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台水、中油預算與礦業法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5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 107 年度台灣自來水公司與台灣中油公司的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針對兩國營事業的財務狀況、營運效率、基礎建設、工安環保等議題提出多項預算凍結與決議。會議亦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針對原住民族權益、環境保護、資訊公開、礦業用地核定及礦權展延等關鍵條文進行了廣泛且深入的討論,但多項爭議條文未能達成共識,將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台灣自來水公司 107 年度預算案的營業收支調整、生產成本、重大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並針對其營運效率、財務結構、漏水率改善、管線汰換、無自來水區供水改善、資產活化及文化資產保存等議題進行討論。
- 多位立法委員對台灣自來水公司在漏水率、管線老舊、普及率偏低、財務惡化及資產活化不佳等問題提出質疑,並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提交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 預算凍結:多項營業支出項目被提案凍結,理由包括管理不佳、資產活化不足等,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高漏水率與管線汰換緩慢:台灣自來水公司漏水率達 16.16%,年汰換率僅 1.11%,未達國際建議標準 1.5%,委員要求加速汰換老舊管線。
- 自來水普及率偏低:全國普及率 92.5%,部分縣市(如屏東縣 50.05%)仍有大量無自來水戶,改善計畫執行率偏低,委員要求加速改善並研提分區目標。
- 財務結構惡化:長期負債高達 497.91 億元,營運資金缺口逐年擴大至負 368.43 億元,負債淨值比高達 68.42%,委員要求強化財務體質。
- 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爭議:台灣自來水公司常以成本過高為由,拒絕在偏鄉原住民部落提供「自來水系統」供水,僅提供「簡易自來水系統」,被質疑違反人權公約。
- 高售水成本:台灣自來水公司單位售水成本高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主要因舉債擴充設備、利息費用高及自有水源不足需外購原水。
- 資產活化不力:台灣自來水公司仍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每年需負擔高額地價稅,顯示管理不佳,要求積極活化資產。
立法委員發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材料及用品費」5%、營業成本 1,000 萬元、「業務費用」3,000 萬元及「管理費用」2,000 萬元,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理不佳,資產活化不力。
- 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加速東部地區逾使用年限管線汰換,並盤點花蓮各區域管線未達原因提出改善對策。
- 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一個月內提出財務改善方案,確保公司永續經營。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漏水率高達 16.16%,要求加速東部地區逾使用年限管線汰換,並就全國各地漏水原因研議對應改善方案。
- 關切花蓮縣自來水管線未達戶數高達 3,776 戶,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盤點原因並提出改善對策。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年汰換率僅約 1.11%,未達國際標準,要求加速老舊管線汰換以維護用水安全。
- 關切尚有 49.6 萬戶民眾未接飲自來水,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加速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
- 建議經濟部積極評估讓台灣自來水公司透過整廠輸出模式進軍新南向 18 國,開創更多空間。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長期負債高達 497.91 億元,利息費用高,固定長期適合率逐年攀升,顯示投資營運政策亟待改善。
- 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規劃文化資產保存專業人力員額,深入整理歷史軌跡並協助文化資產維護。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逾使用年限管線比例高達 45.06%,要求優先辦理老化較嚴重區處的管線汰換。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營運資金缺口逐年擴大,負債總額占股東權益比例增加,不利公司穩健經營,要求研提具體改善措施。
- 鑑於大台北地區水資源供應由兩單位負責導致調度效率不彰,水質水價不一致,要求經濟部持續研議推動台灣自來水公司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整併為單一事業單位。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 107 年度負債淨值比高達 68.42%,營運資金缺口擴大,資本結構惡化,要求重新檢討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開源節能措施。
- 關切售水成本攀升及部分區處營運成本率高於平均水準,要求加強管控各項費用支出以降低成本、提高獲利。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要求加強檢討先期規劃能力與後續管考作為。
- 關切台灣自來水公司資本結構持續惡化,營運資金缺口擴大,仰賴長期舉債,要求經濟部與台灣自來水公司積極研議財務改善方案。
- 指出降低漏水率計畫進度落後且逾齡管線比例偏高,要求積極研訂執行考核標準並檢討推動瓶頸。
- 關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尤其屏東縣普及率僅 50.05%,要求研提分期分區改善目標。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自來水普及率 92.5%,尚有 49.6 萬戶未接飲自來水,尤其原住民地區普及率遠低於全國平均,要求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
- 連署提案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積極與台北市政府協調,調降購水費用以撙節支出。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負債總額、負債淨值比偏高,資本結構漸趨惡化,要求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專案報告。
- 關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執行率偏低,屏東縣無自來水戶高達 14 萬戶,要求加強宣導提高民眾接水意願,並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指出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因規劃設計未臻周妥導致期程延宕,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舉債多用於償還舊債而非建設,造成財務沉重負擔,要求一個月內提出財務規劃及控管債務餘額專案報告。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漏水率高於鄰近國家,且小區管網建置未達目標,要求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指出台灣自來水公司單位售水成本偏高,要求積極參與水源規劃並設法抑減原水費用等成本,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預算案營業總收入增列 2,100 萬元,營業總支出減列 1,435 萬 6 千元,稅前淨損減列 3,535 萬 6 千元。
- 「材料及用品費」預算凍結 5%,「營業成本」凍結 1,000 萬元,「業務費用」凍結 3,000 萬元,「管理費用」凍結 2,000 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 37 項決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就多項議題提出檢討報告、改善計畫或進行專案報告,包括加速管線汰換、改善供水普及率、強化財務體質、活化資產、評估新南向市場、檢討偏鄉供水模式等。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台灣中油公司 107 年度預算案的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進行討論,並聚焦於其財務狀況、工安管理、能源政策配合、油價機制、資產活化及海外探勘成效等議題。
- 多位立法委員對台灣中油公司長期虧損、負債沉重、工安事件頻傳、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進度延宕、油價公式不透明及資產活化不力等問題表達關切,並提出多項預算凍結及要求提交專案報告或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 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計畫編列 51.56 億元,但因施工地點發現藻礁生態系及保育類生物,導致環評審查延宕,影響 2025 年非核家園政策,提案要求刪減預算並加強社會溝通。
- 工安管理問題:中油公司工安事件頻傳(如 815 大停電),勞動檢查缺失多,工業安全支出減少,委員要求檢討強化工安管理機制並對不良廠商設限。
- 財務結構惡化:累計虧損高達 550.58 億元,長期債務預估增加至 1,867.9 億元,負債占資產比率高達 71.02%,利息費用沉重,委員要求提出改善計畫。
- 資產活化不力:仍有大量低度利用及閒置土地,每年需負擔高額地價稅,委員要求提出活化規劃報告。
- 油氣探勘成效不彰:自有油氣源占煉產量比重偏低(油 0.84%、天然氣 1.61%),海域探勘累計虧損逾 20 億元,委員要求提升探勘成效及能源自主比率。
- 油價公式不透明:國內油價與國際油價波動落差大,被質疑中油公司將利潤與費用全放入公式,導致國際油價跌幅未能充分反映,要求檢討油價公式。
- 轉投資事業虧損:部分轉投資事業(如中美和石化、中殼潤滑油、台耀石化)投資報酬率為負,或公股比率接近國營事業門檻卻規避監督,要求督促改善營運績效。
- 電動車能源補充設施建置:配合綠能政策建置充電/換電設施,但初期成本高、自償率低,委員要求允當配置並建立滾動檢討機制。
- 高雄煉油廠污染整治與勞宅問題:高雄煉油廠熄燈後,廠區及周邊污染嚴重,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整治計畫未積極提出;楠梓廠區勞宅問題遲遲未解,委員要求加速處理。
- 查德礦權交易爭議:中油公司出售查德礦權予中國華信能源集團,前香港民政局長涉嫌賄賂查德總統取得石油開採權,委員要求嚴肅面對海外探勘與國家安全關係,並審慎查核中資合作契約。
- 五輕廠整廠輸出:五輕廠設備仍具高價值,但整廠輸出至印尼或印度遲遲未定,被質疑評估與決策產生窒礙,委員要求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40 億元,並要求中油加強社會溝通。
- 指出中油公司累積虧損高達 550 億元,負債占資產比率高,要求積極研謀對策改善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
- 關切中油公司低度利用及閒置土地每年負擔高額地價稅,要求提出資產活化規劃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妥謀善策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超時工作報酬」5%。
- 指出中油公司轉投資事業投資報酬率為負,要求積極督促開源節流並按期程完成建廠計畫。
- 關切中油公司長期債務高達 3,588.59 億元,利息費用沉重,要求檢討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 指出中油公司營運成本率偏高,煉製結構未能有效發揮經濟規模,要求檢討煉製結構並抑減營業成本及費用。
- 要求中油公司針對閒置土地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減輕國家負擔。
- 指出中油公司累積虧損嚴重,長期債務快速攀升,要求積極研謀因應對策,落實開源節流措施。
- 關切中油公司海域探勘累計虧損逾 20 億元,自有油氣比重偏低,要求提升油氣探勘成效,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 要求中油公司針對出借土地予公務機關造成租金收入損失,研議交換地可行性,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中油公司累積虧損龐大,長期債務增加,利息費用成為沉重負擔,要求對未來 10 年營運計畫進行說明,並落實開源節流措施。
- 建議中油公司研議「所屬加油站建置電動汽車能源補充站」計畫,繪製綠色能源補充據點藍圖,加速綠色載具推展。
- 要求中油公司爾後凡涉及與中資公司之股權交易案,需先向立法院報告,確保我國利益。
- 連署提案要求中油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掌握,提升油氣探勘成效。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要求中油公司每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執行進度報告,務求落實 2025 非核家園政策。
- 要求中油公司儘早於國際原油期貨布局油價避險,以免國際油價大漲影響國內經濟。
- 要求經濟部督促中油公司儘速檢討油價公式,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解決國內油價與國際油價波動落差問題。
- 要求經濟部檢討偏遠與原住民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辦法,將人口密度低於 2 人的偏遠鄉鎮納入補助對象。
- 指出中油公司自有油氣比重偏低問題嚴重,要求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掌握,提升油氣探勘成效。
- 要求中油公司在新設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時,允當配置充電與換電型式,慎選設置地點,並建立滾動檢討機制。
- 要求中油公司落實檢討強化相關系統設計維運及工安管理機制,以管控燃氣運送暨維護員工及民眾安全。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工安環保及衛生─工業安全」預算 5%。
- 關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計畫面臨環評及土地取得不確定因素,要求中油公司積極檢討並提出替代方案。
- 指出我國自有能源不足,能源進口依存度高,要求中油公司兩週內提出提升自有能源改善報告。
- 關切中油公司財務結構惡化,長期債務快速攀升,要求兩週內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提供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之報告,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要求中油公司兩週內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研議交換出借公務機關土地之可行性,以增裕營收。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積極拓展油品及石化品等國際市場之規劃報告,增裕獲利來源。
- 要求中油公司針對所有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一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
- 關切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投資總額高達 600 億元,七成資金將以舉債支應,要求審慎評估整體財務負擔能力及風險管控。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指出中油公司三年蟬聯違反勞基法國營事業第一名,要求確實遵守勞基法規定,並獲得員工同意後主動回報勞工局備查。
- 要求中油公司務必嚴肅面對海外探勘與國家安全之關係,審慎查核中國政治力透過第三方公司逃避中國投資限制之合作契約。
- 要求中油公司與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檢討內部採購流程,對國外投資案件給予一定彈性,提升行政效率與全球探勘礦權效益競爭力。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完成盤點不良承包廠商名稱、事由,並研擬有條件限制不良承包商之投標資格。
- 建議中油公司審慎評估將高雄煉油廠內日治時期丁種官舍設立「勞工文學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中油公司儘速強化第三方支付及行動支付方式的多元性,並改善現有自助加油站品質。
- 建議中油公司兩週內提出增設付費式手機充電站之評估報告。
- 建議中油公司三個月內盤點其所屬有形、無形或水下文化資產,並有系統地整理、介紹與呈現於官方網站。
- 建議中油公司盤點現存相關位址及妥善活用退役火車頭及油罐車,重現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運輸燃油鐵道歷史。
- 要求中油公司規劃文化資產保存員額,深入整理台灣石化相關工業發展歷史軌跡。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要求中油公司積極與高雄市政府及地方居民溝通協商,協助大林蒲、鳳鼻頭地區居民遷村事宜,並評估後續土地復原。
- 要求中油公司二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有關成立地熱能源相關專責單位之評估規劃。
- 連署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每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執行進度報告,務求落實 2025 非核家園政策。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工安環保及衛生─工業安全」預算 5%。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 815 大停電事件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高雄煉油廠污染整治計畫詳細內容及楠梓廠區勞宅爭議解決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財務改善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因應債務餘額高達 3,588.59 億元之沉重負擔。
- 要求中油公司應備足可供應 15 天使用之天然氣儲槽容量,以備不時之需。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等及其可行性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天然氣儲存量偏低及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進度延宕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大岡山地區油氣管線巡檢及廠區安全維護檢討改善專案報告,預防氣爆事件重演。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營運成本率偏高及提升油氣採購績效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智慧電動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之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油氣探勘成效不彰、自有油氣比重偏低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轉投資事業虧損、公股持股規避監督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轉投資國光、台耀公司損失嚴重之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桃園觀音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設立不確定性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偏低之檢討改善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拓展油品及石化品外銷市場成效不彰之檢討改善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桃園廠第三重油加氫脫硫工廠投資計畫因民意反對致緩辦、推展不易之檢討改善時程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低度利用或閒置土地及建物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桃園煉油廠鍋爐汰換計畫之檢討改善時程及未來規劃專案報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工安環保及衛生─工業安全」預算 5%。
- 指出我國天然氣高度依賴進口,儲運基礎設備良窳攸關供應穩定安全,要求相關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
- 關切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環評及土地取得不確定因素,要求中油公司針對如何降低孳息支出並維持計畫報酬率提出專案報告。
- 指出中油公司經管土地及建物有多筆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要求加強改善並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
- 指出中油公司五輕廠設備仍具高度再利用價值,若拆解當廢鐵賣形同賤賣國產,要求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 主張五輕廠設備輸出應以我國最大利益為考量,決策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 質疑中油公司五輕廠輸出遲遲未定,評估與決策方式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釐清疑慮。
- 連署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提出 107 至 110 年針對大林、桃園及林園煉油廠具體改善及成效預估方案,以降低空氣污染物質。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3 億元。
- 要求中油公司一個月內盤點全國原住民地區以往曾經探勘卻又廢棄之舊地熱井,以現有技術再評估有無重新開採之可行性。
- 要求中油公司兩個月內針對出借土地予公務機關提出可行方案之專案檢討報告,以增裕營收。
- 關切中油公司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甚巨且績效不彰,要求兩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3 億元。
- 要求中油公司於三個月內,提出五輕廠廠區土地(含受污染與未受污染)之具體計畫期程及內容之規劃報告,以提升關廠後原廠區使用價值及促進高雄地方發展。
- 要求經濟部與中油公司針對永安液化天然氣廠對北高雄環境影響提出協助地方建設之具體方案,並於二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要求經濟部和中油公司在進行任何重大海外投資決策前,皆應審慎評估,並於兩個月內提出完整報告。
- 要求中油公司三個月內提出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替代方案規劃專案報告,以克服卡關事宜。
- 連署提案要求中油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掌握,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 連署提案要求中油公司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妥謀善策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回應私自採礦部分,行政院版第六十九條已有刑責規範,且將罰金刑提高。
- 回應關於「無探礦或採礦實績」條款,表示若有正當理由(如國內需求下降導致礦產品滯銷、或因地方政府政策延宕導致水保計畫無法通過),則不應駁回展限申請,此為行政辦法明確化至母法。
- 回應關礦計畫應在核定礦業用地時提出,因其涉及實際開採地點及規模,較礦權設定時的虛擬概念更為實際。
- 回應礦業權展限時不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因其為原有用地,無新增部分,僅需檢視管理及使用狀況。
- 回應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環評法回溯適用問題,強調行政院版已在礦業用地取得及展限階段納入原住民諮商同意,並規劃對未曾實施環評的既有礦場分級補辦環評程序。
- 承諾將於下次會議提出關於「無正當理由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的具體案例說明,並針對礦業權展限的相關表格與細部情況進行說明,以利委員了解。
徐景文 礦務局局長
- 回應林淑芬委員關於越區採礦問題,指出行政院版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增訂「未依核定之探礦構想、開採構想或年度施工計畫實施探、採礦作業」之罰則,最重可廢止礦業權。
- 回應「無探礦或採礦實績」礦權仍保留的問題,解釋部分業者因土地取得不易或水保程序延宕,仍在申請礦業用地中,非輕易放棄。
- 回應「循環經濟礦業原料園區」概念,表示設專區是好事,但關切礦場蘊藏量、石灰石礦集中度及用地取得時間等問題。
- 回應展限時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問題,指出現有礦業用地已通過環保、水保等程序,若展限時全部重走程序,對產業經濟成本影響大,但同意展限時應檢視用地管理及環境衝擊。
謝亞杰 原民會副處長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踐行時間點有三種選項:礦業權設定、礦業用地核定及展限,行政院版選擇在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因其對原住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的實際影響範圍較確定。
- 強調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諮商同意辦法已明確規定礦業開發為開發行為態樣之一,且有明確的程序及通過門檻,原民會願意協助經濟部執行。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舊法條「以詐欺取得」的詐欺對象不明,但只要構成詐欺罪,即可撤銷礦業權。
- 對於「詐欺、賄賂、恐嚇、偽造文書等不正方法」的修法建議,指出「等」字可能導致不明確性,且刑事犯罪判決結果光譜廣泛(從免刑到重刑),可能導致輕重失衡,建議明確列出罪名或由主管機關決定政策目標。
相關後續
- 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預算案,提案刪減 40 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產銷營運計畫」項下「工安環保及衛生─工業安全」預算凍結 5%,「用人費用」項下「超時工作報酬」預算凍結 5%,「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凍結 3 億元,「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凍結 2,000 萬元,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 86 項決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就多項議題提出檢討報告、改善方案或進行專案報告,包括改善財務狀況、強化工安管理、加速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進度、檢討油價公式、提升探勘成效、活化資產、處理污染及勞宅問題、發展綠能設施、推動五輕廠輸出等。
- 主席宣告所有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聚焦於礦業權的設定與展延、礦業保留區的劃定與解除、私自採礦的罰則、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機制、環境保護監督(補辦環評、關礦計畫)、以及不合理條款的刪除等議題。
- 討論主要圍繞在如何平衡礦產開發與環境保護、原住民族權益,以及如何強化對既有礦場的規範與監督,避免修法後新舊礦權適用標準不一的問題。
相關爭議
- 礦業權展限的適用標準: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對於既有礦區(202個)的展限規定過於寬鬆,未要求重新核定礦業用地,也未強制適用新法規定的環評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恐導致修法形同虛設。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踐行時點與回溯:多位原住民立委及委員主張無論是礦業權設定、用地核定或展限,所有階段都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的諮商同意,且應溯及既往適用於已展限的礦場,但行政院版主要將其放在礦業用地核定階段。
- 「無探礦或採礦實績」的正當理由認定:行政院版在駁回展限申請時,新增「無正當理由」而無實績才駁回,委員質疑此舉恐放寬標準,讓業者得以圈地養地,要求行政院明確列出不可歸責於業者的理由。
- 「商埠市場」定義與刪除:現行法中「距商埠巿場地界 1 公里以內」不得探採的條款,因「商埠市場」定義不明且年代久遠,委員建議刪除。
- 「聚落、建物 1 公里內」採礦同意門檻:委員提案在距聚落或現供人使用之建物 1 公里內採礦需取得 3/4 或 100% 同意,但有委員認為此為「釘子戶條款」,恐阻礙礦業發展。
- 國家公園及環境敏感區採礦限制:委員主張國家公園區應完全禁止探採礦,並將一級及二級災害敏感區納入禁止或嚴格審查範圍,但行政部門對「一級環境敏感區」的定義及現行法律例外情況有不同解釋。
- 礦業保留區指定、變更或解除程序:委員要求主管機關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前,應以書面通知私有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並召開公聽會,而非僅公告或辦理單向說明會。
- 「循環經濟礦業原料園區」的定義與必要性:有委員提案劃設此園區以集中管理高價值工業用礦,但有委員質疑其與現行「循環經濟」的法律定義衝突,且其在礦業法中的實質效益與執行方式仍不明確。
- 以不正方法取得礦業權的撤銷條件:委員建議將「賄賂、恐嚇、偽造文書」等不正方法納入撤銷礦業權的理由,並應以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為依據,但法務部提醒罪名列舉與判決程度可能導致輕重失衡。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對越區採礦或限期回復而未回復的業者,應不予受理其新礦權申請,並加重罰則及刑責。
- 質疑現有 34 個礦區 5 年內產量及礦業用地面積皆為 0,卻仍可申請展限,要求明定經濟效益評估不應開發者應駁回。
- 主張礦業權展限應納入礦業用地審查,以確保既有礦場亦受新法規範,避免規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及環評等程序。
- 反對行政院版在駁回展限申請時新增「無正當理由」的條款,認為此舉比舊法更倒退,恐讓業者圈地養地。
- 主張在礦區審核時即應檢附關礦計畫書,並將礦區與礦業用地儘量合致,以嚴肅劃定礦區範圍。
- 質疑「循環經濟礦業原料園區」的名稱與法律定義衝突,認為其應屬於廢棄物再利用範疇,而非礦業開採。
- 主張將「災害敏感區」納入不得核准採礦的範圍,並要求行政部門明確解釋相關法律定義。
- 要求將「賄賂、恐嚇、偽造文書等不正方法」納入撤銷礦業權的理由,並以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為依據。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對越區採礦增訂刑事責任,比照水利法對盜採砂石的規範。
- 建議刪除「商埠巿場 1 公里」的限制,認為其定義不明且不合時宜。
- 建議將「一級敏感區」與「文化資產」放在一起,作為絕對禁止採礦的區域。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國家公園區完全禁止探採礦,刪除現行條文中有條件開放的但書。
- 連署孔文吉委員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更積極主動地書面通知權益當事人關於礦業保留區的指定、變更或解除。
- 主張礦業權展限時應思考如何溯及既往,確保補辦環評及落實原基法精神。
- 建議將「不法手段」作為撤銷礦業權的理由,以涵蓋詐欺、賄賂、偽造文書等情形。
- 建議行政部門對「無正當理由」的條款提出具體案例說明,釐清其必要性。
- 建議區分「礦區」與「礦業用地」定義,不應完全一致化,但同意開發行為申請時應提出關礦計畫書。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者」應駁回礦業權申請。
- 主張主管機關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前,應以書面通知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
- 要求礦業權展限時應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且應回溯適用於已展限的礦場。
- 建議在駁回展限申請後,相關機關應輔導礦業權人提出產業轉型、環境復育及勞工安置計畫。
- 質疑「循環經濟礦業原料園區」的名稱與實質意義,關切其對原住民地區精密礦業原料開採的影響。
- 強調經濟部對環評和原基法有差別對待,若環評可回溯,原基法也應回溯適用。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礦業保留區的指定或解除若有重大瑕疵應屬無效,並要求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而非單向說明會,納入多元參與者。
- 質疑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條之二關於「因應國內需求」彈性調整採取量 10% 的規定,認為其過於含糊且可能規避環評,建議明確化重大建設等條件。
- 質疑「無正當理由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條款,認為其可能放寬對業者的要求,要求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案例解釋。
- 主張礦業權展限後,主管機關仍應定期檢討經濟效益,並將工安危害納入廢止礦業權的條件,強化主管機關責任。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文化資產保存區」及國家公園區列為絕對禁止探採礦的區域,不允許主管機關同意的但書。
- 主張若經濟效益評估認定不應開發或礦業經營有妨害公益之虞,經要求改善未改善,或違反礦場安全法規不遵令改善或無法改善,應廢止其礦業權。
- 建議將所有應駁回事項集中於同一條文,以利法規明確性與周全性。
- 支持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棄礦業權者應提出關礦執行計畫。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反對「距聚落、現供人使用之建物 1 公里內需取得 3/4 或 100% 同意」的條款,認為其為「釘子戶條款」,恐阻礙台灣礦業發展。
- 質疑「商埠巿場」定義不明且無主管機關,建議刪除或明確定義。
- 強調水庫集水區管制嚴格,水資源比採礦資源重要,要求經濟部與水利署進一步研究管制細節。
- 主張若因國防安全需要特殊礦產,應保留彈性,不應完全禁止開採。
- 認為五輕廠設備輸出應務實考量,不應妨礙國家經濟發展,同時保障原住民權益與生態環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無論是礦權申請或用地核准,每一個程序都必須經過原住民族知情同意,並應將此明確納入法條。
- 支持孔文吉委員版本,強調原住民族地區的空間權益,應將其納入不予核准的條件。
- 主張原基法 2005 年通過後,未經原住民族部落同意的礦業權展限應溯及既往,於一年內辦理知情同意權的行使。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賄賂、恐嚇、偽造文書等不正方法」納入撤銷礦業權的理由,並以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為依據。
- 提案要求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棄礦業權者,應於一年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關礦執行計畫,並自行處分其財產設備。
- 主張在設定礦業權時,除了原住民族同意,區內有土地或建築物但非原住民者,也應經過其同意,以原則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回應私自採礦部分,行政院版第六十九條已有刑責規範,且將罰金刑提高。
- 回應關於「無探礦或採礦實績」條款,表示若有正當理由(如國內需求下降導致礦產品滯銷、或因地方政府政策延宕導致水保計畫無法通過),則不應駁回展限申請,此為行政辦法明確化至母法。
- 回應關礦計畫應在核定礦業用地時提出,因其涉及實際開採地點及規模,較礦權設定時的虛擬概念更為實際。
- 回應礦業權展限時不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因其為原有用地,無新增部分,僅需檢視管理及使用狀況。
- 回應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環評法回溯適用問題,強調行政院版已在礦業用地取得及展限階段納入原住民諮商同意,並規劃對未曾實施環評的既有礦場分級補辦環評程序。
- 承諾將於下次會議提出關於「無正當理由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的具體案例說明,並針對礦業權展限的相關表格與細部情況進行說明,以利委員了解。
- 回應「商埠市場」用語,坦承其已久遠且目前公司法無此文字,但未明確表示是否刪除。
徐景文 礦務局局長
- 回應林淑芬委員關於越區採礦問題,指出行政院版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增訂「未依核定之探礦構想、開採構想或年度施工計畫實施探、採礦作業」之罰則,最重可廢止礦業權。
- 回應「無探礦或採礦實績」礦權仍保留的問題,解釋部分業者因土地取得不易或水保程序延宕,仍在申請礦業用地中,非輕易放棄。
- 回應「循環經濟礦業原料園區」概念,表示設專區是好事,但關切礦場蘊藏量、石灰石礦集中度及用地取得時間等問題。
- 回應展限時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問題,指出現有礦業用地已通過環保、水保等程序,若展限時全部重走程序,對產業經濟成本影響大,但同意展限時應檢視用地管理及環境衝擊。
謝亞杰 原民會副處長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踐行時間點有三種選項:礦業權設定、礦業用地核定及展限,行政院版選擇在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因其對原住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的實際影響範圍較確定。
- 強調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諮商同意辦法已明確規定礦業開發為開發行為態樣之一,且有明確的程序及通過門檻,原民會願意協助經濟部執行。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舊法條「以詐欺取得」的詐欺對象不明,但只要構成詐欺罪,即可撤銷礦業權。
- 對於「詐欺、賄賂、恐嚇、偽造文書等不正方法」的修法建議,指出「等」字可能導致不明確性,且刑事犯罪判決結果光譜廣泛(從免刑到重刑),可能導致輕重失衡,建議明確列出罪名或由主管機關決定政策目標。
張順勝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
- 說明「一級敏感地區」為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未來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後將被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的第一類」,其管制強度高,但仍有一些例外可使用(如公共設施)。
- 說明「災害敏感區」目前在區域計畫法中存在,且一、二級環境敏感區皆包含災害敏感區。
洪輝嵩 經濟部工業局組長
- 建議「循環經濟礦業原料園區」可改稱為「高質化礦業原料園區」或「高附加價值礦業園區」。
- 說明礦業權展限中,「無正當理由」的認定原則包含國內需求下降導致礦產品滯銷、或因地方政府政策延宕導致水保計畫無法通過等,這些樣態可能導致產值為零。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宣讀後確定。
- 第 18 條按照現行法第 16 條通過。
- 第 19 條按照林淑芬委員版本通過,新增越區採礦或限期回復未回復者,不予受理礦業權申請。
- 第 20 條第 6 款、第 7 款依照林淑芬委員提案通過,第 8 款修正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駁回之事項」。第 20 條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保留,待後續討論。
- 第 21 條、第 28 條之 2、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4 條、第 39 條、第 41 條、第 42 條及尤美女委員提案第 33 條之 1 等多項條文,因委員與行政院版本存在重大歧異,且涉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環評回溯、礦業用地核定、不當方法取得礦權等關鍵爭議,皆暫時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或送朝野協商。
- 第 22 條至第 28 條、第 35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40 條及第 43 條等條文,內容與現行法或各委員版本相同,僅條次變更,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後通過。
- 第三節節名與第四節節名照案通過。
- 主席表示將向邱志偉召委轉達委員意見,不排除將禮拜四專報改為礦業法審查,但強調委員會不應限期審查完竣,行政部門應就爭議點提出合理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402
- 卷/期/冊
- 107/14/2
- 發布日期
- 2018-02-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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