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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議都更、專業證照、人民團體及選罷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7

LawTrace 法律歷程:都市更新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替代役實施條例、下水道法、殯葬管理條例、人民團體法、建築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都市再生特別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3次會議審議多項重要法案,包括「都市更新條例」、「建築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修正草案。會議針對專業證照中精神疾病的除罪化、政治團體法人登記與財產歸屬、以及公職候選人資格限制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部分法案因爭議較大,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或擇期再審,另有部分修正案獲得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核心為建築師法中關於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不得充任建築師的條文,是否應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予以刪除,以避免歧視並保障工作權。
  • 會議亦探討此條文的實務執行困難與其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並討論其適用範圍及對其他專業證照的潛在影響。

相關爭議

  • 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的衝突:黃昭順委員以高雄楠梓案例強調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質疑刪除條文可能帶來的風險;王榮璋委員則主張現行條文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從未實際執行,應予廢除。
  • 「身心狀況違常」定義模糊:陳其邁委員質疑「身心狀況違常」定義過於廣泛,可能涵蓋可治癒疾病,剝奪工作權不合理。
  • 各專業證照規定的一致性:王榮璋委員指出地政士法、會計師法等已修法移除類似規定,應保持一致;黃昭順委員則認為不同行業對公共安全影響不同,不應一概而論。
  • 條文執行性問題:衛福部賴科長淑玲及王榮璋委員均表示,醫師難以判斷病情是否影響執業,且缺乏強制鑑定機制,導致條文從未被執行。
  • 對就醫意願的影響:Kolas Yotaka委員及王榮璋委員擔憂此條文可能導致有精神狀況者不敢就醫,延誤治療。
  • 是否為「標籤化」立法:主席賴瑞隆委員認為現行條文有標籤化特定族群之嫌,建議刪除;黃昭順委員則反駁稱討論是基於公共安全考量,並非歧視。
  • 修法後影響評估:林麗蟬委員建議先保留,請營建署分析若刪除此條文,後續應如何補強,以避免困擾或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刪除條文表示疑慮,認為建築師職業涉及公共安全,需審慎考量。
  • 引用高雄楠梓案例,強調精神狀況可能影響專業判斷,造成嚴重後果。
  • 質疑若刪除此規定,是否應一併檢討醫師、藥師等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之專業證照。
  • 要求衛福部說明「思覺失調症」定義及「每4人就有1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數據來源。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相關條文,強調其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
  • 指出該條文自立法以來從未被執行,顯示其不具可行性及必要性。
  • 質疑「身心狀況違常」缺乏法律定義,且若真如此重要,應在考照前進行精神鑑定。
  • 擔憂現有規定可能影響建築師就醫意願,加劇社會污名化。
  • 強調精神疾病並不可怕或可恥,不應因未知恐懼而強加限制。
  • 指出地政士法等相關職業法規已陸續刪除類似規定,應保持一致性。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身心狀況違常」定義模糊,認為部分精神疾病可治癒,不應永久剝奪工作權。
  • 建議內政部應就所有專業證照中類似規定進行全面性評估與檢討,並縮小限制範圍。
  • 舉例王心愷醫師癲癇案,說明現行條文可能被濫用,導致歧視性立法。
  • 強調應以「最小侵害原則」處理,而非直接撤銷執照,可考慮對工作狀況進行限制。
  • 建議保留此案,並由行政院整合各部會意見,在下個會期提出更周延的方案。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榮璋委員的修正意見,認為「身心狀況違常」定義不明確,恐對建築師造成污名化壓力。
  • 指出現代人因壓力大,看精神科比例高,若嚴格限制將波及甚廣。
  • 強調建築師作為職業應受尊重,不應被模糊條文污名化。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認為「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的限制範圍過廣,可能影響許多職務,不合理。
  • 支持移除此條文,若有特殊顧慮,可考慮修改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 強調不應特別標籤化特定族群,身心狀況違常在現代社會很普遍。
  • 指出其他專業已有配套或約束機制,不應單獨針對建築師進行抽象標籤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規定認定上過於寬鬆,且新北市建築師的案件會經公會審查,已有把關機制。
  • 主張不應剝奪建築師工作權,擔心被同業檢舉會造成混亂。
  • 支持刪除一千萬元的金額限制,讓所有政治團體都辦理法人登記以求公開透明。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榮璋委員提案,認為其他專業有配套、認證或約束機制,不應在此處標籤化。
  • 指出將精神疾病標籤化有違國際公約精神,且部長也傾向支持移除。
  • 強調若要標籤化,應適用於各行各業,甚至公職參選人,顯不合理,具體建議拿掉此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認同王榮璋委員提案的思路,並表示內政部傾向支持移除該條文。
  • 指出該條文自立法以來從未執行過,且「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的範疇過於複雜模糊,容易造成過度擴張或限縮,侵害工作權。
  • 強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必須結構性落實,並願意與立法院共同努力。
  • 表示若移除此規定,未來可透過行政措施強化管理,並提及其他職業管制也有類似條文,此修正具引導示範作用。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表示該條文自立法以來從未因其規定撤銷過建築師執照。
  • 考量建築專業關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擔心建築師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可能影響專業技術執行。
  • 非正式徵詢建築師公會意見,公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營建署仍可補發正式公文徵詢。
  • 補充說明第二項有考量到治癒後可再申請回復執照,並非一次性剝奪。
  • 解釋第31條罰款經與洪宗熠委員協商後,認為3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額度對一般狀況具嚇阻作用,若釀成災害則處以刑責,此分項處理可達目的,法務部亦尊重。

賴淑玲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 說明「思覺失調症」為重大精神病,而「精神官能症」盛行率高,若條文涵蓋過廣,恐導致許多患者不敢就醫。
  • 指出醫師只能認定病情穩定與否,無法判斷能否執行特定行業工作,故「經二位專科醫師諮詢」的機制難以執行。
  • 強調現行條文有違反CRPD精神、精神衛生法及身權法相關規定。
  • 澄清癲癇屬於神經科疾病,非精神疾病,但若腦部病變造成器質性精神疾病,則可能歸類在神經科診斷。
  • 引用鄭泰安教授研究及WHO資料,指出每4至5人中可能就有1人有疑似精神疾病問題,強調精神疾病的普遍性,不應過度恐慌。

蔡麗清 法務部檢察官

  • 針對建築師法第31條,認為若將刑事處罰改為行政罰,可能因「一事不兩罰」原則導致無法達到規範目的,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表示涉及人民參政權及選舉風氣,尊重內政部政策考量。

管靜怡 司法院法官

  • 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候選人消極資格,表示尊重立法裁量權。

蔡金誥 中央選舉委員會專門委員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有緩刑期間的相關規定,建議兩法應一致。
  • 指出「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已有具體個案發生,建議納入修法草案。

戴益宏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組長

  • 針對劉世芳委員提出的國安法相關修正案,認為修法立意良善,對權責機關及立法院修法權責表示尊重。

相關後續

  • 「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但因黃昭順委員堅持保留,本案需經黨團協商。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需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人民團體法中關於政黨以外政治團體的法人登記要求,特別是針對資產達一定金額者,以及政治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歸屬問題。
  • 核心在於填補現行法律漏洞,確保政治團體運作的公開透明及解散後資產回歸公庫,避免流入私人。

相關爭議

  • 針對性立法疑慮:黃昭順委員及曾銘宗委員強烈質疑此修正案是針對婦聯會的「追殺條款」,認為現行黨產會及促轉條例已足夠處理,不應再有針對性立法。
  • 資產金額門檻爭議:賴瑞隆委員提案設定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政治團體需法人登記,但黃昭順委員指出目前僅婦聯會符合此標準,更顯針對性;陳其邁委員及曾銘宗委員則建議刪除金額限制,讓所有政治團體都辦理登記,以達到一致性公開透明。
  • 法人登記時程可行性:林麗蟬委員質疑「本法修正施行後1個月內」完成法人登記的時程不切實際,因登記程序複雜且耗時,恐對團體造成困擾。
  • 剩餘財產歸屬比例原則:曾銘宗委員質疑第二項規定「曾接受政府捐補助」的政治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全數歸國庫,不符合比例原則,即使僅補助少許金額也全數充公不合理。
  • 結社自由限制:姚文智委員擔憂若取消金額限制,要求所有政治團體法人登記,將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可能導致威權時代的管制模式。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此修法是針對婦聯會的「追殺條款」,認為不符合立法精神。
  • 指出目前資產達1,000萬元以上的政治團體僅婦聯會一家,修法具高度針對性。
  • 認為黨產會與促轉條例已可處理婦聯會資產,不需再疊床架屋。
  • 建議若真要針對婦聯會,應直接明寫「婦聯會條款」,而非牽連其他小型政治團體。
  • 質疑「曾接受政府捐補助」的政治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全數歸國庫不符比例原則。
  • 批評民進黨動用「四道金牌」追殺婦聯會,觀感不佳。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針對婦聯會不合適,呼籲不應有針對性立法。
  • 質疑第二項「曾接受政府捐補助」的政治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全數歸國庫,不符比例原則。
  • 贊成陳其邁委員建議,刪除1,000萬元金額限制,讓所有政治團體都辦理法人登記以求公開透明。
  • 強調立法應就事論事,不應有政治考量。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補強人民團體法對政治團體解散後資產處理的漏洞,確保國家資產不流入私人。
  • 強調修法是為讓政治團體運作更妥當、財務更公開透明,並非特別針對單一團體。
  • 解釋政黨法已規定政黨資產1,000萬元以上須法人登記,政治團體比照辦理是合理參考。
  • 說明修法是為因應政治團體在政黨法實施後2年過渡期的規範需求,避免資產流向不明。
  • 同意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使條文更完整。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折衷處理,刪除「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者」的限制,讓所有政治團體都辦理法人登記,以達到一致性規定和公開透明。
  • 建議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使條文更周延。
  • 強調法人登記後,財產處分需經法院程序,有助於資產管理。
  • 反駁黃昭順委員的「追殺」說法,認為討論應就事論事,若有其他基金會問題也可提案。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案規定1個月內完成法人登記的時程不切實際,因實際操作需更長時間。
  • 擔憂政治團體經費並非全來自政府補助,若解散後所有剩餘財產全歸國庫,恐侵害財產權,建議考慮更完整。
  • 建議應等待相關單位對細微部分的回應,再行討論。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賴瑞隆委員提案,認為政治團體資產多來自政府補助,解散後剩餘資產歸還政府是合理做法。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反對刪除1,000萬元金額限制,認為這會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因政治團體分合聚散是自由意志一部分。
  • 主張金額限制代表對團體運作規模的客觀評價,應接受更嚴格的公眾規範。
  • 批評為婦聯會搞出此套,不應無限上綱,只有威權時代才會如此。
  • 認為將剩餘資產歸還政府,是站在社會公益和公平正義角度,並非個人或政黨獲利。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贊成刪除1,000萬元限制,讓所有政治團體都辦理登記,認為政治團體較特殊,應全部公開透明。
  • 擔心若設金額限制,政治團體可能規避,將資產限縮在1,000萬元以下。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贊成刪除1,000萬元限制,認為憲法保障結社自由應一視同仁,不應有金額級距。
  • 主張所有政治團體都應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才符合公平原則。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政黨法已給予政治團體2年轉型期的情況下,又在此修正人民團體法,是否產生矛盾。
  • 詢問內政部是否堅守之前立法目的,避免影響人民團體法的整體架構。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建議政黨部分因政黨法已施行,不應在人團法中處理,只處理政治團體過渡期問題。
  • 說明目前資產達1,000萬元以上的政治團體僅婦聯會一家,並提供中華民主進步同盟、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基進側翼政團、安定力量等政治獻金及補助資料。
  • 解釋政治團體若有剩餘財產歸屬國庫,是因政治獻金法已有規定,且大部分受補助團體資金不多,不會有疑慮。
  • 表示主管機關不了解法人登記程序需時多久,建議詢問司法院。
  • 說明人民團體法架構未來將分為政黨法、社會團體法及職業團體法,政治團體類別將不再存在,本次修法是過渡性規定,不影響整體架構。

管靜怡 司法院法官

  • 建議說明人團法第49條增列第二項與政黨法第43條的關係,避免矛盾。
  • 建議將「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修正為「依法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以簡化文字。
  • 建議第59條之1第二項清算程序比照政黨法第32條,由主管機關清算,並載明清算機關。
  • 針對剩餘財產歸國庫,表示是立法裁量問題,但若考量比例原則,可規定補助額度與資產的比例關係。

蔡麗清 法務部檢察官

  • 針對剩餘財產歸國庫,表示尊重主管機關裁量,但若委員擔憂不符比例原則,建議可規定補助一定數額的政治團體才適用。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婦聯會問題仍在努力處理中,本次修法是針對政治團體在政黨法通過後2年轉型過程中的階段性規定。
  • 強調修法是為確保政治團體運作合乎民主程序及社會公義,並非針對性立法,不影響婦聯會既有處理進程。
  • 解釋要求資產較高的政治團體辦理法人登記,是為強化公開透明,避免資產散落私人,且解散後資產歸國庫是補強法律漏洞。
  • 指出若要求所有政治團體法人登記,可能因未來須轉型政黨而造成重複登記的干擾,故支持針對資產較高者要求登記。

相關後續

  • 「人民團體法」等3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
  • 協商通過第49條之1條文,其餘條文不予修正也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公職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特別是針對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刑確定者,以及行刑權罹於時效者。
  • 會議亦觸及緩刑期間是否應限制參選、國安法條文定義的明確性,以及修法是否具針對性等爭議點。

相關爭議

  • 違反國安法者參選資格爭議:劉世芳委員提案取消違反國安法等罪刑確定者的參選資格,認為其行為損害國家法益。黃昭順委員及鄭天財委員則擔憂國安法條文定義模糊(如「發展組織」、「意圖」),可能被濫用打壓異己,甚至牽連駐台機構台灣籍工作人員。
  • 「行刑權罹於時效」限制參選資格:蔡易餘委員提案將「行刑權罹於時效」納入消極資格,認為逃亡後仍可參選公職匪夷所思,應補法律漏洞。
  • 「緩刑期間」限制參選資格爭議:內政部建議將「緩刑期間」納入消極資格,但蔡易餘委員及林麗蟬委員認為此舉過於嚴苛,可能限制輕罪被判緩刑者,茲事體大,影響廣泛。
  • 修法是否具針對性:黃昭順委員認為此時審查國安法相關條文,可能被外界視為針對近期新黨事件的「追殺」行為,扭曲修法美意。
  • 國安法條文定義的明確性:鄭天財委員及黃昭順委員對國安法第2條之1及第5條之1中「發展組織」、「意圖」等文字的概括性規定表示疑慮,認為其定義不夠明確,可能導致執法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取消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刑確定者的參選公職資格。
  • 提案緣由為近期有違反國安法者服刑完畢後仍可領高額退俸並參選公職,認為此舉損害民眾利益及公共福祉。
  • 強調提案是根據已修正的國安法,且針對已判刑確定者,並非針對個案或偵查中案件。
  • 呼籲在協商國安法時一併考慮此部分,懲處涉及內亂、外患之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堅持第26條第4款應納入「行刑權罹於時效」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認為被判刑後逃亡者不應參選公職,此為補法律漏洞。
  • 反對內政部建議條文將「緩刑期間」納入消極資格,認為此舉過於嚴苛,可能限制輕罪(如毀謗罪)被判緩刑者,影響廣泛。
  • 認為其提案爭議較小,建議可優先出委員會;而劉委員及陳委員提案影響層面大,需更多社會討論空間。
  • 解釋國安法第5條之1並非處罰意圖犯,而是行為犯,其構成要件是「違反第2條之1規定者」,即實際有「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或「發展組織」行為。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的適用範圍再三思,擔憂其「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2條之1規定者」的規定,特別是「發展組織」文字過於概括模糊,可能導致無辜者被剝奪參選資格。
  • 指出國安法當初未配合刑法第100條修正,導致仍有「意圖犯」的疑慮。
  • 強調應審慎思考,避免因近期新黨事件而產生針對性修法,引起更大爭議。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擔憂修法可能淪為打壓異己,特別是針對近期新黨事件,認為檢調單位在證據欠缺下有故入人罪之嫌。
  • 建議請議事人員提供國安法第2條之1及第5條之1條文,以及依國安法判刑的11個案例供委員參考。
  • 質疑國安法條文定義不明確,特別是「意圖」的範圍難以討論,認為修法應更嚴謹。
  • 認為內政部提出的緩刑期間限制參選過於嚴苛,且對輕重罪的定義與標準應嚴謹規範。
  • 強調人權與公共安全皆需重視,不同行業對公共危險要求不同,應區別對待。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對國安法第5條之1的適用範圍表示疑慮,特別是駐台機構的台灣籍工作人員是否會因工作內容被視為「協助蒐集或發展組織」而影響參政權。
  • 支持蔡易餘委員的意見,認為緩刑及未定部分應審慎處理,國安法相關疑慮未解決前,引用至選罷法不適當。
  • 建議行政部門再說明國安法規範的廣度,避免無辜者擔憂。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內政部建議條文已吸納劉委員、陳委員及蔡委員的修正意見,並配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精神。
  • 報告內政部建議條文納入多項消極資格,包括貪污、賄選、國家安全法相關罪行,以及行刑權罹於時效、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免職處分等。
  • 解釋緩刑期間納入是因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有相同規定,且緩刑期間罪刑仍存在,並非永久限制。

蔡金誥 中央選舉委員會專門委員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有緩刑期間的規定,建議兩法應一致。
  • 指出「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已有具體個案發生,建議內政部將此列為修法草案內容。

戴益宏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組長

  • 針對劉世芳委員提出的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案,表示修法立意良善,並尊重立法院的修法權責。

相關後續

  • 蔡易餘委員提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劉世芳委員及陳其邁委員提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則繼續留在委員會擇期討論,並請內政部、國安局等相關部門在未來討論國安法時整體思考。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下水道法中關於毀損下水道設備的罰則,以及用戶排放廢污水不符標準的罰鍰金額,旨在提高嚇阻效果並確保符合比例原則。
  • 同時也探討了將用戶排放水質標準援引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可行性與影響。

相關爭議

  • 罰款金額的合理性與比例原則:洪宗熠委員提案提高罰鍰,營建署許署長最初建議更高額度,但經協商後認為洪委員的修正動議(1萬元至10萬元)較符比例原則。法務部則對第31條將刑事處罰改為行政罰表示疑慮,擔心「一事不兩罰」原則導致無法達到規範目的,建議維持現行刑責。
  • 用戶排放水質標準的嚴謹性:顏寬恒委員提案在第32條增加「排洩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污染防治法各管制標準者」的規定,以更明確規範排放水質。但經濟部及環保署代表則擔憂此舉可能限制部分地區污水下水道的納接能力,甚至造成處理困難,建議維持原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營建署對罰款條文的意見,要求提供上次報告資料,以利討論。
  • 詢問營建署對第31條將罰金提高至3萬元至30萬元,及第32條罰金至100萬元的看法。
  • 質疑環保署與營建署對顏寬恒委員提案中「嚴謹」與「寬鬆」說法的差異,要求釐清。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2條,將罰鍰金額修正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以符合比例原則,考量下水道用戶多為一般家戶。
  • 提案修正第31條,將罰金提高為3萬元至30萬元,以提高嚇阻效果。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2條第1項第1款,增加「或排洩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污染防治法各管制標準者」的文字,旨在明確規定用戶排放水質不合格的處罰依據,使規範更嚴謹。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心顏寬恒委員提案中「排洩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污染防治法各管制標準者」的文字,詢問營建署的看法。
  • 要求營建署再次說明對第31條罰款疑慮的立場。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詢問署長對第31條的看法,因其聽聞營建署同意洪宗熠委員提案,但法務部認為不能去除刑責,要求釐清。

相關人員回應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說明原認為毀損下水道罰款應提高以達嚇阻效果,曾建議10萬元至300萬元。
  • 經與洪宗熠委員協商後,同意其修正動議將第32條罰鍰修正為1萬元至10萬元,認為較符比例原則。
  • 針對第31條,認為將罰金提高至3萬元至30萬元,若釀成災害處以刑責,分兩項處理可達目的,法務部原則上也尊重。
  • 針對顏寬恒委員提案,認為增加「或排洩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污染防治法各管制標準者」的文字是訂得更嚴謹一點,但後續由經濟部及環保署說明可能影響。

陳志偉 經濟部處長

  • 擔憂顏寬恒委員提案將排放水質援引水污染防治法標準,可能限制工業區內電鍍專區廢水處理,造成窒礙難行,建議維持原條文。

陳俊融 環保署科長

  • 說明下水道法第25條已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納管標準,屬地方自治事項。
  • 擔憂若採顏寬恒委員提案,下水道系統在承受排入水質上可能比現在寬鬆,影響最終排放水體品質,建議維持原條文。

葉瑞芳 經濟部高專

  • 意見與環保署及營建署一致,擔心顏寬恒委員提案的規範可能限制工業區內電鍍專區用戶廢水排放處理,建議維持原案。

蔡麗清 法務部檢察官

  • 針對第31條將刑事處罰改為行政罰,認為毀損行為仍構成刑法毀損建物罪,可能因「一事不兩罰」原則導致修正條文無法達到目的,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 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第8條照洪宗熠委員版本通過。
  • 第31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32條照洪宗熠委員當日修正動議通過。
  • 第33條、第34條及第35條維持現行條文不動。

討論事項五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殯葬管理條例中醫殯分離制度的實施成效與相關爭議,特別是醫院太平間是否可設置簡易奠祭設施,以及殯儀館周邊1,000公尺範圍內設置簡易靈位的合理性與衝擊。
  • 核心議題在於如何兼顧醫殯分離的政策目標、民眾的治喪需求與習俗,以及都市空間規劃與居民安寧之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醫殯分離與便民需求衝突:蘇震清委員、陳怡潔委員及黃昭順委員強調民眾對就近祭拜的便利性需求,認為醫院太平間在不做法事、不擾鄰的前提下,應可設置簡易神主牌位。內政部林司長則堅持醫殯分離已於7月施行,醫院不宜再設奠祭設施,應先落實政策。
  • 殯儀館周邊1,000公尺劃定爭議:蘇震清委員質疑殯儀館周邊1,000公尺劃設簡易祭奠設施並未真正解決問題,反而造成周邊居民不滿,且地方政府執行困難,認為這只是便宜行事。
  • 殯葬設施空間不足:黃昭順委員及鄭天財委員指出都會區殯葬設施空間嚴重不足,導致牌位擁擠、無法擺放相片等不尊重亡者的情況,尤其7月新制施行後問題更趨嚴重。
  • 政策檢討與修法時程:林麗蟬委員指出上次會議已決議給內政部1年時間檢討醫殯分離成效,質疑此次又重談相同議題的意義,認為應等待通盤檢討報告。
  • 喪葬儀俗改變的困難:姚文智委員及蘇震清委員指出台灣喪葬儀俗改變不易,如喪期長短、祭拜方式等,認為應透過鼓勵或誘導方式,大刀闊斧推動大體與儀典分離,以澈底解決問題。
  • 修法是否具針對性:曾銘宗委員及黃昭順委員認為此案爭議多,未達共識不應送出委員會,以免協商時討論不充分。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強調醫殯分離應兼顧便民,認為醫院太平間在不做法事、不擾鄰的前提下,應可設簡易神主牌位,方便家屬就近祭奠。
  • 質疑殯儀館周邊1,000公尺劃設簡易祭奠設施並未真正解決問題,反造成居民反彈及地方政府執行困難。
  • 指出目前殯葬設施空間不足,導致大體擁擠、牌位簡陋等問題,認為應彈性處理。
  • 強調醫殯分離的「殯」應明確定義為出殯、公祭等法事行為,而非簡單靈位。
  • 建議此案應與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一起併案討論,以求合情合理。
  • 批評內政部在醫殯分離政策推動上不夠積極,5年來努力不足,將爛攤子丟給地方政府。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指出上次會議已決議請內政部於1年內提出醫殯分離制度施行成效檢討報告,質疑此時再次討論相同議題的意義。
  • 認為應等待內政部通盤檢討報告後,再進行更完整的修法,而非一再修正。
  • 強調各縣市、各宗教文化不同,應尊重亡者家屬需求,通盤評估如何做到完整。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強調殯葬政策應以「便民」為主,若醫院不能設簡易牌位,將增加民眾治喪不便及費用負擔。
  • 認為醫殯分流是正確方向,但實施方式應更考量民眾的簡便性及民俗認同,可廣泛討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同蘇震清委員觀點,指出醫殯分離實施後都會區民眾陳情案多,殯葬設施容量不足。
  • 描述殯儀館牌位擁擠、無法擺放相片等不尊重亡者的現況,認為應考慮民俗、宗教及容量問題。
  • 強調內政部有責任解決此問題,詢問部長補救措施及態度。
  • 支持此案送出委員會,與第24條一併討論,因涉及民俗及都會區發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民政司長期未對殯葬設施做良好規劃,導致都市地區空間不足問題。
  • 建議內政部應積極規劃,考慮往地下或往上發展殯儀館設施,並解決相關都市計畫問題。
  • 認為修法應審慎討論,解決民意需求,而非拖延。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推動喪葬儀俗改變,實現大體與儀典分離,以符合都市發展和時代趨勢。
  • 認為殯儀館周圍1,000公尺開放設置簡易靈位是部分開放,雖反對但考量因地制宜。
  • 建議第64條與第24條併案討論有道理,應考慮地方性差異,給予研究空間。
  • 感慨喪葬儀俗改變不易,但應大刀闊斧往此方向調整,澈底解決問題。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不贊成此案送出委員會,認為爭議多,未達成共識,協商時恐無法充分討論,建議繼續留在委員會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醫殯分離制度已於今年7月施行,醫院除了太平間短暫助念區外,不宜再設奠祭設施,以避免變成固定小靈堂。
  • 表示上次審查已指示內政部於1年內提出醫殯分離制度施行成效檢討報告,應先予落實,持續檢討後再考慮修法。
  • 說明殯儀館周邊1,000公尺劃定範圍是授權地方政府因應需求,並非中央便宜行事。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尊重委員會議事程序,但強調醫殯分離是立法院經過5年長時間籌備後決定的法律規定,已於今年7月施行,應慎重對待其改變。
  • 表示內政部將努力協調,強化殯葬設施,並從移風易俗角度推動更嶄新的做法。
  • 說明殯儀館附近劃定區域是尊重地方政府需求,並確保消防、建管等要求。
  • 承諾將有個整體的規劃檢討,朝多元方向努力解決殯葬課題,但對醫院個案修法應非常慎重。

相關後續

  •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繼續留在委員會討論,擇期再安排。
  • 議事人員宣讀106年12月11日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附帶決議:內政部應於1年內,就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醫殯分離制度,施行成效與相關實務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六

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替代役實施條例的修正,旨在增列「原住民族部落役」的役別,並保障替代役男的勞動權益。
  • 核心議題包括原住民族部落役的優先服役意願、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以及對替代役男超時工作、加班費等勞動權益的全面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保障替代役男的勞動權益,特別是針對超時工作或無法領取加班費等問題。
  • 強調即使產業替代役即將中止,現有研發替代役和產業界替代役仍需全面性保障。
  • 說明已與內政部溝通並獲支持,認為役男不應因服役而權益受損。

相關人員回應

梁國輝 役政署副署長

  • 對第四條增列一款「原住民族部落役」表示同意與尊重。
  • 說明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機制已執行,建議毋須再增加「勤務內容」規定。
  • 建議將第五條中「應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的「應」改為「得」,已與鄭委員溝通並獲理解。
  • 建議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若有特殊規定可依第18條授權原住民族事務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規則。
  • 對陳委員提出的第55條之4提案表示同意。

相關後續

  • 「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需經黨團協商。
  •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第2項文字修正為「原住民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其餘文字與內政部建議文字相同,照此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七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及「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及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案為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的併案審查。
  • 主要內容涵蓋都市更新的定義、實施方式、更新地區劃定、政府主導更新、權利變換、獎助措施及監督管理等各章節的全面修訂,旨在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保障權益並增進公共利益。

相關爭議

  • 審查進度與時間壓力:黃昭順委員及曾銘宗委員對主席排定過多議案表示不滿,認為審查時間不足,特別是都更條例這種重要法案需要更多時間討論。
  • 公聽會資料提供:黃昭順委員及林麗蟬委員要求內政部應先提供完整的公聽會紀錄及資料,以利委員做功課,質疑在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下審查法案的合理性。
  • 行政院提案內容變動:曾銘宗委員指出行政院提案內容在部內公聽會後有大幅變更,建議再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
  • 立法效率與審議品質:主席賴瑞隆委員強調提升立法效率的重要性,希望儘量處理案件,但委員們則擔憂在時間壓力下影響審議品質。
  • 議事程序爭議:曾銘宗委員對代理主席的資格提出程序問題,要求重唸部分議事內容,質疑其合法性。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主席排定過多議案,特別是都更條例,表示審查時間不足,有「血汗」之感。
  • 要求內政部提供完整的公聽會紀錄,認為在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下審查法案不妥。
  • 質疑代理主席的資格,提出程序問題,要求重唸部分議事內容,並主張該部分無效。
  • 建議散會,認為委員會沒有足夠委員在場開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提案內容在部內公聽會後大幅變更表示不滿,建議再開1至2次公聽會,因外界意見仍多,建議本日不要審查都更條例。
  • 對主席排定過多議案表示不滿,提出散會動議,強調已約定會議至下午5時結束。
  • 質疑代理主席的資格,認為非內政委員會委員委託無效,要求重唸議事內容並主張該部分無效。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說明公聽會資料何時會出來,認為應等到資料完整整理完畢,讓委員有時間分析評估。
  • 認為內政部應整理分析公聽會資料後,再提出修法建議,以利委員審查。
  • 對主席排定過多議案表示不滿,認為審查法案應有其效力,不應輕易推翻共識。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公聽會已開過,都更案已討論很久,應開始審查,不應因資料問題而延宕。
  • 建議審查速度可放慢,但不應停止,讓法案開始討論。
  • 強調公聽會紀錄並非唯一開會依據,不應因此影響審查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回應曾銘宗委員關於都更條例公聽會的意見,表示公聽會資料會儘速提供,但審查不應因此延宕。
  • 強調立法院的職責是審查法案,應盡力完成工作,並承諾會議將在表定時間內結束,未處理完的案件擇期再審。
  • 針對代理主席資格問題,表示賴委員有委託,且內政委員會偶爾有此狀況,將於明日繼續宣讀。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僅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的提案條文宣讀,未進行實質討論。
  • 因時間不足及曾銘宗委員提出散會動議,會議決定散會,所有都更相關提案將擇期繼續宣讀及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1402
卷/期/冊
107/14/2
發布日期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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