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草案協商:舊礦權展延、原民諮商與環境保證金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27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持續協商礦業法修正草案,核心爭議聚焦於既有礦權展延是否應適用新法中礦業用地核定、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溯及既往,以及環境保證金的設立與整合。立法委員普遍要求對舊礦場施加更嚴格的審查與把關機制,而經濟部則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實務執行困難。會議最終多數條文仍暫行保留,並要求行政部門進一步研議調整。
討論事項一
礦業法修正草案 (第四十五條及相關條文協商)
核心議題
- 本次協商主要討論礦業法修正草案中,關於既有礦業權展限的審查標準,特別是礦業用地核定程序、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適用範圍與溯及既往問題,以及環境整復保證金的設立與整合機制。
- 會議亦觸及對無採礦實績礦場的處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權的確保,以及各主管機關在礦業開發中環境保護責任的釐清。
相關爭議
- 舊礦權展延是否適用新法:立法委員認為既有礦場的展延應視為新權利賦予,需重新進行礦業用地核定與嚴格審查;經濟部則主張現有管理機制已足夠,並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溯及既往:多位原住民籍立委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應溯及既往適用於既有礦場展延,以落實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經濟部則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實務執行困難為由,僅同意新案適用。
- 環境保證金的設立與整合:立法委員主張應設立專項環境保證金,確保礦場廢棄後環境復育,並要求經濟部負起統合責任;經濟部則認為現有各機關(如林務局、國產署)已收取多種擔保金,擔心重複,但同意檢討原保地無擔保金問題。
- 無採礦實績礦場的處理:立法委員質疑大量無實績礦場仍能展延礦權,要求從嚴處理;經濟部解釋部分無實績有正當理由(如地方政府阻擋、土地共有複雜),並承諾半年內盤點檢討認定原則。
-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權:立法委員強調礦業用地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批評行政院版本對「不可歸責」的定義可能為業者開脫;經濟部則提出中油等特殊案例的困難,並建議將相關條文保留討論。
- 法律位階與適用原則:立法委員質疑為何環境影響評估可溯及既往,而位階相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卻不行,認為經濟部有「大小眼」;經濟部將環評溯及既往視為特例,並強調法律穩定性。
- 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部分立委要求礦業用地申請應更強調資訊公開、學者專家參與現勘及公聽會,以確保民眾意見被納入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既有 202 個舊礦場造成山林破壞,展延不應免除礦業用地核定,應與新礦同標準。
- 主張礦業權展延需經過礦業用地核定審查,包含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環境敏感區規避及主管機關同意。
- 強調環境保證金應入法,並由經濟部負起統合責任,確保每塊土地都獲得環境整復擔保。
- 質疑「不可歸責」條款可能為業者開脫,尤其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面。
- 建議在第四十三條之一增列「礦權展限者准用前四項規範」,確保舊礦展延也需徵詢各主管機關意見。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公園、公有、私有土地的礦業權申請須徵求明確同意,尤其是土地所有權人。
- 質疑申請展延的 50 家業者中,有 25 家近 5 年實績為零,應從嚴審查以促使礦區復原。
- 認為行政院版增加「無正當理由」條款是在為無實績業者找藉口,應將展限與新礦申請條件趨於一致。
- 呼籲延長會議時間或將礦業法排入臨時會議程,以確保法案能被充分討論與審查。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主張既有礦場展延應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權,尤其 70% 礦場位於原住民地區。
- 質疑為何環評可以溯及既往,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卻不行,認為邏輯矛盾。
- 建議礦業用地核定應以書面通知周邊一定範圍內私有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
- 強調原保地應比照國產署和林務局收取擔保金,以避免礦場破壞後無人負責。
- 認為礦務局應負責礦產地的環境保護,而非將責任推給其他部會。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引用法院判決及法務部函釋,強調礦權展限是「新權利之賦予」,應適用新法規定。
- 質疑行政院版為何移除環境整復保證金,認為是立法倒退。
- 指出礦業用地核定與礦業權核定是兩回事,展延時礦業用地應重新核定。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避免讓既有採礦不必適用新程序,以免社會認為是為業者解套。
- 建議可依礦場規模大小、時間長短等指標,將部分舊礦納入原住民諮商同意範圍,而非採零和方式。
- 認為經濟部每年檢查水土保持,則環評應易於通過,不應以此作為不做環評的理由。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礦權展限是新權利賦予,應重新檢視土地狀況、環境影響與原住民族權益。
- 批評經濟部對水土保持的標準與社會認知脫節,並強調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是轉型正義與人權問題。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五號,說明法律並非不能溯及既往,呼籲經濟部面對礦業法溯及既往的可能性。
- 提案要求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礦業用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仍應依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取得同意與參與。
- 強調時代力量版本在礦業權設定、展限及用地核准各階段都需踐行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且應溯及既往。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環評法與原基法位階相同,為何環評可溯及既往而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權不行。
- 強調礦權展限一定要經過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以實現公平正義。
- 呼籲原民會應捍衛原住民權益,而非只顧官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第四十三條之二對礦業權展限的規定範圍過窄(僅限新申請案),且對原住民諮商同意要求不明確(僅需提出文件,而非取得同意)。
- 指出現行法律對已展延但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住民同意的礦場缺乏補行程序的規定,造成漏洞。
- 建議環境保證金應法制化,排除已依其他法律繳交者,並應考慮私人土地押租金是否足夠復育。
- 強調在廢礦時國土復育的重要性,並要求經濟部細緻化法條,處理未開採但礦權存續礦場的復育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部落諮商同意權應在礦業權設定與展限階段實施,而非僅限礦業用地核定。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於 2005 年公布施行,其諮商同意權辦法已明確,不存在不知如何運作的問題。
- 支持環境保證金的設立,並建議原民會檢討原保地租金偏低且無擔保金的問題。
- 提醒經濟部蔡總統 2016 年道歉文,要求政府落實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重視。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呼籲理性討論,強調修法是為國家永續發展,而非為個人或財團。
- 認為經濟部對展限原民諮商同意等問題的準備不足,應全盤思考檢討,以符合社會期待。
- 表達對法案進度緩慢、多數條文保留的擔憂,強調委員會應有自己的版本送出,避免全部送院會協商。
- 裁示今日會議依表定時間結束,並呼籲黨團幹部積極爭取將礦業法列入臨時會議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清楚說明是否同意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礦業用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都必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參與。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五號,強調即便在展限是舊權利延伸的情況下,法律仍非不能溯及既往,且有充分理由支持溯及既往。
- 主張針對第四十三條之二,應規定本法修正之前任何申請取得設定礦權的礦公司,仍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行政院版第四十三條之一中關於「國家公園範圍」的文字,因委員會已就國家公園範圍禁止採礦達成共識。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次長 經濟部
- 承認 202 個既存礦業權業者不用再做礦業用地核定,但表示真正的實質把關機制放在礦業用地核定。
- 針對無採礦實績礦場,說明原因多樣(如水保環評諮商、租用程序延宕、國際契約),承諾半年內盤點 107 個無實績礦場並修正認定原則。
- 解釋現有礦場每年都有礦務局與保安組巡視,依礦業法及礦業安全法規定做好水土保持與環境維護,質疑重新核定礦業用地目的。
- 說明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環評條文是因社會對山林保護的呼籲,可補做環評確認合規性。
- 對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溯及既往,表示這是一個非常不一樣的法律態樣,恐造成法律不穩定,且辦法 2016 年才出,尚在摸索。
- 初步建議在第三十一條展限條文增加款項,要求私有地、公有地、他項權益取得同意,並提出關礦計畫書,但對「不可歸責」條款的文字適用有疑慮。
- 表示環境保證金與現行水保、林務局、國產署收取的擔保金可能重複,但同意思考對原保地等未收取擔保金的部分進行彌補。
- 說明礦區會將座標值送各環境敏感區位進行套疊查詢,若有新增禁止部分則會廢止礦業權。
- 強調第四十三條之一已規範礦業用地取得需徵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主管機關意見並徵得同意,且第二十七條已納入要塞、保壘等禁止探採礦地域的規範。
胡雅折 副執行長 中油公司
- 說明中油探採事業部在展限時,取得大片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可行,可能遇到「釘子戶」要求高價碼。
- 指出油氣井坪僅約 1 公頃,申請時可獲地主同意,但展限時若需取得全礦區同意則有困難。
黃品中 專門委員 經濟部礦務局
- 說明水土保持保證金為工程款 4 成,土地管理機關出租土地也有擔保金,擔心重複收取。
- 指出林班地與國產署土地出租有擔保金,但原住民保留地目前只有租金無擔保金。
- 提到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 1 公頃租金約 250 多萬元,擔保金約 600 萬元,用於回復土地原狀。
- 解釋擔保金在土地使用完畢後會察看復育情形,若未依計畫復育則動支,否則退還。
- 說明河川轉石礦目前禁止開採,僅配合水利署疏濬計畫作業。
黃麗萍 組長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
- 說明林務局收取礦業用地擔保金,旨在保證採礦權人完成復育造林工作,擔保期 6 年。
- 以潤泰為例,34 公頃礦業用地核算造林費用為 3,100 萬元保證金,平均每公頃 90 萬元。
- 指出擔保金用於復育造林,若未完成則動支,若與其他保證金用途相同則可能重複。
羅育華 專門委員 國有財產署
- 說明國有非公用土地租金按市價 4% 計收,擔保金為租賃礦業用地市價的 1/3,用於回復土地原狀。
- 若承租人未依規定復整或有損失,擔保金將用於賠償,不足則循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謝亞杰 副處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表示原民會立場與委員及族人一致,礦業權設定或展限都應納入諮商同意機制,且應有違反法律效果。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目前僅收取租金,無擔保金,但租金部分用於國土保育相關用途。
- 承諾將檢討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要點及開發管理辦法,考慮比照國產署和林務局收取擔保金。
- 解釋原基法第二十一條「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無明確公里數,依諮商同意辦法第十四條,由鄉鎮公所判斷影響範圍,有爭議則報原民會調解。
林健豪 組長 經濟部礦務局
- 說明委員所稱次生礦為河床轉石礦,目前經濟部已禁止開採,僅配合水利署疏濬計畫作業。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五條之二暫行保留。
- 管委員碧玲所提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均暫行保留。
- 第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十六條通過。
- 第十九條條文照委員林淑芬等 20 人提案通過。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暫行保留。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通過。
- 第三十條照委員林淑芬等 24 人提案條文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均暫行保留。
- 委員邱志偉、陳明文等 3 人修正動議第二十九條之一暫行保留。
- 委員蘇治芬、尤美女等 3 人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之一暫行保留。
- 第三節節名「礦業權之變更、移轉與消滅」及第四節節名「採礦權之抵押」照案通過。
- 第三章章名「礦業用地」照案通過。
- 暫行保留及未審定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 經濟部被要求針對委員所提意見,特別是舊礦權展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及環境保證金等爭點,進行更多思考與調整,並提出修正對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1402
- 卷/期/冊
- 107/14/2
- 發布日期
- 2018-02-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