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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法案:聚焦保險信託、獨董職權及金金分離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5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23次會議審查多項行政院函送及委員提案之金融法案,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保險信託制度完善、獨立董事職權強化、金金分離原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風險控管,以及金融弊案與吹哨者保護等議題。多數行政院提案獲通過並送黨團協商,委員提案則部分修正通過或保留,並要求金管會就多項議題進行研議與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計8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8項金融相關法案修正草案,旨在強化現行金融監理規範及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5條、第125條之2、第125條之3、第125條之4及第136條之1條文照案通過。
  • 「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7條、第57條之1、第57條之2及第67條之1條文照案通過。
  • 「信用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38條之4及第48條之1條文照案通過。
  •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8條之3條文修正部分文字後照案通過;第48條、第48條之1、第48條之2及第58條之1條文照案通過。
  • 「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8條、第58條之1、第58條之2及第71條之1條文照案通過。
  •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2條及第174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第171條增訂第7項並遞移原項次後照案通過;第172條及第174條之2條文照案通過。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及第108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05條修正部分文字後照案通過;第108條條文照案通過。
  •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67條、第168條之2、第168條之3及第168條之4條文照案通過。
  • 上述8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保險法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草案」、「保險法第138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保險法增訂第163條之1條文草案」及「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第17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合併詢答委員提案,主要聚焦於保險法修正案中,信託受託人擔任保險契約要保人以照顧身心障礙子女、保險電子商務法制化,以及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中,強化獨立董事職權與公司治理等議題。
  • 會議亦廣泛討論金金分離原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風險控管、銀行內控弊案、吹哨者保護,以及政府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等金融監理與市場發展問題。

相關爭議

  • 保險信託中信託業擔任要保人的適法性:金管會認為此舉可能與保險利益的立法基礎衝突,影響父母對保險契約的權利,且提案條文間存在矛盾。委員則強調其照顧弱勢家庭的立法意旨。
  • 保險信託的稅務影響:委員質疑若信託給付視為保險給付,可能因稅率差異(遺贈稅與所得最低稅負制)造成顯著稅損,且開闢稅務漏洞。
  • 金金分離原則的明確性與適用範圍:委員質疑金管會提出金金分離原則但缺乏明確法源依據,尤其在公股銀行交叉持股與私人企業投資多家金融機構時,如何界定競業禁止與公司治理問題,以及是否應法制化。
  • 逐筆搓合交易對股市的影響:委員擔憂逐筆搓合將有利於擁有先進設備的大戶和外資,對散戶不利,並質疑其必要性及對券商與投資人的軟硬體更換成本。
  • 獨立董事職權強化條文的文字界定:委員就「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中的「公司」定義提出疑義,認為應釐清行為責任主體,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模糊。
  • 中電掏空案和解金的來源:委員質疑中電掏空案中,投保中心與公司和解的7,900萬元和解金由公司帳戶支付,而非由犯錯的董監事個人承擔,恐損及投資人權益,且吹哨者權益未獲妥善保障。
  • 保險法第16條之1中「得受監護宣告者」的認定與適用對象:委員質疑未受宣告但符合條件者的認定方式,以及已受宣告者為何由父或母而非監護人執行權限,恐造成適用漏洞。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6條之1及第138條之2,旨在允許信託業擔任要保人,將保險金作為信託標的,以照顧未成年、身心障礙等弱勢子女,防止其身故後財產被侵占。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63條之1,希望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電子商務使用電子系統的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
  • 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要求公司不得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並由公司負擔聘請專家協助的必要費用,以強化獨立董事的權利。
  • 呼籲金管會除弊同時應興利,並持續關注外商壽險公司縮減在臺規模的趨勢。
  • 建議提高金融業獨立董事比例,並認真思考取消金融業法人董事的必要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對高雄銀行與慶富集團授信案的處分進度,並指出高雄銀行在慶富財政危機下仍持續放款及寬限,質疑其中是否存在不當介入。
  • 質疑金管會主委是否曾介入協助特定業者「撨」貸款或授信條件,認為此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並要求法務部檢察官調查。
  • 建議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修正草案中,「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的文字應更精確,以釐清責任主體。
  • 關切保險法第16條之1中「得受監護宣告者」的認定標準,以及已受監護宣告者為何由父或母而非監護人執行相關權限,要求金管會提供實務案例說明並補足法條漏洞。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對保險法第16條之1修正草案(信託業擔任要保人)的反對意見,並詢問在不修法情況下,是否有其他合理方式解決身心耗弱者子女的照顧問題。
  • 要求金管會明確解釋「金金分離」的內涵,特別是在公股銀行交叉持股中,同一投資公司派不同法人代表到不同銀行擔任董事是否構成競業禁止問題。
  • 提醒金管會,在推動金金分離政策時,需清楚定義,避免泛公股銀行股權大亂,並考量公家透過旗下銀行增加持股爭奪經營權的合理性。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明年臺灣經濟成長率、股市表現及外資動向的看法,並擔憂美國稅改可能引發資金磁吸效應,導致臺灣股市失溫。
  • 關切當沖降稅措施延長實施的進展,以及金管會與財政部之間的看法差異。
  • 質詢本國銀行在「新南向」國家獲利下降的原因,特別是3家銀行在新加坡放款踩到地雷的具體情況,要求金管會提供報告。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指出保險法第16條之1與第138條之2修正草案在信託業者定義與定位上存在矛盾,且與保險法「保險利益」的立法基礎扞格。
  • 強調保險與信託在稅法適用上的差異(所得最低稅負制與遺產及贈與稅),擔憂修法可能造成顯著稅損,並開闢稅務漏洞。
  • 質疑即使不修法,現行制度已有替代方案可處理身心障礙子女的財產分配問題,詢問修法的必要性。
  • 關切若修法通過,信託業者擔任保險契約要保人是否適合,因其將享有與父母相同的權益。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主委及證交所董事長對下一任央行總裁應具備條件的看法,強調其對股市與經濟的影響。
  • 建議政府應檢討降低開立銀行帳戶的年齡限制至18歲,以與公投法及兵役年齡一致。
  • 質疑政府推動臺股逐筆搓合交易的政策,擔憂此舉將對散戶不利,僅有利於大戶與外資,並要求金管會與證交所提出詳細的正反面評估及軟硬體更換成本報告。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業進入長期照護產業的動機,是為掌握服務品質還是為資金尋求出路或監控獲利,並提醒兩者專業不同,可能產生衝突。
  • 關切保險業資金投入長照機構後,其預期獲利率(約3%)是否符合長照服務的發展需求,以及政府對機構式服務的需求評估與資金規劃。
  • 強調金管會作為保險業主管機關,應與衛福部加強溝通,釐清長照機構式服務的未來樣貌、需求量及資金導入方式,避免錯誤期待。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壽險資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及公共工程(五加二產業)的法規鬆綁進度,認為應簡化投資管道以引導大量保險資金投入,帶動國內經濟。
  • 質疑中電掏空案和解金由公司帳戶支付,而非董監事個人承擔,恐傷及投資人權益,且吹哨者司法責任未被解除,要求金管會檢討相關法規。
  • 批評金管會官網資訊更新不力,多項研究報告和專區資料停滯,要求儘速改善。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就「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能面臨洗錢防制、個資保護及消費者保護等疑慮,要求金管會說明其應對措施。
  • 肯定金管會對金融創新的積極態度,並承諾支持相關預算編列,以解決監理沙盒在人力與經費上的限制。
  • 建議金管會應儘速與其他國家簽署金融科技MOU,並對臺灣業者留在國內沙盒的信心來源提出說明。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近期銀行監守自盜及金融弊案頻傳,反映銀行內稽內控形同虛設,金管會金檢人力與資源不足,尤其海外金檢嚴重欠缺。
  • 建議整合金管會與央行的金檢業務,以優化人員與資源調配,提高監理效率。
  • 要求金管會展現保護吹哨者的決心,質疑永豐金案中,金管會認定吹哨者後,永豐金仍未恢復其工作權或撤告,且金管會未依銀行法開罰。
  • 要求金管會應將調查報告提供給吹哨者,並承諾通盤檢討內稽內控、金檢及吹哨者保護機制,補足漏洞。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灣股市今年漲幅與國際主要股市的差距,詢問金管會對2018年臺股表現及農曆年紅包行情的信心,並呼籲金融業應努力向國際水平看齊。
  • 詢問國內保險公司海外投資曝險部位及臺幣升值造成的匯損情況,以及各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現況。
  • 關切銀行逾放比及證券市場開戶數與散戶回籠情況,並呼籲上市櫃公司響應政府政策,提高基層員工起薪至3萬元以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詢問過去10年來獨立董事被判賠的案例數量及辭任人數,並質疑投保中心與金管會對獨董責任追究的怠惰。
  • 質疑獨立董事酬勞與責任不符,導致新創公司難以找到獨董,並要求金管會提供更細緻的酬勞統計資料。
  • 針對慶富獵雷艦案,質疑官股銀行放款審查中常董會的角色與責任,認為金管會對常董責任的追究不明確,要求提供相關會議紀錄與審查流程書面答復。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銀行公會資安自律規範為何未公開,與保險業做法不同,並要求金管會說明資安防護標準作業流程的落實情況。
  • 建議金管會廣邀白帽駭客對金融機構進行攻擊測試,並設立獎金,以強化金融資安防護能力。
  • 質疑金管會提出「金金分離」原則的法源依據與具體規範,擔憂其介入太深,將使外界對金融發展產生疑慮。
  • 要求金管會明確劃定金金分離的界線與實施時程,並解釋其對同一機構在各金融機構擔任董事的關切原因。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說明「產金分離」的法律依據,並指出目前並無明確的「金金分離」法據。
  • 質詢若投資者純投資且不派董監事,金管會是否會干預,並強調金管會應依法行政,不應介入民營金控人事推薦。
  • 關切美國升息腳步加快對臺灣外資動向的影響,詢問金管會對外資大量撤離的潛在衝擊與因應措施,要求盤點手上的工具。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回應保險法第16條之1修正草案(信託業擔任要保人)可能與保險法立法基礎及保險利益規定衝突,且影響父母權利,建議再研議。
  • 解釋現行信託合約已有方式可保障身心耗弱子女的權益,例如父母作為要保人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不需透過修法讓信託業擔任要保人。
  • 說明金金分離內涵主要在於防止競業禁止及透過董事會獲取內部營業資料,可能妨礙銀行間正常競爭,但公股銀行有其特殊性,需審慎考量。
  • 同意強化獨立董事職權的修法方向,但建議文字調整,並表示會積極思考適度提升獨董比例。
  • 強調金管會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洗錢防制、個資保護及消費者保護問題已有因應措施,包括控制參與者人數、要求資安標準及鼓勵合作業者或有限規模實驗。
  • 承認金管會金檢人力資源不足,尤其海外據點檢查困難,但強調會從弊案中記取教訓,強化內稽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 表示金管會依法審核金融機構負責人專業資格條件,不會介入民營金控人事推薦。
  • 回應外資動向雖受美國稅改影響,但目前仍呈淨匯入,會密切關注升息影響,並請相關單位研議應對措施。
  • 承諾將儘速與財政部研議保險信託涉及的賦稅議題,並在2個月內明確金金分離的界線及規範。

吳桂茂 局長 保險局

  • 說明信託業者已可辦理保險金信託,但若修法讓信託給付視為保險給付,則涉及賦稅問題,需財政部研議。
  • 表示金管會已於106年11月3日開放保經代業者辦理網路投保及自動化系統作業,與委員建議方向相同。
  • 說明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的政策立場,將待衛福部法案通過後開放,業者基於商業考量可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預期獲利率約3%。
  • 表示壽險資金投資投信子公司私募股權基金的法規修正已完成預告,近期將發布,發布後即可投資。

王儷娟 局長 檢查局

  • 說明金管會檢查局編制約280人,實際外勤檢查人員約200人。
  • 指出銀行內稽內控是發現內部犯罪的主要機制,金管會檢查較難發現特異犯罪。
  • 說明央行業務檢查處主要負責專案檢查,如貨幣、外匯等,與金管會檢查局業務有所區別。

王詠心 局長 證券期貨局

  • 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發行人(公司本身)對財報不實負有無過失責任,故投保中心會對公司求償,和解金由公司帳戶支付無問題。
  • 表示會再了解吹哨者是否有留下吹哨紀錄及是否與案件相關。

許璋瑤 董事長 臺灣證交所

  • 表示全球主要股市市場多採用逐筆交易,國內期貨交易亦是,證交所將研擬周全方案,降低負面影響並充分溝通後才實施逐筆搓合。
  • 預估券商為逐筆搓合更換軟硬體設備約需14.1億元,相關單位會適度補助;承諾將評估散戶等民間投資人的軟硬體更換成本。
  • 說明目前臺股開戶數約900萬戶,實際交易戶約180萬戶,今年1月至11月日均成交值較去年成長近42%。
  • 說明外國法人占臺股成交比重約42%,但大陸民眾尚未開放來臺開戶。
  • 表示證交所員工起薪約4萬元以上,周邊單位及金融業者都有響應加薪。

鄧煜祥 檢察官 法務部

  • 說明法務部有派駐檢察官在金管會,協助案件有無違法,並表示會請相關檢察官了解委員提出的個案問題。

邱淑貞 局長 銀行局

  • 說明第一銀行沒有副董事長,有超過3位獨立董事,有5席常務董事,銀行部分設有監察人。
  • 說明公股銀行董事會人數較多,設有常務董事,在董事會未開會時由常董會運作,放款案件可能由常董會決行。
  • 表示銀行公會正研議在一定程度公開資安自律規範中與大眾有關的部分。

蔡火炎 組長 金管會

  • 說明保險法第16條之1修正草案中「得受監護宣告者」應指尚未受監護宣告者,實務上透過精神醫師鑑定認定,與現行法操作相同。
  • 指出若已受監護宣告者不涵蓋在條文內,將產生漏洞。

相關後續

  • 保險法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修正為:「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或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並再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父、母或監護人」。
  • 保險法修正第138條之2條文,保留擇期再審。
  • 保險法增訂第163條之1條文,修正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之2,修正第3項為:「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第4項第3款修正為:「違反依第2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78條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金管會除依法審核民營金控負責人專業條件外,不得介入人事推薦及派免。
  • 金管會需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並於期限內送交相關資料。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301
卷/期/冊
107/13/1
發布日期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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