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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村里長補助條例及陸委會預算案,國籍法續審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1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身分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村里長職務定位、事務補助費、保險及慰勞金等議題,行政部門與立法委員就財政負擔及實施細節進行討論。同時,會議也處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其所屬財團法人預算案,針對兩岸關係凍結下的預算編列方式與執行成效進行質詢與協商。國籍法修正草案及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則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村里長作為公職人員的職務定位、權益保障(如事務補助費、保險、慰勞金、撫卹金等)及福利待遇,以確保其工作與報酬相符。
  • 探討村里長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包括其繁重業務、24小時服務特性,以及不同地區村里規模與人口差異導致的同工不同酬問題。

相關爭議

  • 春節慰勞金/年終獎金:立委提案增列,內政部則以地方財政負擔過重(需5億多元)且多數地方政府表達困難為由,建議審慎衡酌。
  • 保險費與撫卹金:立委提案要求為村里長辦理團體意外險(保額1,000萬至1,200萬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內政部回應已委託保險公司辦理團體傷害保險(保額350萬元,年保費1,050元),認為增訂撫卹制度恐資源重複投入。
  • 村里長定位:立委質疑村里長在法律上被視為廣義公務員,卻無公務員的待遇與保障,定位模糊且不公;內政部則解釋村里長為「榮譽職的公職人員」,非傳統公務員或民代,具有台灣特殊性。
  • 事務補助費公平性:立委指出全國村里人口數與面積差異極大,但事務補助費均為4萬5千元,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內政部認同此為關鍵問題,建議未來可考慮區域劃分調整或加權制度。
  • 提案修法與行政院版本:立委質疑內政部版本將施行日期訂為108年1月1日過於保守,建議提前至107年3月,並指出民進黨過去曾批評國民黨提案為「綁樁」,現卻有多位民進黨委員提出類似法案。
  • 出國考察費與為民服務費:立委提案增列,內政部則考量其職務目的與地方財政負擔,建議審慎衡酌。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村里長雖被列為公職人員,但待遇僅依補助條例領取事務費,與其全職服務民眾的現況不符。
  • 建議在春節給予村里長慰勞金,金額由行政單位訂定,並由內政部統籌編列。
  • 指出村里長因公死亡僅賠償7萬元,待遇不應如此微薄,應提升士氣。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為全國村里長辦理團體意外險,保額1,000萬元,以保障其因公執行職務致傷亡時的經濟保障。
  • 試算每年總經費約1億2,107萬元,建議由中央、村里長、地方政府分擔保費。
  • 支持透過保險機制,以小金額發揮大保障作用,並建議將保額調整為500萬元意外險加傷害醫療。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村里長工作性質廣泛且時間長,應獲得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支持,給予更好待遇。
  • 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長指揮監督,辦理公務及交辦事項,工作只增不減,不應以財政不足為由拒絕提升待遇。
  • 建議春節慰問金應比照公務體系制度,中央應協助地方編列預算,並再次向行政院長報告此政策方向。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村里長費用支給條例的修法版本過於保守,建議提前施行日期。
  • 指出民進黨過去批評國民黨提案為綁樁,現卻有多位民進黨委員提出類似法案,樂見其成。
  • 建議將村里長團體保險金額提高至500萬元,並將傷害醫療納入保障範圍,且應及早上路。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村里長保險費用的編列應給予縣市政府彈性,以因應不同區域的特殊風險和需求。
  • 認為縣市政府若條件許可或區域特殊,可特別提高保險額度,例如新北市烏來山區。
  • 支持凍結預算而非減列,以保留未來因應變化的空間。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村里長權益保障的認同標準,為何僅同意健檢費而不同意其他項目。
  • 認為村里長是負有公共任務的公職人員,應全面檢討其定位、職能、權利、義務與監督機制。
  • 呼籲內政部應加速釐清村里長定位,否則應將其業務回歸行政部門,不應讓里長承擔過多責任。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村里長存在「同工不同酬」問題,因管轄區域大小、人口數差異大,且待遇與承擔的法律責任不符。
  • 建議內政部應全國統一規範村里長待遇,並適度調整村里區域劃分。
  • 認為村里長定位模糊,應明確規範其為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並確保福利與懲罰一致。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村里人口數與面積差異巨大(如高雄福山里4萬3,291人對花蓮民治里55人),凸顯同工不同酬問題,呼籲內政部研議。
  • 強調村里長工作辛苦,應檢討整個制度,包括村里劃分應考量人口或面積等因素。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支持村里長保險費用放寬,但認為其他應有保障及法制制度也應給予。
  • 提案修法方向考量地方財政,用「得」而非「應」,放寬授權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
  • 強調村里長定位不清楚,但業務繁多,面對司法是廣義公務員,面對福利卻不是,呼籲主管機關應加速釐清。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為村里長最在乎的是明確的定位與尊嚴,而非僅是增加金錢補助。
  • 指出村里長在刑法上受公職貪污治罪條例約束,卻不完全適用民代或公務員的支給條例,定位模糊且導致不被重視。
  • 支持內政部積極面對問題,並要求會後詳細說明研究過程與法案內容。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村里長服務範圍包山包海,工作量大於一般政務官,卻無公務人員待遇,形同「做功德」。
  • 指出村里事務補助費4萬5千元,在不同人口規模的選區造成極大不公。
  • 認為村里長待遇與補助應增加,並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服務項目不應任意減列,應符合民情。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村里長定位為「榮譽職的公職人員」仍未解決問題,其工作既是公務員又是民代。
  • 建議應將村里長「個人」的薪資福利與「里辦公室」的運作經費明確區分,並檢討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關係。
  • 呼籲行政部門應藉此機會澈底檢討村里長制度,不應因個案發生才修法,且應設定天花板機制處理地方差異性。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內政部已在105年11月至12月辦理4場公聽會,並於106年1月召開會議檢討村里長費用支給項目,決議優先推動編列足額保險費。
  • 已擬具補助條例第7條修正草案,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並透過行政力量協調保險業者,擴大參與以提供適足保障。
  • 回應春節慰勞金議題,指出發給1.5個月慰勞金需5億多元經費,將增加地方財政負擔,且多數地方政府表示財政困難,恐有「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疑慮。
  • 對於強制地方政府編列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內政部敬表贊同,並強調應編足1萬5千元的保險費。
  • 對於增列村里長出國考察費、為民服務費及撫卹金,內政部基於職務目的疑義、財政負擔及資源重複投入等考量,建議審慎衡酌。
  • 強調村里長定位為「榮譽職的公職人員」,非傳統公務員或民代,其制度有特殊性,不宜完全比照。
  • 認同村里長工作繁重,但各地區工作內容、地方大小、人口多少及業務性質差異大,應考慮透過區域劃分調整或加權制度來解決同工不同酬問題。
  • 表示已委託新光人壽辦理107年度全國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案,保額350萬元,每人每年保費1,050元,預計107年1月1日實施,納保率已達八成以上。
  • 承諾會與委員、地方政府、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持續保持協調、溝通,共同努力針對村里長制度進行全盤思考與改革。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解釋目前已要求各公所編足1萬5千元保險費給村里長,並將意外險納入保障範圍,從中支用1,050元保費。
  • 說明若將保額提高至500萬元,因今年已招標350萬元保額,建議新方案從明年12月25日村里長任期結束後銜接實施。

林淑皓 金管會保險局科長

  • 說明團體傷害保險通常涵蓋意外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若條文直接明定高額保額,恐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意願,建議授權主管機關研訂。

相關後續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不須經黨團協商。
  • 村里長團體保險金額部分,同意將保額從35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含傷害保險與傷害醫療),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施行。
  • 第八條、第九條維持現行法。
  • 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籍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國籍法中關於外國人歸化、喪失及回復國籍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品行端正認定、財力證明、喪失原有國籍程序、擔任公職年限及撤銷國籍要件與程序等議題。
  • 探討如何平衡國家尊嚴與人權保障,確保新住民及外籍人士在台歸化權益,並簡化相關程序。

相關爭議

  • 「品行端正」與「無不良素行」認定:立委提案刪除或修正「無不良素行」為「10年內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內政部則認為「無不良素行」有其必要,已訂定認定辦法,且世界多數國家均要求良好品德,輕微犯罪仍影響社會秩序。
  • 特殊歸化條件:立委提案特殊歸化者無須具備「品行端正」及「財力證明」要件,並增列外籍配偶喪偶、對未成年子女具撫養事實或因家暴離婚者適用寬鬆歸化條件;內政部回應105年修法已放寬相關要件,特殊歸化者仍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以避免影響國家安全。
  • 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期限:立委提案修正為取得我國國籍後2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增訂例外情形;內政部指出已修正為1年內提出,並可因原屬國法律限制申請展延,認為現行規定已足。
  • 歸化者擔任公職年限:立委提案將歸化者擔任重要公職的限制從「10年」修正為「5年」;內政部回應此涉及其他法律配套研議,需仔細討論。
  • 撤銷歸化國籍的審查會與時效:立委提案希望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仍能進入審查會,且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內政部回應法院判決具終局效力,行政部門不宜再審查,但承諾未來撤銷國籍處分將考慮聽證程序,並強調現行已有2年/5年撤銷時限保障。
  • 陸配與外配待遇差異:立委關切陸配歸化條件(如定居年限6年)與外配(4年)仍有差異,希望盡量一致;內政部解釋雖有形式差異,但實質條件已相近,且陸配已有免財力證明等相對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上次國籍法修法已解決大部分問題,但陸配「6改4」未通過是遺憾。
  • 質疑難民法一讀後被民進黨擋下,與人權立國主張不符,呼籲行政部門與黨團溝通解決。
  • 主張所有來到台灣的陸配、外配都應受到同等待遇。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籍藝人瑞莎國籍問題,認為內政部應更積極澄清取得國籍與取得身分證的區別,避免社會誤解。
  • 批評內政部處理婦聯會事件一再延期,公權力不應遭受阻卻,應依法行政,要求禮拜五必須有結果。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王炳忠等人遭搜索約談事件,認為傳票、搜索票、拘票三票齊發有違比例原則,侵犯人權,製造社會對立。
  • 譴責警政署高調搜證統促黨、愛國同心會,恐淪為政治鬥爭工具,要求部長保證警察行政中立。
  • 認為部長對人民感受推托,並未感同身受,對政府執法態度表示不滿。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回文及辦理證件一覽表仍使用舊規定,造成民眾及地方政府困擾,要求檢討更新。
  • 質疑國籍法第3條「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與許淑華委員提案「10年無犯罪紀錄」的差異,要求檢視何者更符合從優從新原則。
  • 關切國籍法第19條撤銷國籍審查會機制,認為法院判決不應完全排除行政救濟,無限期撤銷國籍會讓婚姻移民恐懼,應有緩衝期。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國籍法放寬歸化條件,如免財力證明、先歸化再喪失原國籍等,但關切陸配是否適用及與外配待遇差異。
  • 希望陸配與外配的歸化規定能盡量一致,呼籲兩岸條例應納入考量。
  • 感謝內政部針對原住民政治獻金修正案的協助,並關心原住民地區公墓殯葬改善計畫進度與經費。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處理婦聯會事件已「仁至義盡」,希望婦聯會能把握轉型機會,將資產歸還國庫,接受公共監督。
  • 擔憂婦聯會內部頑固勢力阻撓改革,並質疑辜嚴倬雲主委的態度與幕後黑手操控的可能性。
  • 強調改革過程中,若婦聯會仍頑強抵抗,政府應依法行政,不應再給予期限。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建議部長應從延續婦聯會公益精神的層面思考,讓其能持續凝聚婦女能力,推動公益活動,代表台灣。
  • 關切村里長業務繁重,卻無足夠保障與制度,定位不清,呼籲內政部加速釐清並提供明確結果。
  • 引用蔡英文總統言論,強調釐清村里長定位的重要性,並要求部長積極修法,不應將業務推給里長承擔。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國籍法修正放寬歸化條件,特別是「不良素行」認定標準刪除通姦條款,並認為是朝野共同努力的成果。
  • 關切國籍法第19條撤銷國籍規定對當事人及其家庭的衝擊,建議審查會應考量個人影響,並研議撤銷前未恢復原國籍者不撤銷的可能性。
  • 呼籲內政部應以更簡單、易懂的方式(如懶人包)向新住民宣導國籍法修正內容,確保政策資訊有效傳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國籍法修正的進步,包括放寬因家暴離婚、配偶死亡或有子女者申請歸化,以及先歸化再放棄國籍的彈性。
  • 關切國籍法第19條撤銷國籍規定,特別是經法院判決確定即不受時效限制,可能導致無國籍人困境,影響其工作、健保等權益。
  • 強調撤銷國籍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並建議考量無國籍人重新歸化的可行性,及撤銷時效的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105年國籍法修正已大幅放寬歸化要件,如將「品行端正」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並刪除外籍配偶財力證明。
  • 回應「無不良素行」認定,已訂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並經專家學者研議,認為有其必要性。
  • 說明先許可歸化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已給予1年期限,並可展延,有助於歸化程序。
  • 強調新增對我國有殊勳或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有助留才攬才。
  • 回應撤銷國籍審查會議題,認為法院判決確定具終局效力,行政部門不宜再審查,但承諾未來將努力推動撤銷國籍處分經聽證程序。
  • 表示已對新住民姊妹權益高度重視,並會研議避免無國籍人情境的彈性處理方式,符合國際公約精神。
  • 承認國籍法宣導可能不夠努力,承諾將加強用大家能懂的語言(如懶人包)向新住民宣導政策。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解釋準歸化國籍證明已在新國籍法修正後廢除,但新舊法交替個案已依「從新從優」原則處理。
  • 澄清外配申請歸化已免財力證明,陸配依兩岸條例也已免財力證明。
  • 說明陸配與外配目前定居年限仍有差異(6年對4年),但外配取得國籍後仍須滿足居住天數等條件,實質條件相近。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明年原住民地區公墓殯葬改善計畫有1億多元經費,已開始審查各地方政府報上來的案子,為期4年計畫。

柯承亨 海基會副董事長

  • 說明海基會除文書驗證、司法送達外,仍有協處兩岸人身安全糾紛案件(如李明哲案、台商安置、漁工墜海)等實質業務。
  • 表示與對岸聯繫需保持低調,避免政治操作,以確保案件處理順利,並強調海基會同仁與海協會台辦仍有良好關係。

相關後續

  • 國籍法修正草案因時間關係,必須另定期處理。
  • 林麗蟬立法委員所提第33案改列為主決議,請陸委會於3個月內針對於臺灣地區未設戶籍但已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地區人士,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類科之施行可能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收支部分 及相關財團法人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三、四、五、六、七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及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案。
  • 討論兩岸關係凍結下,陸委會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兩岸互動與協商經費的刪減、政策研究經費的效益,以及海基會作為中介機構的實質功能與預算支用情況。

相關爭議

  • 兩岸互動與協商經費刪減與政策研究替代:立委陳怡潔、曾銘宗質疑陸委會將「兩岸互動與協商」分支計畫刪除,改以「兩岸政策研究」替代,且預算說明語焉不詳,涉嫌「魚目混珠」規避監督,象徵兩岸關係停滯;陸委會解釋為配合業務調整與情勢變化,研究經費有其必要,且旅費仍存在,不表示不推動互動協商。
  • 陸委會預算編列的誠信問題:立委陳怡潔、林麗蟬批評陸委會預算書內容變更卻未清楚說明,對國會不尊重,質疑其誠信,要求道歉並刪減預算;陸委會承認預算說明可再精進,但強調業務並非新增,僅是分支項目調整。
  • 海基會功能性與預算支用:立委陳怡潔質疑海基會因兩岸關係停滯,業務已虛化,僅做基本文書認證,要求專案報告具體功能;海基會副董事長說明仍有協處兩岸人身安全糾紛、台商安置等低調進行的實質業務。
  • 蒙藏委員會人員移撥與陸委會人力編制:立委林麗蟬、主席質疑兩岸互動凍結下陸委會業務減少,人員卻增加(蒙藏委員會移撥6人),要求說明;陸委會回應人事費用實際減少,且為現有員額核實編列。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107年度預算案將「兩岸互動與協商」分支計畫刪除,改以「兩岸政策研究」替代,且預算說明與106年度不符,涉嫌「欺瞞」與「魚目混珠」。
  • 批評陸委會自廢武功,將兩岸溝通仰賴學者研究,而非政府授權管道,認為主委對兩岸關係過於樂觀且態度不誠信。
  • 主張應減列陸委會「兩岸政策研究」經費350萬元,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說明研究效益;對海基會捐助預算凍結30%,要求專案報告具體功能。
  • 強調預算編列必須光明磊落,清楚說明增減項目,不能規避國會監督。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陸委會將「兩岸互動與協商」改為「兩岸政策研究」的政策意涵,詢問是否代表未來不再推動兩岸互動協商。
  • 詢問陸委會、行政院及政府高層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場,認為若列為優先法案卻不推動立法,有失誠信。
  • 認為主委若不知悉預算分支計畫的重大變更,顯示其對政策掌握不足。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對委員詢問預算調整的回覆不尊重,未清楚說明經費流向與增減理由,造成委員審查困難。
  • 質疑陸委會「兩岸政策研究」的效益,認為研究結論與政策方向不符則無意義,且不應替代兩岸互動協商。
  • 建議陸委會針對陸配的政策說明與法令宣導應加強,不應便宜行事,應具體提升活動的參與度與效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陸委會預算用於兩岸研究,認為台灣對中國大陸的了解相對不足,應增加研究人才,並讓研究成果讓國人了解。
  • 建議陸委會預算採取凍結而非減列,以保留未來兩岸關係加溫時的彈性空間,並期勉陸委會更積極溝通交流。
  • 肯定海基會在照顧國人權益(如李明哲案)上扮演的重要角色,建議對海基會預算凍結200萬元即可,不宜過多。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陸委會目前編列的預算應予通過,並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期許陸委會明年做得更好。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大陸在兩岸研究上質精且多,但台灣仍需增加研究人才,不應長他人志氣、滅自己威風。
  • 認為兩岸冷和是事實,但預算鞭策應促使政府更積極,建議先進入各目預算討論,再回頭處理通案。

相關人員回應

張小月 陸委會主任委員

  • 強調陸委會對委員皆非常尊敬,預算編列是依情勢調整,名稱改變不表示不推動兩岸互動與協商,仍優先推動溝通對話。
  • 表示兩岸若啟動協商,經費絕非問題,必要時可動用第二預備金,並期許未來能提升互動層級,甚至與國台辦主任見面。
  • 說明「兩岸政策研究」的重要性,透過學者專家往來兩岸傳達訊息、蒐集情勢資訊,進行全盤研究,非閉門造車。
  • 澄清陸委會預算已努力撙節,107年度企劃處預算已較106年刪減2成以上,懇求委員支持,切勿再刪減。
  • 回應蒙藏委員會人員移撥,表示6位同仁移入後,陸委會人事費用實際是減少的,並無擴編。
  • 說明陸委會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場是列為優先法案,希望能早日通過實施,政策沒有改變。

胡愛玲 陸委會企劃處處長

  • 解釋分支計畫名稱調整是配合業務需要與委員建議,工作項目未改變,並非新增計畫,且過去預算編列也有類似調整,符合規定。
  • 說明107年度「兩岸政策研究」項目是將106年度第4分支的研究項目移至第2分支,並非新增業務,且經費實際有減少。
  • 表示每年會召開會議討論研究與研討會主題,研究成果與政策建議部分公開於官網,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也已公布。

劉嘉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說明預算科目架構最細至工作計畫,分支計畫是工作計畫說明,陸委會配合業務調整分支計畫名稱屬機關權責,尊重其看法。

林處長翠玲 陸委會

  • 說明陸委會人員編制並未擴編,蒙藏委員會移入6位同仁後,預算員額總數為287人,但人事費實際減少298萬5千元。

盧長水 陸委會

  • 說明一般行政項下赴中考察差旅費13萬元,主要用於赴港澳進行業務協處(資安、電務、公文檔案管理督導),為例行性業務。
  • 表示一般行政預算已減少1,333萬元,主要為人事費與機關運作費,其中大樓管理費固定支出高,若再凍結將影響機關正常運作。

杜嘉芬 陸委會

  • 說明大陸地區旅費增加主因是港澳外館派駐人員的川裝費,且台港、台澳間處長層級協商仍維持,有20多個議題正在談判,需要編列相關預算。

葉凱萍 陸委會

  • 說明經濟業務預算減少10%,主因是106年度赴大陸差旅費無法成行而減編,以及額度外預算重新檢討撙節。
  • 解釋「加強對台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績效指標從「諮詢服務案件數」改為「滿意度」,是尊重國發會審查委員意見調整。
  • 說明委辦費調整是將台商委託研究費從03項目移至01項目,將所有委託研究統一處理,總經費並未變動太多。

蔡志儒 陸委會

  • 說明法政業務截至12月14日已達成29件修正法規目標,包括港澳條例修正案及28件相關法令。
  • 報告兩岸共打協議執行成效,大陸已遣返474位通緝犯,陸方雖推遲工作會議,但工作並未完全停頓,並持續強化國內相關修法與跨部會平台。
  • 回應大陸配偶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類科議題,已函送相關部會評估,將儘速彙整報告。

黃國瑞 海基會處長

  • 說明海基會赴大陸地區旅費編列790萬元,較去年減少30萬元,用於台商管理講座、訪視台商子女學校、親師座談、經貿文教法律交流及兩會溝通聯繫等10個項目。
  • 解釋首長特別費(第6案)有必要編列,董事長不支薪但有訪賓接待需求,會核實支應。

楊秀蓮 海基會主任

  • 說明海基會107年度總經費較106年度減少1,139萬元,總預算為2億6,423萬元。

許君如 陸委會處長

  • 說明聯絡業務預算較106年度減少4,100多萬元,但仍會運用公益託播、官網、臉書、YouTube等方式加強政策宣導。
  • 表示對陸配的政策說明與法令宣導會持續全方位進行,並嘗試各種方式了解其需求,未來會加強推動,避免便宜行事。

周杏春 陸委會處長

  • 說明陸委會配合行政院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編調整作業,進行通刪處理,導致預算減少。
  • 報告106年度一般行政執行率已達95%,但因部分經費凍結未能達100%,企劃業務執行率約80%,經濟業務99%,法政業務84%,港澳業務93%,聯絡業務70%以上。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案照列。
  • 陸委會歲入預算部分照列。
  • 陸委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10,提出書面報告後准予動支。
  • 陸委會第2目「企劃業務」減列100萬元,凍結5%,提出專案報告後准予動支,減列科目由陸委會自行調整。
  • 陸委會第3目「經濟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准予動支。
  • 陸委會第4目「法政業務」預算照列,但針對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預算凍結15%,提出專案報告後准予動支。
  • 陸委會第5目「港澳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准予動支。
  • 陸委會第6目「聯絡業務」預算凍結1/10,提出書面報告後准予動支。
  • 陸委會第7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照列。
  • 陸委會第8目「第一預備金」預算照列。
  • 陸委會第9目「文教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准予動支。
  • 陳怡潔立法委員等所提第15案改列為主決議,請陸委會就將106年「兩岸互動協商」分支計畫,改以107年「兩岸政策研究」替代之情形,提出補充說明。
  • 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處理完畢,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度預算凍結2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准予動支,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不須經黨團協商,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將作補充說明。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2案及「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准予備查,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另定期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302
卷/期/冊
107/13/2
發布日期
2018-02-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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