 呼籲公平會應介入調查「499之亂」等電信資費聯合行為,而非僅放任NCC處理。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電信的龐大市佔率是否構成壟斷或寡占,要求公平會嚴格規範,防止其為所欲為。
- 質疑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兼營頻道商是否違反公平交易,要求公平會深入調查其背後操控,並建議設定垂直整合的比例門檻以預防壟斷。
- 指出中華電信MOD平台頻道收視率可能存在「黑箱」問題,要求公平會澈查,認為這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 對NCC與公平會處理媒體不公平競爭現象表示失望,呼籲公平會應將維護媒體公平環境視為自身責任,並訂定明確規範。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安博盒子」等「加值越獄版」產品的真實違法廣告未能處理,要求新任委員研究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5條的適用性,並建議修法擴大職權。
- 關切跨境獨角獸企業(如蝦皮)在台灣市場進行補貼戰的掠奪性訂價行為,認為其資金優勢造成境內企業不公平競爭,要求公平會應以現有法規(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積極介入。
- 強調公平會應採取「以戰逼和」的積極主動角色,處理數位匯流時代的新興競爭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蔡文禎委員如何運用其專長,針對網路產業發展與跨國獨角獸問題,建置網路交易行為資料庫以支持案件審議。
- 詢問魏杏芳委員如何將其歐盟競爭法經驗應用於國內,推動公平會在早期階段與各產業主管機關進行跨部會合作,將競爭法精神引入管制法規,而非僅做後端管制。
- 詢問謝智源委員如何運用其總體經濟及產業分析專長,評估併購案的經濟效益,以確保產業結構健全。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詢問公平會如何因應歐盟對網路科技巨擘壟斷行為的重罰與數位稅開徵,強調應保護國人與國家利益,並進行跨部會研議。
- 關切房地產廣告不實屢見不鮮的問題,要求公平會與內政部加強溝通協調,並期許公平會能更積極主動地進行機關倡議,將競爭法概念引入管制思維。
- 期許公平會未來能將執法方向擴及網路經濟,處理新型態網路經濟對舊有商業模式的衝擊。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名兩位經濟專長委員,認為能加強公平會在經濟興利方面的作為,共同把關民生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卓榮泰 行政院秘書長
- 報告公平會委員提名依據公平會組織法辦理,被提名人具備專業學識經驗且符合黨籍限制,均為無黨籍。
- 說明被提名人魏杏芳續任,蔡文禎及謝智源為新任,任期均自108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
- 回應委員對被提名人與主委配偶關係的擔憂,表示行政院尊重獨立機關運作,委員觀察細微但顧慮不必。
- 說明提名過程由副院長辦公室蒐集資料並徵詢被提名人意願,向院長建議。
魏杏芳 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
- 自我介紹其法律專長,特別是競爭法,並表示在公平會服務期間秉持獨立審查態度。
- 承諾未來進入公平會將避免廠商利誘及不當接觸。
- 解釋對高通案原處分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因是處分法條依據、法理分析及罰鍰決定有瑕疵,認為和解是為避免訴訟被撤銷。
- 表示在有線電視垂直整合議題上,若市場競爭強烈,上下垂直整合有助於競爭,對消費者有利。
- 說明其在104年就任公平會委員前已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證明文件,符合國籍法規定。
- 認為公平會執法績效不能僅以案件數評量,應看案件質與量,若執法有效,違法情形應減少。
- 指出物價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且需跨部會合作,公平會角色為維持市場秩序,並與行政院民生物資小組密切聯繫。
- 以法學訓練觀點,認為刑事制裁應謹慎處理物價問題。
- 闡述公平交易法宗旨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公平會任務在於維持市場競爭機制與處理不公平競爭。
- 對於網路科技巨擘壟斷行為,表示公平會為執法機關,須依法行政,依我國境內具體事實與法律查處,並持續研究歐美案例。
- 規劃未來積極主動與其他主管機關進行跨部會溝通與倡議,將競爭法概念引入管制思維,協助產業主管機關在早期階段預做準備。
蔡文禎 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
- 自我介紹其經濟計量分析專長,認為適合公平會的經濟分析工作,並承諾上任後全力以赴,維護消費者福利及促進自由競爭。
- 承諾未來進入公平會將避免廠商利誘及不當接觸。
- 表示已研讀公平交易法精神,理解其規範事業競爭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競爭,需要經濟分析作為背景。
- 解釋其經濟專長可在公平會對特定市場進行經濟分析,建置資料庫,並加強法律部分專長。
- 對高通案表示因未上任不甚了解,但知道和解原因係為爭取三贏機會。
- 認為物價上漲需長期監測廠商出廠價與批發價,以判斷有無聯合行為或異常價格上漲。
- 表示作為經濟學家,相信經濟應透過市場供需自動調整,對修刑法第251條不特別研究。
- 認為有線電視系統商與頻道商垂直整合是否利大於弊需視市場競爭狀態,但若利用優勢進行不公平競爭則應處理。
- 同意垂直整合需有門檻來保障市場公平。
- 對於網路產業發展與跨國獨角獸問題,期許貢獻所學建置相關資料庫,集合學者專才以新方法建置資料,作為市場界定與經濟交易行為研究基礎。
- 認為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跨境獨角獸若以不當低利價格進行競爭,使得競爭者難以參與,即使是新進業者,只要在台灣註冊,也應受公平交易法約束。
- 對於網路科技巨擘壟斷行為,表示需蒐集台灣境內具體事實與證據資料,再研議法制回應。
- 強調公平法精神是維護市場競爭,若能上任將致力於維持競爭資訊。
謝智源 公平會委員被提名人
- 自我介紹其總體經濟學專長,並承諾若擔任委員將運用專長為國家服務。
- 承諾未來進入公平會將避免廠商利誘及不當接觸。
- 表示雖非法律專業,但了解公平法精神與立法宗旨,未來會將其融入經濟學分析。
- 認為預防物價上漲,公平會應聚焦於預防廠商聯合行為,現行已有產業調查、檢舉獎金及窩裡反機制可避免聯合行為發生。
- 表示物價上漲是綜合因素,公平會應配合物價穩定小組,針對廠商聯合行為造成的物價上漲部分做有效預防。
- 表示囤積行為由法務部管轄,非其法學專長,對修刑法第251條不了解。
- 對高通案看法是任何案件應從國家整體利益考量,和解與否需看數字說話,應有完整配套方案。
- 確認其目前與公平會主委配偶傅祖壇教授為東吳大學經濟系同事。
- 認為獨占不一定是壞事,重點在於是否利用獨占關係進行不當競爭或違反市場交易。
- 同意若垂直整合的比例會產生不公平現象,則的確應該討論設定門檻。
- 認為若公平會真的有職權,應處理真實違法廣告,若無職權則應修法讓其有職權處理。
- 認為併購、結合本身不是壞事,但結合後濫用市場地位才是問題,評估併購案應著重其經濟效益分析,以數據支持判斷。
- 對於網路科技巨擘壟斷行為,認為應根據台灣特有資料與特性決定是否課徵數位稅,且非公平會單獨決定,需與財政部共同研議。
- 闡述市場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最終宗旨,公平會需評估事件成本與好處,維護交易秩序、消費者權利及國家利益。
黃美瑛 公平會主任委員
- 說明東洋製藥學名藥案因全民健保有獨家議價機制,不需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且在聯合行為認定中不屬於需例外許可的類型。
- 承諾會後將對東洋製藥案進行了解,並向委員報告認定基準。
- 回應委員對「飛飛想」工業區建案不實廣告的質疑,表示違法字眼在調查過程中已下架改正,但房屋仍可繼續銷售,公平會不能處分到房屋不能賣的程度。
- 說明公平會對結合案審慎處理,有處理原則與考量因素,垂直整合可申請結合申報,准駁有標準。
- 表示對於委員提出設定垂直整合佔有率門檻的建議,鼓勵競爭立場下需慎重考慮,會考量相關因素並向委員報告。
- 說明中華電信499案,國內三大電信屬寡占市場,有價格跟隨行為,但持續關注其資費競爭現況。
- 表示有線系統業者與頻道商合併目前法規不禁止,但若市佔率大到阻礙競爭則構成公平法問題。
- 說明中華電信MOD目前只能上節目,不能製作節目或干預頻道業者,對於頻道收視率「黑箱」問題會了解情況並書面回覆,若需調查則會進行。
- 承諾將在1個月內就媒體環境公平競爭議題,包括與NCC協調部分,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或討論。
張恩生 公平會製造業競爭處處長
- 確認東洋製藥案未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但表示公平會一般注重藥價,全民健保對藥價有專屬核定機制,是獨買方。
- 解釋藥價決定與全民健保獨買機制相關,會參考世界各國市場,未特別調查東洋製藥案的聯合行為。
周威廷 公平會人事室主任
- 說明依國籍法規定,公務員到任一年內完成放棄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程序即可,魏杏芳委員已踐行此程序。
胡光宇 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處長
- 說明公平會調查違法廣告個案時,公司通常會自動下架或改正錯誤內容,如「飛飛想」建案廣告中違法字眼已拿掉。
呂玉琴 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
- 說明有線電視頻道授權代理商收取費用時,MG(最低保證戶數)所定的戶數不可以超過一定數字,以阻礙競爭,這是與商業談判有關。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魏杏芳續任委員,蔡文禎及謝智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蘇召集委員震清補充說明。
- 孔委員文吉、段委員宜康、周委員春米、林委員為洲及廖委員國棟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單位書面答復。
- 孔委員文吉及廖委員國棟等人所提對被提名人建議意見,列入審查報告。
- 公平會承諾將對東洋製藥學名藥案進行了解,並向委員報告認定基準。
- 公平會承諾將在1個月內就媒體環境公平競爭議題,包括與NCC協調部分,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如何有更強的規範。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1901
- 卷/期/冊
- 107/119/1
- 發布日期
- 2019-01-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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